国际救生设备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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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救生设备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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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救生设备规则
国际救生设备(LSA)规则
前言
第I章通则
1.1定义
1.2救生设备的一般要求
第II章个人救生设备
2.1救生圈
2.2救生衣
2.3救生服
2.4抗暴露服
2.5保温用具
第III章视觉信号
3.1火箭降落伞火焰信号
3.2手持火焰信号
3.3漂浮烟雾信号
第IV章救生艇筏
4.1救生筏的一般要求
4.2气胀式救生筏
4.3刚性救生筏
4.4救生艇的一般要求
4.5部分封闭救生艇
4.6全封闭救生筏
4.7自由降落救生艇
4.8具有空气维持系统的救生艇
4.9耐火救生艇
第V章救肋艇
5.1救肋艇
第VI章降落与登乘设备
6.1降落与登乘设备
6.2海上撤离系统
第VII其他救生设备
7.1抛绳设备
7.2通用应急报警和有线广播系统
国际救生设备规则
前言
1本规则的目的是为《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第III章所要求的救生设备提供了国际标准。
21998年7月1日或之后,按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本规则的要求将是强制性的。
任何对本规则的进一步修正都将根据该公约第VIII条的程序规定予以通过并生效。
第I章通则
1.1定义
1.1.1公约:
系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1.1.2有效离开船舶:
系指自由降落救生艇在自由降落后,不用其发动机而离开船舶的能力。
1.1.3自由降落加速度:
系指在自由降落救生艇降放期间登乘者所经受的速度变化率。
1.1.4自由降落的核准高度:
系指救生艇被批准的最大降落高度,从静水表面量至救生艇处在降放状态时救生艇最低一点。
1.1.5降落滑道角度:
系指船舶处于正浮时,救生艇滑道与水平面形成的角度。
1.1.6降落滑道长度:
系指救生艇尾部至降落滑道低端的距离。
1.1.7规则:
系指包含在公约附则中的条款。
1.1.8逆向反光材料:
系指能使射入光束向相反方向反射的材料。
1.1.9入水角:
系指在救生艇最初入水时,降落滑道与水平面形成的角度。
1.1.10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具有如第III/3条中所定义相同的含义。
1.2救生设备的一般要求
1.2.1本条1.2.2.7适用于所有船舶上的救生设备。
1.2.2除另有明文规定或主管机关经考虑船舶所经常从事的特殊航线,认为其他要求为宜者外,本篇所规定的一切救生设备应:
.1以适当的工艺和材料制成;
.2在-30℃~+65℃的空气温度范围内存放而不致损坏;
.3如其在使用时可能浸没在海水中,则在-1℃~+30℃的海水温度范围内可用。
.4凡适用者,能防腐烂,耐腐蚀,并不受海水、原油或霉菌侵袭的过渡影响;
.5如暴露在日光下,应能抗老化变质;
.6有肋于探测的部位具有鲜明易见的颜色;
.7按本组织的建议案①在有利于探测的位置张贴逆向反光材料;
.8如必须在风浪中使用,则能在该环境中令人满意地工作;
.9清晰地标志出批准的资料,包括批准的主管机关及任何操作限制;
.10如适用,提供短路电流保护以防损坏或受伤。
1.2.3主管机关应确定容易老化变质的救生设备的使用期限。
这类救生设备应标明确定其年限或必须更换的日期。
确立有效使用期的可取方法是永久性地标明过期日期。
如果每年都更换电池,或是可充电电池(蓄电池)若电介质的状态能易被检测,则电池上不必标明过期日期。
对烟火救生设备,生产厂应在产品上牢固地标注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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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见通过的、可能要修改的IMOA.658(16)决议《在救生设备上使用和装贴逆向反光材料的建议》。
第II章个人救生设备
2.1救生圈
2.1.1救生圈技术规格
每只救生圈应:
.1具有不大于800㎜的外径及不少于400㎜的内径;
.2采用自然浮力材料制成;其浮力应不得依靠灯心草、软木刨片或软木粒,任何其他松散的粒状材料或任何依靠充气的空气室;
.3能在淡水中支承不少于14.5㎏的铁块达24h;
.4具有不少于2.5㎏的质量;
.5在被火完全包围2s后,不致燃烧或继续熔化;
.6其构造,应能经受从存放位置至最轻载航行水线的高度或30m处,取其大者,投落水而不致损害救生圈或其附件;
.7如救生圈配有自发烟雾信号及自亮灯配备的迅速抛投装置者,则应具有足以操动此项迅速抛投装置的质量;
.8设有直径不少于9.5㎜及长度不少于救生圈体外直径4倍的把手索1根。
把手索应围绕在救生圈的周围,制牢在4个等距点上,形成4个等长的索环。
2.1.2救生圈自亮灯
第III/7.1.3条所规定的自亮灯应:
.1不致被水所熄灭;
.2为白色,且能向上半球的所有方向,不论是连续发出或是发出至少相应的光强,且每分钟不少于50闪也不多于70闪的闪光(放出闪光),其发光强度不少于2cd;
.3配有能满足2.1.2.2要求并且至少使用2h的能源;
.4能经受2.1.1.6所要求的投落试验。
2.1.3救生圈自发烟雾信号
第III/7.1.3条规定的自发烟雾信号应;
.1在平静水面漂浮时,匀速喷出鲜明易见颜色的烟雾不少于15min;
.2在喷出烟雾信号的整个期间;不会爆炸般地点燃或喷出任何火焰;
.3在海浪中,不致潮湿;
.4当完全浸没在水中时能继续喷出烟雾至少10s;
.5能经受2.1.1.6所要求的投落试验。
2.1.4可浮救生索
第III/7.1.2条所规定的可浮救生索应:
.1不打纽结;
.2直径不少于8㎜;
.3破断强度不少于5kN。
2.2救生衣
2.2.1一般要求
2.2.1.1救生衣应在被火完全包围2s后,不致燃烧或继续熔化。
2.2.1.2每件成人救生衣的结构应:
.1至少有75%的完全不熟悉救生衣的人在无人帮助、指导或事先示范的情况下在1min内能正确地穿好救生衣;
.2经示范后,每一个人在无人帮助情况下在1min内能正确地穿好救生衣;
.3明显地只能用一种穿着方式或尽可能不致被错误地穿着;
.4穿着舒服;
.5允许穿着者从至少4.5m高度处跳入水中不致受伤,而且救生衣不移位也不损坏。
2.2.1.3每件成人救生衣在平静淡水中,应具有足够的浮力和稳性:
.1将筋疲力尽或失去知觉人员的嘴部托出水面不低于120㎜,其身体向后倾斜与垂直方向形成角度不少于20°;
.2失去知觉人员在水中从任何姿势转成为嘴部高出水面的姿势,不超过5s。
2.2.1.4每件成人救生衣应使穿着的人员可作短距离的游泳,并登上救生艇筏。
2.2.1.5除了下列规定以外,一件儿童救生衣的构造和性能应和成人的应相同:
.1低龄儿童允许帮助他们穿着;
.2仅要求将筋疲力尽或失去知觉人员的嘴部托出水面一段距离,并应与穿着人员身长相适应;及
.3可帮助其登上救生艇筏,但穿着者的灵活性不能有明显减少。
2.2.1.6除1.2.2.9要求的标志外,每件儿童救生衣还应标出:
.1符合由本组织建议的试验和评估标准①的救生衣高度或重量范围;
.2由本组织通过的②,“儿童救生衣”标志中所示的“儿童”。
2.2.1.7在浸入淡水中24h后,每件救生衣应具有的浮力不得降低5%以上。
2.2.1.8每件救生衣应备有用细索系牢的哨笛。
2.2.2气胀式救生衣
依靠充气作浮力的救生衣应具有不少于2个独立充气室,而且符合2.2.1的要求,并应:
.1浸水后自动充气,配有用单一人工动作充气的装置;并能用嘴来充气;
.2在万一任何一个气室失去浮力时,仍能符合2.2.1.2、2.2.1.3和2.2.1.4的要求;
.3使用自动机械装置充气后,仍应符合2.2.1.7的要求。
2.2.3救生衣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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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见通过的、可能要修改的IMOA.689(17)决议《救生设备试验建议案》。
②参见通过的IMOA.760(18)决议《与救生设备和装置有关的符号》。
2.2.3.1每个救生衣灯应:
.1上半球体所有方向的光强不少于0.75cd;
.2具有能提供0.75cd光强,至少8h的能源;
.3当系在救生衣上时,如实际可行,在上半球体的较大部分看到亮光;
.4为白色光。
2.2.3.2如2.2.3.1所指的灯是闪光灯,还应:
.1配有手动操作开关;及
.2以每1min不少于50闪也不多于70闪的速率闪光,其有效光强至少为0.75cd。
2.3救生服
2.3.1一般要求
2.3.1.1救生服应采用防水材料制成,并应:
.1能不经帮助在2分钟内打开并穿上,包括穿上任何有关服装的时间,如果需要将救生衣与救生服连同穿着,则还包括穿上1件救生衣的时间,以及人工充气室(如安装)的充气;”
.2在被火完全包围2s后,不致燃烧或继续熔化;
.3遮盖除脸部以外整个身体,双手也应遮盖,配有永久性附连的手套者除外;
.4备有限制或减少救生服裤腿内自由空气的设施;
.5从不少于4.5m高度处跳进水中后,不至有过多的水进入救生服。
2.3.1.2符合2.2节规定的救生服,可归类为救生衣。
2.3.1.3应使穿着救生服再加穿救生衣,如救生服必须连同救生衣一起穿着的人员还能:
.1爬上并爬下长度至少为5m的垂直梯子;
.2在弃船时,执行正常的任务;
.3从不少于4.5m高度处跳入水中,救生服不损坏或不移位,或人员不受伤;并
.4在水中作短距离游泳并能登上救生艇筏。
2.3.1.4具有浮力且设计为不须加穿救生衣的救生服应设有符合2.2.3要求的灯以及2.2.1.8所规定的笛哨。
2.3.1.5如救生服必须连同救生衣一起穿着,救生衣应穿在救生服外面。
穿着救生服的人员应能在无帮助的情况下穿上救生衣。
2.3.2救生服的热性能要求
2.3.2.1非自然保温材料制成的救生服:
.1应标明必须连同保暖衣服一起穿着的须知;及
.2其构造应为:
在穿着者连同保暖衣服一起穿着时,或如救生服必须连同救生衣一起穿着,则加穿救生衣后,从4.5m高度处跳入水中后,救生服仍能继续提供足够的热保护,确保穿着者在温度为5℃的平静流通水中历时1h,体温降低不超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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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见通过的、并可能修改的IMOA.689(17)决议《救生设备试验建议案》的3.1.3段。
2.3.2.2自然保温材料制成的救生服,穿着者单独穿着救生服,或如救生服必须连同救生衣一起穿着,则加穿救生衣后,从4.5m高度处跳入水中1次,应能继续提供足够的热保护,确保穿着者在温度为0℃与2℃平静流通水中历时6h,体温降低不超过2℃。
2.3.3浮力要求
穿着救生服或救生服与救生衣一起穿着的人员,应在淡水中不超过5s内从脸部朝下姿势翻转成脸部朝上姿势。
2.4抗暴露服
2.4.1一般要求
2.4.1.1抗暴露服应用防水材料制成,且:
.1提供固有的浮力至少为70N;
.2其材料应能减少在救助和撤离时产生热应力的危险;
.3遮盖除脸部和手部以外整个身体,如果主管机关允许,则应配有鞋、手套及一防护罩连同抗暴露服一起可用;
.4在无帮助情况下,能在2min之内打开和穿着好;
.5在被火完全包围2s后,不致燃烧或继续熔化;
.6配备1只装可携式甚高频电话的袋子;
.7具有侧向视野至少120°。
2.4.1.2亦符合2.2规定抗暴露服,可归类为救生衣。
2.4.1.3抗暴露服应使穿着人员:
.1爬上并爬下长度至少为5m的垂直梯子;
.2在不少于4.5m高度跳下由足先入水,救生服不损坏或不移位,或人员不受伤;
.3在水中至少游泳25m并登上救生艇筏;
.4在无帮助情况下穿着好救生衣;
.5执行与弃船有关联的任务,帮助其他人及操作一救助艇。
2.4.1.4每套抗暴露服应备有符合2.2.3要求的灯和2.2.1.8规定的笛哨。
2.4.2抗暴露服的热性能要求
2.4.2.1每一抗暴露服应:
.1如采用非自然保温材料制成,则标明必须连同保暖衣服一起穿着的须知;
.2其构造应为:
当如标明那样,该抗暴露服穿着好后,跳入水中且全部浸入水中后提供足够的热保护,保证在温度5℃平静流通水中,穿着者的体温在第1个半小时之内降温率不大于1.5℃/h。
2.4.3稳性要求
穿着符合本节要求的抗暴露服的人员,在淡水中应在不超过5s内从脸部朝下姿势翻转成脸部朝上姿势,并且保持脸部朝上。
该抗暴露服在中等海况下不会使穿着者有脸部朝下的倾向。
2.5保温用具
2.5.1保温用具应采用热导率不大于7800W/(㎡.K)的防水材料制成,并且其结构在用来包裹人员时,应减少被保裹者体温的对流和蒸发热损失。
2.5.2保温用具应:
.1遮盖穿着救生衣人员除脸部以外的整个身体,双手也应遮盖,配有永永久性附连手套者除外;
.2能在救生艇筏或救助艇中,在无人帮助的情况下将它拆包并穿着方便;
.3如保温用具妨碍游泳,则应使穿着者能在2min内在水中把它脱掉。
2.5.3保温用具在气温-30℃~+20℃范围内,功能应正常。
第III章视觉信号
3.1火箭降落伞火焰信号
3.1.1火箭降落伞火焰信号应:
.1装在防水外壳内;
.2在外壳上,印有清楚阐明火箭降落伞火焰信号用法的简明须知或图解;
.3具有整套装在一起的点燃装置;及
.4设计成:
按制造厂的操作须知使用时,人员握持外壳而不致感到不舒适。
3.1.2当垂直发射时,火箭应达到不少于300m的高度,在其弹道顶点处,或在接近其弹道顶点处,火箭射出降落伞火焰,该火焰应:
.1发出明亮红光;
.2燃烧均匀,平均光强不少于30000cd;
.3具有不小于40s的燃烧时间;
.4具有不大于5m/s的降落伞速度;以及
.5在燃烧时不烧损降落伞或附件。
3.2手持火焰信号
3.2.1手持火焰信号应:
.1装在防水外壳内;
.2在外壳上,印有清楚阐明手持火焰信号用法的简明须知或图解;
.3具有整套装在一起的点燃装置;及
.4设计成:
按制造厂的操作须知使用时,人员握住外壳不致感到不舒适,燃烧中的或熄灭的渣滓不致危害救生艇筏。
3.2.2手持火焰信号应:
.1发出明亮红光;
.2燃烧均匀,平均光强不少于15000cd;
.3具有不少于1min的燃烧时间;及
.4浸入100㎜深的水中历时10s后,仍能继续燃烧。
3.3漂浮烟雾信号
3.3.1漂浮烟雾信号应:
.1装在防水外壳内;
.2按制造厂操作须知使用时,不会爆炸般地点燃;
.3在外壳上,印有清楚阐明漂浮烟雾信号用法的简明须知或图解。
3.3.2漂浮烟雾信号应:
.1在平静水面漂浮时,匀速地喷出鲜明易见颜色的烟雾;持续时间不少于3min;
.2在整个喷出烟雾期间,不喷出任何火焰;
.3在海浪中,不致淹没;及
.4在浸入100㎜深的水中历时10s后,仍能继续喷出烟雾。
第IV章救生艇筏
4.1救生筏的一般要求
4.1.1构造
4.1.1.1每只救生筏的构造,应能经受在一切海况下暴露漂浮30天。
4.1.1.2救生筏的构造应为从18m高度处投落下水后,救生筏及其属具能符合使用要求。
如救生筏必须存放在最轻载航行水线以上超过18m高度处,则该救生筏应进行从至少为此高度处的满意投落试验。
4.1.1.3在顶篷撑起和未撑起的情况下,漂浮的救生筏应能经受从筏底以上至少4.5m的高度重复多次蹬跳。
4.1.1.4救生筏及其舾装件的构造应使救生筏在载足全部乘员及属具并放下1只海锚后,在平静水中,能被拖带,航速达3kn。
4.1.1.5救生筏应设有保护乘员免受暴露的顶篷,该顶篷在救生筏降落中和到水面时能自动撑起,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以空气间隙隔开的双层材料或其他等效设施来隔热和御寒。
应设有防止水分聚集在空气间隙内的设施;
.2其内部的颜色应不致使乘员感到不舒服;
.3每个进口处应有鲜明的标志,并设有有效的可调整关闭装置,该关闭装置应能使穿着救生服的人员从内外两面均能容易而迅速地开启,从内部关闭。
救生筏应便于通气且防止海水、风和冷气的侵入。
容纳8人以上的救生筏应设有不少于2个对称的进口处;
.4即使当进口处关闭时,顶篷无论何时都应能通入足够乘员需要的空气;
.5设有不少于1扇的了望窗;
.6设有收集雨水的设施;
.7应提供离海面至少1m以上安装救生艇筏雷达应答器的设施;
.8坐在顶篷下面各处的乘员,应有足够的头顶空间。
4.1.2救生筏的最小乘员定额与质量
4.1.2.1按4.2.3或4.3.3的要求计算的乘员定额少于6人的救生筏概不认可。
4.1.2.2除必须使用符合6.1要求的认可降落设备降落的救生筏及不要求从安放在一舷侧容易地转移至另一舷侧的救生筏外,救生筏及其容器和属具的总质量不得超过185㎏。
4.1.3救生筏舾装件
4.1.3.1救生筏应沿筏体外围及内侧牢固地装设链环状把手索。
4.1.3.2救生筏应设1根有效的首缆,其长度应不少于10m加上从存放处到最轻载航行水线距离或15m(两者取大者)。
首缆系统的破断强度,包括和救生筏的连接,额定乘员25人以上的救生筏,为不少于15kN;额定乘员9~25人的救生筏,不少于10kN,其他任何救生筏,不少于7.5kN,4.1.6要求的薄弱环除外。
4.1.3.3人工控制的外灯应安装在救生筏顶篷或结构的外部最上部位置。
该灯光应为白色且能连续运作12h,其光强在上半球体方向上不少于4.3cd。
但是,如果该灯为闪光灯,则在12h运作期间内,闪光灯每1min的闪光率为不少于50闪,不多于70闪,且为等效的光强。
当顶篷竖好以后,该灯自动点亮。
电池型式不应因存放位置的潮气或湿度而变质。
4.1.3.4人工控制的内照明灯应安装在救生筏的内部,它能连续工作至少12小时。
当顶篷支起时,它应能自动点亮,并产生不小于0.5新烛光的算术平均发光强度(从整个上半球测定),以确保能阅读救生和属具须知。
电池型式不应因存放位置的潮气或湿度而变质。
4.1.4吊架降落救生筏
4.1.4.1除符合上述要求外,使用认可降落设备的救生筏应:
.1当救生筏载足全部乘员及属具后,能承受碰撞速度不少于3.5m/s碰撞船舷的侧向撞击力,并还要从不小于3m高度处投落水中,不得有影响其性能的损坏;
.2应设置在登乘期间能可靠地将救生筏贴紧,并系留在登乘甲板的装置。
4.1.4.2每艘客船的吊架降落救生筏的布置,应使救生筏的全部乘员能迅速地登上救生筏。
4.1.4.3每艘货船的吊架降落救生筏的布置,应使救生筏的全部乘员能在发出登筏指示的时间起不超过3min内登上救生筏。
4.1.5属具
4.1.5.1每具救生筏的正常属具应包括:
.1系有不少于30m长浮索的可浮救生环1个;
.2装有可浮柄的非折叠式小刀1把,以短绳并存放在顶篷外面靠近艏缆与救生筏系连处的袋子内。
另外,乘员定额为13人或者说13人以上的救生筏应加配一把不必是非折叠式的小刀;
.3乘员定额不超过12人的救生筏配有可浮水瓢1只;乘员定额为13人或13人以上的救生筏配有可浮水瓢2只;
.4海绵2块;
.5海锚2办,每只配有耐震锚索及收锚索各1根,1只备用,另一只固定地系于救生筏上,其系固方法应使海锚在救生筏充气或水面时,总是使救生筏以非常稳定的方式顶风。
每只海锚及其锚索和收锚索应具有足以适用于一切海况的强度。
海锚应有防止绳索旋转的设施,并应是不能在其支索之间外转的一种类型。
永久地固定在吊架降落救生筏上和安装在客船的救生筏上的海锚只供人工布放。
所有其他的救生筏应配备当筏充气时能自动布放的海锚;
.6可浮手划桨2支;
.7开罐头刀3把。
带特殊开罐头叶片的安全小刀可满足要求;
.8急救药包1套,置于使用后能紧密关闭的防水箱内;
.9哨笛或等效的音响号具1只;
.10符合3.1要求的火箭降落伞火焰信号4支;
.11符合3.2要求的手持火焰信号6支;
.12符合3.3要求的漂浮烟雾信号2支;
.13适于摩氏通信的防水手电筒1只,连同备用电池1副及备用灯泡1只,装在同一防水容器内;
.14有效的雷达反射器1具,除非救生筏内存放有1只救生艇筏雷达应答器;11
.15日光信号镜1面,连同与船舶和飞机通信用法须知;
.16印在防水硬纸上,或装在防水容器内的第V/16条所指的救生信号图解说明表1份;
.17钓鱼用具1套;
.18救生筏额定乘员每人的食物配额为不少于10,000千焦耳(2,400千卡)。
配额食物在保质期内应可口并可食用。
包装应易于用戴上救生服手套的手拆分。
配额食物应置于牢固密封的金属容器内,或采用柔软型包装材料真空包装;在按主管机关可接受的标准试验时,具有可予忽略的蒸汽传导率(在相对湿度为23℃/85%时,每24小时小于0.1g/m2)。
必要时,应在软包装材料外再套外包装,以保护食物免受锐角挤压而损坏。
外包装上应清晰标明包装日期和失效日期、生产批号、包装内容和使用须知。
符合经本组织认可的国际标准的食物视为符合上述要求,可以接受;
.19救生筏额定乘员每人1.5升淡水,其中的每人0.5升可由一台2天内能产出相等淡水量的海水淡化装置替代,或每人1升淡水可由第4.4.7.5款所述的手动反向渗透海水淡化装置替代,该装置2天内能产出相等量的淡水。
该淡水的化学和微生物含量应符合适用的国际要求,并应置于用防腐材料或经处理为防腐的材料制成的密闭水密容器。
如采用柔软型包装材料,在按主管机关可接受的标准试验时,它应具有可予忽略的蒸汽传导率(在相对湿度为23℃/85%时,每24小时小于0.1g/m2),但置于一个更大容器内的单独包装可不必满足该蒸汽传导率的要求。
每一盛水容器均应有防止溢水的重新关紧装置,但125毫升以下的单独包装除外。
每一容器应清晰地标明包装日期和失效日期、生产批号、内装淡水的容量和饮用须知。
容器应易于用戴上救生服手套的手打开。
符合经本组织认可的国际标准的应急饮用水视为符合上述要求,可以接受。
.20不锈饮料量杯1个;
.21救生筏额定乘员每个人配足够用48h的防晕船药以及清洁袋1只;
.22救生须知①;
.23紧急行动须知;及
.24符合2.5要求的足供10%的救生筏额定乘员使用的保温用具或2件,取其大者。
4.1.5.2在根据4.1.5.1配备的救生筏上,按第4.2.6.3.5和4.3.6.7所要求的标志应是印刷体大写罗马字母标明的“SOLASAPACK”字样。
4.1.5.3从事短程国际航行的客船,如主管机关在考虑到航程性质与时间后认为4.1.5.1规定的全部项目不都是必要的,主管机关可准许这些船上所载的救生筏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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