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大学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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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学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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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学章程
海南大学章程
(核准稿)
序言
海南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是由原华南热带农业大学和原海南大学于2007年8月合并组建而成的海南省属综合性大学,是海南省重点建设高校。
原华南热带农业大学创建于1958年。
原海南大学创建于1983年。
2007年12月,学校成为海南省人民政府与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共建的高校。
2008年12月,学校被确定为国家“211工程”建设高校。
学校致力于服务国家战略和海南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突出特色,追求卓越,着力提升学生的社会竞争力和教师的社会影响力,着力提升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方面的社会贡献,着力提升办学的国际化水平和国内外美誉度,建设有特色、高水平的教学与研究并重的综合性大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科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中文名称:
海南大学;中文简称:
海大;英文名称:
HainanUniversity;英文缩写:
HNU。
第三条学校法定注册地址是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大道58号。
设有海甸校区、城西校区、儋州校区。
学校根据需要,经举办者批准后设立新校区或调整校区及校址。
学校网址是。
第四条学校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由海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事业单位法人,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学校的业务主管部门为海南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是海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五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以立德树人为导向,积极为国家和海南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与智力支持。
第六条学校主要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适当开展各种类型的继续教育和国际学生教育,依法确定和调整办学层次、结构和修业年限。
第七条学校坚持教育以学生为主体,着力提升学生的社会竞争力,培养人格健全、基础宽厚、专业精通,具有国际视野、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的栋梁之才。
学校坚持办学以教师为主体,着力提升教师的社会影响力,建设悉心于教书育人、潜心于科研创新、用心于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高素质教师队伍。
第八条学校设哲学、经济学、法学、文学、理学、农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突出“热带、海洋、旅游、特区”学科特色,并根据国家战略、地方发展及学校办学需要依法调整学科门类和实施学科建设。
第九条学校的校训是“海纳百川大道致远”,校风是“自强敬业厚德弘毅”。
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条举办者依法对学校的办学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任命学校校长、副校长以及其他应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核定办学规模,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与办学质量;监督学校依法使用、管理资产;审查批准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第十一条举办者依法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提供和保证学校的办学资金;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统筹协调政府部门、社会与学校关系。
第十二条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管理内部事务,接受举办者、上级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
学校在法律法规和举办者、上级相关部门授权的范围内,行使以下权利:
(一)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二)根据核定的当年招生计划,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整系科招生比例。
(三)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颁发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授予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
(四)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产学研用合作,推进文化传承创新。
(五)自主开展与国内外高等教育机构、研究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教育、科技、文化交流及合作。
(六)自主建立健全学校办学质量控制管理体系。
(七)在省级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和机构范围内,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八)自主管理学生和教职工,并实施奖励或处分。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和教职工,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
对教职工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九)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以及受捐赠财产。
(十)在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浮动范围内自主调整执行标准。
(十一)根据学校办学实际,自主制定和实施各类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十二)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十三条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二)接受国家、举办者、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贯彻执行国家教学和办学标准。
(三)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四)积极服务国家战略和海南发展,不断提高科研创新和社会服务水平。
(五)深化学校内部改革,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六)维护安全与稳定,建设平安校园。
(七)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建立权益保障机制、申诉机构及程序。
(八)保障学校资产安全。
(九)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实施校务公开、信息公开制度。
(十)提高管理科学化水平,确保办学效益。
(十一)履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海南大学委员会(下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自主办学、依法治校、科学管理、民主监督,尊重学术自由,保障教授治学,建立符合国情、省情与学校办学实际的现代大学制度。
第十五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六条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
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领导学校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学校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党委。
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下称“常委会”)。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下称“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
会议由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
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全委会闭会期间,由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常委会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机构设置、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
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中国共产党海南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负责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九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依法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由学校举办者依法任免。
学校设副校长若干名,协助校长工作。
第二十条校长行使下列职权,并履行相应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
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
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
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
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二十二条学校设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校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校长办公会议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委员由教学科研单位按确定的名额推荐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任期为四年。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须有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学术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审议学科、专业建设规划以及学科、专业的设置和调整方案;审议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以及重大学术、科研平台建设方案;审议学校预决算中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使用方案;审议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审议学校科研成果的评定和奖励规则,对外推荐科研成果奖;审议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和学术道德规范,调查学术不端行为和学术纠纷,提出处理意见;审议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和学术分委员会章程;处理学校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立专门委员会,受其委托讨论和处理上述相关学术事务。
第二十三条学校设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评定工作。
学校制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自身章程开展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校长和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由校长办公会议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委员由具有学位授予权的各教学科研单位按确定的名额推荐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任期为三年。
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须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在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须有超过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学位评定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审议学校学位条例和学位标准;作出批准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审议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标准和办法;审议学位授权学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事宜;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有关争议事项;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学校设教学指导委员会,由教师代表和相关管理机构代表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校长办公会议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委员由校长聘任,任期为四年。
教学指导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审议教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审议教学计划方案;审议本科生、研究生课程标准,检查、评估课程教学质量;指导教学质量保证体系的建设与实施;其他需要教学指导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组织形式,依照有关法律、规章产生和开展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代表由各二级单位按确定的名额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任期为五年,可连选连任。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听取学校发展规划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法律、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校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依照有关章程开展活动。
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为二年,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主席团成员分别由每届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一年。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听取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研究生会领导机构;制定和修订学生会、研究生会章程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法律、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学校理事会是在海南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由热心高等教育事业、关心和支持学校发展的各界人士代表组成的咨询议事机构,为学校非行政常设机构,其宗旨是促进学校与社会建立广泛联系与合作、为学校筹措办学资源。
理事会依据自身章程开展活动。
理事由海南省人民政府颁发聘书,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八条学校依法设立海南大学教育基金会,接受社会或个人自愿无偿捐赠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海南大学教育基金会依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九条学校设立若干职能部门和教辅机构,依照学校规定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党的基层组织与行政机构同步建立。
学校根据需要在校区设立派出机构,就属地事务进行协调、管理和服务。
第三十条学校根据学术研究和社会服务等需要,设置和调整专业性科研机构。
第三十一条学校依法成立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四章学部与学院
第三十二条学校实行“学校、学部、学院、系四级建制,以校、院两级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并积极推行管理重心下移,根据办学实际和发展需要下放行政管理权和学术权,以提高管理效率和办学质量。
第三十三条学校可根据学科建设需要设立学部,并可根据需要适时调整。
学部的主要职能是推进学科交叉融合,协调跨学科研究,统筹学部内的学术事务。
学部根据学校的委托或授权,协调、指导、评议或审核相关学院的学术事务。
第三十四条学院(包括学校其他直属教学单位)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是学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活动的具体实施单位。
学校每年核拨学院经费,下达各项事业发展指标,对学院实施目标管理,定期考核评价,奖优罚劣。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最高决策形式,由院长、书记、副院长、副书记等组成,按照学校党委审定的议事规则和程序决定学院重要事项,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在学院得到贯彻执行。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实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具体工作分工负责”的管理机制。
院长是学院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
学院党委(总支)是学院的政治核心,负责学院的党建、思想政治和稳定工作,支持和监督院长履行职责。
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可设立教授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学术性组织,落实民主管理和教授治学。
学院直属组织、机构的设立、调整、撤销须经学校批准备案。
第三十五条学院是学科建设的主体,要积极参与各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学科评估和学术评价。
第三十六条学院应积极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合理规划教师的职业发展,科学评价教职工的工作绩效,努力建设和谐向上的专业学院。
第三十七条系(教研室)是专业教学机构,主要负责各专业的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的拟订与实施。
第五章学生、教职工和校友
第三十八条学校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维护和保障师生员工依法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规定的权利以及与学校以合同(协议)约定的权利。
学校的师生员工应依法履行相应义务,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第三十九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学校教育,按规定使用学校教育资源;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选修课程,达到规定条件后,取得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
(三)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或参加学生团体;
(四)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临时困难补助或学费减免;
(五)在品德、能力和学业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就评优评奖、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申请退学和按规定转学;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努力学习,完成学业;
(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四)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团队精神和行为习惯;
(五)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六)按规定缴纳学费和相关费用;
(七)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八)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和学生考核评价机制,规范开展学生管理工作,对学生进行客观、公平、公正的考核评价。
第四十三条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
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四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第四十五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建立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帮困制度。
第四十六条学校根据国家规定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会、研究生会、党团组织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七条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学生申诉。
学生申诉委员会由学生代表、教师代表、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校领导和法律顾问组成。
第四十八条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
第四十九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学校规定和工作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照法律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享受薪酬、医疗、休假、保险等待遇;
(五)公平获得职业发展的机会和条件;
(六)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就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福利、评优评奖、处理、处分以及其他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以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勤勉工作,互助合作;
(三)遵守师德规范和学术道德规范;
(四)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五)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六)制止不利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七)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以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一条学校引导、鼓励教师认真做好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尊重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领域的创造性劳动,为教师开展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学校充分发挥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在学校建设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第五十二条学校建立公正的分类考核评价制度,根据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解聘、晋升、奖励或处分的依据。
第五十三条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教职工申诉。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由教职工代表、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校领导和法律顾问组成。
第五十四条学校依法履行对离退休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学校的双聘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博士后研究人员、访问学者等其他教育、研究、管理工作者,在学校工作期间,依法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十六条校友是指曾在学校(含其前身)学习或工作三个月以上的人士(含聘用人员),以及被学校授予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人员。
校友应遵守校友会有关规章制度,关心支持学校的建设与发展,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学校对作出重要贡献的校友授予荣誉称号。
第五十七条学校设立校友会,联系和服务广大校友。
校友会依据自身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组织,并通过校友会及其他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
第六章经费与资产
第五十八条学校经费来源包括各类财政拨款、事业收入、服务经营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
第五十九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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