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馆藏品二维影像技术规范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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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藏品二维影像技术规范试行
博物馆藏品二维影像技术规范
(试行)
1.文物传统影像的技术要求:
1.1基本技术要求
1.1.1主体突出,背景干净。
1.1.2为保证影像信息含量,被摄体应尽量充满画面。
1.1.3注意视点的选择,减少影像透视产生的视差。
1.1.4为了色彩还原的准确性,应该保证拍摄光源的色温与胶卷相一致。
1.1.5一级藏品应当采用120片幅以上的相机拍摄。
二级以下(含二级)藏品可以用135相机拍摄。
1.1.6用于数值化的银盐化学胶片应该采用彩色反转片。
防止二次校色误差。
1.2立体藏品拍摄要求
1.2.1主题图案清晰。
仅有一幅影像时,要选取主要代表面。
1.2.2器型完整,无明显的俯仰变形。
1.3平面藏品拍摄要求
1.3.1布光均匀,画面内无明显亮度差别。
l.3.2尽量用一幅画面记录平面文物的影像。
必须以接片形式记录时,胶片上画面的接口重叠部分不得小于0.5厘米。
1.3.3胶片平面与被摄物平面保持平行,保证画面无畸变。
2.藏品数码影像技术要求
2.1藏品数码影像采用RGB真彩色模式的位图表示法。
2.2藏品数码影像每个原色的灰度等级不低于64级(26)。
2.3藏品间接数值化采集数码影像时,所用扫描设备的光学分辨率不小于600dpi
2.4藏品直接数值化采集数码影像时,每帧不小于150万象素。
2.5交流用藏品数码影像采用JPEG格式压缩,压缩比不超过10:
1。
3.名词解释:
3.1传统影像:
系指采用银盐化学胶片记录的影像信息。
3.2数码影像:
系指采用数码形式记录的影像信息。
藏品数码影像是文物影像的数字化表现形式,是计算机储存、检索和交流的基础。
包括用数值化技术直接拍摄所得和传统影像扫描数字化后得到的数码信息。
也称为“数码图象”、“数字图象”、‘‘数值化图象”。
3.3立体藏品:
主要以三维形体体现价值的器物类藏品。
如陶瓷类、青铜类、石刻等。
3.4平面藏品:
以二维形象来体现价值的藏品。
如绘画类、碑帖类等。
3.5位图表示法:
将一帧影像划分成为一张栅格,每一格称之为一个象素。
把每个象素的光度值(亮暗或彩色)单独转化为一个或一组二进制数据来记录的影像表示方法。
位图表示法最适合彩色、阴影或形状变化复杂的影像。
真实对象的高质量数码影像通常采用位图表示法。
3.6矢量表示法:
用一系列的线段或其他造型描述一帧数码影像的方法。
其中某些区域可能用均匀的或者带深浅的阴影、彩色填充。
矢量表示法适合于线型图、造型图,以及彩色简单的动画图形。
3.7分辨率:
将影像分割成为栅格时的精度。
其单位为每英寸点数。
记作dpi.
3.8RGB真彩色模式:
通过加以不同的红、绿、蓝三种纯色彩的光度比例来产生大范围的办法。
又称为“加型色彩”模式。
3.9灰度:
灰度是每一种纯色彩的光强度指标。
光强度的数值化通常称为灰度的量化。
灰度从亮到黑分成为若干级,一般都是2的幂数。
如16级、64级、128级等。
3.10JPEG格式:
世界标准化组织“联合摄影师专家组”(JointPhotographicExpertsGroup)制定的对采用位图表示法的数码影像的压缩算法。
3.11压缩比:
数码影像文件在压缩前后的长度比值。
4.数值化方式
4.1直接数值化:
采用数码相机、数字摄像机、扫描仪等数字化设备对藏品直接拍摄获得数值化信息。
4.2间接数值化:
藏品的传统影像胶片、照片、图版等媒体经扫描仪数字化后获取藏品数值化信息。
附录—
编制说明
1.制定的目的
近几年来,计算机在全国博物馆工作中普遍应用,博物馆藏品信息的管理和利用,正在成为博物馆基础性业务工作和博物馆学的重要研究课题。
目前,博物馆行业仍然没有全国统一的藏品信息管理标准。
为了有效地建立博物馆藏品信息管理系统,需要制定与之相关的规范和标准。
《博物馆藏品信息指标体系规范(试行)》和《博物馆藏品二维影像技术规范(试行)》(以下简称本规范)主要为解决藏品信息数据名称不统一而制定的。
本规范为全国博物馆藏品信息处理与交换所需要的基本信息,提供了规范的信息格式,使各单位之间的信息交换与信息资源共享成为可能。
2.制定的主要依据
本规范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和《省、市、自治区博物馆工作条例》、《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文物藏品定级标准》、《藏品档案填写说明》、《全国文物事业统计报表制度》等法律法规,参考《博物馆藏品保管工作手册》,借鉴国际博物馆协会(1COM)《国际博物馆藏晶信息准则》,结合全国各类博物馆藏品保护、使用、管理的实际与今后发展的需要而制定的。
3.制定的组织实施
1999年5月,国家文物局召开馆藏文物信息标准研讨会,提出馆藏文物信息管理标准化问题。
2000年1月,国家文物局再次召开馆藏文物信息标准化论证会,讨论规范的编写工作计划,成立规范编写组。
一是由中国文物研究所牵头和天津市历史博物馆共同编制的《博物馆藏品基本信息指标体系规范》、二是由上海博物馆牵头编制的《博物馆藏品基本信息指标著录规范》。
2000年6月、12月分别通过国家文物局组织的两次专家论证。
2000年12月上报国家文物局。
国家文物局2001年第5次局长办公会议原则通过。
2001年10月定稿,2001年11月结题。
4.类目的确定:
本规范的目标是设定在博物馆藏品信息的馆际交流和国家机构的宏观管理上的,类目的确定必须要反映以上的主要需求。
由于各博物馆在藏品数量、范围、种类上的差异,及各馆研究侧重点的不同,在藏品分类原则、结构体系和类目名称设置方面也不完全相同,藏品信息管理工作标准不一成为博物馆之间藏品信息资源共享的障碍,这是编写规范时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
作为行业规范,在类目名称的设定上应以1991年11月19日国家文物局印发的《馆藏文物档案填写说明》和国家文物局统一制定的“馆藏文物编目卡”、“馆藏文物档案册”,为基本依据。
在此基础上根据要求抽取共同的、必不可少的类目。
本规范根据对象属性特征和管理工作基本要求,确定了博物馆藏晶信息类目。
要对藏品某一类信息进行管理,就必须设定相应的信息管理指标。
要对藏品蕴涵的所有信息进行管理,就必须编制藏品信息管理指标体系。
为此,对规范的对象和范围按照标准化的原则、科学分类的原则,进行结构设计,建立了藏品信息管理指标体系。
编制藏品信息管理指标体系,可以解决藏品信息管理工作中管理对象的问题。
藏品信息指标体系主要以藏品信息(即本体属性信息)和藏品管理工作信息为主。
同时,还包括与藏品及藏品管理工作密切相关的其他对象的信息,如藏品管理工作文档信息,藏品研究论著信息和藏品音像资料信息等。
因此,依据信息的来源或对象,藏品信息指标体系可以分别设置为“藏品信息指标群”、“藏品管理工作信息指标群”、“藏品文档信息、研究论著信息、音像资料信息指标群”等。
每个指标群中,可以设置若干指标集,分别将具有内在联系的相关指标项组合在一起。
如:
“藏品信息指标群”中,“藏品名称信息指标集”,包括“藏品名称”和“藏品原名称”等指标项;“藏品来源信息指标集”包括藏品的“来源”、“来源单位或个人”、“搜集经过”、“流传经历”等指标项。
由此,形成“信息指标群”一“信息指标集”一“信息指标项”三级指标体系。
在藏品信息指标中,针对不同的藏品信息管理指标,制定了相应的著录规则。
藏品信息著录规则是藏品信息著录格式的规定,用来规范藏品信息项目所填写内容的组成要素、排列顺序及相关要求。
每一个藏品信息项目的著录要求,就是一项藏品信息著录规则。
制定藏品信息著录规则,可以明确藏品信息管理的方法。
在编制博物馆藏品信息管理指标体系时,应遵循实用性原则,尽可能符合全国各级博物馆藏品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同时,适当参考、借鉴国际博物馆协会和其他国家博物馆的藏品管理工作的经验和方法,以保证其具有较强的通用性,并适用于藏品信息的处理与交换。
作为藏品信息管理的对象,藏品信息指标应具有可操作性。
5.主要内容
本规范包括:
一、博物馆藏品信息指标体系规范:
二、博物馆藏品二维影像技术规范。
其中博物馆藏品信息指标体系中核心指标项为强制执行,其余为推荐执行。
《博物馆藏品信息指标体系规范》共有五章:
第l章规定了本规范的信息分类与指标体系结构。
第2章说明了指标编码方法。
第3章规定了著录有关指标项内容应该参照的相关标准。
第4章规定了藏品信息的指标的类目名称及其代码。
第5章规定了藏品信息指标项著录规则。
《博物馆藏品二维影像技术规范》规定了藏品影像数值化的技术内容,增加了相关的影像数值化方面的一些名词。
同时,《博物馆藏品二维影像技术规范》也保留了对传统的化学影像的技术要求,体现出标准的过度性。
6.使用时注意事项
本规范只规定了博物馆藏品信息的基本指标,没有给出藏品信息的全部指标。
因此本规范规定的那些指标项只能满足博物馆藏品信息处理与交换最基本的要求。
本规范对博物馆藏品信息数据库的建立具有指导意义。
各博物馆在建立各自的藏品信息数据库时,可在此勘出上酌情增删指标项。
本规范规定的139个藏品信息指标项是面向全国的博物馆藏品信息管理工作,基本涵盖了各种类型博物馆的藏品以及藏晶保管、保护、使用、研究等工作流程与内容。
具体到某—个博物馆的某一件藏品,可能缺少某些指标项。
如:
没有文字的藏品不会有“语种”、“书体类别”、“字迹生成工艺”和“字迹颜色”;从未提用过的藏品不会有“提用记录”和“退还记录”:
未注销的藏品不会有“注销记录”:
从未发表、研究过的藏品不会有研究论著。
因此,不存在或发生的信息指标项是允许的,也是在所难免的。
本规范适用于博物馆藏品信息管理系统和藏品信息数据库的建立,也适用于博物馆藏品的管理工作。
其他文物收藏单位的藏品信息处理与藏品管理也可参照执行。
7.其它
本规范编写组成员单位:
中国文物研究所、天津市历史博物倌、上海博物馆、故宫博物院、中国革命博物倌、中国历史博物馆、北京市文物局、首都博物馆、河南博物院、广东省博物馆、江西省博物馆。
附录二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十一号]1982年11月19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国务院1992年4月30日批准1992年5月5日国家文物局令第二号发布施行
3关于印发《省、市、自治区博物馆工作条例》的通知国家文物事事业管理1979年6月29日
4关于印发《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化部1986年6月19日
5关于颁发《文物藏品定级标准》的通知文化部1987年2,月3日
6《藏品档案填写说明》国家文物局1991年11月19日颁布
7关于颁发《全国文物事业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国家文物局199l年1月5日
8《关于使用“要求送回或归还的标准表格”的准则》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86年1月
9《博物馆藏品保管工作手册》国家文物局编著1992年10月
10《博物馆藏品信息管理指标体系》天津市历史博物馆编写
11《博物馆藏品信息著录规则》天津市历史博物馆编写
12《博物馆藏品基本信息指标著录规则》上海市博物馆编写
13《国际博物馆藏品信息准则》河南省博物馆汇编
附录三
相关标准
GB2260-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2659-1994世界各国矛口地区名称代码
GB3l00-1993国际单位制及其应用
GB3304-199l中国各民族名称代码
GB7156-1987文献保密等级代码
GB/T7408-1994数据元和交换格式信息交换
日期和时间表示法
GD226l-1991人的性别代码
GB9649-1988地质矿产术语分类代码
陨石学岩石学古生物学
GB9649.9-1998地质矿产术语分类代码矿产学
GB/T14467-1993中国植物分类与代码
GB/T15628.1-1995中国动物分类代码脊椎动物
ZB40-94/CBLB论著出版形式类别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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