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社会生活法律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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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生活法律制度
重庆市经济贸易学校法律基础知识(教学过程
案例提问:
1.前天,甲向本组村民乙出卖了3只鸭子,谁知就在第二天早上,这三只鸭子在乙的家里就开始下蛋.此事被甲知道后,前去索要.被拒绝……
2.红军长征期间,在通过彝族地区时曾遭到了彝族兄弟的”堵路”,结果是刘、朱解围……那是历史。
可在上个世纪90年代,在我国东北地区某城市的一幢居民楼里,却重演了类似于历史上“堵路”的一幕闹剧……
上述纠纷应该怎么处理?
依据是什么(法)?
引入新课教学:
(板书)
第二章民法
第一节民法概述
请大家预习教材,结合问题:
1.什么是民法?
2.民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3.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一)民法的概念
1.定义:
学生解决。
2.关于“平等”。
提问:
A警察在追捕嫌疑人时不慎撞伤路人
B学生上火车站购票与售票员发生纠纷
C公安局局长下班买菜与菜贩子发生纠纷
D神父与教民的纠纷。
每组关系中的主体是否平等,从而教授民法的“平等”主体之间绝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国家行政过程中产生的法律关系(行政单位与公民之间或两个行政主体之间),也不是宗教关系,而是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的关系。
而且基于财产或者人格关系、身份关系发生的法律关系。
如:
甲因受到人身伤害要求乙赔偿;甲卖给以3只鸭子下蛋的纠纷等。
3.掌握概念时注意几个要素:
(1)平等主体
(2)哪些主体之间(3)调整对象
提问:
到底有哪些调整对象呢?
转下一目: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1、学生解决定义
2、财产的本质:
物,进而讲授其定义:
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且能够为人实际控制的物质客体。
三个法律特征:
A非人个性(与人身必须分离)如:
剃下的毛发、尸体、结合不紧密的假牙、假肢、假发等,骨灰;抽出的血液
哪人身上剪下的指甲呢?
不是,转下一目:
B有使用价值和价值。
如:
一粒米、一滴水就不是,电脑、书本、等一切用于商品交换的物体。
那月、日、星晨、电子、阳光雨露是不是呢?
转下一目C为人实际控制。
总结:
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物就是财产,财产的分类:
(静态)财产所有关系(如:
占有、支配、所有权)
财产关系
(动态)财产流转关系(如:
债权)
民事法律关系
人格关系(如:
姓名、名称、名誉等)
人身关系
身份关系(如:
收养、监护等)
上述图示中:
占有:
课桌、椅子、笔等
支配:
同上
相邻:
学生同桌、教室相邻、他家的屋檐水滴在我家的瓦上,我可以不准吗?
河水经过他的家门;甲不准乙家过楼梯等。
所有权:
你的笔、衣服等。
案例:
甲乙是朋友,一天,甲在乙的扇子上作画,超常发挥,后悔。
问:
此时的扇子的所有权归谁?
归乙。
甲卖给乙3只鸭子下蛋的纠纷,蛋归乙所有。
现在看动态的财产关系中的交换和分配,这与商品交换密不可分如:
买电视,打人赔偿、将剃下的头发拿去卖。
问:
你头上的头发被砍下后,是物(财产)吗?
是!
那你头上的头发是什么?
是人身的组成部分。
你的毕业证是否可以是物?
不是!
这些反映的是民法的什么关系呢?
转下一目:
4.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1)定义:
学生解决。
(2)
内容:
生命(健康)
系关格人
身体(完整)
姓名、名称
系关身人
肖像、名誉
系关份身
身份权
亲权(血缘关系)
监护权
注意:
生命权主要讲究:
健康。
有不可治愈的传染病的人没有配偶权。
如:
艾滋病患者。
提问:
同学们看过<<阿凡提>>的故事吗?
其中有一个滑稽的小故事:
阿凡提去给人理发,刚理完,准备给人刮胡须,问:
”你的左眼上方的眉毛要不要?
””要!
眉毛艾不要!
”“好!
”“呼—”的一声,左眉毛被刮下,阿凡提拿在手里说道:
“给!
”对方又气又急,说不上话来。
阿凡提以为对方另一只不要,就顺势一刀刮下另一只眼的眉毛,掉在地上。
对方气得哭笑不得,但是又找不到理由(现在叫法律依据),那现在依据的是什么呢?
转下一目:
身体权:
讲究完整。
不完整就叫侵权..从这个角度看,打架导致他的假牙被打掉是否构成呢?
构成!
那你的头发被他人强行剪掉呢?
构成!
因此学校要求学士的头发能不能强理呢?
值得商榷
电影里有这样的一段关于抢劫片段:
台词:
”不准伤害她,你要是敢动她一根毫毛,我决饶不了你!
!
”为什么?
其实就是关于身体完整权的维护.
现在又回到“你的头发被强理”的问题上,头发不能强理,那怎么办呢?
是否叫学生为所欲为、胡作非为呢?
不是!
那是民法的立法的疏漏。
但是,民法在立法上总体是科学的,他已经有哪些科学的立法原则呢?
转入下一目:
(三)民法的立法原则有哪些?
1.学生简答。
2.第一条: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
(1)具体规定:
齐读。
(2)分解:
A始于出生、纵横平等B法律地位平等。
举出老干部进洋人餐厅被拒绝进后花园的屈辱(100年前上海黄浦江畔华人与狗不准进入的翻”屈辱)而打官司。
C民事活动中平等享受权利和义务D民事主体平等受到法律保护。
是否绝对平等呢?
如:
法律规定男人22岁结婚,女人20岁,这平等吗?
男人有生育权吗?
没有(宪法中没有规定)能否强迫生呢?
no!
必须……,如泰国的人妖就必须遵从自愿。
故法律立法上还有第二条,转入下目:
3.第二条:
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A自愿。
如:
成刚买手机。
卫校女生被强迫恋爱不成砍头的悲剧。
但是,我那次自愿拿出500现金买到假甲鱼感到气恼!
愤恨!
不公平。
你们觉得应不应该?
转入下目:
4.第三条:
公平原则。
第一:
不能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
第二:
当事人的利益合理兼顾。
第三:
责任的分担要合理:
湖南年轻男人骑摩托撞人逃跑,2年后被捕。
应赔偿14万。
因穷困,只能支付1万(上有老,下有弟弟上大学)。
获刑1年,缓期1年。
三峡学院的错误处分学生导致自杀的问题。
提问:
贵州遵义市一人事干部吃饭闲酒钱太贵当场扇老板耳光(08年夏天)的启示,转入下目:
第四条:
等价有偿原则:
提问:
存款的数额依据大写还是小写?
举一案例。
另外,甲借款给乙2000元,2个月偿还。
两个月后,乙找到甲,还欠款1500元,并立下字据:
还欠款1500元。
1个月后,甲找到乙,拿出这张字条,还要1500元的欠款,这说明了什么?
又告诫人们什么?
转下目:
第四条:
诚实信用。
(帝王条款)
案例:
甲明知6个月后,该地政府要拆迁,故将现自己居住的房屋售予乙,从中牟利。
问:
我们的法律是保护谁的利益?
是银行还是房主甲?
转下目:
(四)保护自然人、法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1.具体规定:
学生解决。
2.分析:
案例:
(1)08年9月22日万州职教中心保卫科副科长赵民权殴打女生被曝光。
(2)08年10月12日开县汉丰镇一吉页砖窑厂一女工带着3岁小孩在上面晾晒棉被,导致小孩不慎跌入烟囱,顷刻间化为灰烬(1000余度的高温炉)导致夫妇悲痛欲绝,老板赔偿10万。
(3)老虎伤人6岁小孩
提问:
女生被打案怎么处理?
能否可以打回来?
不可以!
你在吃饭时有人提着马桶在你面前走来走去。
称:
我有人身自由权!
这行吗?
法律不准这么干!
哪些做法叫什么?
转入下目:
(五)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1.具体规定;学生解决。
2.重点讲公序良俗:
它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反面规范,要求遵守公共秩序,善良风俗,传统美德。
它常使不特定多数人间接收到损害,不仅包括经济利益,还可能是精神和感情利益。
3.案例:
扔垃圾于街道上;出租车上吸烟;甲乙有矛盾,甲开餐馆,乙在旁边设垃圾回收站。
水井案(土地使用权的限制)
四川泸州某公司职工黄某,人家喜欢承包土地,他却承包上了二奶,结果长期姘居,患上肝癌,而且晚期,立下遗嘱:
个人财产归二奶,由二奶安葬。
结果,二奶为争夺其遗产与黄某妻子打了两轮官司。
结果,中院(二审)审理下来二奶败诉(黄某伤风败俗,违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总结:
四条基本原则讲完,请大家回忆一下,我们民法调整的是谁与谁的关系?
接着举例:
武警救落水儿童导致受伤是否归民法管?
不是(道德义务关系——)神父与教民为宗教的纠纷是否归民法管?
不是!
因为不是民事法律关系。
那究竟什么是民事法律关系呢?
转入下目:
三、民事法律关系
1.定义:
学生解决后齐读。
举例:
抚养关系、夫妻关系、监护关系、买卖关系;男女网上恋爱不成,女方状告男要精神损失费会不会是民事法律关系?
不是,为什么呢?
要素不齐全。
到底有哪些法定要素呢?
转下目:
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1)主体:
定义;分类(举出活案例村长、学校,国家。
工会不是,理由见后节内容)
(2)客体:
定义;分类:
A物(强调必须与人的身体分离的物体、有价值和使用价值、能控制和利用(露水不能利用)。
成为客体主要是物权关系中,尤其是所有权、使用权、继承权中如:
学生拥有对书本、钢笔、等所有权;拥有由学校提供的电视的占有、使用权;土地农民的占有、使用权;他有500万吨资产的资产,可以成为客体。
问:
那学校8月1日与新世纪商场签订合同(购买25台电视),钱已交清,约定8月20日交货。
但是25日就还没有交付使用。
校方状告法院时,是告新世纪的电视呢还是告合同违约?
不是电视(没有损坏),只能告违约,请问:
客体是什么?
电视还是买卖行为?
转入下目
B行为:
定义(齐读)。
指出:
行为成为客体主要存在于债权债务关系,尤其是合同关系中。
主要有“给付、加工、提供服务(演出、运输等)、保管”四种形式,通常以是否履行、完成没有为焦点。
如:
运输客人时客体是运输不是乘客。
问:
电视、课桌是客体,那人可以是客体吗?
不!
(不是物)人格、身份可以。
那你啤酒瓶上的商标可以成为客体吗?
可以!
转入下目:
C智力成果。
(见教材)
问:
客人一起就餐时,有主人、客人,但是桌子上的盘子里是空的、没有菜行吗?
(没有内容)不行!
那民事法律关系也是一样,主体、客体都有,但是需不需要内容呢?
必须!
那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
没有它,打官事就没有意义了!
因为你没有权利请求对方为你履行义务。
对方本事就不愿意为你履行义务。
故,转入下目:
(3)内容:
权利和义务(约讲,只问:
你有自杀的权利吗?
;将教材上的(3)抗辩权的案例甲卖画给乙,又卖给丙的纠纷,所有权的归宿(乙,效力待乙定)。
为此,乙向法院提出不安抗辩权,还可告甲违约。
总结:
三个要素缺一不可。
自然人
主体法人
其他组织
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要素客体
民事权利
内容
民事义务
提问:
指着某男生(开玩笑说;你昨晚去偷牛去了!
)同学们信不信?
今天早上听甲说:
我校某领导在外嫖娼,你们信吗?
不信!
“抓贼见赃,捉奸见双”因为法律要讲究什么?
事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我们今天就来学习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
由此转入下目:
3.法律事实:
1.定义:
2.分类:
(1)事件:
定义(强调与当事人的主观意志无关的必然现象。
如:
生小孩时,是小孩自己要生出来呢还是母亲要生呢?
小孩!
不以母亲意志为转移。
你说父母可以打胎麻!
那就不叫事件了,应该是行为了(主观意志决定的,这是后话)。
举例:
时间(表状态)、自然灾害(512地震、海啸等)、战争(与民事纠纷的当事人无关)、出生(父子关系、监护)、死亡(引起继承关系)、屋檐水滴在你家的瓦上、天然孳息的产生(财产关系)。
那日出日落、闲谈、风吹草低见牛羊会产生法律关系吗?
不能。
因不会产生民事权利和义务。
那非法同居呢?
会!
构成事实婚姻关系,俗话说“祸从口出”会产生民事法律关系吗?
会!
但这些都不是事件,应该是人为造成的?
人的行为。
转入下目:
(3)行为:
定义(强调是当事人有意识的活动)如:
案例:
8楼教室外的所有花盆中,唯独你们教室的一盆花昨天下午被狂风吹下,刚好砸在下面正打乒乓球的男生的肩上,导致意外受伤。
问:
这到底是事件还是行为呢?
(事件、行为。
引导学生逻辑分析出是人没有放好所致。
不然其它花盆都应掉下)
下面,请大家看书上的案例作业。
41页
答案:
两个法律事实引起两起法律关系。
一是花盆被砸伤路人曹某(事件)导致曹某意外身亡,引起民事赔偿。
二是曹某之死引起的继承关系开始。
总结提问:
什么是民事法律关系?
有哪些构成要素?
上法庭打官司是的原被告被称为什么?
主体!
今天我们就来学习什么是民事主体。
由此转入新课教学:
第二节民事主体
定义:
学生解决。
问:
民事主体分成几大类?
公民、法人、特殊时候的国家。
先看公民,转入下目:
一、公民:
1、定义:
2、问:
是不是所有的公民都是民事主体呢?
婴儿、胎儿都是吗?
前者是后者不是。
看来,公民要成为民事主体还需取得资格。
有哪些资格呢?
转下目:
(一)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1、定义:
学生解决。
之后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指出是自然取得、原始无条件取得
(2)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A出生日期的确定:
户籍证明最高效力。
弃婴出生的认定:
没有时间证明,以捡到的日期认定。
案例题:
甲经常搞不清自己的“生日”:
他母亲记得儿子是3月29日晚生,而医院的接生记录薄上记载的是3月30日凌晨,出生证上记载的是3月31日,户口薄上记载的却又是4月1日。
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甲的出生时间应以哪个日期为准?
A.3月29日B.3月30日C.3月31日D.4月1日
B始于出生的问题:
没有出生的胎儿不是民事主体,没有民事权利能力,所以不享有民事权利,所以胎儿不享有继承权。
注意:
继承法规定在分割遗产时要保留一定的份额给胎儿,使特留份。
这是考虑到胎儿即将成为婴儿的事实,在遗产分割上的照顾,不是权利的安排。
如果是权利安排的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胎儿的份额应该由胎儿的继承人继承。
但是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胎儿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只有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然后死亡的,才是胎儿的继承人继承。
所以说,胎儿是没有能继承权的。
C胎儿受害问题:
如果胎儿在母体内受伤夭折,对于胎儿的母亲来说,她享有人身伤害请求权,也享有精神损害赔偿,但是胎儿则不享有人身损害赔偿。
胎儿的父亲及祖父母是否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不享有。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三条,因为胎儿不是民事主体上的人。
如果胎儿在母体内受到伤害,生下受伤的话,则可以提起人身伤害赔偿。
D关于死的问题:
自然人死亡后不享有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
根据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因为死者无法行使自己的权利。
但是,生者对死者的声誉享有利益。
(3)主体平等:
纵横平等。
但是法律有漏洞:
请看:
案例:
媒体报道,张君案判决以后,重庆一家报社详细披露了张君与其情妇秦某如何相识、同居,描绘了秦某母女与张君的“三角恋”,该文在当地引起了不小的反响。
故张君的情妇秦某要诉某报侵权,而且她的死刑可能会因此而被推迟。
据媒体记载,秦25岁的女儿看到报道后认为该文没有依据,部分文字“像一部黄色小说”,严重侵犯其名誉权。
据称,其男友看到报道后与之分手了。
在看守所里的秦某知道后,也十分气愤,表示文中的叙述与事实不符,侵害了自己与女儿的名誉,并委托律师处理此事。
其律师受其委托向该报社发出律师函,要求该报社为秦某母女恢复名誉,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但该报社没有作出回应。
因此,秦某母女将向重庆市的法院递交诉状,起诉该报社。
但除非法院当天审理、当天判决,否则秦某的死刑就有可能无法按期执行了。
因为即使当日判决,也要等到15天后判决才能生效;不论哪方败诉,都有可能上诉,这样拖的时间就更长,将大大超过秦某的死刑执行期。
故此事后来不了了之,但其向我们同样提出了一个问题,即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还有无民事权利的问题。
案例二:
《人民法院案例选编》中有这样一则案例:
一个刚结婚的年轻人有一天晚上正在看电视,突然有人破门而入,用枪打中了离这位男士的心脏6公分远的地方,他随即毙命。
然后那些暴徒又打死了他的妻子。
按照继承法中“切蛋糕”的财产分割办法,男女双方假如共同拥有120万元的财产的话,第一刀切下来男女各一半即60万。
所以,男的先死的时候,女方及男方的父母加上孩子共有4个继承人,这就意味着男方的父母每人只可分到15万。
而女方的一半再加上15万,当继承女方的财产的时候,女方的财产即有75万了,这时丈夫已去世,故只有女方的父母、还有孩子共三个继承人,所以女方的父母即各分得25万元。
这就使人感到产生了一种不公平的结果,男方父母总共要比女方父母少分20万。
双方发生争执以后,男方的律师在法庭上提出,谁说男方先死的?
女方的律师说,罪犯有供述,他是先打死男的,而后打死女的。
男方的律师就说,罪犯的供认只能证明男方先中弹,女方后中弹,并不能证明他俩之中谁先死亡。
难道先挨一枪的就一定先死,后挨一枪的就一定后死吗?
启示:
法律有漏洞!
问:
光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就可以成为民事主体吗?
我叫你去当校长、国家级拳击比赛、代理人行吗?
不!
转入下目:
(二)民事行为能力
1.定义:
学生解决。
2.分类:
见下表。
而民事行为能力则取决于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
民事权利
一般权利能力
出生—死亡(如:
继承)
特殊权利能力
如:
婚姻
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10周岁,或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如:
傻子、疯子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周岁—18周岁的健康人,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如:
间隙性精神病人、癫痫(xian)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的健康人,或16周岁—18周岁自食其力的
讲解: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见表讲完该条,之后补充:
自然人年满十八周岁,没有行为能力,对人实施的侵害造成的侵权行为,责任承担人应当是本人。
但父母负有先行垫付的义务,是强制性的。
向别人借钱,还不起,父母没有先行垫付的义务。
不能做扩张解释。
进行侵权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但审判的时候已满,且也有能力承担,这时是由自己承担,而不是由父母承担。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时,有独立生活能力,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但是:
第一:
未年满18周岁立遗嘱无效。
第二:
处分不动产的行为无效。
提问:
聋子、瘸子、疯子中,哪些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呢?
间隙性疯子是不是,那属于哪类人呢?
转入下目:
(2)限制性民事行为能力人。
尊表格内容讲完。
提问:
那傻子属于哪类?
2岁的小孩属于哪类?
转下目:
(3)无民事行为能力。
见表
补充:
限制性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不是所有的行为都无效。
他们在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属于纯利益时完全有效。
胎儿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均无,但是分割财产要给他考虑。
案例:
母亲带3岁小孩上街买彩票小孩中奖(母亲给小孩的2元视为赠与,因为母亲也买了。
如果叫小人帮着买是另外一回事)小孩中奖20万应归他所有,不应归母亲。
提问:
“大江东去,浪淘尽”把重庆江边的3个小孩给“浪”走了的直接后果是什么?
“512”大地震的后果是什么?
引出“死亡”、“失踪”的概念。
转入下一目:
(三)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1、宣告失踪。
即:
“活不见人,死不见尸”的情形。
(1)定义:
学生解决
(2)解析:
A自然人的住所:
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或经常居地住时,一年以上。
学校、医院不算。
监狱算。
(案例:
教材45页最上边小字)
法定居所:
被监护人以监护人的居所为居所。
迁户口:
在身上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地。
被监护人的住所视监护人的住所为住所。
主要是诉讼文书送达问题。
B宣告失踪:
从下落不明日(1. 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
对于在台湾或者在国外,无法正常通讯联系的,不得以下落不明宣告死亡)。
起,战争时,从结束时起算两年内申请,必须是利害关系人申请。
(
谁有权作为申请人?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利害关系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不能作为申请人。
案例:
甲海上遭遇台风,已有5年时间,其妻子乙在甲失踪后经常将家财悄悄往姘夫家搬迁。
为争当甲失踪的申请人与婆母病争吵。
问:
申请人是乙还是丙?
民法上与失踪人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人。
单位企业不能作为职工失踪的申请人。
C适用情况:
一般情况;战争期间;国外无法联系
D宣告失踪的后果:
见教材。
提问:
失踪10年、20年的认定又是什么?
是继续宣告失踪还是死亡呢?
死亡!
民法不告不理!
3.宣告死亡。
(1)宣告死亡时间的确定?
宣告死亡的期间的开始怎么确定?
人民法院宣告之日为死亡日期。
一般至少五年才能宣告死亡。
满足条件的申请是四年,再加一年的公告期。
意外事件的情况下是两年,公告期三个月。
如果能证明不可能生还的,就没有限制(8年9月,山东台播出一离奇的古坟垮塌案件,村民甲路过一古坟旁,泥土松动、不断往下掉泥土,接着,一具已经腐烂的女尸从古墓中“走”了出来。
期间,就叫失踪,现证实死亡。
)
失踪时间从失踪次日算,意外事件从发生之日起计算。
案例题:
王某在意外事故中下落不明,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计算宣告死亡的期间应当自()起算
A.意外事故发生之日B.确认王某失踪之日C.向法院申请之日D.意外事故发生之次日
[参考答案]:
A[解析]:
《民法通则》第23条第1款第2项规定,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可以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而《民通意见》第28条特别规定了“民法通则第20条第1款、第23条第1款第1项中的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公民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
(2)死亡日主要涉及继承人的问题,谁是继承人,一定是在死亡之日健在继承人。
在宣告死亡之前已经死亡的那些人,不能作为继承人。
(宣告死亡与小孩同时出生也算!
母亲肚子里怀上的不算人,但应照顾,即将是人!
)
如:
被宣告死亡人没有死亡,而是在外地与人同居,三年后生一子,
问题:
这个孩子对宣告死亡时的遗产享不享有继承权?
不!
因为那是还未出生。
(3)申请失踪或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本身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限人没有资格申请。
注意: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须程序。
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
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宣告死亡。
4.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先让学生解决。
(1)民事主体资格消灭,是相对消灭。
只使在宣告死亡地消灭。
所以在生存地实施民事行为仍然有效。
最近,贪官们携带巨款逃亡国外,为了逃避警方的侦查,对自己“死亡”的认定是求知不得。
媒体已经宣告其失踪,决不会宣告其死亡。
应立案侦查、并要求引渡回国受罚。
民通意见第36条.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判决书除发给申请人外,还应当在被宣告死亡的人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
(2)婚姻关系自然消灭。
个人合法财产作为遗产开始继承。
案例:
甲被宣告死亡后实际没有死,但也没有回来。
后来死了。
家里人也不知道,家中配偶也没有再婚。
宣告死亡后在外地与人同居,偶然中彩票大奖500万,兴奋过度而亡。
问题是:
A甲在家的没有再婚的配偶享不享这500万的公有财产权?
不享有!
因为他们的婚姻关系在宣告死亡时已经消灭,婚姻关系没有恢复,已经不是配偶。
同时也不会享有继承权,理由同上。
B与甲同居的人基于两人的同居关系可不可以享有500万的分割权?
可以。
因为,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如果不能证明是个人所有的,就按共同财产分割。
因为不能证明买彩票的2元钱是他个人的财产。
所以,这个女人可以分的250万。
C如果甲未被家人宣告死亡,则在家的配偶可不可以享有500万的共有财产分割权?
可以!
问题:
宣告死亡人后来又回来了(死而复活,象狼牙山五壮士的情形;)
5.宣告死亡撤销的效力:
先让学生解决。
(1)夫妻关系:
A如果配偶未再婚,则婚姻关系自行恢复。
宣告死亡到撤销死亡期间的财产仍然是夫妻共同财产。
自行恢复说明他们的婚姻关系未中断。
所以取得的财产是婚内财产,是共同财产。
B如果在家的配偶已经再婚,后又离婚,失踪人回来后又想和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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