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复习提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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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复习提纲
案例分析题:
公司法、合同法
一、经济法基础理论部分
1、何谓经济法?
经济法调整的对象?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⑴企业组织管理关系
⑵市场规制关系
⑶宏观调控关系
⑷劳动和社会保障关系
2、经济法产生的历史
“经济法”一词虽然最早出现在200多年前的法国,但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概念则产生于20世纪初期的德国,并逐步传播到欧亚其他国家,成为目前世界各国重要的法律部门和法律科学
3、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构成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是社会关系为经济法所确认和调整而形成的经济权利和义务关系
构成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经济法律关系客体和经济法律关系内容
4、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种类
法律事实指由经济法律规范所确认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情况
划分为:
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
①法律行为:
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包括:
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②法律事件:
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是客观上不可抗拒的因素(包括:
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
5、何谓经济权利,其主要内容有哪些?
经济权利:
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在经济管理和经济协调关系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经济权力包括:
经济职权、财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请求权
①经济职权:
指国家机关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时依法享有的权利(具有命令和服从的隶属性质)
②财产所有权:
指所有者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对其财产进行利用和处置的权利(一种独占性的排他的权利)
③经营管理权是一种综合性的经济权利,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自主经营所必需的
④请求权:
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依法享有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和要求国家机关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二、公司法部分:
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
⑴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1~50人
⑵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方式可以用货币,也可以用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出资期限:
如果是在公司成立后分次缴清,则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且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即3万元,其余部分在公司成立后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⑶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⑷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⑸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2、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
⑴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200人,其中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发起人承担的责任:
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付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义务;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因自己的过失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⑵发起人认缴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人民币五百万元
设立方式:
①发起设立:
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
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②募集设立:
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应发行股份总数的35%
⑶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⑷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在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30日内主持召开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
创立大会应当由代表股份总额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表决过半数通过
⑸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⑹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3、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区别
⑴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
分公司的特征具体表现为:
①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②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③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简单地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
④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
⑤分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⑵子公司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拥有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到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
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子公司与分公司的重要区别。
特征:
①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实际控制;②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控制关系是基于股权的占有或控制协议;③母公司、子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
4、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特别规定
⑴注册资本的限制:
最低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
⑵注册资本缴付的限制:
一次足额缴清公司章程规定的全部出资额
⑶再投资的限制: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作为股东投资设立其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⑷财务会计制度方面的要求:
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事务所审计
⑸人格混同时的股东连带责任:
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则
方式:
自愿转让、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股东股权、股东的股权收购请求权、自然人股东资格的继承
1.自愿转让:
①对内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
②对外转让:
无论是部分转让还是全部转让,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在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其他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驶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驶优先购买权
2.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股东股权
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但须在接到通知之日起20日内行驶
3.股东的股权收购请求权(以下情形:
)
①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释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4.自然人股东资格的继承
6、公司的主要机构及其职权、议事规则
①权力机构:
股东大会
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没有表决权。
一般事项的决议: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重要事项的决议: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重要事项是:
修改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公司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
累积表决权制: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②业务机构:
董事会
一人一票,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的决议违法和违反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责。
③监督机构:
监事会
成员不少于3人,有职工代表,规定同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高管不得兼任监事。
任期为3年,连选可连任。
设主席一人,可设副主席。
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议;主席不能,副履行职务;副不能,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履行职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议。
决议应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7、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大会)的条件是什么?
有限责任公司:
经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召开
股份有限公司:
下列情况之一时的2个月内召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的2/3时;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数的1/3时;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8、两种公司的出资规定
⑴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方式可以用货币,也可以用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出资期限:
如果是在公司成立后分次缴清,则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且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即3万元,其余部分在公司成立后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⑵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人认缴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人民币五百万元
设立方式:
①发起设立:
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
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②募集设立:
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应发行股份总数的35%
9、国有独资公司的特点
国有独资公司:
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
①权力机关: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唯一股东是公司的权力机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②董事会:
为公司的执行机关,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③监事会:
为公司的监督机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少于1/3
10、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包括首次与再次发行)
①首次:
⑴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不低于6000万元;
⑵累积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⑶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⑷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⑸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⑹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②再次发行(不行的情形):
⑴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⑵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⑶违反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三、合同法部分:
1、何谓要约邀请、何谓要约、承诺?
要约和承诺的构成要件。
要约失效的情形。
要约:
又称发盘或者报价,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构成要件:
①要约是由特定的人发出来的内容具体确定的信息
②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主观目的
③要约一般应向特定当事人提出
④要约要以适当的方式送达受要约人
失效:
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③承诺期限届满,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⑤经过一段合理的时间后失效
要约邀请:
在不包含合同条款的情况下,向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对方当事人提出订约希望,目的是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
答复当事人表示同意才是要约。
承诺:
又称为收盘或者接受提议,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构成要件:
①承诺应当有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②承诺的内容应当要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
③承诺应当在要约约定的期间内作出
④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规定
2、有效合同的要件
①订立合同当事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②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③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3、无效合同有哪些?
可撤销可变更合同有哪些?
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如何?
无效合同:
⑴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订立的合同
⑵恶意串通的合同
⑶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可撤销可变更合同:
⑴合同因重大误解订立
⑵订立合同时显公平
⑶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效力:
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之前是有效合同,但由于存在被撤销的可能性,因此,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4、合同的主要分类
实践性与诺成性合同,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⑴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特定名称为标准)
⑵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互负义务为标准)
⑶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对价给付关系为标准)
⑷诺称合同与实践合同(以交付标的物为其要件)
⑸要式与不要式合同(需要采用特定的形式或程序)
⑹主合同与从合同(具有从属性)
5、担保法中抵押、质押、留置生效的条件及有关规定,流质条款,定金罚则
⑴抵押: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而担保合同履行的行为
抵押权的设立要经过登记,其内容是通过抵押合同来体现的
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方式:
出卖抵押物或由抵押权人折价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
⑵质押: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动产或权利凭证交与债权人占有,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设定质权的质押行为是通过合同来表现的
类型:
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⑶留置:
把他人的财产强行扣留放置于一定场所或直接加以处置的担保方式
产生条件:
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合同关系,而且是一方事先合法占有他方财产,他方违约拒付或者迟付款项的
留置权是法定担保方式,留置的设定完全是单方的意思表示,只要符合法定的留置条件,债权人就可对事先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财产(合同标的物)采取留置措施
⑷定金:
合同当事人于合同订立时或在合同履行前一方向另一方交付金钱,以保障合同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方式。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凡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则应按规定的数额执行
定金具有预先给付的性质和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
定金罚则: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失去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双倍返还定金。
⑸流质条款:
是指当事人之间关于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即抵押权人)有权直接取得抵押财产所有权的约定内容。
其因违反担保的原则而被现行法律认为无效。
流质的约定,不仅与设立抵押的目的相悖,而且容易出现价值较高的物品以较低的价格转移给抵押权人,造成价值转移失衡,损害债务人的利益。
虽然流质条款无效,但抵押合同并不因流质条款的部分无效而全部失效。
6、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
⑴继续履行
也称强制履行,指在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按照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是一种违约后的补救方式
适用条件:
①须有违约行为的存在;②非违约方须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③须依据法律和合同的性质能够履行;④继续履行在事实上是可能的且在经济上是合理的
⑵赔偿损失
又称违约损害赔偿,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者根据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⑶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指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发生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
⑷适用定金罚则
定金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由一方预先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其他替代物。
规定: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责任方式既具有惩罚性,又具有担保作用
7、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同时履行、后履行、尤其是不安抗辩权的行使要件
⑴同时履行抗辩权
条件:
①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必须是双务合同;②合同未明确约定履行的顺序;③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未按照约定正确履行债务
⑵先履行抗辩权
条件:
①由同一合同产生互负债务;②债务的履行有先后顺序,且后履行一方的债务已届清偿期;③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⑶不按抗辩权
条件:
①由同一合同产生互负债务,且债务的履行有先后顺序;⑵后履行一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
当事人行驶不按抗辩权的法律后果是中止履行
8、合同之债的保全(代位权、撤销权)
合同的保全指法律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行为行使撤销权利或者代位权以保护债权
⑴代位权(通过诉讼方式进行)
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的需要,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驶债务人债权的权利
条件:
①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②债务人有自己的债务人,且债务人对自己到期的债权怠于行使
③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权利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
④债权人代位行使的范围应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⑤债务人已陷入迟延履行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⑵撤销权(通过诉讼方式进行)
指因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条件:
①须有债务人减少其财产或者增加其财产负担的行为
②须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的实现
③债务人的行为须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
④债务人主观上须具有实施危害债权行为的恶意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9、违约金条款和定金条款竞合的处理
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同时并用,在两者都约定的情况下,只能选择其一适用
10、违约责任的免除
指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因出现了法定的免责条件或者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违约人将因此而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法定的免责条件和约定的免责事由被统称为免责事由,我国仅承认不可抗力为法定的免责事由
⑴自然灾害
⑵政府行为:
政府当局颁布的新政策、法律或行政措施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
⑶社会异常现象
不可抗力发生以后,将导致当事人被免除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我国法律并不认为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就自然被全部免除责任,在某些情况下,不可抗力的事由只是导致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暂时不能履行,在不可抗力事由消除以后如能够履行还要继续履行。
11、有哪些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
⑴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⑵履行期满前一方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
⑶一方延迟履行,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⑷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⑸法定的其他情形
12、合同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履行完毕、解除、抵消、提存、免除、混同
⑴履行完毕:
债务得以清偿,清偿是指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行为
⑵解除:
指合同成立后,由双方协议或者由一方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停止合同的效力,致使合同终止的法律行为
⑶抵消:
指二人互负债务,彼此债务在对等数额内相互抵销,致使双方债权、债务同时消灭的法律行为(分为单方抵消、合同抵消和判决抵消)
⑷提存:
指因债权人的原因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难以履行时,债务人将标的物交由提存机关保存,以消灭其债务的行为
⑸免除:
指债权人向债务人做出免去债务的意思表示,致使合同终止的单方法律行为
⑹混同:
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即同一个人既是债权人同时又是债务人,在这种情况下,债的关系归于消灭
四、个独法、合伙法
1、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相关规定;
⑴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只能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
⑵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等字样
⑶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不要求最低注册资本金
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⑸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管理人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之间有关权利的限制只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有效,对第三人并无约束力,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交往应当有效。
3、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的责任形式、责任消灭的年限;
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①企业的债务全部由投资人承担;
②投资人承担企业债务的责任范围不限于出资,其责任财产包括个人独资企业中的全部财产和其他个人财产;
③投资人对企业的债权人直接负责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4、合伙企业的类型:
普通与有限;
普通合伙企业:
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的最大特点就是全体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
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企业
5、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责任形式、需一致同意才能决定的事项;
责任形式:
全体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事项:
⑴变更合伙企业名称
⑵新的合伙人入伙
⑶处分合伙企业财产
⑷聘任合伙人以外的担任管理人员
6、入伙和退伙的法律后果
入伙:
加入合伙企业后,新入伙人取得合伙人的资格,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新入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退伙:
退伙将导致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和民事责任的归属变动:
①退伙人丧失合伙人身份,脱离原合伙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②导致合伙企业财产的清理与结算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相关的规定分担亏损
③导致财产继承方面的问题
五、竞争法
1、消费者的含义、消法适用的消费的范围;
消费者:
为了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商品服务的社会成员
范围: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该法保护;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其行为受该法规范。
此外,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亦参照该法执行。
2、消费者的九大权利;
⑴安全保障权:
人生安全和健康安全权、财产安全权
⑵知情权
⑶自主选择权:
体现了消费者与经营者和服务者之间平等、自愿的原则和精神
⑷公平交易权
⑸获得赔偿权
⑹依法结社权
⑺获取知识权
⑻受尊严权
⑼监督批评权
3、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确定的相关规则;
⑴销售者先行赔偿
⑵销售者与生产者之间的连带赔偿责任
⑶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⑷由变更后的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⑸由营业执照的使用人或者持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⑹由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承担赔偿责任
⑺由虚假广告的经营者或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4、消费争议的解决方式
①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②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③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④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掌握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尤其是商业贿赂、低于成本的销售、不正当的有奖销售等
⑴市场混同行为
指经营者采用假冒、仿冒等欺骗手段从事市场交易,使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与特定竞争对手的商品相混同,造成或者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误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②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
⑵虚假商业宣传行为
指经营者直接在商品上,或者以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产地等情况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①虚假标识行为
②虚假广告宣传
⑶商业贿赂行为
指经营者在销售、购买商品或者其他经营形式中,为争取交易机会,特别是为取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市场优势,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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