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压缩液化气体产品部分教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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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压缩液化气体产品部分教材
编号:
(X)XK13-010
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
(压缩、液化气体产品)
2011年1月19日公布2011年1月19日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压缩、液化气体产品部分)
1总则
1.1为了做好压缩、液化气体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关于电线电缆等12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第16号公告)、《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压缩、液化气体产品划分为4个产品单元、49个产品品种(见表1)。
表1压缩、液化气体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等级及适用范围
单元
序号
产品
单元
品种
序号
产品品种
规格
等级
适用范围
1
不
燃
气
体
1
工业氧(压缩、液化)
/
/
深冷法空分和电解水生产。
2
工业氮(压缩、液化)
/
/
空气分离法生产。
3
纯氮(压缩、液化)
/
/
空气分离净化方法生产。
4
高纯氮(压缩、液化)
/
/
5
超纯氮(压缩、液化)
/
/
6
氩(压缩、液化)
高纯氩
/
深冷法从空气或合成氨尾气中提取净化方法生产。
纯氩
/
7
纯氖
/
优等品
一等品
合格品
空气分离法生产。
8
纯氦(压缩)
/
优等品
一等品
合格品
深冷法从天然气、空气、工厂驰放气中提取生产的瓶装气态氦。
9
高纯氦(压缩)
/
优等品
一等品
合格品
深冷法从天然气、空气、工厂驰放气中提取生产的瓶装气态氦。
10
氪气
高纯氪
/
深冷法空气提取生产的气态氪。
纯氪
/
11
纯氧(压缩、液化)
/
/
空气分离和水电解法生产。
12
高纯氧(压缩、液化)
/
/
13
超纯氧(压缩、液化)
/
/
14
电子工业用气体氮(压缩、液化)
/
/
深冷空分或电化学方法生产,用于超大规模集成电路制造。
15
电子工业用气体氩(压缩、液化)
/
/
深冷法从空气或合成氨尾气中提取净化方法生产,用于电子工业。
16
电子工业用气体氧(压缩、液化)
/
99.998%
99.98%
99.5%
深冷法空分和电解法生产,用于电子工业的化学气相沉积工艺等。
17
电子工业用气体氦(压缩、液化)
/
/
深冷法从天然气、空气、工厂驰放气中提取净化生产,用于半导体制造。
18
氙气(压缩、液化)
高纯氙
/
深冷法空气提取生产。
纯氙
/
19
电子工业用气体氧化亚氮
/
/
用于电子工业的化学气相沉积工艺。
20
工业液体二氧化碳
/
优级品
一级品
合格品
用于化工、铸型、制冷、化纤、农业、科研等。
21
焊接用二氧化碳
/
优等品
一等品
合格品
用于焊接保护。
22
工业六氟化硫
/
/
以硫与氟化和生成并精制生产。
23
电子工业用气体六氟化硫
/
/
以硫与氟反应制备并精制生产,用于电子工业的蚀刻剂、掺杂剂、外延稀释气等。
24
电子工业用气体三氯化硼
/
/
以三氯化硼为原料净化生产,用于电子工业半导体器件和集成电路生产。
25
电子工业用气体氯化氢
/
/
以氢、氯为原料合成或以工业氯化氢为原料净化生产,用于电子工业集成电路生产及金属冶炼、光导通讯和科研等。
26
航空呼吸用氧(压缩、液化)
/
/
以空气分离方式生产、用于航空飞行呼吸及制备潜水呼吸混合气等。
27
稳定性同位素氖气
/
/
纯氖为原料热扩散法生产。
2
易
燃
气
体
28
工业氢
/
优等品
一等品
合格品
主要应用于石油、食品、精细化工、玻璃和人造宝石的制造、金属冶炼、切割以及焊接等行业。
29
纯氢
/
/
用于电子、石化、冶金、科研等领域。
30
高纯氢
/
/
31
超纯氢
/
/
32
电子工业用气体氢
/
/
以氢气为原料净化生产,用于电子工业的还原气等。
33
纯甲烷
/
/
用于化工原料、标准混合气制备、合金掺碳等。
34
电子工业用气体硅烷(SiH4)
/
99.994%
99.95%
用于电子工业。
35
工业用乙烯
/
优等品
一等品
用于聚合、乙烯氧化等用途。
36
工业用丙烯
/
优等品
一级品
用于聚合用途。
37
工业用丁二烯
/
优级品
一级品
合格品
二甲基甲酰胺或乙腈等为溶剂萃取精馏生产。
38
工业用异丁烯
/
优等品
一等品
合格品
甲基叔丁基醚裂解生产。
39
工业用1-丁烯
/
/
以醚化法生产。
40
工业丙烷
95号
/
用于金属加工、雾化、溶剂、高热值燃料。
85号
/
70号
/
41
工业丁烷
95号
/
用于高热值燃料及化工发泡剂。
85号
/
70号
/
42
工业用异丁烷(HC-600a)
Ⅰ型
/
主要用作制冷剂。
Ⅱ型
/
主要用作气雾剂推进剂。
43
焊接切割用燃气丙烷
/
/
用于金属切割和焊接。
44
焊接切割用燃气丙烯
/
/
用于金属切割和焊接。
3
有
毒
气
体
45
电子工业用气体氨
/
/
用于半导体工业氮化硅、氮化镓的化学气相沉积及硅和氧化硅的氮化。
46
电子工业用气体三氟化硼
/
99.999%
99.995%
以氟气和硼单质化合或氟硼酸钠分解工艺制备并纯化生产,用于半导体器件和集成电路生产的离子注入和掺杂。
47
电子工业用气体磷化氢
/
99.9997%
99.999%
99.99%
用于半导体器件和集成电路生产的外延、离子注入和掺杂。
48
电子工业用气体高纯氯
/
/
以工业液氯为原料提纯生产,用于电子工业。
4
混
合
气
体
49
灯泡用氩气
/
/
用于白炽灯充填。
1.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压缩、液化气体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压缩、液化气体产品。
1.4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
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变化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实施动态修订。
1.5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工作机构
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压缩、液化气体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压缩、液化气体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
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压缩、液化气体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压缩、液化气体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安慧里四区16号楼518室
邮政编码:
100723
电话:
010-********
传真:
010-84885009
电子信箱:
hgscb5009@
联系人:
陈瑞英孙琳
2.3危险化学品审查部下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危险化学品气体产品审查分部(简称危险化学品气体分部)。
危险化学品气体分部设在中化化工标准化研究所,配合危险化学品审查部起草《压缩、液化气体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压缩、液化气体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进行压缩、液化气体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气体产品审查分部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33号化信大厦A座309室
邮政编码:
100029
电话:
010-64242960010-64261800
:
010-********
电子信箱:
wxhxpxkz@
联系人:
周玮
2.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压缩、液化气体产品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以及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压缩、液化气体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压缩、液化气体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5压缩、液化气体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1,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
3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3.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
3.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2、附件2)。
3.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
3.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
3.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1、附件2)。
3.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3.7.1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规定,生产列入表1内产品的企业,应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许可程序
4.1申请和受理
4.1.1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危险化学品”,“产品名称”栏填写“压缩、液化气体”,“产品单元”栏按表1的“产品单元”栏填写,“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栏按表1的“产品品种”、“规格”、“等级”栏填写。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4.1.1.2营业执照复印件。
4.1.1.3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1.4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获证企业名称变更、迁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应提供新换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1.1.5《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申请书电子文本(Excel)》(从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产品质量监督”页面“生产许可”栏目下载)。
4.1.1.6《危险化学品销售渠道和产品流向明细表》。
4.1.1.7县级(含)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复印件。
4.1.1.8对于采用非典型工艺的企业,提交工艺流程及说明。
4.1.1.9法律、行政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
4.1.2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产品标准中有批量规定的按相应产品标准规定执行;产品标准中没有批量规定的,以15天的生产量为一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合格证上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
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企业实地核查
4.2.1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
4.2.2被核查企业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委派1名观察员参加,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4.2.3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4.2.4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压缩、液化气体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4)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
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
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5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4.2.6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4.2.7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
4.2.8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2.9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10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压缩、液化气体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5.1)抽封样品,填写《压缩、液化气体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表6)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4.3.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自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
对于易污染的高纯气体、管道或罐装液态产品,可由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检验机构不得使用机构外人员实施现场检验,也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
4.3.3检验机构应当自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3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5)。
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
4.3.4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
4.3.5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3.6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审定与发证
4.4.1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4.4.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符合发证条件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4.4.3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0日内,负责在网络等媒体上公告其审批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信息,并将信息通报有关部门。
4.5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
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直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所属单位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核查。
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4.5.4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审查要求
5.1企业生产压缩、液化气体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见表2)
表2压缩、液化气体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产品
单元
序号
产品品种
产品标准及名称
相关标准及名称
不
燃
气
体
1
工业氧(压缩、液化)
《工业氧》GB/T3863-2008
1.GB7144-1999《气瓶颜色标志》
2.GB16804-1977《气瓶警示标签》
3.GB17264-1998《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4.GB17265-1998《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5.GB14194-2006《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6.GB14193-2009《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7.GB5099-1994《钢质无缝气瓶》
8.GB/T3723-1999《工业用化学品采样安全通则》
9.GB/T6681-2003《气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10.GB15258-1999《化学危险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11.GB16483-2000《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
12.《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9)
13.《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1996)
14.JB/T5905-2000《真空多层绝热低温液体容器》
15.JB/T6897-2000《低温液体运输槽车》
16.JB/T6897-2000《低温液体储运设备储运安全规则》
17.GB50030-1991《氧气站设计规范》
18.GB16912-2008《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
19.GB50177-2005氢气站设计规范
20.GB5842-2005液化石油气钢瓶
21.GB17267-1998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注:
1)1-7仅适用于瓶装产品;
2)19仅适用于氢气产品;
3)20、21仅适用于丙烷、丙烯、丁烷、丁烯类产品。
2
工业氮(压缩、液化)
《工业氮》GB/T3864-2008
3
纯氮(压缩、液化)
《纯氮、高纯氮和超纯氮 》
GB/T8979-2008
4
高纯氮(压缩、液化)
5
超纯氮(压缩、液化)
6
氩(压缩、液化)
《氩》GB/T4842-2006
7
纯氖
《纯氖》GB/T17873-1999
8
纯氦(压缩)
《纯氦》GB4844.2-1995
9
高纯氦(压缩)
《高纯氦》GB/T4844.3-1995
10
氪气
《氪气》GB/T5829-2006
11
纯氧(压缩、液化)
《纯氧、高纯氧和超纯氧 》
GB/T14599-2008
12
高纯氧(压缩、液化)
13
超纯氧(压缩、液化)
不
燃
气
体
14
电子工业用气体氮(压缩、液化)
《电子工业用气体氮》
GB/T16944-2009
15
电子工业用气体氩(压缩、液化)
《电子工业用气体氩》
GB/T16945-2009
16
电子工业用气体氧(压缩、液化)
《电子工业用气体氧》
GB/T14604-2009
17
电子工业用气体氦(压缩、液化)
《电子工业用气体氦》
GB/T16943-2009
18
氙气(压缩、液化)
《氙气》GB/T5828-2006
19
电子工业用气体氧化亚氮
《电子工业用气体氧化亚氮》
GB/T14600-2009
20
工业液体二氧化碳
《工业液体二氧化碳》
GB/T6052-1993
21
焊接用二氧化碳
《焊接用二氧化碳》
HG/T2537-1993(2009)
22
工业六氟化硫
《工业六氟化硫》
GB/T12022-2006
23
电子工业用气体六氟化硫
《电子工业用气体六氟化硫》GB/T18867-2002
24
电子工业用气体三氯化硼
《电子工业用气体三氯化硼》GB/T17874-1999
25
电子工业用气体氯化氢
《电子工业用气体氯化氢》GB/T14602-1993
26
航空呼吸用氧气(压缩、液化)
《医用及航空呼吸用氧》
GB8982-2009
27
稳定性同位素氖气
《稳定性同位素氖气》
HG/T3789-2005
易
燃
气
体
28
工业氢
《氢气第1部分:
工业氢》
GB/T3634.1-2006
29
纯氢
《纯氢、高纯氢和超纯氢 》
GB/T7445-1995
30
高纯氢
31
超纯氢
32
电子工业用气体氢
《电子工业用气体氢》
GB/T16942-2009
33
纯甲烷
《纯甲烷》
HG/T3633-1999(2009)
34
电子工业用气体硅烷(SiH4)
《电子工业用气体硅烷(SiH4) 》
GB/T15909-2009
35
工业用乙烯
《工业用乙烯》
GB/T7715-2003
36
工业用丙烯
《工业用丙烯》
GB/T7716-2002
37
工业用丁二烯
《工业用丁二烯》
GB/T13291-2008
38
工业用异丁烯
《工业用异丁烯》
SH/T1726-2004(2009)
39
工业用1-丁烯
《工业用1-丁烯》
SH/T1546-2009
40
工业丙烷
《工业丙烷、丁烷》
SH/T0553-19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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