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招标文件101205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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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售标书日期:
2010年月日至2010年月日
时间:
上午9:
00时至11:
00时,下午13:
00时至17:
00时。
4
项目名称:
通州窑厂10号职工住宅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建设,批准文号为国管房地[2010]446号、2009规条字0144号。
建设资金来源于自筹。
5
工作周期:
于2011年1月5日至2011年1月30日前完成初步勘察,于2011年1月30日至2011年2月30日前完成详细勘察。
后续服务日期:
2011年2月30日至2011年5月30日。
6
投标人必须通过资格预审并具有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类甲级或以上资质证书。
续上表
7
投标人所报工作人员应具有中级职称,从事工程勘察类工程勘察工作三年或以上。
8
现场考察集合时间:
2010年月日9时,
集合地点:
铁道部机关服务局基建工程部
电话:
传真:
9
标前会议时间:
2010年月日10时,
地点:
铁道部机关服务局基建工程部会议室
10
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15天前,继续对招标文件的有关事宜或质疑资料以书面形式提请招标人予以澄清。
质疑资料接收人:
蔡韶辉电话:
58896150传真:
58895840
11
招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15天前,可因任何原因,以备案和编号的“补充招标文件”形式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12
投标有效期:
为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后90天。
13
投标文件份数:
第一册《投标函及组件》正本1份,副本肆份;
第二册《技术方案》不分正副本,一式五份。
14
第二册《技术方案》为暗标,规格为A4大小,封面采用A4空白纸张。
15
内层封套内容:
投标人邮编:
投标人地址:
投标人名称:
招标人名称:
招标人地址:
招标人邮编:
16
外层封套内容:
(项目名称)工程勘察第册投标文件
本文件在年月日时前不得开封
17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010年月日13:
30时,
递交地点:
北京勘察设计管理处南礼士路19号建邦商务楼1层
18
开标时间:
开标地点:
北京勘察设计管理处南礼士路19号建邦商务楼1层
19
招标人将从商务、报价和技术三个方面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其中技术权重K1为80%,商务权重K2为10%,报价权重K3为10%。
20
签署合同的期限:
签发中标通知书后30天内。
1.总则
1.1项目概况
1.2资金来源
1.3投标人的合格条件
1.4投标费用
1.5现场考察
1.6标前会议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内容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内容
3.2勘察费用
3.3投标有效期
3.4投标文件的形式及签署
4.递交投标文件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2投标文件的递交
4.3迟到的投标文件
4.4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5.开标与评标
5.1开标
5.2过程保密
5.3初步评审
5.4算术性修正
5.5投标文件的澄清
5.6详细评审
6.合同的授予
6.1合同授予的条件
6.2拒绝投标的权力
6.3合同
7.不正当竞争与纪律
1.1项目概况
1.1.1本项目的基本情况:
项目位于通州区窑厂10号院,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约为54200平方米,计划地上建筑面积为70000平方米。
建筑控制高度≤80米;
建筑密度≤40%;
绿地率≥30%;
总投资约为19357万元,建筑使用性质为R2二类居住用地。
1.1.2本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招标方式选定勘察人。
1.1.3招标范围:
本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岩土工程的勘查工作。
1.2资金来源
1.2.1铁道部机关服务局(以下简称“招标人”)的通州窑厂10号职工住宅,已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批准建设,批准文号为国管房地[2010]446号、2009规条字0144号。
现用于支付本项目勘查费的资金已经落实。
1.3投标人的合格条件
1.3.1投标人的资格
1.3.1.1投标人必须通过资格预审并具有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类甲级或以上资质证书。
1.3.1.2投标人必须是一个财务自主、独立核算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具有独立的经营权和决策权。
1.3.2对投标人拟投入人员的基本要求
1.3.3投标人应真实、完整地填报投标文件。
投标人如不能保证所报资料的真实性,将可能被取消其投标资格。
1.4投标费用
1.4.1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无论中标与否,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5现场考察
1.5.1投标人可自行或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和地址参加由招标人统一组织对现场及其周围环境进行的考察,以便投标人自行查明或核实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订合同所必需的资料。
1.5.2现场考察期间,投标人承担自身的费用、责任和风险。
如果发生人身伤亡、财物或其他损失,除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之外,招标人均不负责。
1.6标前会议
1.6.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出席标前会议。
1.6.2标前会议的目的是澄清并解答投标人在检查与研读招标文件后可能提出的问题。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并将有关质疑内容在标前会议前,以书面或传真形式提交给招标人。
1.6.3招标人对于投标人的质疑内容,将在标前会议上做出口头解答,会后以备案和编号的“补遗书”形式印发给各投标人,如口头解答和补遗书不一致,以补遗书为准。
补遗书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对招标文件具有修正与补充作用。
2.1招标文件的内容
2.1.1招标文件按照章节顺序分章装订,除本款下述各章节的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期间发出的补遗书和其它有效函件,均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各章次主要内容如下:
章次内容
第三章合同相关文件格式
第四章技术标准及工作要求
第五章资料清单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第七章评标方法和标准
2.1.2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检查招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格式编制投标文件。
凡与招标文件的规定有重大偏离的投标文件,将视为废标而被拒绝接受。
2.1.3投标人应认真检查招标文件是否完备,如有缺页或附件不全等情况发生,应及时告知招标人并由招标人予以补齐。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15天前,继续对招标文件的有关事宜以书面形式提请招标人予以澄清。
招标人将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15天前编制补遗书,通过书面或其他方式发至各投标人,投标人应在收到后1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或其他招标人认可的方式向招标人告知确认。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招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15天前,可因任何原因,以备案和编号的“补遗书”形式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这种修改可能是招标人主动做出的,也可能是为了解答投标人疑问而做出的,招标人发出的所有补遗书应视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3.2招标人发出的补遗书若前后存在矛盾,则以后发出的补遗书为准。
2.3.3为便于投标人在合理的时间内,按照补遗书提出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招标人可以在适当的时候推迟投标截止期,招标人和投标人相应的权利与义务亦应随之延长。
2.3.4投标人在接到上述的补遗书或延长投标截止期通知后,应在1小时内以书面或传真方式予以确认。
3.1投标文件的内容
3.1.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1.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1.3授权委托书;
3.1.4勘察报价单;
3.1.5资格审查文件;
3.1.6技术方案。
以上内容的格式及要求在招标文件第六章、第七章中予以明确,投标人应按此编制投标文件。
3.2勘察费用
3.2.1投标人的工程勘察费用按照2002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中规定的相应计费标准,按招标文件给定的资料及现行规范的相应规定,在充分考虑工程勘察的实际工作量、技术含量、难易程度、复杂性等因素的基础上进行竞争性报价。
3.2.2投标人的工程勘察费用应涵盖合同规定的所有责任:
包括收集资料,现场踏勘,制订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分析、评估,提交资料,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配合,后续服务等内容。
3.2.3招标文件规定范围以外的项目,其勘察费用应按经确认的实际工作量及投标文件的报价水平进行确定。
3.2.4工程结算时,双方依据现场确认的工作量及完成任务的质量,确定最终勘察费用。
3.3投标有效期
3.3.1本项目的投标有效期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3.3.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
3.3.3投标人如不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则视为其主动放弃了本次投标,招标人将按照本须知第3.5条的相关规定,向投标人及时返还投标担保。
3.3.4投标人如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则应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
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原相关条款的约定仍然适用。
3.4投标文件的形式及签署
3.4.1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份数,以本须知第3.1条规定的内容与格式,编制和签署投标文件。
3.4.2投标文件的分册:
第一册《投标函及组件》,包括并不限于第3.1.1、3.1.2、3.1.3、3.1.4、3.1.5条;
第二册《技术方案》,包括并不限于第3.1.6条;
3.4.3第一册《投标函及组件》正本与副本,一律用不褪色的墨水书写或打印,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其封面右上部应印有“正本”或“副本”的标记,当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4.4第二册《技术方案》为暗标,规格为A4大小,封面采用A4空白纸张,上面不得出现任何字符或图案。
正文中不得出现投标人的名称或其它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字符、图案、照片或徽标等,其中所附的图表、图像可根据需要进行彩色或黑白打印。
3.4.5投标文件的任何地方均不应涂改、插字和增删。
如第一册《投标函及组件》出现改动,无论何种原因造成,都应由投标人在改动处盖章或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章。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文件使用内、外两层封套,按第一、二册分别包封。
所有封套均应加盖“密封”章,未密封的投标文件将不予以签收。
4.1.2内层封套上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和通讯地址,以便因标书迟到或其他原因宣布不能接受该投标时,得以将标书原封退回。
书写方法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4.1.3外层封套上不得出现任何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标识,内容应严格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的规定进行书写。
4.1.4如果封套上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或标记,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过早启封或失密等问题的责任。
4.2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必须在《投标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及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招标人指定的地点。
4.3迟到的投标文件
4.3.1招标人对于迟到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收,并退还投标人。
4.4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4.4.1投标人可以在截标前对已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与撤回,该补充、修改与撤回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章,且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人。
4.4.2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仍然应按照本须知4.1条的规定密封、递交,并在内外层封套上分别加注“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4.4.3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要求更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
投标人若撤回投标文件,其投标担保将不予以退还。
5.1开标
5.1.1招标人将按《投标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所有按时递交的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公开开标。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5.1.1.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5.1.1.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5.1.2开标会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5.1.3在开标会上,首先由投标人代表或公证机构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确认无误后,招标人将当场拆封,并检查投标文件签署和内容的完备等情况。
5.1.4在进行上述检查后,将宣布投标人是否通过检查以及通过检查的投标人的报价和招标人认为其它应宣布的内容。
截标前收到的所有函件等其它招标人认为适当的细节也将予以宣布。
5.1.5若招标人宣读的结果与投标文件不符时,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经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当场核查确认后,招标人应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
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异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结果。
5.1.6招标人应做好开标会议的记录并经核查人签字后存档备查。
5.2过程保密
5.2.1开标以后,直到公布授予合同为止,凡有关对投标文件的审查、评标工作,都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有关信息和资料,均不得向投标人或与上述工作无关的人员泄漏。
5.2.2投标人在上述工作过程中对招标人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可能导致取消其投标资格。
5.3初步评审
5.3.1招标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和《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代表招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5.3.2招标人首先将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初步评审,判定其内容是否真实、完整,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并在实质性内容上予以响应。
只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才能进行详细评审。
5.3.3投标文件如与招标文件的规定有重大偏离或保留,或与所有实质性条款的要求不符,或是限制、影响了招标人的权利或投标人的责任和义务,而调整这些偏离或保留后将导致对其他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影响时,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5.3.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5.3.4.1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公章,也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的;
5.3.4.2投标报价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勘察设计取费标准,或低于成本恶性竞争的;
5.3.4.3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5.3.4.4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未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
5.3.4.5未能按要求提交足额有效投标担保的;
5.3.4.6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报价,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5.3.4.7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
5.3.4.8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5.3.4.9联合体通过资格预审后在组成上发生变化,含有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5.3.4.10投标文件中标明的投标人与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在名称和组织结构上存在实质性差别的;
5.3.4.11法定代表人不参加投标而进行授权时,其投标授权书签字、盖章无效的;
5.3.4.12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且未书面声明哪一个有效的;
5.3.4.13拒绝承担所投合同段部分勘察工作,提出与招标文件相悖的要求或对招标文件有重要保留的;
5.3.4.14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5.3.4.15第二册《技术方案》封面不是A4空白纸张或者正文中出现了投标人的名称或其它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字符、图案、照片、徽标等或者纸张大小不为A4。
5.4算术性修正
5.4.1对于实质上符合招标文件要求,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对其报价进行算术性校核,并对有算术上的和累加运算上的差错给予修正。
修正原则如下:
5.4.1.1当以数字表示的数额与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表示的数额为准;
5.4.1.2当标出的单价与数量的乘积校核值与标出的乘积值不一致时,以标出的单价为准,并修改乘积。
除非招标人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此时应以标出的总额为准,并修改单价;
5.4.1.3当标出的分项乘积值累计得出的总额与标出的总额不一致时,以标出的分项乘积值累计得出的总额为准,并修改标出的总额;
5.4.2招标人将按上述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调整或修正,修正后的投标报价经投标人签署后作为其最终报价。
若投标人拒绝接受对其报价进行的修正,则取消其投标资格并没收投标担保。
5.5投标文件的澄清
5.5.1在评标阶段,招标人认为需要时,可书面通知投标人,要求其澄清投标文件中的问题,或者要求补充某些资料,但不得提出或允许更改投标文件中的勘察报价或其它实质性的内容。
5.5.2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5.5.3招标人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对投标文件的澄清。
5.6详细评审
5.6.1招标人将对通过初步评审的、对招标文件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和比较。
5.6.2评审的主要原则及方法:
5.6.2.1招标人将按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要求,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遵循“科学、择优、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综合评估和比较。
5.6.2.2招标人将从商务、报价和技术三个方面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其中技术权重K1为80%,商务权重K2为10%,报价权重K3为10%。
5.6.2.3技术评审内容:
强制性标准、勘察方案、质量保证措施、安全保证措施、施工组织、进度保证措施、勘察服务工作大纲、成果文件等。
5.6.2.4商务评审内容:
企业资质、技术负责人、拟投入专业技术力量、拟投入机械设备仪器、类似工程业绩、履约能力、质量管理体系等。
5.6.2.5报价评审内容:
投标报价为有效报价和比较分值。
5.6.2.6投标文件的评审方法和评分标准见第九章“工程勘察招标评标方法和评分标准”
5.6.3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5.6.4评标委员会应依据投标人综合评估得分的高低,按序推荐前1~3名中标候选人,并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见第九章“工程勘察招标评标方法和评分标准”
6.1合同授予的条件
6.1.1招标人将在接到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后15日内,依据评标委员会的推荐结果确定中标人,或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6.1.2本合同将授予资格审查合格、投标文件符合规定、综合排名第一的中标人。
6.2拒绝投标的权力
6.2.1招标人不承诺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
6.2.2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有权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拒绝不合格的投标。
6.3中标通知书
5.3.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评标结果通报各投标人,同时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6.3.2《中标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中标人在收到通知书后1小时内,应予以书面确认。
6.4合同
6.4.1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立即开始着手组织拟投入的人员学习相关文件、为勘察做准备。
6.4.2中标人应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与招标人准时签署合同。
6.6.3如果中标人因自身原因不能按规定与招标人签署合同,该中标人将被取消中标资格并被没收投标担保,合同将授予下一个预期的中标人或重新招标。
7.1严禁投标人向参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行贿,使其泄露与招标、评标工作相关的信息。
在招标、评标期间,不得邀请参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到投标人单位参观考察或出席投标人牵头的或赞助的任何活动。
7.2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严禁互相串通、结盟,损害招标的公正性和竞争性,或以任何方式影响其他投标人参与正当投标。
GF-2000-0203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一)
[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含凿井)
工程测量、工程物探]
工程名称:
通州窑厂10号职工住宅工程
工程地点:
合同编号:
(由勘察人编填)
勘察证书等级:
发包人:
勘察人:
签订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监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包人
勘察人
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承担
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工程勘察质量,经发包人、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通州窑厂10号职工住宅工程
1.2工程建设地点:
铁道部机关服务局燕东园
1.3工程规模、特征:
1.4工程勘察任务委托文号、日期:
1.5工程勘察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
1.6承接方式
1.7预计勘察工作量:
第二条:
发包人应及时向勘察人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
2.1提供本工程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用地(附红线范围)、施工、勘察许可等批件(复印件)。
2.2提供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形图、建筑总平面布置图。
2.3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标高资料。
2.4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资料(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及具体位置分布图。
2.5发包人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由勘察人收集的,发包人需向勘察人支付相应费用。
第三条:
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
勘察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四份,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另行收费。
第四条:
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和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4.1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时间
4.1.1本工程的勘察工作定于年月日开工,
年月日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由发包人或勘察人的原因未能按期开工或提交成果资料时,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办理。
4.1.2勘察工作有效期限以发包人下达的开工通知书或合同规定的时间为准,如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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