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分行综合柜员上收管理实施细则1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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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分行综合柜员上收管理实施细则12
吕梁市分行综合柜员上收管理实施细则201112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吕梁市分行综合柜员上收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客户服务效率,深入贯彻落实支行长、风险经理、综合柜员三权制衡的风险防控原则,进一步加强综合柜员管理,有效防范金融案件的发生,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山西省分行综合柜员上收管理办法(试行)》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综合柜员上收,是指要按照“统一管理、统一职责、统一流程、统一标准、统一评价”的原则,把对综合柜员的管理职责由二级支行(营业部)上收到市分行综合业务部进行管理,使三权制衡切实有效。
(一)统一管理。
将归属于营业分支机构的对综合柜员的管理权上收到市分行综合业务部,由综合业务部对辖内综合柜员进行垂直管理;
(二)统一职责。
统一综合柜员的岗位职责,明确综合柜员严禁行为,为统一评价建立基础;
(三)统一流程。
制定综合柜员的准入、业务操作、考评等作业流程,加强过程管理;
(四)统一标准。
统一综合柜员的准入、待遇、考评等标准,强化重复性工作的刚性;
(五)统一评价。
按照统一的方式、方法,对综合柜员进行考核评价,建立公平、公开、公正的考评机制。
第三条市分行对综合柜员实施上收垂直管理的主管部门,是市分行综合业务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履职机构”,是指综合柜员开展日常工作,进行业务操作的邮储银行二级支行(营业部)。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综合柜员的管理实行垂直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综合柜员是市分行综合业务部委派到履职机构进行日常业务指导与授权等工作的业务操作人员,在业务操作及风险防控等方面具有独立性,履职机构负责人不得以行政手段干预综合柜员的业务操作及授权管理。
(一)市分行综合业务部对综合柜员进行垂直管理,综合柜员的人事关系、工资绩效、业务管理等归口市分行综合业务部管理和指导,直接对市分行综合业务部负责。
(二)履职机构对综合柜员进行属地管理,综合柜员的日常管理(如劳动纪律、行为规范等)由市分行综合业务部统一制定标准,履职机构负责管理、考评,月末上报市分行综合业务部。
第六条综合柜员的支撑部门为人力资源部、审计部、风险合规部,涉及其他业务条线及专业管理部门为会计部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安保部门,其职责分工如下:
(一)综合业务部负责牵头组织开展综合柜员上收工作,负责综合柜员的管理、培训、选聘、检查及考核等工作,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及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做好各相关部门及履职机构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综合柜员的管理工作,实现“权责明晰、协同联动、高效制衡、安全发展”。
(二)人力资源部负责综合柜员的任用及工资发放(依据综合业务部上报考勤),开展人员排查轮岗等工作,保障综合柜员上收所必备的人力支撑,做好培训与管理工作。
(三)审计部负责对综合柜员上收工作开展专项审计。
(四)风险合规部负责开展综合柜员上收工作的风险评估,提出任职及考核意见。
(五)会计财务部及各业务部门负责各自主管业务条线的具体工作;向综合业务部提出本条线综合柜员的岗位职责和权限管理要求,按本条线业务管理的需要组织综合柜员的业务培训学习和实施相关业务检查,提出任职及考核意见。
(六)安保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对综合柜员的安保知识培训,对综合柜员安保管理工作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任职和考核意见。
第三章岗位设置及职责
第七条市分行综合业务部接受省行个人业务一部对综合柜员上收工作的指导,接受日常管理、业务培训指导、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落实实施方案及相关规章制度。
第八条市分行综合业务部配备专职综合柜员管理岗,负责辖内综合柜员上收工作的推进实施,制定相应规章制度,开展日常管理、培训、检查、考核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各级营业分支机构均应足额配备综合柜员。
综合柜员职责与行使支行长权限人员、柜面操作人员职责严格分离,独立行使柜面业务的审核授权工作。
第十条综合柜员实行等级管理,按照业务能力和工作情况分为初级综合柜员、中级综合柜员、高级综合柜员三个等级,具体对应的岗位职级如下:
(一)合同工岗位职级为5职级;
(二)劳务派遣工岗位职级为5职级A类。
第十一条各级别综合柜员的比例分配:
初级综合柜员、中级综合柜员、高级综合柜员分别占综合柜员总数的30%、40%、30%。
第十二条综合柜员职责(详见附件1):
(一)业务指导及培训职责。
综合柜员要熟悉业务规章制度、内控制度和操作流程,指导普通柜员正确办理业务,提高业务服务水平,协助或辅导解决营业过程中遇到的业务问题,协助履职机构做好业务培训工作;
(二)业务授权和监督职责。
负责按照储蓄业务处理系统的柜员权限,履行授权职责,对营业人员办理业务的有效性、合规性、完整性进行监督检查;
(三)业务审核职责。
对超越综合柜员权限需由支行长权限授权的所有业务进行初审,并在相关单据上签字后,再由履行支行长权限的风险经理或支行长授权;
(四)其他职责。
经市分行综合业务部审核确认,与综合柜员相应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各市分行应严格执行省分行确定的综合柜员职责,为确保资金安全,原则上在与综合柜员履职工作不冲突,综合柜员不需要频繁出入高柜区的基础上,经市分行综合业务部核准后可适当兼职。
各相关业务部门需将拟交综合柜员行使的职责、业务操作流程、考评标准等事项报市分行综合业务部审查,核准后,方可纳入综合柜员履职事项。
第四章准入管理
第十四条综合柜员执行严格准入制管理,实行持证上岗。
市分行综合业务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柜员资格认证考试。
第十五条符合准入条件的柜员,经市分行综合业务部审核通过,均可参加资格认证考试,资格认证考试合格后,由市分行人力资源部核发《综合柜员从业资格证》(见附件2)。
第十六条《综合柜员从业资格证》由市分行综合业务部统一管理,按年年检,年检方式为资格认证考试。
考试结束后,综合柜员管理员填写《综合柜员从业资格证》背面的年检结果、年检时间,并签字确认。
年检结果中填写“合格”或“不合格”。
第十七条初级综合柜员任职条件。
(一)熟悉相关金融法规,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品行端正,坚持原则,爱岗敬业,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责任心,能够维护邮政储蓄的利益和企业形象;
(二)业务精通,熟练掌握邮政储蓄个人业务柜面操作、业务知识及专业技能;
(三)熟悉相关风险管理、三级权限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有较强的安全防范意识和风险防控意识;
(四)担任普通柜员或综合柜员一年以上;
(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普通柜员工作时间较长,在履职期间无重大违规现象。
经市分行综合业务部批准可适度放宽条件;
(六)经过市分行统一培训,并通过综合柜员资格认证考试,持有《综合柜员从业资格证》;
(七)无严重违规违纪记录,在本单位上年度违规积分考核中,违规积分不高于15分;
(八)年度考评中符合初级综合柜员标准。
第十八条中级综合柜员任职条件。
(一)熟悉相关金融法规,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品行端正,坚持原则,爱岗敬业,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责任心,能够维护邮政储蓄的利益和企业形象;
(二)业务精通,熟练掌握邮政储蓄个人业务柜面操作、业务知识及专业技能;
(三)熟悉相关风险管理、三级权限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有较强的安全防范意识和风险防控意识;
(四)担任综合柜员一年以上;
(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综合柜员工作时间较长,在履职期间无重大违规现象。
经市分行综合业务部批准可适度放宽条件;
(六)经过市分行统一培训,并通过综合柜员资格认证考试,持有《综合柜员从业资格证》;
(七)无严重违规违纪记录,在本单位上年度违规积分考核中,违规积分不高于12分;
(八)年度考评中达到中级综合柜员标准。
第十九条高级综合柜员任职条件。
(一)熟悉相关金融法规,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品行端正,坚持原则,爱岗敬业,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责任心,能够维护邮政储蓄的利益和企业形象;
(二)业务精通,熟练掌握邮政储蓄个人业务柜面操作、业务知识及专业技能;
(三)熟悉相关风险管理、三级权限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有较强的安全防范意识和风险防控意识;
(四)担任综合柜员两年以上;
(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六)经过市分行统一培训,并通过综合柜员资格认证考试,持有《综合柜员从业资格证》;
(七)无严重违规违纪记录,在本单位上年度违规积分考核中,违规积分不高于8分;
(八)年终考评中达到高级综合柜员标准。
第二十条综合柜员的选聘。
市分行根据业务发展和经营管理的需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综合柜员任职条件,在行内不定期组织综合柜员选聘,择优录用。
每个二级支行(营业部)选拔2名综合柜员持证上岗,1名持证备员。
第二十一条综合柜员的备员。
在综合柜员请假、休假、调动或离职等特殊情况下,由二级支行(营业部)安排综合柜员的备员替班。
替班综合柜员人选,必须是持有《综合柜员从业资格证》,并符合相应任职条件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综合柜员的轮岗。
综合柜员的轮岗统一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山西省分行关键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管理办法(试行)》,人力资源部要将轮岗情况反馈综合业务部。
第二十三条综合柜员的解聘。
在综合柜员任职期间,存在下列情况的,综合业务部要报人力资源部及时进行解聘。
(一)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二)《综合柜员从业资格证》被吊销;
(三)上年度违规积分超过15分(不含)以上;
(四)年度考评中不合格;
(五)有重大过失行为,导致客户集体投诉、媒体曝光,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六)市分行综合业务部认为其他不能履行综合柜员职责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被解聘的综合柜员因违规违纪、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给本行造成财产及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由本人及担保人承担部分或全部法律责任。
第五章薪酬管理
第二十五条综合柜员的工资分为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
(一)岗位工资按照所担任岗位的最高档位工资标准执行;
(二)绩效工资根据绩效系数和绩效考评情况发放。
综合柜员的绩效执行市分行的绩效标准,按照1.2、1.3、1.4的系数标准发放,即初级综合柜员为1.2,中级综合柜员为1.3,高级综合柜员为1.4。
授权台席在4个及以上的综合柜员,系数标准在上述基础上上浮0.1。
第二十六条综合柜员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不得与履职机构的业绩挂钩。
市分行综合业务部每月对综合柜员的考核评定分数是发放绩效工资的依据,绩效考评分数不得为负值。
综合柜员绩效工资=市分行绩效标准×绩效系数×绩效考评分%。
第六章工作行为规范
第二十七条综合柜员应当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守法意识,自觉抵制商业贿赂和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诚实守信,恪尽职守,促进业务规范运作,维护企业声誉;
(二)以专业的技能,谨慎、尽责的态度,做好审核授权工作,保障客户资金安全,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三)充分发挥主人翁精神,严格执行《山西省邮储机构异常情况及资金案件防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勇于及时揭露各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四)服从岗位轮换和强制离岗安排;
(五)相关监管单位及上级行规定的其他从业行为规范。
第二十八条综合柜员的义务:
(一)不得违反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章制度经办业务;不得在进行专业服务时,向客户作出不当承诺或保证;
(二)不得违反综合柜员“十个严禁”;
(三)不得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贪污、挪用、盗窃储汇资金,或将公款私存,虚增储蓄存款等;
(四)不得在岗位轮换和强制离岗期间采用各种方法影响接岗人员的正常工作;
(五)不得赌博、盗窃、吸毒、嫖娼等;
(六)相关监管单位及上级行严禁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培训制度。
为增强综合柜员的法纪意识、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确保综合柜员熟悉岗位工作要求和业务操作流程,了解和掌握相关的内控制度,市分行定期对综合柜员进行培训。
第三十条报告制度。
综合柜员对履职机构存在的重大风险隐患和重大违规事项要及时向上收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例会制度。
市分行综合业务部根据工作情况每半年召开一次综合柜员例会。
第三十二条档案管理制度。
市分行综合业务部建立综合柜员档案,档案内容包括:
综合柜员个人基本信息、资格认证考试分数、《综合柜员从业资格证》年检情况、每月及年度考评分数、日常培训考试情况、履职情况、评先评优情况等。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人力资源部门要定期做好综合柜员的人员排查工作。
第三十四条审计部电子稽查中心要做好对综合柜员的非现场监督指导和风险提示。
第三十五条日常履职监督检查
(一)驻点风险经理负责对综合柜员的履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二)经市分行综合业务部审批通过的综合柜员其他职责,由相关业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三)市分行综合业务部发现重大隐患要及时上报案件防控领导小组和风险管理委员会;
(四)履职机构支行长要对综合柜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六条履职档案管理制度
市分行建立综合柜员履职档案。
综合柜员在履职过程中发生如下情况时进行履职警告,并记入履职档案。
市分行将根据履职档案记录情况,对综合柜员进行评价并提出任职资格聘任意见。
(一)综合柜员办理的授权业务(包括系统授权和手工授权)发生差错,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考核,同时每有一次给予一次履职警告,并计入履职档案;
(二)在人员排查、轮岗、约见谈话中如发现综合柜员有违规行为或违背综合柜员行为规范的,将给予履职警告,并计入履职档案。
第八章考核评价
第三十七条综合柜员的考评按照“公平公正、指标量化、尽职免责”的原则,切实提高综合柜员责任心,降低柜面操作的差错率,全面提升营业分支机构柜面操作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
第三十八条综合柜员考评内容包括履职情况和加减分项。
上收部门可采用定制考评指标的方式对综合柜员进行考评,履职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综合柜员进行考核评价。
第三十九条综合柜员的考评实行百分制考评,全省统一的综合柜员职责的考评分值占70分,市分行辖内制定的综合柜员职责的考评分值占20分,履职机构评价分值占10分。
市分行综合业务部按照考评规则,另行制定综合柜员考评细则,开展综合柜员的考评工作。
履职机构对综合柜员的评价项目和内容由上收部门统一制定标准,由履职机构进行对照评价。
第四十条各相关机构按照职责范围进行考核打分,市分行综合业务部负责综合柜员考评情况的汇总,并按人建立考评档案,按月考核评分,于每月月初进行公示后,报送市分行人力资源部,作为当月绩效工资的发放依据。
第四十一条综合柜员的评级。
每年1月初,市分行综合业务部根据本办法,组织开展综合柜员的年度考评工作。
根据考评分数进行排名,并在全行进行5日公示,公示期内如有意见,由上收部门会同责任部门进行核实确认。
公示结束后,报送本级人力资源部门,作为综合柜员定级定岗的依据。
年度考评分数=∑全年各月份考评分数÷12+加分项-减分项
第四十二条年度考评时,市分行按照营销积分、获奖情况、成功防范案件发生等内容设置加分项,加分项最多不超过10分。
第四十三条年度考评时,市分行可按照履职档案中警告次数进行减分,每一次警告减3分。
第四十四条市分行在每年年度评先评优中配置一定比例的综合柜员名额。
第四十五条选聘风险经理时,优先从持有综合柜员资格证的人员中选聘。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吕梁市分行综合业务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全省统一的综合柜员职责
2、综合柜员从业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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