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解析-节约成本与控制风险.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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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解析-节约成本与控制风险.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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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解析-节约成本与控制风险,周叶博士美国博恩.凯悟律师事务所中国税务总监,周叶,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副教授。
在2005年加盟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前,曾在税务机关工作多年,并曾在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专业提供税务咨询服务。
长期从事财税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研究领域为:
财税理论与改革、纳税人行为、税务筹划安排、转让定价和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协调等;曾出版专著多部,并有多篇论文在财税权威杂志发表。
现为多家大型公司提供税务问题解决方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434号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1117号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小型微利企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5,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6,核定征收,7,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经费支出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营业税税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8,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利润率为15%-30%从事管理服务的,利润率为30%-50%;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的,利润率不低于15%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非居民企业的实际利润率明显高于上述标准的,可以按照比上述标准更高的利润率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非居民企业与中国居民企业签订机器设备或货物销售合同,同时提供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其销售货物合同中未列明提供上述劳务服务收费金额,或者计价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相同或相近业务的计价标准核定劳务收入。
无参照标准的,以不低于销售货物合同总价款的10%为原则,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劳务收入,9,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核定征收,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
收入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营业税税率);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收入额核定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税率。
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收入总额核定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税率。
代表机构的核定利润率不应低于15%,10,其它优惠,财税2014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11,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非居民,非居民机构和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提供劳务的场所;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14,中国平安员工股纠纷案,有多达142宗的中国平安股权确认纠纷案陆续被全国各地法院按属地原则移送至深圳福田区法院。
双方争议的核心在于上述平安老员工能否确认为平安集团的自然人股东,从而避免承担以法人减持方式导致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双重税赋,以及避免由此造成平安老员工的最终收益大幅缩水。
而从诉求上看,则主要分成三类:
一是要求确认老员工为平安集团合法自然人股东;二是要求确认老员工拥有平安集团A股及相应股票数量,让平安方面将“非法代持”的股票过户到老员工名下;三是要求平安集团及平安人寿或其分公司对老员工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5,中国平安员工股纠纷案,平安老员工股权诉案集中爆发于2010年3月份限售股解禁之后。
按照2010年时的解禁方案,作为中国平安员工两大持股平台的新豪时和景傲公司,在5年内通过二级市场公开出售和大宗交易相结合的方式减持平安A股,减持后,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将收益分配给权益持有人。
而按照法律规定,深圳企业所得税税率2010年为22%,2011年为24%,2012年后为25%,个人所得税税率均为20%。
16,中国平安员工股纠纷案,而在2010年7月,新豪时和景傲公司悄然将注册地由深圳迁至西藏。
在外界看来,这是两家公司决策者借助西藏目前的优惠税收政策,采取的避税之举。
不过,即便享受着国内较优惠的税率,凭借减持股份所得的巨额收益,这两家公司在西藏纳税企业排名上仍位居前列。
西藏国税局4月10日公布的2011年度西藏纳税百强排行榜显示,新上榜的新豪时和景傲公司,一跃成为2011年纳税的状元和榜眼,分别缴纳各项税收6.1亿元和4.8亿元,合伙企业,财税2008159号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17,合伙企业,财税201267号总局公告2013年第25号注册在苏州工业园区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在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持有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满2年的当年,按照该法人合伙人对该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照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
18,*ST方向公告,为了保护四川方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ST方向,“公司”)广大职工持股会股东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2007年4月29日公司职工持股会第三届二次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以司法裁决的方式将持股会股份量化到每位股东的议案,对于持股会股东出资购买的公司股票,将通过司法途径确认权属并过户至实际股东名下。
根据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内执字第41号执行裁定通知书,至2012年11月23日,上述已确权登记的工会代持股份1421.788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3.88%)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过户登记,分别过户至2965户自然人名下。
登记完成后,本公司工会持有的限售流通股股份由原持股1551.6987万股变更为129.9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5%。
19,基金税收,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债券发行企业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其中,对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20,购买美国不动产,外国个人,独立受托人,外国信托,受益人,美国不动产权,特拉华公司,常设机构,2010年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向雷曼兄弟国际(欧洲)公司(其于2004年7月6日获得QFII许可证)征收了3.99亿元人民币的资本利得所得税。
根据相关报道,该QFII在获得批准进行清算时,对其在华投资实现的39.9亿元的资本利得缴纳了上述税款。
但是,报道并没有披露上述39.9亿元资本利得是否系该QFII成立以来累计实现的全部资本利得以及应税收入的计算方法;某些观点认为自该QFII成立以来累计实现的资本利得可能已全部被征税。
22,常设机构-国税发201075号,母公司在子公司的活动是否导致母公司在子公司所在国构成常设机构,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掌握:
应子公司要求,由母公司派人员到子公司为子公司工作,这些人员受雇于子公司,子公司对其工作有指挥权,工作责任及风险与母公司无关,由子公司承担,那么,这些人员的活动不导致母公司在子公司所在国构成常设机构。
此种情况下,子公司向此类人员支付的费用,不论是直接支付还是通过母公司转支付,都应视为子公司内部人员收入分配,对支付的人员费用予以列支,其所支付的人员费用应为个人所得,按子公司所在国有关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以及协定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23,常设机构-国税发201075号,符合下列标准之一时,可判断这些人员为母公司工作:
母公司对上述人员的工作拥有指挥权,并承担风险和责任;被派往子公司工作的人员的数量和标准由母公司决定;上述人员的工资由母公司负担;母公司因派人员到子公司从事活动而从子公司获取利润。
此种情况下,母公司向子公司收取有关服务费时,应按独立企业公平交易原则,确认母子公司上述费用的合理性后,再对子公司上述费用予以列支。
如果上述活动使母公司在子公司所在国构成常设机构,则该子公司所在国可按,对母公司向子公司收取的费用征收企业所得税。
24,常设机构-公告2013年第19号,在做出上述判断时,应结合下列因素予以确定:
接收劳务的境内企业(以下统称“接收企业”)向派遣企业支付管理费、服务费性质的款项;接收企业向派遣企业支付的款项金额超出派遣企业代垫、代付被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及其他费用;派遣企业并未将接收企业支付的相关费用全部发放给被派遣人员,而是保留了一定数额的款项;派遣企业负担的被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未全额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派遣企业确定被派遣人员的数量、任职资格、薪酬标准及其在中国境内的工作地点。
25,受益所有人-国税函2009601号,现就缔约对方居民申请享受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时,如何认定申请人的“受益所有人”身份的问题通知如下:
“受益所有人”是指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
“受益所有人”一般从事实质性的经营活动,可以是个人、公司或其他任何团体。
代理人、导管公司等不属于“受益所有人”。
导管公司是指通常以逃避或减少税收、转移或累积利润等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
这类公司仅在所在国登记注册,以满足法律所要求的组织形式,而不从事制造、经销、管理等实质性经营活动。
26,受益所有人-国税函2009601号,在判定“受益所有人”身份时,不能仅从技术层面或国内法的角度理解,还应该从税收协定的目的(即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出发,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结合具体案例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判定。
一般来说,下列因素不利于对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认定:
申请人有义务在规定时间(比如在收到所得的12个月)内将所得的全部或绝大部分(比如60%以上)支付或派发给第三国(地区)居民。
除持有所得据以产生的财产或权利外,申请人没有或几乎没有其他经营活动。
在申请人是公司等实体的情况下,申请人的资产、规模和人员配置较小(或少),与所得数额难以匹配。
对于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财产或权利,申请人没有或几乎没有控制权或处置权,也不承担或很少承担风险。
27,受益所有人-国税函2009601号,缔约对方国家(地区)对有关所得不征税或免税,或征税但实际税率极低。
在利息据以产生和支付的贷款合同之外,存在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在数额、利率和签订时间等方面相近的其他贷款或存款合同。
在特许权使用费据以产生和支付的版权、专利、技术等使用权转让合同之外,存在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在有关版权、专利、技术等的使用权或所有权方面的转让合同。
针对不同性质的所得,通过对上述因素的综合分析,认为申请人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不应将申请人认定为“受益所有人”。
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税总函2013165号,28,受益所有人-公告2014年第24号,“委托投资”是指非居民将自有资金直接委托给境外专业机构用于对居民企业的股权、债权投资,其中的“境外专业机构”指经其所在地国家或地区政府许可从事证券经纪、资产管理、资金以及证券托管等业务的金融机构。
在委托投资期间,境外专业机构将受托资金独立于其自有资金进行专项管理。
境外专业机构根据相应的委托或代理协议收取服务费或佣金。
受托资金的投资收益和风险应由该非居民取得和承担。
29,受益所有人-公告2014年第24号,非居民通过委托投资取得投资收益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的,应向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投资链条各方(包括该非居民、投资管理人或投资经理、各级托管人、证券公司等)签署的与投资相关的合同或协议,以及能够说明投资业务的其他资料,资料内容应包括委托投资本金来源和组成情况以及各方收取费用或取得所得的约定投资收益和其他所得逐级返回至该非居民的信息和凭据,以及对所得类型认定与划分的说明资料;税务机关为认定受益所有人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30,粤国税函2014153号,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GSInvestmentPartners(Mauritius)VLimited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问题的请示(穗国税发201421号)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GSInvestmentPartners(Mauritius)VLimited仅在毛里求斯登记注册以满足法律所要求的组织形式,本身并不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公司规模和人员配置与所得数额不相匹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规定,该公司不具有股息所得的“受益所有人”身份。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规定,同意GSInvestmentPartners(Mauritius)VLimited不应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有关股息条款的优惠待遇。
31,受控外国公司,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控制,包括:
居民企业或者中国居民直接或者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由其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50%以上股份;股份控制是指由中国居民股东在纳税年度任何一天单层直接或多层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50%以上股份。
中国居民股东多层间接持有股份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中间层持有股份超过50%的,按100%计算。
居民企业,或者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持股比例没有达到第
(一)项规定的标准,但在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对该外国企业构成实质控制。
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是指低于50%。
受控外国公司,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的视同受控外国企业股息分配的所得,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所得视同股息分配额实际持股天数受控外国企业纳税年度天数股东持股比例中国居民股东多层间接持有股份的,股东持股比例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
受控外国企业与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纳税年度存在差异的,应将视同股息分配所得计入受控外国企业纳税年度终止日所属的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纳税年度。
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按照所得税法或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抵免。
受控外国企业实际分配的利润已根据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税的,不再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当期所得,受控外国公司,中国居民企业股东能够提供资料证明其控制的外国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免于将外国企业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利润视同股息分配额,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当期所得:
设立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非低税率国家(地区);主要取得积极经营活动所得;年度利润总额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中国居民企业或居民个人能够提供资料证明其控制的外国企业设立在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南非、新西兰和挪威的,可免于将该外国企业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利润视同股息分配额,计入中国居民企业的当期所得。
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国税发200982号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境外中资企业是指由中国境内的企业或企业集团作为主要控股投资者,在境外依据外国(地区)法律注册成立的企业。
境外中资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和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应判定其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以下称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并实施相应的税收管理,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35,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企业1/2(含1/2)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
对于实际管理机构的判断,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36,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和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作为其免税收入。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投资者从该居民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根据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该权益性投资收益中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和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的部分,可作为收益人的免税收入。
境外中资企业被判定为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受控外国企业管理的有关规定,不视为受控外国企业,但其所控制的其他受控外国企业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37,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符合规定的居民企业认定条件的境外中资企业,须向其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居民企业认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居民企业身份进行初步判定后,层报省级税务机关确认。
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后抄送其境内其他投资地相关省级税务机关。
按本公告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时,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后,30日内抄报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统一对外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适时开展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责令其纠正。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自其被认定为居民企业的年度起,从中国境内其他居民企业取得以前年度(限于2008年1月1日以后)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处理,38,伪高新企业,东湖高新公告称,审计署认定公司2007年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2008年、2009年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均未达到60的规定比例,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补缴已享受优惠的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基于此,东湖高新已于6月17日补缴2008年和2009年所得税税款1774.4万元及滞纳金490.27万元。
39,伪高新企业,唐人神(002567):
研发费与要求相去甚远2008年11月,主营饲料、肉品、种猪等的生产与销售的唐人神(002567,收盘价21.59元)被评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082010年度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招股书中,唐人神披露信息非常完整,不符合之处也一目了然。
在员工方面,公司20082010年研发、技术人员分别占当期员工数的5.8、5.34、5.26,这与10的要求完全不符。
在研发费用方面,公司2008年2010年研发经费占营业收入比重分别只有1.38、1.08、1.15,与至少3以上的要求相去甚远。
40,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或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10%税率财税201227号,41,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国税发2008116号、财税201370号,42,技术转让所得,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是指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产生的收入,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与该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与该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一并收取价款。
国税函2009212号、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43,特许权使用费国税函2009507号,凡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定义中明确包括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收取的款项(即我国税法有关租金所得)的,有关所得应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
税收协定对此规定的税率低于税收法律规定税率的,应适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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