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事件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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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事件管理制度
企业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事件报送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全事件的管理,及时、准确掌握相关安全信息,总结事故教训、研究事故规律,制定针对性措施,预防和减少安全事件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安全事件:
是指人身未遂及以上人身事故、设备异常及以上事故。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西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与公司有合同约定的承包方。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安全生产技术部。
安全生产技术部是公司安全事件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公司安全事件管理制度。
(一)落实上级单位关于安全事件管理制度的要求。
(二)组织或参加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组织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二类障碍及以上设备事故、一般及以上安全事件调查、分析,参加设备异常、人身未遂事件的调查、分析,并对上述事故、事件进行处理或监督处理。
(三)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一般及以上事故调查工作。
(四)负责公司安全信息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对公司各部门、单位的安全事件管理进行指导和考核。
(五)安全事件发生后,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事件进行应急处理,防止事件扩大和蔓延。
(六)安全事件实行闭环管理,事件关闭后,填报一份最终的、详实的安全事件报告单。
(七)及时转发上级单位安全事件报告单,并结合实际提出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并且对安全事件进行收集、分类整理和印发报告单。
(八)负责公司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追究事项的调查、核实、认定工作,并提出考核或组织处理建议。
(九)根据公司发生的安全事件规律和特点,完善公司的事故应急预案。
(十)严格按照程序和要求,及时向上级安全管理部门报送安全事件报告,通报安全事件情况。
(十一)负责人身安全事件防范整改措施的制定及落实。
第五条安全生产技术部
(一)组织进行设备异常、障碍、一般及以上设备事故、人身轻伤及以上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二)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一般及以上事故调查工作。
(三)负责设备事故报告、措施的审核,督促事故措施的落实。
第六条公司其他各单位
(一)依据公司及上级单位对安全事件管理的要求,协助有关的事件调查分析处理,落实不符合项整改措施,直至不符合项关闭。
(二)组织学习上级下发的安全事件报告单,并结合实际落实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完善危险预控措施。
第三章 工作内容、要求与程序
第七条 报告原则
安全事件的报告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报告和从上到下逐级调查了解的方式,必要时可直接向有关班组或个人对事件细节做进一步的了解。
第八条 报告方式、时间和内容
事件的报告采取初步报告、跟踪报告、分析报告三种方式。
跟踪报告和分析报告均应填写书面的事件报告单。
(一)初步报告
1.当发生设备异常、二类障碍、人身轻伤及未遂人身安全事件时,责任部门、单位应立即向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及相应管理部门领导汇报。
2.当发生一类障碍及以上设备事故、人身轻伤以上人身事故,当班值长应立即把事件的简要经过以电话的方式向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及相关管理部门汇报。
安全生产技术部在1小时内向公司负责人及相关部门报告,由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审核后上报安监局,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及主要经过。
3.发生重特大安全事件,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公司负责人报告;公司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4.安全事件发生后5小时内,相关部门、单位应将事故初步报告送安全生产技术部,由安全生产技术部在经过生产副总经理审核过,报上级安全管理部门。
初步报告内容应包括:
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设备损坏的初步情况、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限制事件发展采取的安全措施;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二)跟踪报告
1.对于设备异常、二类障碍及人身轻伤及未遂事件,相关部门、单位在事件原因分析后,将安全事件报告单及事故(障碍、异常、未遂)防范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及其效果评价表报送安全生产技术部,安全生产技术部监督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评价。
其中:
二类障碍安全事件报告需经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后再报送安全安全生产技术;设备异常、人身未遂安全事件需经相关管理部门对口主管审核。
2.在发生设备一类障碍及以上设备事故、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20小时内,安全生产技术部将经过生产副总经理审核后的较为详细的《安全事件报告单》,上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及上级安全管理部门。
3.根据事件的进展,将事件的阶段情况填写《安全事件报告单》。
不同的《安全事件报告单》,按时间顺序填写不同的序列号。
4.相关管理部门要制定事故(障碍、异常、未遂)防范措施,由安全生产技术部对责任部门、单位的防范措施进行监督落实,并对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效果评价。
5.对于人身重伤以上人身事故、较大及以上设备事故,每日8:
00前,相关管理部门将事件进展情况及采取的防范整改措施、进度安排等报安全生产技术部,安全生产技术部向上级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三)分析报告
1.在发生设备障碍、一般及以上设备事故、轻伤及以上人身事件处理结束后的2天内,安全生产技术部将相关管理部门、单位报送的经生产副总经理审核后的最终的《安全事件报告单》报送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公司在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要及时印发事故情况通报和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
(四)报告要求
1.公司生产副总经理是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事件报告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安全生产技术部是安全事件报告归口管理部门,对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
2.安全事件报告必须按规定报告,要求准确、及时、完整,杜绝以任何理由隐瞒、谎报、拖延报告。
3.人身轻伤及以上安全事件报告单由安全生产技术部负责填写,生产副总经理审核;人身未遂安全事件报告单由人员所在部门、单位负责填写后报安全生产技术部审核。
4.设备障碍、异常、一般及以上设备事故安全事件报告单及事故(障碍、异常、未遂)防范整改措施由责任部门、单位填写,经安全生产技术部相关专工审核后,由责任部门、单位报安全生产技术部。
5.报送上级单位的人身、设备事件报告单,由安全生产技术部主任相应审核后,报送公司生产副总经理审定批准,并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统一上报上级安全相关部门。
6.初步报告、跟踪报告及分析报告均按以上流程办理。
7.安全生产技术部将安全事件结论性报告(最终报告)发送到责任部门、单位,由责任部门、单位录入本单位月安全情况分析中。
8.填写安全事件报告单、事故(障碍、异常、未遂)防范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及其效果评价表必须按报告格式的规定执行,严禁擅自改变报告格式及结构,应由责任部门、单位、有关部门填写的内容不得空白。
第九条 与公司有合同约定的承包方安全事件报告规定:
(一)若承包方在生产现场发生人身安全事件,委托方和承包方均要上报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及相关主管单位。
(二)发生承包方责任的设备事故由设备责任单位填写相应安全事件报告单,按设备事故安全事件流程办理。
第四章事故分类
第十条人身事故分类
1.特别重大事故(一级人身事件):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二级人身事件):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三级人身事件):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四级人身事件):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五级人身事件:
是指无人员死亡和重伤,但造成10人以上轻伤者。
6.六级人身事件:
是指无人员死亡和重伤,但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者。
7.七级人身事件:
是指无人员死亡和重伤,但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轻伤者。
8.八级人身事件:
是指无人员死亡和重伤,但造成1-2人轻伤者。
第十一条设备事故
1.特别重大设备事故(一级设备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别重大设备事故(一级设备事件):
(1)造成一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露,造成15人万以上转移者。
2.重大设备事故(二级设备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设备事故(二级设备事件):
(1)造成5000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露,造成5万人以上15人万以下转移者。
3.较大设备事故(三级设备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设备事故(三级设备事件):
(1)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露,造成1万人以上5人万以下转移。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
(5)供热机组在供暖季内同时发生2台以上供热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造成全厂对外停止供热并且持续时间48小时以上。
4.一般设备事故(四级设备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一般设备事故(二级设备事件):
(1)造成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露,造成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
(5)供热机组在供暖季内同时发生2台以上供热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造成全厂对外停止供热并且持续时间24小时以上。
5.五级设备事件
未构成一般以上设备事故(四级以上设备事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五级设备事件:
(1)造成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不包括特种设备)。
(2)锅炉、发电机组损坏,14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或虽在14天内恢复运行,但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14天。
6.六级设备事件
未构成五级以上设备事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六级设备事件:
(1)造成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发电机组非计划停运或停止备用7天以上14天以下。
(3)发电机烧损轴瓦。
(4)主要建(构)筑物缺陷导致非计划停机处理。
7.七级设备事件
未构成六级以上设备事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六级设备事件:
(1)造成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发电机组非计划停运或停止备用24小时以上168小时以下。
(3)酸、碱、氨水等液体大量向外泄露,构成
(4)起重机械、运输机械、大型基础施工机械发生严重故障;轻小型重要受力工(机)器具发生严重变形。
8.八级设备事件
未构成七级以上设备事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八级设备事件:
(1)造成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发电机组被迫停止运行或停止备用。
(3)主要辅机和公用系统被迫停止运行或停止备用。
(4)发电机组变压器主保护非计划停运,导致主保护非计划单套运行,事件超过24小时。
(5)供热发电机组对用户停止供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章 支持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3.西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不安全事件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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