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分行营运性货车消费贷款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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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分行营运性货车消费贷款操作规程
ⅩⅩ银行分行营运性货车消费贷款操作规程
(试行)
为推进我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持续、健康、快速发展,针对营运性货车零售贷款业务我行进行了广泛的市场调研,为确保该业务实现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管理和操作,切实保障信贷资金的安全运行,按照总行、省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行几年积累的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工作的实际经验,经过研究,现制定《ⅩⅩ银行哈尔滨分行营运性货车消费贷款操作规程(试行)》。
本规程所述营运性货车消费贷款专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有保险公司或专业担保公司为借款人购买从事营运性质货车承担履约保证担保的汽车消费贷款。
一、贷款对象、条件、额度、利率、期限
1、贷款对象
我行营运货车消费贷款对象为具有哈尔滨市户口的自然人(不限城区和郊县市,但先期以城区业务为主)及企、事业法人单位。
2、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自然人应具备下述基本条件:
a、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
b、具有稳定的第一职业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并对所从事的运输行业具有一定的从业经历;
c、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有详细的居住地址,现居住地的住房应为拥有合法自主产权并具有一定价值的房产;
d、提供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除借款所购车辆做为抵押物外还需提供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自然人保证担保或具有一定价值的房产进行双重抵押担保);
e、满足贷款人其他相关要求。
2)法人应具备下述基本条件:
a、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并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的交通运输企业或有货运需求的企业;
b、依法守规经营,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法规、政策;
c、具备偿还贷款的能力,无不良记录的企业,其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
d、申请贷款金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30%。
e、符合我行制订的《汽车消费贷款操作流程》中法人贷款的相关规定;
f、提供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除借款所购车辆做为抵押物外还需提供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自然人保证担保或具有一定价值的房产进行双重抵押担保);
g、满足贷款人其他相关要求。
3)借款人购车所在经销商为已经与我行、担保公司签约的特约汽车经销商;
4)借款所购车辆在贷款全部清偿之前,必须集中挂靠在我行、担保公司认可的运输企业,由该企业负责贷款车辆的日常管理工作;
5)原意接受我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3、贷款额度
营运货车消费贷款借款最高限额为新车购置价(不包括车辆购置附加费、保险费、改装费、牵引车不含挂车)的60%,最低不低于5万元。
其中对于工程自卸车辆借款最高限额为新车购置价的50%,牵引车的挂车借款最高限额为购置价的50%。
经过改装的特种车辆我行原则性不予受理。
单车借款金额不得超过40万,单笔业务原则上不得超过五台金额不超过100万。
4、贷款利率
我行普通客户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各档次基准利率,我行营运货车消费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各档次利率上浮10%后的利率。
遇有重要营销活动,我行将在利率调整权限内对该贷款实行浮动利率。
5、贷款期限及还款方式
营运货车消费贷款期限最短为1年(含),最长不超过2年(含),采取按月等额本金的还款方式。
6、担保方式
借款人所购车辆为营运车辆,必须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方式,营运性货车消费贷款由于其风险性较大,该项贷款业务我行采用下列多重担保方式进行风险控制。
1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提供履约保证担保;
2借款人所购车辆抵押担保;
3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房产抵押担保;
4公务员、教师、医生、效益良好的国有企业正式员工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等。
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的受理和调查
我行个人金融部是该项贷款的受理和调查部门。
受理和调查工作主要包括:
1、提供咨询
个金部受理岗人员应主动热情接待客户,向客户介绍我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的对象、条件、额度、利率、期限、还款方式、保险、办理程序、客户应承担的有关费用和预计的办理周期等,并明确告知客户应当在接受调查时给予配合,但不能预先给客户任何承诺。
2、接受申请
对符合借款基本条件的客户,进行业务受理登记并约定考核时间、地点等。
3、展开调查
个金部受理岗人员与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调查人员协同进行经营性货车消费贷款调查工作。
我行受理人员的调度及与担保公司调查人员的协调工作由零售部主管经理负责。
我行受理人员携《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申请表》外出调查,调查内容和方式见我行制订的《汽车消费贷款操作流程》,营运性货车消费贷款是汽车消费贷款中的高风险业务,我行信贷人员外出考核时除了严格遵守《汽车消费贷款操作流程》外,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a、居住情况调查:
是否有稳定住所、房屋产权是否清晰,房产价值是否符合要求等;
b、担保情况调查:
主要是担保公司担保意向调查(担保公司担保意向不够明确的,受理人员应出具否决意见;担保公司担保意向明确的,受理人员可根据情况决定受理或否决)、保证人情况调查(保证人身份必须符合本规程有关规定,保证人担保意向明确);担保人提供的抵押物(房产)的合法性、价值是否符合要求等;
c、借款人偿债能力情况调查:
主要包括借款人第一收入情况(家庭财产情况、房产情况、历史收入情况)、借款人预期收入情况(应出具内容详实、格式规范、对方认可的运输合同或有关证明)是否属实、借款人对所从事的行业的熟悉程度(是否盲目介入);
d、借款人借款用途情况调查(与c项同时进行),所购买车辆的型号是否与其价格相符;该车的用途是否合理,车辆是否需要改装或增加配置,如果车辆是特种车辆应客观评价相应行业的竞争态势以及借款人的关系优势等;
e、借款人信用情况调查:
主要包括借款人整体信用印象(由受理人自行掌握,主要侧重于道德品质)、借款人有无不良信用记录(由受理人通过交谈和调查粗略掌握)以及经济民事纠纷、刑事记录等;
f、借款人对我行营运性货车贷款政策熟知程度的调查:
主要包括将贷款车辆挂靠我行认可车队以及加装卫星定位系统的认知程度等。
4、出具意见
受理人根据调查情况,应完成有关材料的收集、整理、检查工作,应对有关材料的完整性负责。
受理人有权根据本规程要求及调查情况出具贷款意见,并有权对风险较大的贷款增加贷款条件抬高贷款门槛。
贷款意见明确后,应将贷款意见通知担保公司及借款人,并通知担保公司及借款人等待最终审批结果。
贷款受理人全程负责借款人咨询、受理、调查、初步意见、结果通知等工作。
三、营运货车消费贷款的审批
1、审批方式:
详见我行制订的《汽车消费贷款操作流程》。
2、审批的重点
a、合规性审查:
主要是调查信息及有关材料的合规性审查;
b、风险性审查:
主要对贷款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并提出预防风险的意见。
3、审批结论
我行受理的有担保公司担保的营运货车消费贷款审批一般只进行一次,结论只有同意(含有条件同意)或否决,没有续议。
对已经被否决的贷款,原则上不进行复议,但受理部门根据借款人申请重新调整申请条件的,或牵头审批人认为有必要重新审议的,允许进行复议。
审批通过后我行向汽车经销商出具《贷款承诺函》,汽车经销商收到该承诺书后,应协助借款人办理贷款车辆的抵押落户等相关手续。
4、审批的协调
a、为明确责任,个金部应对《个人汽车贷款申请表》中的调查信息及有关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审批部门重点对申请表中所列信息和材料的合规性和贷款申请的风险性进行审查,各负其责,各有侧重;
b、为提高效率,贷款经办人对有疑难问题的贷款申请应事先与个金部总经理、主管行长沟通,审批人应帮助个金部进行分析并出具指导性意见。
四、贷款的发放
1、贷款发放的前提条件
a、客户已经向经销商交纳了首付款(经销商在贷款行开立的保证金帐户里);
b、客户已经与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签订了针对该贷款的履约还款担保合同;
c、客户已经办理完毕所购汽车的车辆保险事宜。
如借款人所购车辆为货车,则要求必须进行车辆损失险、自燃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等四种必保险种;保险期最短为一年,且要求购车人已向担保公司交纳不低于首年保险费60%的续保保证金。
保险的第一受偿人应为“中国银行哈尔滨市南岗支行”;
d、汽车经销商向我行出具该车辆合格证与购车发票原件、且合格证所列车辆型号、价格与所购车辆、贷款金额相符合;
e、该贷款车辆已经加装卫星定位系统;
f、贷款车辆已办理完毕抵押手续;
g、贷款车辆已办理完毕挂靠手续;
h、客户如提供本人或第三人房产做为该笔贷款抵押保证的,还需提供抵押房屋的《他项权证》;
I、客户的贷款申请已经得到银行批准。
J、银行贷款放入经销商在贷款行开立的保证金帐户,抵押落实后再转入经销商的贷款帐户。
与放款前提条件对应的凭据分别是:
a、经销商提供的首付款收据证明;
b、担保公司与客户签订的担保合同及担保费收据;
c、车辆保险保险单及收据;
d、经销商出具的汽车合格证、购车发票;
e、我行指定的卫星定位系统公司出具的安装协议(经公证后的安装协议);
f、贷款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已办理抵押登记);
g、挂靠协议;
h、已抵押房屋的《他项权证》。
上述凭据需要客户在前往银行进行签约放款时一次带齐。
2、签约放款
客户具备贷款发放前提条件后,应持担保合同、首付款证明、保险单、及其他有关证明、单据到银行办理签订合同事宜。
为控制风险,担保公司对于所有担保贷款所购车辆,明确要求购车人将所购车辆所有权挂靠在我行指定的运输公司名下。
这种情况下,则由担保公司在办理完车辆落户手续前,按银行要求填写《抵押合同》一式四份,请挂靠运输公司方面加盖公章和有权签字人名章(签字),而后交银行,银行加盖公章和所有权签字人名章(签字)后,一份进贷款档案,一份交挂靠运输公司,两份交担保公司用于办理车辆落户及抵押手续,该项工作应在放款前办理完毕。
贷款受理人员指导客户按照有关规定签订《汽车消费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各一式四份(银行、借款人、挂靠运输公司、车辆抵押管理部门各一份)。
合同上要求加盖贷款人公章。
签订合同时需要借款人本人与其配偶、担保人同时到场。
签订完毕后的《汽车消费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如有必要需要公证。
上述工作应在放款前办理完毕。
在满足上述放款条件的前提下,我行前台放款人员应按照《汽车消费贷款操作流程》中的规定进行放款。
五、贷后管理
贷后管理应遵循《汽车消费贷款操作流程》中的规定进行办理。
六、担保公司的资质确认
我行开展营运货车消费贷款合作的担保公司应具备较高的资质,具有稳定的业务收入、高质量的管理水平、良好的业务质量和控制风险的手段、水平。
我行根据该担保公司先期开展业务的自查评价报告进行独立的测评,重点考察以下相关指标:
1、担保公司的重要财务数据,包括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现金比率、应收帐款周转率、销售利润率、净利润率、实收资本到位情况以及实收资本有无抽逃或被大股东占用等现象。
2、担保公司的保证金存缴情况
担保公司应在贷款行存入专项的保证金,保证金的比例为10倍。
3、担保公司日常业务处理情况:
担保车辆抵押落实是否及时?
保险抵押金是否被占用?
保证金垫付额度有多少?
清欠工作是否有成效?
客户档案保管是否规范等情况。
七、汽车经销商资质和信息管理
1、资格审查
与我行合作的汽车经销商一般应为经营稳定、信誉优良的哈市本地汽车经销商,具有相当的固定资产规模以及货车一级代理资质。
对合作货车经销商资质应由我行统一确认。
2、签订合同
与我行合作的汽车经销商应与我行、担保公司签订三方合作协议。
我行只受理与我行签约的汽车经销商的营运货车消费贷款申请。
合同应明确经销商相应责任尤其是:
1)确保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保证车辆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2)确保发票、合格证书的真实性;
3)确保车辆价格的真实性;
4)协助我行、担保公司办理车辆挂靠、落户等相关手续;
3、补充条件
a、汽车经销商与我行、担保公司签约后,应同时提供签约日期当期的汽车价目表(随变随报),在表中载明各款销售汽车的品牌、型号、价格、特殊配置价格等情况,凡不在汽车价目表中的汽车皆不在合作进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之列;
b、汽车经销商与我行、担保公司签约后,必须将首付交在银行,今后银行只认可银行出具的标准样单格式的现金存款单;
c、汽车经销商与我行正式合作之前应首先在我行开立会计辅助帐户及保证金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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