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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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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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
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根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
自贸试验区涵盖三个片区:
中心片区(含西安出口加工区A区、B区,西安高新综合保税区和西咸保税物流中心〔B型〕),西安国际港务区片区(含西安综合保税区)和杨凌示范区片区,总面积119.95平方公里。
第三条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更好发挥“一带一路”建设对西部大开发带动作用、加大西部地区门户城市开放力度的要求,努力将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全面改革开放试验田、内陆型改革开放新高地、“一带一路”经济合作和人文交流重要支点。
第四条自贸试验区复制推广上海、天津、福建、广东等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的成功经验,将投资管理、贸易便利化、金融改革、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海关监管、检验检疫等方面的改革创新成果规范化、制度化,确保改革试点经验产生实效。
第五条中心片区重点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打造面向“一带一路”的高端产业高地和人文交流高地;国际港务区片区重点发展现代服务业,建设“一带一路”国际中转内陆枢纽港、开放型金融产业创新高地及欧亚贸易和人文交流合作新平台;杨凌示范区片区重点发展以农业科技创新为引领的现代农业国际合作,打造“一带一路”现代农业国际合作中心。
通过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和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推动贸易转型升级,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监管服务模式,探索建立与国际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系,培育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带动产业转型升级,走出具有内陆特色的开放发展道路,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发挥示范带动、服务全国的积极作用。
第六条自贸试验区建立鼓励改革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机制,完善以支持改革创新为导向的考核评价体系,充分激发创新活力。
第七条除法律、法规或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设置对自贸试验区企业的检查和评比项目。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自贸试验区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八条按照统筹管理、分级负责、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省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和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理机构。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成立自贸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研究自贸试验区法规政策、发展规划,研究决定自贸试验区发展重大问题,统筹指导改革试点任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设立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办公室,依照本办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贸试验区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研究、推动出台自贸试验区综合改革、投资、贸易、金融、人才等政策并指导实施;
(三)具体协调与国家和省相关部门及自贸试验区各管委会事务;
(四)推动自贸试验区各管委会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体系;
(五)检查自贸试验区各管委会法规政策的落实情况,综合评估自贸试验区运行状况;
(六)统计发布自贸试验区公共信息,组织自贸试验区对外宣传和交流工作;
(七)承担省自贸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八)承担省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在西安市、杨凌示范区和西咸新区设立自贸试验区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其职责分别由西安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和西咸新区管委会依照本办法另行规定。
省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省人民政府的要求,依照法定程序将有关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下放或委托各片区管委会实施,支持自贸试验区的各项工作。
各管委会之间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加强信息沟通、经验交流,实现协同发展。
第十二条海关、检验检疫、边检等部门设立的自贸试验区工作机构,依法履行有关行政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支持自贸试验区各管委会探索建立综合执法机构,具体职责由管委会确定。
第十四条自贸试验区建立工作咨询机制,设立自贸试验区研究院,为自贸试验区建设提供智力支持和决策参考。
第十五条自贸试验区建立综合统计调查制度,及时统计相关数据,分析预测区内经济社会运行情况。
第三章投资管理
第十六条自贸试验区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外领域的外商投资项目(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实行备案制,由自贸试验区负责办理。
第十七条外商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适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
第十八条自贸试验区要进一步减少或取消外商投资准入限制,鼓励引进境外资金、先进技术和高端人才,吸引跨国公司区域总部、研发中心、销售中心、物流中心和结算中心入驻,鼓励外资更多投向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生物医药等先进制造业领域。
第十九条自贸试验区试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报建手续,探索建立先建后验的管理模式。
第二十条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与国际惯例相衔接的商事登记制度,全面实施证照分离制度,试行“多证合一、多项联办”模式。
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工商登记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
简化和完善企业注销流程,对符合条件的未开业、无债权债务企业实行简易注销程序。
第二十一条自贸试验区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和外商投资信息公示平台,加强对外商投资全周期的科学监管。
第二十二条自贸试验区支持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对外直接投资,对一般境外投资项目和设立企业实行备案制,完善境外投资合作业务管理和服务措施。
第四章贸易便利化
第二十三条自贸试验区应当深化通关一体化改革。
创新通关、查验、税收征管机制,依托电子口岸平台,建设区内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边检、外汇、税务和商务等跨部门的“单一窗口”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实行“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
第二十四条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为“一线”管理,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为“二线”管理,按照“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理”的原则,在区内建立与国际国内贸易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监管模式。
第二十五条在确保有效监管前提下,在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探索实行货物状态分类监管模式;在严格执行货物进出口的税收政策前提下,允许在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
第二十六条自贸试验区支持企业统筹开展国际国内贸易,实现内外贸一体化发展。
探索创新服务贸易发展模式,搭建功能性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
推动金融、保险、物流、信息、研发设计等服务出口。
减少对文化出口的行政审批事项,开展文化产品跨境电子商务试点,推进文化金融改革创新,促进对外文化贸易发展。
第二十七条自贸试验区支持企业建设出口商品“海外仓”和海外运营中心,探索国际贸易供应链便利合作,加快融入境外零售体系,建设全球性产品交易展示中心和国内进出口货物集散中心。
第五章金融服务
第二十八条按照风险为本、有效监管的原则,自贸试验区稳步开展扩大金融领域开放,增强金融服务功能,推进能源、科技、文化、绿色环保等领域金融创新和健全金融风险防控体系等试点工作。
第二十九条自贸试验区探索建立与自贸试验区相适应的本外币账户管理体系,促进跨境贸易、投融资结算便利化。
第三十条推动人民币作为自贸试验区跨境贸易和投资计价、结算的主要货币。
拓展跨境电子商务人民币结算。
放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准入条件,进一步简化资金池管理和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手续,推行区内跨国企业集团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
第三十一条允许自贸试验区内符合互认条件的基金产品参与内地与香港基金产品互认。
支持区内银行按有关规定发放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支持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境外证券投资。
第三十二条完善保险市场体系,扩大保险覆盖面,允许开展人民币跨境再保险业务。
支持自贸试验区引进符合条件的国外专业保险公司,开展涉农保险业务。
对自贸试验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实行备案制,由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实施备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自贸试验区支持商业保理业务发展,探索适合商业保理发展的外汇管理模式。
第三十四条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内纯中资民营企业在自贸试验区发起设立民营银行,允许符合条件的法人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十五条推进内资融资租赁企业试点,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内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由省商务厅和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并监管。
允许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业务收取外币租金。
第三十六条允许外资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发起管理人民币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
鼓励社会资本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多币种各类基金,为符合产业导向的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服务。
允许外商投资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一家合资证券公司。
第三十七条自贸试验区相关部门应当配合金融监管部门,建立与金融业务发展相适应的风险监测、评估和防范机制。
做好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工作,防范非法资金跨境、跨区流动。
第六章经济合作与人文交流
第三十八条自贸试验区应创新航空港、陆港联动发展机制,深入发展多式联运,完善集疏运体系。
推动西安铁路陆路口岸、铁路国际中转集拼业务发展,建设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构筑全方位立体化开放大通道,建设“一带一路”交通、商贸、快递物流中心。
第三十九条按照开放、共享原则,在自贸试验区引入社会资本推动设立“走出去”发展引导资金,以“两国双园”国际产能合作模式支持区内企业“走出去”,建设国际产能合作园区。
第四十条自贸试验区应创新现代农业国际交流合作机制,打造面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合作交流平台,创立国家(杨凌)农业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创新中外农业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联合办学模式,建设国家现代农业国际创新园和“星创天地”,拓展在农业领域的国际合作。
第四十一条自贸试验区应发挥企业科技创新主体作用,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共建创新平台,设立海外研发中心。
深化产学研合作,以通信和互联网产业为抓手,探索建设信息丝绸之路,探索国际科技合作新模式。
第四十二条自贸试验区应创新国际教育合作机制,推进面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教育培训基地建设,设立国际汉唐学院和中国书法学院,允许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优秀外国留学生毕业后在自贸试验区工作并完善留学生居留和创新创业奖励制度。
第四十三条自贸试验区应加强国际文化交流合作、搭建交流平台、建设文化产业基地、打造文化品牌,鼓励社会资本的多种形式参与建设文化产业项目,支持开展陕西文物国际展示交流试点,在国家政策法规允许范围内开展文化艺术交易业务。
第四十四条自贸试验区应加强国际旅游合作,吸引外商投资旅行社在区内设立公司运营总部,允许在区内注册的符合条件的中外合资旅行社,从事除台湾地区以外的出境旅游服务。
第四十五条自贸试验区应加强国际医疗卫生合作,拓宽合作领域,允许境内外中医药服务机构在区内投资,搭建中医药健康养生国际综合服务平台。
第四十六条自贸试验区应加强与西部地区联动发展,完善合作机制,建立合作交流平台,强化军民融合,优化产业布局,推进协同创新,促进共同开放,打造西部地区新增长极。
第七章综合管理与法制保障
第四十七条自贸试验区应建立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激励机制,为外籍高层次人才的出入境、工作、在华停居留及其家属、子女来华随居、教育提供便利。
第四十八条自贸试验区实行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公开、共享和使用制度,统筹多元化监管力量,推动部门间依法履职信息的联通和共享,推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四十九条自贸试验区依法及时公开执法检查情况,涉及食品药品安全、公共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的,应当发布必要的警示、预防建议等信息。
第五十条自贸试验区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设便利化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
建立重点产业专利导航工作机制,建设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聚集区。
第五十一条自贸试验区建立便捷的税收服务体系,推行上海、天津、福建、广东等自贸试验区已经试点的税收政策。
在符合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以及不导致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前提下,研究提出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税收政策的建议。
税务部门应当运用税收信息系统和自贸试验区监管信息共享平台进行税收风险监测。
第五十二条自贸试验区实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对属于国家安全审查范围的外商投资,投资商和各管委会应当及时提请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第五十三条自贸试验区建立反垄断工作机制,对涉及区内企业的垄断行为,依法开展调查和执法。
第五十四条依法保护自贸试验区内投资者合法拥有的企业、股权、知识产权、利润以及其他财产和商业利益,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依法自由转移其投资收益。
第五十五条依法保护自贸试验区内劳动者合法权益,建立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第五十六条自贸试验区支持设立符合国际惯例的仲裁机构和商事纠纷专业调解机构,在自贸试验区范围内开展仲裁和区内企业商事纠纷调解。
第五十七条自贸试验区应建立优质、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网上法律服务平台,为区内企业提供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综合性法律服务。
推动国际执法联络网络建设。
第五十八条自贸试验区工作办公室可以组织市场主体、专业机构对省级相关部门、西安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西咸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支持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工作进行评估。
可以建立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机制,定期对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经验进行总结评估,并优先在省内适当区域进行复制推广。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西安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西咸新区管委会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自贸试验区范围内,省人民政府过去有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此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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