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驻长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备案续办办理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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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驻长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备案续办办理指南
外地驻长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备案(续办)办理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
(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
(三)《长沙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长住建发【2011】74号)。
(四)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
管理的通知》(长住建发[2013]49号)。
二、申报条件
1、在本市已办理了备案的外地驻长物业服务企业。
2、外地企业在长分公司应按照总公司的资质等级要求配齐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
(一级资质企业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
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二级资质企业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
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三、提交资料
所有复印件资料需提供原件进行查验。
所有总公司资料复印件需加盖总公司和分公司公章;所有分公司资料需加盖分公司公章;所有人员资料复印件需加盖分公司公章。
1、《外地驻长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备案(续办)申请表》(一式三份)。
2、总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总公司企业注册登记资料(注册地工商部门打印并盖章的原件)。
4、总公司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5、总公司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6、总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7、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8、分公司企业注册登记资料(注册地工商局打印并盖章的原件)。
9、分公司备案证原件。
10、分公司负责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11、总公司诚信经营意见表(每年需一次)。
1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上岗证书(人社部和住建部颁发的物业管理师;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管理员岗位证书)、劳动合同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管理和技术人员职称证书(人事、职改部门颁发)、劳动合同和身份证的复印件(其中工程、财务负责人的另需提供任职文件);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管理和技术人员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四、申请资质备案续办程序
1、领取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受理窗口领取,也可在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网 “物业管理”或长沙市物业管理协会网站下载)。
2、分公司注册地所在区、县(市)住建(住保)局物管科(办)意见情况。
3、申请人向受理窗口递交申请资料。
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准予备案(续办)的在规定时间内向申请单位重新颁发备案通知。
五、备案有效期
备案有效期为一年,在备案到期之日30天前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重新(续办)备案。
六、收费
不收取任何费用。
七、办理时限
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查申请资料,同意收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八、办理地址
长沙房产交易大楼三楼政务大厅65号窗口(联系电话:
84662744地址:
长沙市马王堆中路248号)。
九、其他注意事项
1、企业的名称、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15日内,办理备案证注销手续。
2、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备案证应与总公司资质证书影印件和分公司营业执照同时悬挂在物业服务企业办公室和各物业服务项目客服中心。
长住建物证备第号
外地驻长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备案
申请表(续办)
申报企业:
(章)
分公司负责人:
企业属地:
(区、县、市)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
企业基本情况
总
公
司
基
本
情
况
名称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资质等级
资质证书编号
分
公
司
基
本
情
况
名称
备案证编号
长住建物证备第号
地址
负责人
电话
办公
手机
联系人
电话
办公
手机
管理人员总数
(人)
其中中级职称
(人)
其他情况
公司人员情况(可复印)
序号
姓名
任职部门及职务
文化程度
职称
何种岗位证书
身份证号码
中级职称人员情况(可复印)
序号
姓名
专业技术职称
发证时间
发证单位
任职部门
身份证号码
财务部负责人
工程部负责人
审批情况
申
请
企
业
意
见
经研究,现申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备案(续办)。
总公司负责人(签字):
分公司负责人(签字):
总公司(盖章):
分公司(盖章):
年 月日
注册地区、县(市)住建(住保)局、物管科(办)意见
经现勘审查,该分公司符合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经营活动所需的基本条件。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日
市住建委
窗口
收件人
意见
所有申请资料符合要求,与原件核对无误。
收件人(签字):
年 月日
市住建委
物业监管处初审人
审查
意见
经初审,企业所申报资料符合要求, 该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备案(续办),时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初审人(签字):
年月 日
市住建委
物业监管处处长
意见
经审查,该企业资质备案(续办),请委分管副主任审批。
处长(签字):
年月日
市住建委
分管副主任审批意见
经审核, 该企业资质备案(续办)。
副主任(签字):
年月日
备案证书
领取人
签名:
身份证号:
电话号码:
年月日
项目
基本
情况
服务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开发建设单位
物业合同签定单位
合同签定时间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手机
办公电话
多层
高层
独栋别墅
办公楼、
工业厂房及其他
合计
栋数
面积
收费标准
项目
所在地
区、县
(市)
住建
(住保)局
物业监管
科(办)
意见
该项目房屋已全部投入使用;物业管理合同真实有效;该企业无《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164号令)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规范,符合文明创建“七条标准”要求。
情况属实。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月日
物业服务项目基本情况核查
注:
多个物业服务项目可以复印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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