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毕业论文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模式选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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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毕业论文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模式选择
南开大学成人高等教育
本科生学位论文
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模式选择
学号:
姓名:
批次:
学院:
现代远程教育学院
学习中心:
专业:
完成日期:
2015年03月
指导教师:
摘要
随着科技迅猛发展,金融行业也不断的发展,随着也衍生出许多存款和借款制度,其中最有前景的是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作为金融一体化的成功范例,已成为目前中国金融业的第三大主要销售渠道。
但在新经济时代市场竞争,中国金融业面临着巨大的市场竞争压力。
为此,借鉴发达国家存款保险的成功经验,结合中国国情,实现存款保险模式的创新与转型,促进存款保险向更深层次发展,对中国金融业乃至保险业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在阐述了存款保险涵义及我国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模式以及存在的问题,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现状,比较和分析了欧洲发达国家银保合作的模式及其特点,进而提出我国金融监管与控制的具体措施和战略联盟合作模式选择。
关键词:
存款保险制度发展现状金融监管
目 录
一、导论1
(一)选题背景1
(二)国内外现状1
(三)研究目的和意义2
(四)研究内容3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理论分析3
(一)金融机构脆弱性理论3
(二)金融资产风险传染解释4
(三)存款风险分析4
(四)存款保险制度对储蓄行为的影响5
(五)存款保险制度成本收益分析5
(六)存款保险制度内在影响理论6
(七)存款保险制度的模式选择6
(八)不同质存款保险制度的区别8
三、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模式选择9
(一)存款保险组织机构的形式选择9
(二)存款保险范围及方式的确定10
(三)存款保险最高限额的确定10
(四)贷款要素单一,企业需求难以满足10
四、对金融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政策建议10
(一)整合现有政策形成合力10
(二)财政资金与信贷资金有机结合11
(三)多渠道满足自主创新企业的金融需求11
(四)加快发展创业风险投资事业11
(五)存款保险费率的设定12
(六)存款保险制度法律的制定及完善12
五、结束语12
参考文献13
致谢15
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模式选择
一、导论
(一)选题背景
存款保险制度开始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当时为挽救在经济危机的冲击下已濒临崩溃的银行体系,美国的国会在1933年通过《格拉期—斯蒂格尔法》设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
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金融行业日益自由化、国际化的发展,金融风险明显上升,大多数西方的发达国家相继在本国金融体系中引入存款保险制度,台湾、哥伦比亚、印度等部分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也相继进行了这方面的有益尝试。
(二)国内外现状
1.国外现状:
存款保险制度最早诞生于美国。
1929至1933年经济危机期间,由于银行间的挤兑,9096家银行破产,美国政府于1933年迅即出台实施了Gass-SteagalAct,并组建了世界上首家存款保险机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
自此美国银行体系的存款安全得到了极大保障,银行因挤兑破产的概率明显下降。
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成功,促使更多的国家研究建立这一制度。
DemirgKunter等通过对全球180个国家1971—2010年影响一国金融安全网决策因素的经济数据分析得出,在控制宏观经济波动、银行有效监管发展因素、个人与公共利益以及仿效发达国家规则制度之外抵御外部压力是其主要影响因素。
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主要存在三种模式:
一种是以美、英为代表的由政府设立存款保险机构,负责理赔、监管等;一种是以日本等为代表的由政府和银行共同建立存款保险机构;一种是以德、法为代表的由银行自己出资建立的存款保险机构。
2.国内现状:
当今全球金融安全网包含三大体系,第一体系为审慎监管者,第二体系为最终贷款人,第三体系为投资者保护机制。
在投资者保护机制方面,目前中国已建立保险、证券投资保证基金,而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尚属空白。
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而是以政府为担保的“隐性存款保险”,政府为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提供支持,为存款人的存款提供担保。
导致人们过度单一采取银行储蓄存款形式处理闲置资金,缺乏培养风险投资意识。
近年来我国全国性或地区性股份制中小商业银行与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如雨后春笋般大量兴起。
在利率市场化进程中,银行间的竞争日趋白热化。
其中不乏一些商业银行盲目扩张其业务领域,由于风险防控措施缺失,资金运用不善,导致资金无法回笼,最终濒临倒闭,如2013年8月江苏连云港莫哈特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倒闭等。
统计数据表明,我国中小商行的资产总额占比呈逐年稳步增长态势。
(见表1)。
表1中国金融机构资金来源总余额统计表
单位:
亿元人民币
类别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2013年6月
中资中小商行
186903.96
245062.46
296538.31
322534.11
中资大型商行
474076.45
544833.38
608105.18
646823.36
全部金融机构
805879.09
913226.33
1024067.49
1108136.81
中小商行占比
23.19%
26.83%
28.96%
29.11%
(三)研究目的和意义
1.研究意义
第一,降低金融风险,维护我国金融系统的稳定。
现代金融具有开放性、多元性、竞争性,金融风险日趋增大,更可怕的是一个金融机构发生金融风险,其他相关机构会迅速被波及,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
存款保险制度通过组织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形成一个综合性的保险机构,存款性金融机构将按协议缴纳存款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有效防止个别金融机构出现破产风险后,存款保险制度能建立保护屏障,防止金融风险的大幅扩散,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
第二,确立基本赔付,更好的保障存款人的权益。
存款保险制度最大受益人是存款的消费者,若消费者所在银行加入了存款保险制度,就确立了基本赔付协议对个人存款安全、国家经济安全、社会繁荣稳定有着重要作用和突出意义。
第三,注重事前预防,提高金融监管的综合水平。
2.研究目的
通过强制性的而非自愿性的安排,未参加存款保险体系的金融机构的债权人提供一个安全网,由此增加公众对金融机构的信心,使得金融体系更加稳定:
同时,通过降低某一家金融机构出现的危机对其他稳健经营的机构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防止这种不利影响在整个金融体系中的传递;并且将存款保险制度与一定的退出机制结合在一起,可以让监管者有更多的自由空间允许金融机构倒闭。
(四)研究内容
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模式存在难度,原因在于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仍然是一片空白,没有实际的经验数据引用,将对相关内容实证的量化分析产生一定难度;中国国情特殊,金融机构种类复杂,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对于存款保险制度运行方式的研究存在一定的理论定性分析难度。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理论分析
(一)金融机构脆弱性理论
1.金融脆弱性假说:
企业角度
“金融脆弱性假说”(theFinancialInstabilityHypothesis)借款公司按其金融状况分三类:
第一类,抵补性借款企业。
第二类,投机性的借款企业。
第三类,“庞兹”借款企业。
有两个主要原因可解释这种金融体系内在脆弱性特征:
其
一是,代际遗忘解释。
其二是,竞争压力解释。
2.安全边界说:
银行角度
与借款企业相比,商业银行对整体市场环境和潜在的竞争对手更为熟悉。
虽然商业银行不缺乏理性,但对未来市场状况的掌握仍不确定,贷款风险依然存在。
当安全边界减弱至最低程度时,意味着企业将拖延支付或另找贷款,如若不能实现,只能推迟投资的计划,或者变卖投资资产。
对银行的高度信心是银行部门稳定性的根源,银行系统脆弱性主要来源于存款者对流动性要求不确定性以及银行资产流动性的缺乏。
因此,对于银行系统的脆弱性,关键是增强银行机构的稳定性。
这些都表明金融机构的脆弱性是金融危机的主要原因。
(二)金融资产风险传染解释
由于金融机构之间存在密切复杂债权债务联系,使金融资产风险具有很强的传染性,金融资产风险传染性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金融机构破产的影响和扩散与普通企业是不同的。
金融体系的风险就变得越来越大,金融危机就会爆发。
(2)银行同业的支付清算系统把所有银行都联系在一起造成了相互交织的债权债务网络,不允许出现汇市或股市的资产贬损现象,不允许金融机构出现流动性不足现象。
债权人把某个金融机构的困难看作其他所有有着表面相似业务的机构发生困难的信号将会引发对其他金融机构的挤兑行为。
(3)金融创新和资本流动的国际化。
金融创新和资本流动的国际化加重了金融资产风险的传染性。
金融创新创造出了远比过去复杂的债权债务链条。
而资本流动的国际化使得单个国家或某个地区的金融风暴迅速、剧烈地传播到全世界的范围,金融资产风险的积累具有了全球性的性质,像香港、新加坡等地区也未能逃脱危机传染,主要是由投资性资金的冲击所引发的。
(三)存款风险分析
存款风险,是指存款业务给银行带来损失的不确定性。
存款作为存款人与银行利益最大化目的竞合结果,对两者有同样重要意义。
但高息揽存、挂失止付所存在的风险,以及银行破产倒闭后,存款人的利益能否获得保护是存款经营中必须面对的问题。
银行经营中必须谨慎注意义务,要加强建立存款准备金制度、存款保险制度,以化解存款风险。
存款业务风险主要表现出以下几种:
1、不稳定性风险。
2、规模过度扩张风险。
3、利率风险。
4、流动性风险。
5、调节失衡风险。
影响商业银行存款流动性风险的因素很多,其中主要因素有以下几个:
1、认识上存在误区。
2、不良债权掩盖了存款风险。
3、存款的结构。
4、银行的信誉和实力。
5、同业竞争的状况。
6、银行的资产质量。
(四)存款保险制度对储蓄行为的影响
传统储蓄理论建立在收入和消费行为分析基础上,忽略了制度安排。
居民的储蓄行为受许多因素的影响,其中最主要的影响因素就是收入水平,引入存款保险制度之后,储蓄行为也明显增加。
(五)存款保险制度成本收益分析
如果说可靠的存款保险制度最大的收益是可以维护银行业的稳定,那么除了使制度运行的直接财政支出成本外,它所带来的道德风险以及市场规则的破坏便是它最主要的成本损失。
第一,关于道德风险。
存款保险是一种解决问题的折衷办法,而道德风险的存在是制度本身的缺陷,不一定是银行业危机的根源所在。
在良好的监督制度的支持下,道德风险的危害是有限的。
不能只因为道德风险的存在而全盘否定存款保险制度。
第二,关于市场规则的破坏。
存款保险制度对市场规则的影响是不可避免的,怎样看待这一现象,首先比较存款保险对市场规则的替代所带来的收益是否比替代前要大。
理论和实践经验表明,只要有一个可靠的管理机构以及完善金融安全网的建设,就能使存款保险制度带来的维护金融稳定利益高于监督银行成本和市场规则的净减少的损失。
然而金融体制不完善的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之前应该充分考虑存款保险制度对市场规则的替代问题,权衡利弊之后再谨慎行事。
(六)存款保险制度内在影响理论
实行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和稳定我国金融体系。
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加剧,经常发生金融风暴。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防范金融风险的可行性选择之一。
我国金融业目前现状是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机制尚未完全转变,资产负债结构不合理,风险的抵御能力也比较差。
我国实行健全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革新传统观念,提高了公众风险意识。
1、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发展,银行商业化逐渐加快。
为保证我国存款人的权益不受损害,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稳定,保护正常的国际交往,实行存款保险也势在必行。
其原因表现在以下几点:
首先,我国现有的存款金融机构资金来源渠道单一,破产风险客观存在。
其次,我国正努力转换银行经营机制,建立我国金融组织体系。
第三,我国现今居民投资渠道日益增多,而国家对国民储蓄率的稳定有一定的需要。
第四,我国已经加入WTO,各类金融业务交叉发展。
第五,我国金融业正处于健康发展阶段,但金融风险也逐步暴露。
2、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可行性
(1)金融体系应该保持稳健运行。
(2)金融法制体系开始逐步完善。
(3)金融监管水平正不断提升。
(4)银行业会计准则开始与国际接轨。
(七)存款保险制度的模式选择
1.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和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比较分析
(1)隐性保险存款制度存在的问题
现存的隐性保险制度下,银行独享营运收益,而风险却转嫁给政府,当银行出现经营危机或破产时,存款人在银行的存款均由政府承担赔偿,而对金融机构破产后的债务资金,通常的做法是由当地政府承诺,以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转移支付做担保,中央银行提供再贷款,因此,在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最后贷款人很大程度上代替了存款保险制度,对存款人的保护高于存款保险制度,但是值得关注的是尽管有地方政府承诺,中央银行的再贷款也很难收回,只有通过发行新的货币来弥补或是转嫁成财政负担,如果通过发行新的货币来弥补再贷款的损失,不仅容易造成通货膨胀,且在特定时刻会与国家的经济政策相矛盾,不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
由于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实际上把存款性银行机构置于一个低成本,强有力保障的地位,尤其是在国民经济中占主要地位的金融企业,不利于金融机构间公平有序的竞争,不利于整个经济体系良好快速的运行。
2.实行存款保险制度的优越性
(1)保护中小存款人的利益,提高存款人对存款性金融机构的信任性
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存款人自我保护能力非常微弱,在存款人、金融机构和贷款人的三角体系中,存款人处于不公平地位,因此容易对存款性的金融机构产生不信任。
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以使存款人增强对存款性金融机构的信任感,在危机来临时,也不会发生大的恐慌。
(2)加强对存款性金融机构的监管
我国现有银行体系有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社和城市信用社。
目前主要由中央银行下属的银监会负责监管,但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金融系统蕴藏的风险性不断增加,对银监会的监管发起了挑战,此次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更是对金融业的监管敲响了警钟。
在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后,其任务除了负责对有问题的金融机构负责赔偿,更重要的一项任务是在银监会外加强对有约定义务的存款性金融机构的外部监管。
存款保险机构建立后,它的经营方针就是主动监管,被动赔付。
这样就有利于形成对存款性金融机构全方位的监管,使发生危险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3)有利于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规范金融市场的退出机制,促进银行业公平竞争
在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政府更倾向于向国有银行和大银行提供更多的保护,这就不利于非国有银行和小银行的发展。
与此同时,对问题机构的市场退出,我国金融机构大多采取政府接管或关闭的方式,并没有相关的完善法律法规和规范化的市场退出机制,导致处置过程漫长,应退出的机构往往退而不出。
相反,在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下,各存款性金融机构缴纳一定的保费获得相应的保障,这在某些程度上可以淡化大银行和国有银行的优势,使各银行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公平竞争,从而使市场规律真正发挥作用,优胜劣汰,规范市场的退出机制,提高市场的运作效率。
(4)缓解财政压力
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使国家的宏观运作退出,相应的把市场机制引入金融体系,规范金融市场的运作,参与存款保险的各金融机构缴纳一定保费成立专项基金,用于对出现流动性危机或破产的机构的救助,实现专款专用,达到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目的,不需占用财政资金,从而缓解财政压力,使财政资金更好的为经济建设服务,促进经济发展。
3. 存款保险制度的弊端:
道德风险
从存款人角度来看,存款保险机构为存款人提供保护,增强存款人对存款保险机构的安全感,减少出现挤兑风波的可能性,但容易导致存款人不关心存款机构的经营业绩和安全,追求高收益,从而没有动力去监督投保人,甚至没有积极将存款从潜在风险很大的银行中提出,这样就容易导致一些经营效率低下、监管松懈的商业银行能继续生存,甚至会诱导他们为提高利率吸收更多存款。
另一方面,从各参与投保的金融机构的角度来看,存款人对投保人的监督减少,存款银行会倾向从事高风险高收益的业务,从而加大了金融风险爆发的可能性。
目前存款保险参加方式有三种:
强制参加,自愿参加,强制与自愿相结合。
大部分国家的存款保险制度采用强制参加的方式,即符合存款保险法的金融机构均须参加存款保险制度。
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宜采取强制保险方式。
(八)不同质存款保险制度的区别
存款保险制度是为了保护存款者利益,维护金融体系安全、稳定,将具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当该保险机构的投保成员出现流动性危机或破产、倒闭风险时,由该保险机构在一定限度内向其存款者予以赔付的一种制度。
现实当中,有隐性和显性两种具体形式,它两者各有其优势和缺陷。
1、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优缺点分析
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优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没有相应的机构设置、维持和运转成本,因而维持和运行该制度的成本相对较低。
二是,由于事前并没有明确规则,对于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置完全出于政府或金融主管部门事后的相关决策,这就可以根据具体情形和需要来确定具体的救助方案,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和针对性。
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具有深藏的弊端。
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最大的弊端在于处置和救助金融机构的成本过大。
另外,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保险范围模糊,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出现危机时,国家会对出现危机的金融机构进行救助,实际的保险范围覆盖到证券、信托等各种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几乎所有数额的银行存款帐户,这种存款保险制度是以国家信用为担保的,最终破坏和瓦解了国家信用,加大了金融风险。
2、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优劣分析
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与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相比,其优越性主要在于:
(1)它是预防金融机构危机、解决银行挤兑的一种低成本的方法。
(2)显性存款保险制度较强的法律约束力使其保障程度更高。
(3)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提供了市场化的金融机构退出机制。
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缺陷在于其优越性的发挥受制于其设计本身和制度运行所需要的配套环境。
另外,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运行存在着减弱市场约束的问题,它起到了安全网的作用,使存款者、债权人以及金融监管部门等放松了对金融机构的关注和监督,弱化了金融市场对于金融机构经营的约束力。
三、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模式选择
中国可以借鉴别国经验设计出符合自身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
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从以下几方面选择符合我国国情和经济发展状况的存款保险制度模式。
(一)存款保险组织机构的形式选择
目前各国存款保险机构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种表现模式:
一是以政府为主体建立的存款保险机构,典型的代表是美国;二是在政府协助下,同业间建立存款保险机构,1976年,前联邦德国银行业协会自行计划出资成立存款保险机构,并且制定了存款保险和理赔计划;三是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建立的存款保险机构,如日本的存款保险机构。
相对我国而言,存款保险机构的设立原则是:
把存款保险机构本身所面临的损失风险或损失程度降到最低。
结合我国实际国情,我国存款保险机构的组织形式应该是“官银合办”的形式,这有助于减轻国家负担、对银行机构起到约束作用,增强信誉度。
(二)存款保险范围及方式的确定
依据存款保险的参与方式,存款保险的范围基本上表现出三种形式:
第一种是强制保险,如日本、加拿大等国。
第二种是自愿投保方式,如德国、意大利等国。
第三种是强制与自愿相结合,如美国。
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则必须采取强制的方式。
但根据国际经验,存款保险不一定是全国统一的强制性存款保险。
各类存款机构系统内通过其行业协会组织的存款保险也能发挥作用。
全国性的强制性存款保险可以是一种最低限度的存款保险。
保险费和保险金由相应系统的行业协会自行确定国家有关部门监管下的各类存款机构系统内自组织的存款保险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限度的存款保险要求。
(三)存款保险最高限额的确定
存款保险根据存款保险的保护程度可分为部分存款保险制度和完全存款保险制度。
由于实行完全保护需求的基金规模和赔付金额巨大,大多数国家实行部分保护的存款保险制度。
(四)贷款要素单一,企业需求难以满足
一是,贷款利率缺乏弹性。
二是,贷款期限较为单一。
三是,贷款收放有时违背企业生产规律,未能顾及企业是否具有明显的生产周期和材料采购的季节性规律。
四、对金融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政策建议
(一)整合现有政策形成合力
中央政府可以考虑将国家已经实行的面向各类所有制企业的政府专项基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与国家发改委正在启动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与银行信贷互动衔接,将以上两个基金作为担保基金,而不是直接发放给企业使用,采取类似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模式,以1:
5的比例撬动银行信贷,这样运作,可以实现国家财政政策效益的最大化,还可以实现创新(发展)基金的可持续发展。
(二)财政资金与信贷资金有机结合
对重点扶持的自主创新企业和技术改造项目,实行贷款由地方财政部分贴息扶持。
同时每年从中小企业创造的财政收入中抽出一部分,设立中小科技企业促进专项资金,逐年积累,形成地方科技发展担保基金,按照一定的比例,引导各类商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入。
(三)多渠道满足自主创新企业的金融需求
一是组建地方科技发展银行,专门为中小科技型企业提供配套金融服务。
二是大力创新金融产品。
针对支持企业自主创新信贷产品单一的状况,要对现有信贷品种进行调整、组合,努力扩大贷款抵押、质押面,着力解决创新企业贷款难问题。
充分运用贴近企业需求的其它金融产品,如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贴现及商业汇票等,多方面形成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支持力。
三是提高科技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的贷款利率,以覆盖可能的风险,体现高风险高收益原则,并为以后的风险投资业务探索经验。
(四)加快发展创业风险投资事业
一是国家尽快制定《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配套规章,完善创业风险投资的法律保障体系。
二是地方政府应积极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引导创业风险投资企业投资处于起步期和种子期的创业企业。
三是扩大自主创新的直接融资渠道。
地方政府要制定有效的激励措施,大力启动民间资金,投资高新技术产业。
(五)存款保险费率的设定
在保险费率方面,是选择单一费率还是差别费率。
前者的益处是成本低廉、简单易行,缺点是促使所有的银行都去追求风险,但实际中又很难精确测度各存款机构的风险,进而难以确定费率差别。
因此,对于中国而言,差别费率的征收只能循序渐进。
因为要对不同风险的银行征收不同的保费,两个常用的指标是资本充足率和监管评级,但中国尚未建立起监管评级体系。
同时,任何一个国家在建立存款保险机制的初期都是实行单一费率的,因此,中国初期只能实行简单的差别费率,与分类监管挂钩。
(六)存款保险制度法律的制定及完善
我国的《存款保险法》可以借鉴美国成熟经验,做如下一些规定:
1.将存款保险机构定名为“中国存款保险公司”,为了保证它的独立性,规定该存款保险公司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不以盈利为目的、并与我国银监会平行的金融管理机构;
2.存款保险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是公司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的重大决策和对公司的管理事宜;
3.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由中国人民银行代表、银监会代表、存款机构代表、金融学家等组成;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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