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第三方安全卫生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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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第三方安全卫生管理规定
第三方安全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本公司为防止职业灾害,维护设备安全,特订定本规定。
第 二 条 第三方(即承揽人、再承揽人)除应遵守「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及有关附属法规外,并须遵守本公司安全卫生有关规章之规定。
第三条除本要点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七条至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六条所称第三方,仅指与本公司订约之第三方外,其他条文所称第三方,包括与本公司订约之第三方所分包或转包之厂商。
如有再分包或再转包者,亦同。
本要点所称分包商或转包商,包括再分包商或再转包商。
第四 条 第三方于投标前应对工作内容及环境进行了解,并依合同执行单位施工说明之安全卫生软硬件要求,估算安全卫生费用后投标。
第三方与本公司订约后,合同执行单位应于开工前召开「工作安全会议」,告知第三方有关工作环境、危害因素暨安全生产法及有关安全卫生规定应采取之措施;未告知前不得开工。
第三方应针对参与工作之人员、机具、材料及环境,进行危害辨识及风险评估,并将风险评估报告,送合同执行单位审查合格后,方得开工。
如风险评估结果列为不可接受风险作业或属经安全卫生处指定之高危害作业项目者(以下简称高危害作业),第三方须同时指定所应实行之危害防止措施,如指派现场安全卫生监督人员(以下简称安卫监督人员),制定安全工作程序、危害防止计划等
第五 条 第三方须为其所雇用之劳工依法投保工伤保险,如因职业灾害而致死亡、残废、伤害或疾病时,应负全部工伤保险赔偿责任或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 条 第三方之人员或其分包商、转包商之人员,如有侵害本公司或本公司人员权益之情事,该第三方应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第七 条 第三方于雇用之劳工在本公司所辖区域内,发生工伤工亡等意外事故时,应立即通报本公司安全卫生处,并于一小时内向日照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案;如发生(现)火警,应立即通知消防部门请求支持。
公司所辖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以外之工伤工亡等意外伤害事故或非伤害事故时,应立即通报本公司合同执行单位。
前两项第三方应接受本公司之调查及出席事故检讨会议。
第八 条 第三方雇用之劳工发生职业灾害,而需本公司提供救护车者,该第三方应派员护送至伤者或护送人员指定之当地医院,如该第三方无人护送,本公司得视情况派员协助处理,但后果仍由伤者及该第三方负责。
第 九 条 第三方雇用之劳工未经本公司辖区单位管制区域主管允许,不得擅自进入辖区单位管制区域。
第二章 劳工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及其他安全监督人员
第 十 条 第三方应设置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单位及人员,并将劳工安全卫生人员之资格证件复印件留存备查。
第十一条 第三方应于每一承揽合同(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揽合同等),设置劳工安全卫生人员一人以上,依第十二条规定执行安全卫生管理业务。
但经合同执行单位评估无高危害作业顾虑,经本公司直属一级主管核准后,得兼任同一厂(处)区域内其他二个以内合同之劳工安全卫生人员。
第三方于承揽本公司工作开工前,应将其劳工安全卫生人员之资格证件及以该公司名义参加劳保之证明复印件,送本公司合同执行单位备查。
第三方变更劳工安全卫生人员时,亦同。
第三方之劳工安全卫生人员,不得兼任其他事业单位之劳工安全卫生人员。
第十二条 第三方之劳工安全卫生人员应每日作业前与本公司合同执行单位或辖区单位人员保持联系并签到,接受其安全卫生指导与建议,且应依据法令规定订定及执行下列劳工安全卫生管理计划项目:
一、工作环境或作业危害之辨识、评估及控制。
二、机械、设备或器具之管理。
三、危险物与有害物之标识及通识。
四、有害作业环境之采样策略规划与测定。
五、危险性工作厂所之制程或施工安全评估事项。
六、采购管理、承揽管理与变更管理事项。
七、安全卫生作业标准之订定。
八、定期检查、重点检查、作业检点及现场巡视。
九、安全卫生教育训练。
十、个人防护具之管理。
十一、健康检查、健康管理及健康促进事项。
十二、安全卫生信息之搜集、分享与运用。
十三、紧急应变措施。
十四、职业灾害、虚惊事故、影响身心健康事件之调查处理与统计分析。
十五、安全卫生管理记录与绩效评估措施。
十六、其他安全卫生管理措施。
劳工安全卫生人员执行前项业务时,应留存纪录备查,若劳工安全卫生人员因故无法执行前项业务时,第三方应指派合格人员代理为之。
第十三条 第三方之工地负责人(施工组长)或其代理人每日应执行下列事项:
一、巡视每一负责工地至少一次。
二、作业前向合同执行单位人员报到。
第三方须责成所属人员或其分包商、转包商所属人员填写工作日报表,作为安全工作之交办及考核事项凭证,该日报表须保存至合同期满或终止为止,但发生事故之合同,其行政及民、刑事责任于合同期满或终止时仍未处理完毕者,与事故有关之部分应保存至行政及民、刑事责任处理完毕为止。
第十四条 第三方承揽之合同如包括高危害作业,应于每一高危害作业区,设置安卫监督人员一人以上,依第十五条规定执行安全卫生监督业务。
前项安卫监督人员,应取得安监部门颁发的安全管理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安卫监督人员,于高危害作业上工前,应确认现场工作人员之精神状况是否适宜从事高危害作业。
必要时,应在适当场所地面画一10米长、10公分宽之白线,要求精神状态有疑问之人员循线行走。
如有无法笔直走完全程,或行走时身体摇晃倾斜、步伐不稳者,应予纪录并禁止其上工作业。
安卫监督人员,应于高危害作业期间配戴红色臂章(式样如附件一),全程在场监督现场施工状况,并督导现场工作人员依法令规定确实有效执行下列安全卫生管理事项:
一、工程施工设备、设施、机具、工具、防护具等使用前之自动检点。
二、工程施工安全规定之遵守。
三、环境危害之确认及应采取措施之执行。
四、工程施工安全防护具之确实使用。
第十六条第三方从事依法需设置作业主管之作业时应设置作业主管一人并配戴绿色臂章(式样如附件二),于该作业施工期间全程在场执行职务。
前项所称依法需设置作业主管之作业,系指高压气体作业、缺氧作业、施工架及施工构台组配作业、钢构组配作业、挡土支撑作业、模板支撑作业、露天开挖作业、有机溶剂作业及特定化学物质作业。
第三章 工作安全会议与共同作业协议组织
第十七条 「工作安全会议」由四级主管以上人员或项目工程师担任会议主席,召集辖区单位人员、第三方之工地负责人或施工组长、第三方之劳工安全卫生人员及安全受外包工作影响之邻近单位人员参与开会。
必要时得请安全卫生处及总务处事业关系组人员参加。
第十八条 「工作安全会议」内容至少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第三方所雇用劳工之活动范围、工地进出路线及交通工具之停放地点。
二、第三方应遵守之安全卫生法令及规章。
三、依该地区之特别情况或该工作之特殊性质,须特别注意之工作安全卫生事项,以及为保护附近设备所需采取之临时措施。
四、「禁止操作卡」或类似标志之悬挂、安全锁、工作许可证等之确认。
五、确认权责之划分。
六、确认施工说明书或风险评估表有关安全卫生规定。
七、事先告知工作场所环境、危害因素以及应采取之安全卫生措施。
依前项第七款告知后,于合同期限内如有下列情事之一时,应即以书面告知第三方:
一、作业现场环境因地震、火灾或停电而发生明显重大变化。
二、作业现场发生重大工安意外事故复工前。
三、作业现场因故停工达二个月以上复工前。
四、增加或变更第三方或其分包商、转包商之作业项目,且其作业安全管制未于相关会议内完整考虑者。
五、作业地区不同或作业性质差异性大,未能于相关会议讨论周全者。
六、被本公司合同执行单位人员、辖区单位人员或安全卫生工程师查核发现有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所定有立即发生危险之虞之情事者。
七、其他因本公司作业环境改变致危害因素增加而须告知之情事。
第十九条 「工作安全会议」纪录(附件三)经合同执行单位二级主管及厂(处)长核签后,应复印分送出席人员所属单位。
第三方应将会议纪录复印件列为开工报告之附件。
第二十条 本公司与第三方共同作业时,应由辖区单位或辖区单位与合同执行单位协商采取下列必要措施:
一、设置协议组织,并指定工作场所负责人,担任指挥及协调之工作。
二、工作之连系与调整。
三、工作场所之巡视。
四、相关承揽事业间之安全卫生教育之指导及协助。
五、其他为防止职业灾害之必要事项。
前项第一款之协议组织,由辖区单位或辖区单位与合同执行单位协商召集,成员包括合同执行单位及辖区单位人员、第三方及其工地负责人、施工组长、劳工安全卫生人员,及安全受该共同作业影响之邻近单位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协议、告知下列事项:
一、安全卫生管理计划。
二、劳工作业安全卫生及健康管理规范。
三、安全卫生自主管理之实施及配合。
四、从事动火、高架、开挖、爆破、高压电活线等危险作业之管制。
五、对进入密闭空间、有害物质作业等作业环境之作业管制。
六、电气机具入厂管制。
七、作业人员进场管制。
八、变更管理事项。
九、划一危险性机械之操作信号、工作场所标识(示)、有害物空容器放置、警报、紧急避难方法及训练等事项。
十、使用打桩机、拔桩机、电动机械、电动器具、轨道装置、乙炔熔接装置、电弧熔接装置、换气装置及沉箱、架设通道、施工架、工作架台等机械、设备或构造物时,应协调使用上之安全措施。
十一、对于第一次参与共同作业之第三方,告知工作场所环境、危害因素以及应采取之安全卫生措施。
如发生第十八条第二项各款情事之一者,亦同。
十二、其他认有必要之协调或告知事项。
前项第十一款后段所定应告知事项,如有于开会前先行告知之必要者,应即以书面告知第三方。
二个以上第三方共同作业而本公司未参与共同作业时,合同执行单位应指定第三方之一负责采取第一项各款之必要措施。
第二十一条 二家以上第三方共同承揽工作或工程时,应互推一人为代表,负雇主防止职业灾害之责任。
第四章 安全卫生之督导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第三方自备之机器工具及安全装置等设备,须符合有关法令规定,本公司合同执行单位及辖区单位人员与安全卫生工程师认为不合规定者,得令其停工,并移离工作现场。
第二十三条第三方自备之移动式起重机(吊杆卡车)吊升荷重必须为三公吨以上,入厂前应备「检查合格证」正本及「操作人员合格证明」正本,移动式起重机(吊杆卡车)并应安装吊杆未定位警告装置,于门哨查核合格后,始能入厂作业。
第二十四条 第三方如于特殊危险环境工作时,应依照本公司工作许可管理规定,申请签发工作许可证,于取得工作许可证后始得进入该环境中工作。
第二十五条 第三方所承揽工作之环境与安全卫生事项,除本公司之施工设备内外及邻接设备之毒害、着火、危险环境,由本公司有关单位加以处理改善或依合约规定指导第三方处理改善,复经合同执行单位人员、第十一条所定劳工安全卫生人员之会检后移交第三方者外,概由第十一条所定劳工安全卫生人员监管维持,并于施工完毕后立即清理工作现场,办理剩料退库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合同执行单位及辖区单位人员与安全卫生工程师,对于第三方之安全卫生措施,有随时检查、纠正之权责。
必要时应以备忘录警告纠正或命令停工加以改善,若有立即发生危险之虞,任何人皆有纠举之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七条 第三方推行劳工安全卫生遭遇困难时,得经本公司合同执行单位人员要求,由各厂处安卫规划工程师或安全卫生处提供数据或协助解决。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安全卫生处,对于第三方之安全卫生工作,负有指导纠正之权责,第三方应接受其指导与纠正,不得拒绝。
第二十九条 第三方对于各项天然灾害及火灾,除应自行妥善防范外,并应配合本公司需要,做好一切防范措施。
第三十条 本公司所举办有关第三方安全卫生之会议,第三方工地负责人或施工组长及劳工安全卫生人员均应参加,不得拒绝。
第三十一条 第三方于雇用劳工时,应依法实施一般体格检查,并对在职劳工定期实施包括胸部X光(大片)摄影检查之一般健康检查。
对于从事特别危害健康作业者,应于其受雇或变更作业时,依法实施特定项目之特殊体格检查,并对在职劳工定期实施特定项目之特殊健康检查。
上述体格检查或健康检查,应由主管机关指定之劳工体格及健康检查医疗机构(下称医疗机构)之医师为之。
第三方雇用之劳工于实施一般体格检查或一般健康检查后,若经医疗机构通知疑似感染或确定感染法定传染病者,第三方应立即收回该员之人员出入证,以管制该员于复检确认未受感染或痊愈之前,不得进入本公司工作,并应立即转知合同执行单位。
经主管机关通知或由其他管道知悉雇用之劳工疑似感染或确定感染法定传染病者,亦同。
第三方应担保进厂人员无使用法定禁用毒品,并善尽调查义务,相关资料应由第三方之工地负责人或施工组长妥善保管,以供本公司随时抽查,如抽查发现无相关切结与查证纪录者,本公司得限制该第三方人员入厂。
第三方并应确保取得之个人资料,均已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第三方对于雇用之劳工,应施以从事工作及预防灾变所必要之安全卫生教育、训练。
第三十三条 第三方应为下列人员办理安全卫生教育训练72小时:
1、新进人员。
2、离职后重新雇用之人员。
第三方人员自受过前项训练时起,每年应再接受安全卫生处认可之工安教育训练24小时。
未依前二项规定受训者,合同执行单位应依厂商人员出入证、车辆通行证申请及使用要点之规定,管制其人员出入证或临时工作证之申请。
本公司并得视第三方推行安全卫生状况,于必要时,举办有关第三方人员之安全卫生训练,第三方应依通知派员参加,不得拒绝。
第三十四条 第三方对从事下列特殊作业之劳工,应指派经过特殊作业安全卫生教育、训练,并取得证明之人员担任:
一、小型锅炉操作。
二、荷重一公吨以上堆高机之操作。
三、吊升荷重未满三公吨之固定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及人字臂起重杆之操作。
四、以乙炔熔接装置或气体集合装置从事金属之熔接、熔断或加热之作业。
五、使用起重机具从事吊挂作业。
六、辐射设备之装置管理及操作。
七、使用吊笼从事清洗、维修、施工等作业。
八、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作业。
第三十五条 第三方对从事下列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危险性机械或设备操作之劳工,应指派经中央主管机关认可之训练或经技能检定之合格人员担任:
一、吊升荷重在三公吨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及人字臂起重杆。
二、锅炉(小型锅炉除外)。
三、容量达危险性机械设备安全检查规则规定之第一种压力容器。
四、容量达危险性机械设备安全检查规则规定之高压气体特定设备。
五、容量达危险性机械设备安全检查规则规定之高压气体容器。
六、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危险性机械或设备。
第三十六条 第三方雇佣女工、未满十八岁者应当满足《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第三方使其劳工从事重体力劳动作业及特别危害健康作业时,应依《职业病防治法》之规定,实施劳工健康是否适任其现职作业之管理,并遵守相关安全生产法令规定。
第三十八条第三方对劳工于高差1.5米以上之场所作业时,应设置能使劳工安全上下之设备。
非固定设置之施工架的垂直式爬梯,其高度达2.0米以上者,应设置垂直安全母索。
第三十九条 第三方不得使用非法之拼装车辆参与工程(事)、作业与货物运输。
第四十条 第三方或其雇用之劳工不慎发生火警之失火责任,及造成本公司之损失(包括由本公司支持之灭火器材),均由肇事之第三方负担。
第四十一条 第三方发生安全疑难时,除应尽速连系合同执行单位外,如属劳工安全卫生事项,应立即通知安全卫生处;如属人事安全事项,应立即通知保卫处请求协助解决。
第四十二条 第三方载运废弃物、弃土、资源化副产品或其他散装物料之车辆、机具,于进出厂区或于厂内行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所载运物料之任何一点,均应低于车屏顶线高度。
二、载运过程不得有物料飞散、掉落,或有污泥、污水自车屏溢出情事。
三、所载运物料若有飞扬之虞,应加盖帆布,并将帆布罩拉紧。
四、载运石灰应使用密闭式车辆、机具。
五、载运废钢之车辆、机具,于起载前应将所载废钢整理、压实及固定妥当。
六、载运弃土及污泥之车辆、机具,应先将车体、轮胎清洗干净后,始得驶出厂区。
第四十三条 第三方载运废弃物、弃土或资源化副产品之车辆、机具,于举起车斗装、卸料品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注意现场指挥手势。
二、注意卸料地点之松软边坡及坑洞。
三、卸料时不得离开驾驶座位。
四、注意卸料地点是否已无人及重要设施、车辆上方及附近是否有架空电线管路等线路,必要时应要求派人指挥。
亦不得勉强通过低垂(荡)之供电线路,以免发生感电事故。
五、大型车辆倒车时若视线不良,应下车查看后方情形,无安全顾虑时再行倒车,或要求派人指挥。
第四十四条 第三方载运易燃、易爆或毒性等废弃物,于装、卸料品时应依其特性采取必要之安全步骤及措施,并随车携带紧急联络电话、所装载物品之物质安全数据表(MSDS)及紧急应变处理办法之说明。
第四十五条 第三方载运易燃、易爆或毒性液化气体、液体之槽车,应依安全生产法令之规定,装设防止意外泄漏之安全措施。
于装、卸料品时并应依下列步骤实施:
一、将手煞车拉起,取下钥匙交管理人员或放置于规定处所,并加放楔木挡于车轮前,再依规定做好接地、连接及装妥软管及装、卸料品等步骤。
二、于装、卸料品后,应确实关断储槽及槽车间阀门,抽除软管内残气,将输送管拆卸妥当,并经储槽管理单位人员确认后,始得取出楔木,取回钥匙后,驶离储槽区。
第 五 章 罚则
第四十六条 第三方及其雇用之劳工于本公司内工作,违反安全生产法规或本公司安全卫生规定者,除本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要点或其他规章另有罚则外,依下列规定处罚第三方或对违规者处以禁止上工、暂时或永久禁止入厂之处分:
一、从事设备管路开封作业、局限空间作业、动火管制区内之动火作业、特殊高架作业、地下开挖作业、活电作业或活线近接作业及其它经辖区单位确认有必要申请工作许可证之作业,而未依「工作许可管理规定」申请签发工作许可证、违反动火管制规定径行施工者或从事高架作业时未采取任何防坠措施(个人未使用安全带者除外)者,个案合约第一次扣除工程款人民币五万元,并停止该类个案工作承揽权三个月,且于本公司网站公告停权讯息;同一合同第二次以上违规扣除工程款六万元,并得终止合同。
长约第一次扣除工程款五万元,第二次扣除工程款六万元,第三次停止承揽权一年,第四次终止该合同。
违规者第一次停止入厂工作三个月,并对其施工组长及安全卫生监督人员处予相同之处分,同一人第二次违规永久不得进厂工作,其施工组长及安全卫生监督人员处以停止入厂工作六个月。
二、协力人员未依法令或本公司规定实施巡视或签到签认者,每次扣除工程款一千元;如冒名顶替、伪造或变造签到、蓄意制作不实纪录或冒名代写纪录者,每次扣除工程款二千元。
同一人第二次违反停止入厂半年,第三次违反永久不得进厂工作。
三、未依法取得检查合格证(含逾有效期限仍使用者)或相关证照仍执行作业者,每一人次或每一机具扣除工程款六千元。
四、机械、设备、车辆机械,未依法或本公司规定标示或设置安全装置、警报装置(含已失去效用)者,每一缺失扣除工程款六百元。
五、于不可接受风险作业或属高危害作业之危害防止计划尚未经合同执行单位审查合格前,即径行施工者,每次扣除工程款二千元,并下令停工。
六、使女工、未满十八岁者及妊娠中或产后未满一年之女工担任《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所定之工作者,每人次扣除工程款六千元,并视情节轻重,通知辖区劳动检查机构处置。
七、未依规定加入「共同作业协议组织」及出席共同作业协议组织会议者,每次扣除工程款二千元。
八、未对其工作人员实施从事工作及预防灾变所必要之安全卫生教育、训练,或未参加本公司举办之安全卫生教育训练及相关之安全卫生管理会议者,每次扣除工程款六百元。
九、未参加前二款以外,本公司召集之安全卫生会议者,每次扣除工程款六百元。
十、未依规定使用必要之安全卫生护具或未依规定于安全卫生护具上标示者,每人次扣除工程款六百元。
十一、于厂区内乱吐口香糖、乱丢烟蒂者,或未遵守车辆、机具、物料之放置、整理或废弃物分类清理等规定者,或在「指定吸烟区」外吸烟者,或任意躺睡而影响作业安全者,每人次扣除工程款六百元。
如造成环境脏乱经本公司径行雇工处理者,并应负担所有清理费用。
十二、工作中饮用或携带含酒精性饮料者或经酒测后吐气有酒精反应者,除令其离厂,当日不得再进厂工作外,同一合同一年内第一次每人次扣除工程款一千元,第二次每人次扣除工程款二千元,第三次起每人次扣除工程款四千元。
同一人违犯达二次者,永久不得进厂工作。
十三、有赌博行为者,每人次扣除工程款二千元;并令参与赌博者离厂,当日不得再进厂工作。
同一人违反达二次者,永久不得进厂工作。
十四、有斗殴、施暴或恐吓行为者,每人次扣除工程款二千元,并永久不得进厂工作。
十五、施用毒品经查获者,每人次扣除工程款四千元,并永久不得进厂工作。
十六、未依规定设置安全卫生设施或安全卫生设施破损未修补,即径行作业者,每次扣除工程款一千元。
十七、故意使安全防护设施失去效用,而无其他替代防护措施者,每人次扣除工程款六千元。
同一人一年内违反达二次者,停止入厂工作六个月,一年内违反达三次者永久不得进厂工作。
十八、高架作业未系挂安全带者,每人次扣除工程款二千元。
同一人一年内违反达二次者,永久不得进厂工作。
十九、使用未满三公吨之移动式起重机(吊杆卡车)入厂作业者,每次扣除工程款二千元,并立即停止作业驱逐出厂。
二十、违反高空工作车安全作业标准,每次扣除工程款一千元。
二十一、违反移动式起重机(吊杆卡车)吊挂搭乘设备搭载或吊升人员作业标准,每次扣除工程款一千元。
二十二、从事各式施工架搭设、拆卸作业人员,未领有W6发给之检定合格识别证者,每人次扣除工程款六百元。
二十三、从事高危害作业时,无安卫监督人员在场监督指挥作业者,每次扣除工程款一千元。
二十四、违反第三方电焊机使用管理作业要点,或使用不合规定之电焊机者,每次扣除工程款一千元。
二十五、交流电焊机未设置自动电击防止装置,或已设置但未使用或其功能损坏、失效者,每次扣除工程款六千元。
二十六、未使用制式电器插头而直接以电线之铜线插入插座使用、电源线有破损致铜线裸露而未予以适当包覆或插座有破损有令人发生感电之虞者,每次扣除工程款一千元。
二十七、违反增减用电及加入系统作业要点,每次扣除工程款一千元。
二十八、临时用电设备,为防止因漏电而发生感电危害,未于各该电路设置感电防止漏电断路器者,每次扣除工程款一千元。
二十九、载运废弃物(含废钢、弃土、易燃、易爆或毒性等废弃物或资源化副产品)违反相关规定者,每次扣除工程款一千元。
三十、载运易燃、易爆或毒性液体、液化气体,于装、卸料品违反相关规定者,每次扣除工程款二千元。
三十一、未经许可擅自转动、开启厂内设备、开关或阀、盲封者,每次扣除工程款六千元。
三十二、擅自以设备、管路充作工作架台、支撑架、吊架或其他用途使用者,每次扣除工程款二千元。
三十三、未经许可擅自取用本公司之消防灭火设备,或开启消防水做非消防用途使用者,每次扣除工程款一千元。
三十四、未经许可擅自进入管道间、高(低)压电气室、机房或其他管制区域者,每人次扣除工程款一千元。
三十五、对在职劳工实施一般健康检查之项目未包括胸部X光(大片)摄影,或未依劳工健康保护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健康检查结果异常者配置适当之工作者,每人次扣除工程款六百元。
三十六、未管制疑似感染或确定感染法定传染病之劳工于复检确认未受感染或痊愈之前,进入本公司工作者,每人次扣除工程款二千元。
三十七、违反本要点第七条第二项规定者,依情节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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