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环境卫生管理处预算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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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环境卫生管理处预算管理制度
六安市环境卫生管理处预算管理制度
第一条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核、报批。
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组成。
第二条单位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
行政事业性收费、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捐赠、其他收入等必须列入收入预算,不得隐瞒或少列。
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实物),要据实及时入账,不得隐瞒,更不得另设账户或私设“小金库”。
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或财政预算内管理的非税收入,要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及时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滞留在单位坐支、挪用。
第三条单位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保证本部门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
支出预算包括:
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专项支出。
人员支出预算的编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没有政策规定的项目,不得列入预算。
日常公用支出预算的编制应本着节约、从俭的原则编报。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的编制应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
专项支出预算的编制应紧密结合单位当年主要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及事业发展设想,并充分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本着实事求是、从严从紧、区别轻重缓急,急事优先的原则按序安排支出事项。
第四条对财政下达的预算,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用款计划和项目支出计划。
预算一经确立和批复,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得调整和变更。
第五条加强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和上级补助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的申报、论证、实施、评审及验收制度,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专项资金应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虚列项目支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浪费、套取、转移专项资金,不得进行二次分配。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建立健全支出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稽核、审批、审查制度,完善内部支出管理,强化内部约束,不断降低行政事业单位运行成本。
各项支出应当符合国家的现行规定,不得擅自提高补贴标准,不得巧立名目、变相扩大个人补贴范围;不得随意提高差旅费、会议费等报销标准;不得追求奢华超财力购置或配备高档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和其他设施。
六安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收入管理制度
第一条收入是指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包括财政及上级补助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二条财政拨款及上级补助收入是单位按核定的预算和经费划拨关系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和专项补助收入,必须按实际收入额记账,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三条非税收入是财政部门按国家政策规定下达给本单位的纳入预算管理的指标,必须按规定收取,按计划使用。
第四条其他渠道取得的业务收入及其他来源形成的收入,应作为其他收入处理,其他收入必须进入单位统一账户核算管理,不得另设户头和小金库。
第五条各项收入全部纳入财务核算,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它单位或个人发生的一切款项,应该及时开具财务票据、收取款项、登记入账,不得截留、隐瞒、挪用,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安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支出管理制度
第一条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二条单位不得有下列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
1、擅自多头开设银行结算账户;
2、将单位款项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储;
3、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第三条单位对外支付的劳务费、购置费、工程款、暂(预)付款等,应当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实行银行转账、汇兑、托收等形式结算的,不得以大额现金支付。
第四条加强银行存款和现金的管理。
单位取得的各项货币收入应及时入账,并按规定及时转存开户银行账户,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银行存款和现金应由单位专人负责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并定期与单位“总分类账”核对余额,确保资金完整。
“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与“总分类账”应分别由单位出纳、会计管理和登记,不得由一人兼管。
第五条单位资金不允许公款私存或以存折储蓄方式管理。
第六条加强往来资金的管理。
借入资金、暂收、暂存、代收、代扣、代缴款项应及时核对、清理、清算、解交,避免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帐,影响资金的合理流转。
预(暂)付、个人因公临时借款等都应及时核对、清理,在规定的期限内报账、销账、缴回余款,避免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帐。
严禁公款私借,严禁以各种理由套取大额现金长期占用不报账、销账、缴回余款,逃避监管。
第七条建立和完善授权审批制度。
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应明确责任、划分权限实行分档审批、民主理财,重大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应通过领导集体研究决定,避免资金管理权限过于集中。
单位的一切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由处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批支付。
六安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条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要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凡集中采购的项目必须根据政府采购预算要求编制详细的年度政府采购执行计划。
第二条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和年度政府采购执行计划,按月编报政府采购计划。
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一)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单位应填制“政府采购预算控制计划表”和“政府采购计划明细表”,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每月5日前报财政部门核准。
(二)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行协议供货采购的项目除外)的采购项目或未达到集中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可以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分散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以及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应当在开展采购活动前报财政部门批准,并将采购结果报财政部门备案。
(四)政府采购计划中采购方式属协议供货采购的采购项目,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有关协议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单位应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政府采购事宜。
委托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前,应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的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
确定委托代理协议采取一年一订的方式,特殊项目采取一事一订的方式。
第四条在政府采购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提高政府采购标准;
2、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4、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5、与供应商恶意串通;
6、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7、开标前泄露标底;
8、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
9、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单位依法采用相应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应当签订书面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
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依法变更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凡符合事先约定标准的,即为验收合格。
第七条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采购资金。
第八条核准后的政府采购预算(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作调整。
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采购计划的,按原报批程序执行。
(一)年度执行中追加预算安排政府采购项目的,按规定办理部门预算指标调整手续后,单位提出政府采购预算调整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批,补报年度政府采购执行计划。
(二)在部门预算资金范围内追加政府采购预算的,单位提出政府采购预算调整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批,补报年度政府采购执行计划。
(三)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单位提出政府采购预算调整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批,补报年度政府采购执行计划。
第九条单位应加强政府采购项目新增资产的管理,及时进行国有资产登记备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条政府采购的备案和审批事项由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
(一)下列事项应经财政部门依法审批:
1、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2、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或服务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二)下列事项应报财政部门备案:
1、经财政部门依法批准,采取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执行情况;2、政府采购项目的合同副本;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十一条单位应当建立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全面反映和记录政府采购活动情况,采购档案保存期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
六安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含:
现金、各种存款、往来款项、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单位必须依法管理使用国有资产,要完善资产管理制度,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条单位应加强对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建立、健全其内部购置、保管、领用等项管理制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第三条单位固定资产应实行分类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可划分为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类型。
单位应按照固定资产的固定性、移动性等特点,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进行明细核算,不得隐匿、截留、挪用固定资产。
建立固定资产实物登记卡,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购建、使用、出租、投资、调拨、出让、报废、维修等情况,明确保管(使用)人的责任,保证固定资产完整,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第四条单位固定资产不允许公物私用或无偿交由与单位无关的经营单位使用。
第五条不得随意处置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的调拨、捐赠、报废、变卖、转让等,应当经过中介机构评估或鉴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
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
第六条在维持本单位事业正常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投资的,应当进行申报和评估,并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批准。
投资取得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管理。
不得将国家财政拨款、上级补助和维持事业正常发展的资产转作经营性使用。
第七条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资产进行账务清理、对实物进行清查盘点。
年度终了前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
第八条因机构改革或其他原因发生划转、撤销或合并时,应当对单位资产进行清算。
清算工作应当在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调拨、划转和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六安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规范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包括各类房屋新、改、扩建基本建设工程;
(二)房屋室内外装饰工程。
包括一般修缮、内外饰装潢、安装电子监控等;
(三)环境整治工程。
包括拆建围墙、大门、厕所、停车场、道路、院内绿化等。
(四)土地征用。
第三条 建设项目按照资金来源实行分类管理。
(一)政府投资类项目。
主要为财政性资金投资,由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内容和规模建设,严禁擅自超规模施工。
项目管理应遵循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
(二)自筹资金建设项目。
需报经市城管局审核审批。
第四条 建设项目按照投资规模实行审核审批。
投资规模按照预算造价确定,工程决算造价原则上不得超过预算造价的120%。
对于涉及重大隐蔽工程或变更项目对工程造价影响在5万元以上的,需事先报市城管局批准实施。
(一)工程预算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项目(以下称一般项目),由处务会集体研究后批准建设,并报市城管局备案。
(二)工程预算5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城管局统一统筹安排项目立项与建设。
第五条 卫生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六制”管理。
(一)项目法人制。
实行项目法人制,落实法人主体和实施管理责任。
(二)合同管理制。
实行合同管理,一般项目建设合同应载明建设规模、施工周期、双方权力和义务、违约责任、工程造价等要素,规模以上项目应采用建设部门监制的施工合同文本。
合同中具体条款与招标文件实质性精神不得矛盾或冲突。
(三)预决算制度。
实行预决算制度,预算内容应包括所有施工项目,严格控制范围外项目。
工程决算必须经过审计鉴证,属于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必须经过政府审计部门审计确认。
(四)招投标制度。
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规定,实行公开招标。
(五)工程建设监理制。
确定专人负责,落实现场施工管理员,规模以上项目应成立项目建设领导组。
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和规模以上房屋新、改、扩建工程必须聘请具有法定资质的工程监理公司监理。
(六)竣工验收制。
建设项目竣工后,首先由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自行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后,申请市城管局组织验收,属政府性资金投资的项目,应会同发改、财政部门共同验收,并提出书面验收意见。
六安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合同管理制度
为加强合同管理,避免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一、单位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二、合同管理是事业单位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全体干部职工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
第二章合同签订
三、合同谈判须由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参加,不得一个人直接与对方谈判合同。
四、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
对外签订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
五、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
六、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七、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合同文本。
八、合同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开头部分,要注意写明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2、正文部分:
建设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期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产品合同应注明产品名称、技术标准和质量、数量、包装、运输方式及运费负担、交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价格、违约责任等。
3、结尾部分:
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同专用章,原则上不使用公章,严禁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合同的生效日期不得早于双方的签署日期。
九、签订合同:
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市人民法院管辖。
十、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和提高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第三章审查批准
十一、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合同原则上由部门负责人具体经办,拟订初稿后必须经处分管负责人审阅后按合同审批权限审批。
重要合同必须经法律顾问审查。
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1、合同的合法性。
包括:
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
包括:
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
包括:
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四章合同履行
十二、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
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十三、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
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十四、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财务科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
否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变更解除
十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
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人力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十六、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十七、变更、解除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单位内办理有关的手续。
十八、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十九、变更、解除合同,一律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二十、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
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二十一、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二十二、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第六章纠纷处理
二十三、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二十四、合同纠纷由有关业务部门与法律顾问负责处理,经办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
二十五、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
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二十六、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气,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
二十七、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起诉的足够的时间。
二十八、凡由法律顾问处理的合同纠纷,有关部门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
1、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传真、图表等。
2、送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3、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帐目。
4、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5、有关方违约的证据材料。
6、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二十九、对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三十、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对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
三十一、对于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三十二、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十三、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部门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
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三十四、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考。
第七章合同管理
三十五、对合同实行二级管理、专业归口制度。
三十六、单位所有合同均由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号、经办人签名后,按审批权限分别由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或其他书面授权人签署。
三十七、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
具体如下:
1、建立合同档案。
2、建立合同管理台帐。
3、填写“合同情况月报表”。
六安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决策机制制度
第一条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推进议事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进一步强化决策责任,避免决策失误,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单位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制定和执行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
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
(二)民主决策。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原则。
(三)依法决策。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事先进行法律分析或法律审查,坚决防止和纠正违反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行政决策行为。
第三条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做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其他形式代替。
第四条各职能科室应当为行政决策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专业性咨询等有关服务。
办公室负责为行政决策活动提供综合服务。
第五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
(一)重大事项决策
凡涉及我处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工作人员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上级有关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2、单位党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全处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4、全处党政机构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
5、整体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目标的确定;
6、财务年度预算调整,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制度的更改、补充和完善;
7、涉及全处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
8、全处荣誉称号的授予及其它奖惩事项;
9、工资、待遇、医保等涉及全体工作人员的事项;
10、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11、处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二)重要人事任免
1、中层以上干部的任免;
2、后备干部推荐、选拔;
3、领导班子工作分工。
(三)重要项目安排
1、大宗办公物资及设备采购等;
2、上级批准的重大或集体考察学习活动项目经费的支出;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参照《城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六条“三重一大”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一)调查研究。
决策前,由相关职能科室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
(二)提出方案。
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综合论证,在科学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一个或多个决策方案。
在拟定决策备选方案时,不得有以下情形:
所采集信息失真或过时;遗漏必需的信息;隐瞒、歪曲真实情况;违反保密纪律。
(三)听取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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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安 环境卫生 管理处 预算 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