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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07876
单项
1国家经济管理关系含义:
所谓的经济关系是指国家及其政府在管理经济中与各种市场主体发生的符合经济法律规范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征
(1)由经济法确定;
(2)最终表现为权力或权限;(3)一方主体恒定为国家
一般市场主体义务、权力属于经济法内容
2中介组织的内容:
概念:
指独立于政府与市场主体,为政府干预市场、市场影响政府和市场主体之间相互联系起中介作用的主体,如工商业者团体、消费者团体、劳动者团体、资产评估机构、交易中介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等。
特征:
(1)中介性;
(2)公共性;(3)民间性
行业不得组织成员进行垄断原则
3经济法基本原则:
从哪里来的4点,确定的标准:
1、必须是法学范畴的基本原则:
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即为经济学内容2、必须是经济法特有的原则3、必须是经济法调整的所有社会关系所普遍适用。
4、必须是经济法基础理论领域的基本原则
与经济学原则不一样的。
经济法与法经济学相通是的不对的
4经济法责任概念:
定义:
经济法责任是指经济管理者或市场主体因违反经济法义务而产生的否定性法律后果,既包括经济管理者滥用权力的否定性后果,也包括市场主体不承担经济义务的否定性后果
经济法责任的对象既包括管理者也包括被管理者
5经济公益诉讼:
经济法的可诉性:
对于经济法主体行为的不满,可否向法定机构倾诉,以使法益获得保障。
消费者公益诉讼(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省级消费者协会)
6政策性银行概念:
政策性银行是指由政府创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专门经营政策性贷款业务的银行机构。
它是适应贯彻国家产业政策、调控宏观经济的需要产生的。
中国农业银行——商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政策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概念:
是负责筹集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办理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的银行,是直属于国务院领导的政策性金融机构。
任务:
筹集农村信贷资金;代理政策性支农资金的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优惠低息贷款。
7税收法律内容:
直接税和间接税内容(所得税是直接不是间接税)
8纵向垄断协议
适用合理原则,不是适用本身违法,本身违法原则(横向),当然违法
9租赁柜台的赔偿责任
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的特殊责任。
通过展销会、出租柜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同于一般的店铺营销方式。
为了在展销会结束后或出租柜台期满后,使消费者能够获得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
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
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10反垄断执法 :
反垄断执法机构
(1)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2)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授权只到省级机构处罚1%~10%
11禁业
禁止的时期为2年不是无限期如饭店大厨有商业秘密被饭店辞退禁业期2年并且要发工资。
12产品质量的要求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的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的使用性能存在的瑕庇作出说明的除外;
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的产品标准;
4、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法。
13个人所得税减征
减征30%的是稿酬
14企业所得税法
将企业划分为居民、非居民企业不是国内和外资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15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盲人的偶然所得经批准减征
多项:
1市场监管法原理
概念:
是指市场监管主体对市场活动主体及其行为进行限制、约束等直接干预活动的总和。
特征:
(1)主体:
政府机关;政府机关附属公共机构;社会团体(同业公会);民间机构(交易所)
(2)对象:
市场活动的参与者及其市场行为。
包括经营者、服务接受者、投资人。
市场监管法的基本原则:
1.公正监管原则
(1)市场公开;
(2)环境公平;(3)管理公正
2.审慎监管原则
市场的安全性方面的要求
3.有效监管原则
监管合法,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促进市场的发展。
市场监管法基本内容
1.市场监管体制
2.市场准入和禁入
3.危机处理和市场退出
4.经营风险控制
5.信息披露
6.交易场所监管
7.中介机构监管
2垄断协议认定
构成垄断协议的要件有以下三点:
(一)协议或者协同行为由多个独立主体构成;
(二)经营者之间存在通谋或协同一致的行为;
(三)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垄断的后果。
特征:
一是实施主体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
二是共同或者联合实施;
三是以排除、限制竞争为目的。
前些年部分家电生产企业共同形成的“价格联盟”,就属于固定价格的垄断协议。
表现形式:
1.横向协议
我国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该法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2.纵向协议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3.通过同业公会的联合行为
3无理由退货
七天内无理由退换货责任范围1、买家在收到货品后因不满意货品希望退换货的时侯。
2、因质量问题产生的退换货,所有邮费必须卖家承担,七天内无理由退换货质量问题的界定为货品破损或残缺。
3、退换货要求具备商品收到时完整的外包装、配件、吊牌等;购买物品被洗过、穿过、人为破坏或标牌拆卸的不予退换;所有预定或订制特殊尺码的不予退换。
4、非商品质量问题的退换货,应由买家承担往返运费。
特别提醒:
为避免由于商品滞留造成的经济损失,所有退换货商品,买家应在所规定之时间内发回(以物流签收运单显示时间为准)超过规定时间仍不能将退换商品发出的,请买家与卖家自行协商处理办法。
4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
一、税收保全措施
1.税收保全措施的内容
如果纳税人在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情况下,税务机关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对该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①冻结存款:
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保全措施
执行税收保全措施的物品范围
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范围之内;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2.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前提和条件
①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②必须是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和责令限期缴纳税款的期限内。
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1.税收强制执行的内容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①扣缴税款:
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②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2.税收强制执行的适用范围
①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②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③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名词解释:
1国家经济管理关系
所谓的经济关系是指国家及其政府在管理经济中与各种市场主体发生的符合经济法律规范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2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3不正当竞争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该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4商业秘密
指不为公众所熟知,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简答:
1垄断行为种类
(1)依据垄断者占有市场的情况,分为:
独占垄断:
市场上只有一家企业,对生产、价格实行排他性控制。
寡头垄断:
市场上的企业为数不多,但他们之间存在竞争。
联合垄断:
多个相互竞争的企业联合控制某个市场。
(2)依据垄断产生的原因不同,分为:
经济性垄断:
市场主体通过自身的实力设置市场进入障碍而形成的垄断。
法律规制
国家垄断:
国家对某些产业进行直接控制,不允许其他市场主体进入。
法律允许
行政性垄断:
政府行政机构设置的市场进入障碍而形成的垄断。
法律规制
自然垄断:
由于市场的自然条件原因而形成的垄断经营。
分别不同情况
(3)依据法律对垄断的态度,分为:
非法垄断:
法律进行规制的垄断。
合法垄断:
特殊行业或领域,法律允许进行的垄断,如烟草专卖、知识产权垄断。
2惩罚性赔偿制度(消保法)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论述
1国家经济安全原则
定义:
国家经济安全在内涵上是指一个国家经济战略利益的无风险或低风险的状态,主要表现为基本经济制度和经济主权没有受到严重损害,导致经济危机的风险处于可控状态。
阐释:
能够提升到国家经济安全层面来认识,并由政府制定公共政策、甚至采取强硬手段予以支持的,只能是国家经济利益体系中的重大国家经济利益,即一国作为一个主权独立的经济体的最为根本的经济利益,它是事关一个国家经济前途和命运的战略利益。
具体体现:
1.宏观调控领域,国家经济原则是政府弥补市场缺陷,协调市场供给的基本立足点。
2.在市场秩序规制领域,外资并购中的国家安全审查,体现这一原则。
联想收购IBM、中海油收购优尼科、华为、三一重工的收购,均应《埃克森——佛罗里奥》被否决。
3.国有经济参与领域,国家经济安全原则同样具有强烈指导意义。
“国退民进”是基本原则,但国有经济在涉及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领域和行业,依然占据控制地位。
4.涉外经济管制领域,国家经济安全是制度设计的立足点。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把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公共利益的列为禁止类,即为典型。
案例
一.消保法内容:
1消费者权利:
1.保障安全权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知悉知情权
(1)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2)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3.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1)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
(2)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
(3)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4)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4.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1)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
(2)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依法求偿权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1)商品的购买、使用者
(2)服务的接受者
(3)第三人:
是指除上述人外,因为偶然原因而在事故发生现场受到损害的其他人。
6.依法结社权
(1)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2)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3)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
(4)消费者组织履行公益性职责
7.受教获知权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8.维护尊严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9.监督批评权
(1)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2)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
(3)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2瑕疵举证责任
(1)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2)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3)瑕疵举证责任的导致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3退货
消费者的后悔权,经营者退货的义务(25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1)消费者定作的;
(2)鲜活易腐的;
(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4)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4索赔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工商部门的处理方式
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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