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期票据发行建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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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票据发行建议书
中期票据发行建议书
董事会于二零零九年五月四日批准于临时股东大会上徵求股东批准建议于中国发行票据,本金总额将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00元。
根据中国法律及公司章程,建议发行票据须待股东于临时股东大会上以特别决议案批准,并于其注册获得交易商协会所需的批准後,方告作实。
本公司将在切实可行情况下尽快向股东寄发载有建议发行票据详情之通函。
警告:
由于建议发行票据可能但不一定进行,股东及投资者于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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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发行票据
董事会于二零零九年五月四日批准于临时股东大会上徵求股东批准建议于中国发行票据,本金总额将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00元。
建议发行票据详情如下:
本金总额:
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00元,将根据发行时之当时市况一次或分次发行
期限:
将根据发行时之当时市况厘定,惟预期期限将由发行日期起计界乎三年至七年之内
为确保建议发行票据妥为遵守适用法律及监管规定,以及令董事会顺利执行建议发行票据,故此建议股东于股东特别大会上向董事会或其中一位董事授予授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a)确定发行票据之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发行规模、发行价、票据条款、发行时间、到期日、发行方法、利率及利率厘定方法、担保事项等;
(b)遴选及委聘合资格专业中介人,包括但不限于遴选及委聘包销机构、信贷评级机构及法定代表;
(c)进行全部必须之磋商、修订及签立全部有关合约、协议及其他必须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就发行票据、注册报告、要约文件、包销协议、适用法律及╱或监管规定要求须予披露之公告及文件申请批准);
(d)就建议发行票据申请所有必要批文及作出全部必须备案及登记,包括但不限于就注册向中国有关机关呈交有关申请及对申请及文件作出所有必要修订,以及就中国有关机关可能就发行票据提出之任何疑问向彼等作出回应;及
(e)就有关发行票据之全部事项采取所有必要行动及步骤及作出处理或作出决定。
进行建议发行之理由
董事会认为建议发行票据将为本公司提供额外资金来源,以供本集团营运所需。
此外,有关利率将不会高于中国人民银行于相应期间所报之最优惠贷款利率。
因此,本公司可增强其资本实力,亦可减低其融资成本。
因此,董事会认为建议发行票据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一般事项
本公司将在切实可行情况下尽快向股东寄发载有建议发行票据详情之通函。
释义
于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以下词汇具有如下涵义:
「公司章程」指本公司之公司章程(经不时修订)
「董事会」指董事会
「本公司」指深圳宝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间于中国注册成立之外资股份有限公司,其H股于创业板上市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内资股」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0.10元之普通内资股,并以人民币认购
「临时股东大会」指本公司将予召开之临时股东大会,以批准(其中包括)建议发行票据
「创业板」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板
「创业板上市规则」指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及其不时之修订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H股」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0.10元之境外上市外资股,于创业板上市,并以港元认购及买卖
「港元」指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交易商协会」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票据」指本公司建议发行之中期票据,本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00元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注册日期」指交易商协会将予发出之接受注册通知书上之日期
「人民币」指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
「股份」指本公司之股份,包括内资股及H股(另有订明者除外)
「股东」指本公司股份之持有人,包括内资股及H股之持有人(另有订明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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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期 票据 发行 建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