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术监督局责任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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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局责任清单
质量技术监督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责任科室
备注
1
负责拟订提高全区质量水平的发展规划及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与质量技术监督有关的技术规范工作。
负责全区质量宏观管理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当地质量发展规划;推进名牌发展战略;承担全区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
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组织制定全区质量发展规划、实施计划和政策措施,推进质量工作发展。
质量监督科
推进和实施名牌发展战略
实施质量奖励制度。
建立全区产品质量诚信制度建设。
承担全区宏观质量综合统计、分析与通报工作。
承办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有关事宜。
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并提出整改意见。
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稽查队、
承担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
标准化科
2
负责全区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全区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监督抽查等工作,负责全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监督管理产品质量仲裁检验、鉴定,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按分工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组织协调全区有关专向打假活动。
负责全区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监督抽查工作和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工作。
质量监督科
负责全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
指导和协调全区产品质量的行业、专业性监督。
监督管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及仲裁检验、鉴定。
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稽查队
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按照分工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
稽查队
组织协调全区有关专向打假活动。
3
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区标准化工作。
贯彻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订全区的具体实施办法;制订本区标准化工作的规划、计划;指导本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组织制定有关地方标准;在全区组织实施标准,并进行监督;管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监督企业按标准组织生产;管理全区商品条码工作。
管理全区农业标准化、工业标准化和服务业标准化工作。
标准化科
贯彻落实标准化法律、法规和规章。
组织制定全区标准化发展规划。
管理全区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承办全区产品采标认可、采标标志备案。
负责全区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
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的监督管理
标准化科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4
负责统一管理全区计量工作。
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建立和管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依法管理计量器具。
组织全区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监督管理全区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和计量仲裁行为。
贯彻落实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
计量科
建立和管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依法监督管理计量器具。
组织开展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
监督管理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和计量仲裁检定。
对全区的能源计量工作、能效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计量科
增加的职责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四条;2.《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5
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和协调全区认证认可工作,依法对全区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认证认可相关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协调和监督强制性认证和自愿性认证工作,引导企业按国际惯例进行各种认证。
承担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
标准化科
对国家强制性认证和自愿性认证进行监督和管理。
引导企业按国际惯例进行各种认证。
6
承担全区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承担全区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及市场准入有关工作。
质量监督科
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相关质量安全事故。
7
承担综合管理全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的责任,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负责全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保养)、使用(充装)、检验检测和进出口等环节实施安全监察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按规定权限对特种设备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
8
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区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规划、科技发展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组织有关科研和技术引进工作。
拟定全区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规划、科技发展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办公室
开展相关科研、技术引进等工作。
9
承办区政府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承办区政府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办公室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部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安监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2、《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第77号)
某A危险化学品运输公司承接某B公司危险化学品运输业务,为某B公司运输剧毒危险化学品液氯,途径我区某村路段时,槽罐发生破裂,导致液氯外泄,随车押运人员有中毒迹象。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区委区政府立即落实区应急办牵头,迅速启动应急机制。
区环境保护局负责划定剧毒物品液氯污染区域,对事故现场的水域开展环境监测;对事故现场的环境危害程度进行鉴定和风险评估;依法开展剧毒危险化学品的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等工作的调查。
区公安局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的治安秩序,调查剧毒化学品的许可证和道路运输通行证情况,配合环境保护局开展事故的调查工作。
工商部门调查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是否存在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区卫计局负责对事故中有中毒迹象人员的抢救工作。
区交通运输管理局负责对运输企业及运输车辆的资质进行调查。
公安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环保局
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故。
质监局
负责实施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卫计局
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交通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运输车辆及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日常监管。
2
烟花爆竹监管
安监局
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号)
春节前,安监、公安等部门开展烟花爆竹联合执法检查。
根据举报,在某乡镇查获一辆非法运输烟花的集装箱车,当场缴获非法烟花250箱;随后根据线索顺藤摸瓜,在另外一私人住房内,又查获非法储存的烟花240箱。
这批非法烟花属外省一花炮厂生产,其中包含国家早就明令禁止个人燃放的A类礼花弹280箱,内筒最大直径达12厘米。
在这些A类礼花弹的包装上生产厂家却打上B级产品标识,严重误导消费者。
公安机关对非法储运人员进行了行政拘留,对非法运输的驾驶员实施了治安拘留,安监局对非法经营储存当事人实施没收全部非法烟花爆竹产品,并处行政罚款贰万元。
公安局
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质监局
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检查。
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负责流通环节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依法核发营业执照。
3
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监督管理
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负责实施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负责食品安全统一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分工的意见》(冀政办〔2010〕26号)
某地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一家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时,发现甲企业存在两种违法行为:
生产的保健食品已发霉变质,所使用的食品包装物存在质量问题。
有人主张由食药和质监部门分别对企业的两个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有人认为只需对其中任一个行为进行从重处罚。
为此,该地请示了省食药局和质监局,两局的答复完全一致,并要求质监、食药两部门及时通报信息。
根据有关食品监管的职责分工,食药部门对生产发霉变质的食品进行处罚,并将不合格食品包装物生产的有关证据移交给质监部门。
质监局
负责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
林业局
负责经济林产品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农牧局
负责食品环节中食用农产品、初级水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
卫计局
负责食品安全标准、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
工信局
全区食品添加剂工业企业监管
公安局
负责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等领域犯罪案件侦查工作。
城管局
负责对餐饮小摊食品安全监管及区域规划。
各乡镇政府
负责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4
消防产品监管
消防大队
负责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违法行为,并责令更换不合格产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4、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5、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
对一家消防产品生产企业,质检部门负责对生产过程、产品质量、企业标准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销售渠道、产品商标、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的监管,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使用领域进行监管,对不合格产品进行查处,公安经侦、治安部门对违法案件进行查处,对违法份子进行严惩。
质监局
负责生产领域消防产品的监督检查,并对产品强制性认证市场准入资格、工厂生产条件和质量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质量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同时,督促产品质量不稳定企业完善质量保证体系、提升产品质量。
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负责流通领域消防产品的监督检查,对无照经营和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依法进行查处,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公安局
公安经侦、治安部门负责追查检查中发现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犯罪的线索,依法查办违法犯罪案件,依法严惩不法分子,负责追查产供销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犯罪链条,坚决清剿制假售假窝点。
5
车辆超限超载治理
交通局
组织路政等公路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路面执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派驻运管人员深入货站、配载场及大型工程建材、大型化工产品等货物集散地,在源头进行运输装载行为监管和检查,防止车辆超限超载;负责治超检测站点及治超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建立货运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系统及信誉档案,登记、抄告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和企业等信息,并结合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进行源头处罚;调整运力结构,采取措施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货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
将路面执法中发现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通报有关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查处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5、《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596号)
某超限运输检测站在执法过程中查到一辆疑似非法改装并运载剧毒危险品的非法超限运输车辆,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过程中,遭到了该车驾驶员的殴打,该站工作人员立即联系公安、经信、工商、质监、安监等部门联合执法,按照相关部门的职责依法对该车辆的驾驶员和车主进行了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
交警队
加强车辆登记管理,禁止非法和违规车辆登记使用;配合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及治安秩序;组织交警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阻碍执行职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工信局
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监督、检查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查处违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物价局
指导和监督超限超载治理相关收费政策的执行,制定超限超载车辆卸载、货物保管、停车管理等收费标准。
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汽车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拼装、改装汽车企业。
质监局
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定期公布经整治验收合格的承压类汽车罐车充装站单位名单;实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安监局
加强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管,严禁超载、混装;选择主要公路沿线的大中型化工企业作为危险化学品的超载车辆卸载基地;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超限超载发生的特别重大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6
农机产品“三包”有关质量问题监管
农牧局
维修者未按照规定履行三包义务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群众向政府热线反映,其在某维修店维修的联合收割机更换的配件存在质量问题。
区政府组成了联合调查组,经调查,生产厂家生产的收割机配件不合格,生产厂家将配件销售给了经销商,经销商又将这些配件销售给了维修店。
质监局、工商局、农牧局分别对生产厂家、经销商和维修店进行了查处。
质监局
生产者未按照规定履行明示义务的,或通过明示内容有意规避责任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销售者未按照规定履行三包义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宣传咨询服务活动
宣贯《特种设备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开展质量安全、有机产品、认证咨询、能效标识、电梯乘坐安全等知识的讲解;接受群众有关质量安全的咨询;提供产品质量的检测服务以及识假辨假知识的宣贯;受理群众投诉举报等
办公室
6835910
2
“5、20世界计量日”主题宣传活动
宣传计量知识,开展计量惠民服务活动
标准计量科
6835910
3
“6、9世界认可日”主题宣传活动
开展认证认可法规政策宣传服务活动
标准计量科
6835915
4
质量月活动
每年9月,开展全国质量月宣讲服务活动
办公室
6835910
5
12365咨询、举报服务热线
接受群众产品质量及质监有关工作方面的咨询;受理群众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举报
质量监督科
6885910
6
商品条码服务
开展商品条码推广应用工作,提供商品条码技术咨询与服务
标准计量科
6835915
7
计量器具检定
研究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为社会提供量值传递服务
标准计量科、计量测试所
6835910
8
产品质量检验
受理各级政府部门、企业、个人委托的化肥产品、建材产品、标准紧固件等产品的质量检验,按照要求出具检验报告
质检所、省紧固件检测站
6835910
四、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工业产品生产监管
(二)检验机构监管
(三)对认证活动的监管
(四)特种设备安全监管
(五)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日常巡查事项监管
(六)案件查办制度
(七)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一)工业产品生产监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事后监管是质监部门的重要职责,为切实改变“重许可、轻监管”局面,制定如下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针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二)针对消费者关注度高、质量隐患大的产品组织专项检查;
(三)抽取部分获证企业开展现场检查;
(四)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质监局对获证企业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
质监部门对辖区内获证企业的巡查频次每年不少于2次。
质监部门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检验产品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予以记录,其中《获证企业巡查、回访记录》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获证企业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质监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问询,协助检查工作和抽取样品。
(二)质监部门自行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三)获证企业自取得生产许可证之日起,每年度应当向质监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获证未满一年的企业,可以下一年度提交自查报告。
质监部门根据企业的自查报告情况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质监部门不定期进行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加强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事后监管。
(二)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条例规定定期提交自查报告的,基层质监部门应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质监部门对获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符合撤回、撤销、吊销与注销情形的,应依法予以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二)检验机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辖区内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检验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获证检验机构监管主要内容
1.计量认证等资质证书是否有效;
2.新增检验服务项目或发生实质性变化的事项有无申请计量认证;
3.有无超越检验服务项目范围从事检验服务活动;
4.是否经整改合格后从事检验服务活动;
5.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后是否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6.有无伪造、涂改、转让、出租或者出借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7.是否按照有关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从事检验服务活动;
8.有无伪造、变造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检验报告有无重大失误;
9.出具的检验报告是否经授权签字人签署;
10.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和技术方法更改检验报告,更改后是否作出相应的标识或说明;
11.有无未经委托人同意将检验服务转委托给其他检验机构;
12.是否按规定建立检验服务档案;
13.有无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公开检验报告或者数据;
14.有无向社会推荐或者参与推荐产品,有无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15.实施监督检验的抽样人员、抽样方法、抽样数量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16.检验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关键人员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17.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辖区内检验机构每年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二)对检查中有问题的检验机构开展复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检验机构监管程序
1.对本辖区内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检验机构纳入监管的范围,建立“检验机构基本档案”(以下简称基本档案);
2.按照省质监局公布的“河北省通过资质认定检验机构名单”对“基本档案”进行核对,划分为“通过资质认定检验机构名单”和“未通过资质认定检验机构名单”,并进行动态调整;
3.对获证检验机构按照计划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
对发现开展检验服务活动未取得资质的检验机构及时进行查处。
根据检查结果,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对资格处罚(撤消、吊销、暂停)的建议及时上报市局,由市局上报省质监局;
4.根据执法监督结果,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检验机构建立“重点监管检验机构名单”,并加大检查频次。
(二)专项监督检查程序
1.确定监管范围;
2.制定检查工作方案;
3.组织实施检查;
4.后处理。
(三)不定期监督检查程序
根据对检验服务活动举报,质监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检验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并根据检查结果,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对资格处罚(撤销、吊销、暂停)的建议逐级上报,由省质监局实施。
(三)对认证活动的监管
为进一步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愿性认证、有机产品认证等认证活动,加强对企业取得认证证书后的监督检查,制订以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辖区范围内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愿性认证、有机产品认证等认证机构,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愿性认证、有机产品认证等相关认证的企业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认证机构和通过认证的企业(个人)的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规定。
重点为:
(一)认证机构
1、未经依法批准从事的认证活动,所从事认证活动超出批准范围;
2、认证过程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
3、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未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未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
4、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
5、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
(二)取得认证的企业或个人
1、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
2、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3、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4、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
5、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或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
建立辖区内认证企业或个人信息数据库,制订年度检查计划,并开展认证监督检查。
(二)不定期检查。
根据认证机构开展认证活动的信息,对认证活动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三)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举报,对认证机构和取得认证的企业或个人的涉嫌存在违法行为进行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处理
1、依法对认证违法行为实施查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情节严重者,逐级报请国家认监委撤销其批准证书,并由国家认监委予以公布。
(四)特种设备安全监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落实特种设备监管责任,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以下同)、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特种设备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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