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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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州(地、市)所属企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申办见习基地的,提交《青海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并附上述相关材料,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批。
3、县(市、区)所属企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申办见习基地的,提交《青海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并附上述相关材料,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部门审核,报经州(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部门复核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批。
(三)就业见习基地授牌
经审核批准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见习单位,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授予“青海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牌匾。
州(地、市)已批准设立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按上述程序,重新申报认定。
对于符合国家级见习示范基地条件,且年度内累计提供的高校毕业生见习岗位较多的见习单位,将推荐申报国家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
(四)就业见习基地管理
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实行统一审批、分级管理,建立年审制度,实施动态管理。
每年年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见习工作进行年度审核,开展检查、督导和评估,对于管理不规范、不能持续提供就业见习岗位和接受毕业生的见习基地,进行调整和更换。
二、组织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
(一)提供见习岗位。
组织高校毕业生在经批准的见习基地开展见习活动。
见习单位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岗位信息(含见习岗位、期限、专业要求等有关信息)。
(二)发布见习岗位信息。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媒体以及人才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高校就业指导与服务机构等多种渠道发布见习岗位信息。
(三)组织见习报名。
我省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省外高校青海籍回青就业的毕业生)均可申请参加就业见习,见习时间一般为3个月至12个月。
(四)组织毕业生参加见习。
各级人才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专门报名点或开通毕业生就业见习网络报名功能,接受高校毕业生见习申请。
申请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须填写《青海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报名表》(附件2),并附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就业推荐表等材料,到各级人才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名,由人才服务机构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各见习基地需求情况,组织高校毕业生到基地参加就业见习。
(五)签订见习协议。
见习单位应及时与高校毕业生签订《青海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附件3),明确见习期限与岗位、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标准、双方权利和义务等。
(六)报送就业见习总结。
见习结束后,见习单位应为见习毕业生出具就业见习鉴定,并向对其认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就业见习总结。
三、提供就业见习服务
各级人才服务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组织开展见习单位和高校毕业生的双向选择活动。
见习期间和期满后,被见习单位正式录用的,用人单位应及时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见习时间可作为工龄计算。
见习期间,各级人才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参加见习的毕业生免费提供人事档案托管服务。
见习期满未被单位录用的高校毕业生,可继续享受政府提供的免费就业信息和各类公共就业服务。
对有创业意愿和能力的,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为其免费提供创业培训等服务。
四、就业见习补助
(一)见习补助。
经批准的见习基地在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补助(岗位补助),其中200元,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转发〈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的通知〉的紧急通知》(青人社厅发〔2009〕169号)的规定,从当地就业资金中列支。
同时,按此文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
见习期满在见习单位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每接收一人奖励1000元,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培训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09〕47号)的规定执行。
(二)补助(贴)申请程序。
1、省级见习单位,向省级人才服务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由省级人才服务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同意后,直接向见习基地核拨补贴资金。
2、州(地、市)级和县级见习单位,报同级州(地、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部门审核,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直接向见习基地划拨补助(贴)资金。
见习单位可在当月或见习期满时,按照上述程序,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划拨生活(岗位)补助和社会保险补贴,审核同意后,予以拨付。
(三)提交的相关材料。
1、申请生活(岗位)补助和社会保险补贴的,见习基地须提交《青海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人员登记表》(附件4)、《青海省高校毕业生省级见习生活补助、社保补贴申报审核表》(附件5),与见习毕业生鉴定的见习协议,毕业生见习鉴定意见(附件6),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缴费凭证,见习毕业生身份证和毕业证。
2、申请奖励资金的,见习基地须提交《就业见习基地接收高校毕业生就业奖金申领表》(附件7),基地与毕业生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与见习毕业生鉴定的见习协议,毕业生见习鉴定意见,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缴费凭证以及见习毕业生身份证和毕业证等。
五、宣传表彰
各级政府要广泛动员社会资源,营造关心帮助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社会氛围。
要大力加强舆论宣传,采用各种形式宣传就业见习政策和意义,宣传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后成功就业的典型,宣传行业、企事业单位开展就业见习的经验做法,树立见习单位的良好社会形象,推动更多的用人单位主动承担见习任务,促进更多的高校毕业生通过见习实现就业。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定期、不定期对见习单位的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考核评价,对提供岗位数量多、岗位质量高、见习待遇好、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多的见习单位,以及工作任务完成好的州、地、市和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附件1:
青海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所属行业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网址
见
习
岗
位
岗位
专业名称
学历
人数
岗位要求
单位情
况简介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审核意见
附件2:
青海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报名表
姓名
性别
民族
照片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毕业院校
所学专业
拟见习岗位
拟推荐见习单位
见习时间
年月至年月
人才交流
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意见
年月日(盖章)
就业
见习
基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部门意见
注:
此表一式三份,见习毕业生档案、见习基地、人才交流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各一份。
附件3:
青海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
甲方:
(就业见习基地)
乙方:
(毕业生)
毕业院校:
学历:
专业:
毕业时间:
为明确见习学生与见习单位的权利与义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见习期限及工作时间
乙方等名学生(附学生签名的名单,明确姓名、性别、学历、院校及专业)到甲方见习,见习时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甲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单位规章制度,合理安排见习学生的见习工作时间。
二、见习岗位
甲方根据乙方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到部门,从事工作。
见习期间,甲方应安排专门的技术与管理人员对见习学生进行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日常管理,见习学生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认真见习。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见习期间应遵守以下规定:
1、见习学生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遵守甲方的见习规章及其它各项规章制度。
如违反国家法规和单位的规章制度,甲方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或终止见习。
2、因见习学生造成见习基地财物损失的,按甲方规定处理。
(二)甲方在见习期间应乙方提供以下生活、工作条件:
1、甲方需为见习学生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其在人身安全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2、甲方给予见习毕业生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生活补助,并为其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
3、甲方根据见习学生岗位实际情况,按国家规定向其提供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4、见习学生患职业病、工伤事故的按《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75号)规定执行。
四、协议解除
乙方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可以在说明原因的情况下向甲方提出终止见习合同,但必须提前7天通知甲方,并做好工作交接,否则应承担相关责任。
见习期间,甲方如发现乙方不符合见习要求或不适宜甲方安排工作等情况的,可以向乙方提出终止见习,并为见习学生支付生活补贴后,解除本协议。
五、尚需协商一致的其它问题
1、
2、
未尽事宜由双方及时协商解决。
六、法律效力
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交政府所属人事部门人才交流中心备案。
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签约双方已明确上述条款并接受其约定,现自愿签字确认:
甲方(盖章):
乙方:
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5:
青海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生活(岗位)补助、社保补贴申领表
就业见习单位名称
(盖章)
安排见习人数
接收毕业生人数
申请生活
补助标准
申请补助
金额(元)
申请社保
补贴标准
申请补贴
人才交流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意见
高校毕业生见习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部门审批
财政部门
审批
1、此表一式五份,见习单位、人才交流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各一份。
2、本表作为记账凭证。
附件6:
毕业生就业见习鉴定意见
兹有院校(专业)同学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在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见习。
其考核结果为(优、良、合格、不合格)等次。
主要表现:
特此证明。
省级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盖章)
年月日
附件7:
接收高校毕业生就业奖金申领表
见习单位名称
接收见习毕业生姓名
毕业院校(毕业证复印件附后)
身份证号(身份证复印件附后)
见习岗位
签订劳动合同编号
见习高校毕业生签章
人才交流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
人力资源社会
和保障部门审批
年月日(盖章)
审批意见
1.此表一式四份,见习单位、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各一份。
2.此表作为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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