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预警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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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预警率
序
号
行 业
预警税负率
1
餐饮业
2.00%
2
道路运输业
2.00%
3
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
1.50%
4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2.00%
5
房地产业
4.00%
6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1.00%
7
纺织业
1.00%
8
纺织业——袜业
1.00%
9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1.00%
10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1.50%
11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1.50%
12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珍珠
4.00%
13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2.00%
14
计算机服务业
2.00%
15
家具制造业
1.50%
16
建筑安装业
1.50%
17
建筑材料制造业
3.00%
18
建筑材料制造业——水泥
2.00%
19
金属制品业
2.00%
20
金属制品业——弹簧
3.00%
21
金属制品业——轴瓦
6.00%
22
居民服务业
1.20%
23
零售业
1.50%
24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1.00%
25
农、林、牧、渔服务业
1.10%
26
农副食品加工业
1.00%
27
批发业
1.00%
28
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
1.00%
29
其他采矿业
1.00%
30
其他服务业
4.00%
31
其他建筑业
1.50%
32
其他制造业
1.50%
33
其他制造业——管业
3.00%
34
其他制造业——水暖管件
1.00%
35
商务服务业
2.50%
36
视频制造业
1.00%
37
塑料制品业
3.00%
38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2.00%
39
通用设备制造业
2.00%
企业所得税预警税负率参考
40
畜牧业
1.20%
41
医药制造业
2.50%
42
饮料制造业
2.00%
43
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印刷
1.00%
44
娱乐业
6.00%
45
造纸及纸制品业
1.00%
46
专业机械制造业
2.00%
47
专业技术服务业
2.50%
48
专用设备制造业
2.00%
49
租赁业
1.50%
行业预警税负率
租赁业1.50%
专用设备制造业 2.00%
专业技术服务业 2.50%
专业机械制造业 2.00%
造纸及纸制品业 1.00%
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印刷 1.00%
饮料制造业 2.00%
医药制造业 2.50%
畜牧业 1.20%
通用设备制造业 2.00%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2.00%
塑料制品业 3.00%
食品制造业 1.00%
商务服务业 2.50%
其他制造业--管业 3.00%
其他制造业 1.50%
其他建筑业 1.50%
其他服务业 4.00%
其他采矿业 1.00%
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 1.00%
批发业 1.00%
农副食品加工业 1.00%
农、林、牧、渔服务业 1.10%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1.00%
零售业 1.50%
居民服务业 1.20%
金属制品业--轴瓦 6.00%
金属制品业--弹簧 3.00%
金属制品业 2.00%
建筑材料制造业--水泥 2.00%
建筑材料制造业 3.00%
建筑安装业 1.50%
家具制造业 1.50%
计算机服务业 2.00%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2.00%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珍珠 4.00%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1.50%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1.5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1.00%
纺织业--袜业 1.00%
纺织业 1.00%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1.00%
房地产业 4.00%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2.00%
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 1.50%
道路运输业 2.00%
郑州市金水区国家税务局
企业所得税预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加强税源监控,保障税收收入,规范
执法行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
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
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二条 预警利润率管理是企业所得税预缴管理的一种形式,在年度汇算清缴期
间,对经评估或检查确认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
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
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抵缴其下一年度应
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三条 实行行业预警利润率管理的对象为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的批
发和零售贸易业和非增值税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不实行预警利润
率管理。
(一)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额高于 30 万元(含);
(二)实际利润率大于等于行业平均利润率;
(三)享受减免税优惠的企业;
(四)金融保险和房地产企业。
(五)跨省二级分支机构。
第三章 行业预警利润率的确定
第四条 行业预警利润率的确定是以行业为主,规模为辅,分行业合理界定预警利
润率,特别是对一些特殊行业和经营大宗商品(能源商品、基础原材料和农副产
品等)的企业,结合生产经营规模,合理确定规模区间及对应的行业预警利润率。
第五条 行业的认定。
实际经营项目单一的纳税人可直接确定其所属行业,实
际经营项目超过两种(含)的以营业收入占比 50%以上的项目确定其所属行业。
第六条 行业预警利润率由区局政策法规科根据近两年各行业的平均获利能
力计算测定。
第七条 行业预警利润率确定后,如发现行业由于经济形势变化引起利润水
平大幅波动,区局将适时进行调整。
(行业预警利润率明细表参见附件 1)
第四章 预警管理的内容和程序
第八条 日常申报预警管理
每个季度申报结束后,根据企业季度纳税申报信息,计算得出每个企业本季
度的季度申报所得率。
季度申报所得率=当期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当期收入总额
将计算得出的企业季度申报所得率与企业所属行业的行业预警率进行比较,
凡申报所得率低于行业预警率的,确定为本期“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异常企业”。
以上工作由政策法规科在季度所得税纳税申报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
成。
同时根据季度工作安排将确定的“预警管理企业名单”(附件 2)移送各税务分
局实施预警管理。
税务分局根据“预警管理企业名单”,由户籍管理岗向纳税人发出“企业所得
税税负异常预警提示单”(以下简称提示单。
提示单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企业,一
份经由企业签收盖章后由管理员留存备查。
见附件 3),并要求企业在 5 个工作日
内进行自查并报送自查结果或有关税负异常情况的书面说明。
对纳税人报送的
书面说明,管理员应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凡纳税人收到通知单,经自查后进行补充申报并补交税款,且补充申报
后所得率等于或大于预警率的,管理员在留存的“提示单”中注明“自查,已补交”,
同时注明自查日期、自查补交税款金额、税款入库日期等事项。
(二)凡纳税人收到预警提示单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低于警戒线申报正
常说明的,由管理员对纳税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审核后发现疑点或认为根据纳税
申报信息难以对企业申报事项是否正常、说明的理由是否成立做出准确判断的,
应到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填制《企业所得税预警管理核实情况表》
(见附件 4)。
核查后正常的,在“提示单”中注明“核查后正常”;核查后异常的,由
户籍管理岗转分析评估岗进行纳税辅导,企业经辅导整改后,在“提示单”中注明
“核查后异常,已整改”,同时注明整改日期、整改补交税款金额、税款入库日期等
事项。
(三)凡纳税人收到“提示单”后既不自查,也不向税务机关做出书面说明;或
经户籍管理岗人员核查后异常要求整改而拒不整改的,由户籍管理岗人员直接
在“提示单”中注明“警示企业”,转分析评估岗进行纳税辅导。
企业经分析评估岗
辅导整改后,在“提示单”中注明“警示企业,已整改”,同时注明整改日期、整改补
交税款金额、税款入库日期等事项。
(四)对财务核算不健全,又不配合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辅导工作的纳税人,
可纳入核定征收管理。
税务分局在企业季度申报次月月底前将所有预警管理企业的核查结果汇总
后报政策法规科(汇总表见附件 5)。
预警管理核查结果分“自查,已补交”、“核查
后正常”、“核查后异常,已整改”,“警示企业,已整改”, “转核定征收”五类。
需要补充申报的预警企业,应重新填写经签字盖章后的纸质季度纳税申报
表(表式同新季度申报表),连同提示单到办税服务厅办理补充申报。
申报表一式
二份,一份企业留存,一份经补申报后送管理员处。
第九条 年度汇算清缴预警管理
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后 10 日内,政策法规科根据企业年度申报信息,计算
每个企业的年度申报所得率,并将申报所得率低于行业预警率的企业列入“年度
申报异常企业”名单,报送区局领导。
由区局根据汇算清缴工作总体安排具体确
定开展专项评估或汇算清缴重点检查。
年度申报所得率=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应税所得额÷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收入总
额。
第五章 预警企业纳税评估
第十条 日常申报预警管理由税务分局组织户籍管理岗人员开展,分析评估
岗按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评估。
第十一条 收入总额的评估审查。
有无采取各种手段人为少计、不计、缓计收
入问题。
具体有以下几点:
(一)采用交款提货销售方式,应于货款已收到或取得收取货款的权利时确认收
入的实现。
对此,应重点审查企业是否收到货款或取得收取货款的权利,发票账
单和提货单是否已交付购货单位,库存及出库单是否记录产品已出库及企业资
金是否有流入记录,从而发现其有无产品已销售但隐瞒收入、记账外账、将当期
收入转为下期入账等问题。
(二)审查企业是否有实现销售但长期挂账,记“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及“预
收账款”,从而隐瞒收入问题。
结合《资产负债表》中“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
“其他应付款”等科目的期初、期末数进行分析,如出现“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账
款”红字和“预收账款”期末大幅度增长等情况,应判断是否存在少计收入问题。
(三)采用预收账款销售方式,应于商品已经发出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对此,应
重点调查企业是否收到了货款,商品是否已经发出。
应注意是否存在对已收货款
并已将商品发出的交易不转收入、隐瞒收入及转为下期收入问题。
(四)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应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收入。
对此,
应重点调查合同约定日期是否已到期,合同约定的本期应收款日期是否真实,是
否存在收入不入账、少入账、缓入账的问题。
(五)对应视同销售的业务,审查企业是否已按税法规定申报纳税,是否存在不
申报或少申报的问题。
第十一条 纳税评估中注意运用分析性复核方法,作比较分析:
将本期与上期的主营业务收入进行比较,分析产品销售的结构和价格的变动
是否正常,并分析异常变动的原因;
比较本期各月各种主营业务收入的波动情况,分析其变动趋势是否正常,是否
符合季节性、周期性的经营规律,并查明异常现象和重大波动的原因;
计算本期重要产品的毛利率,分析比较本期与上期同类产品毛利率变动情况,
注意收入与成本是否配比,并查清重大波动和异常情况的原因。
第十三条 纳税评估中注意其成本核算情况的调查。
有无虚列成本问题。
具体
如下:
(一)企业是否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的特点和管理要求,确定合理的成本核算对象、
成本项目和成本计算方法。
(二)审查企业的存货计价方法、成本结转方法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人为多
转成本问题。
(三)审查成本中人工工资、福利费及制造费用构成,有无按照税法限额计税,
有无不属于成本项目计入成本的问题。
(四)企业是否正确划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的界限,有无故意将资本性支
出列为收益性支出在成本中结转的问题。
第十四条 纳税评估中注意其费用的调查。
有无虚列费用问题。
具体如下:
(一)通过《利润表》对营业费用、财务费用、管理费用的若干年度数据分析三项
费用中增长较多的费用项目,调查其工资扣除额、“三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额、交际应酬费列支额(业务招待费扣除额)、公益救济性捐
赠扣除额、开办费摊销额、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广告费扣除额、业务宣传费
扣除额、财产损失扣除额、呆(坏)账损失扣除额、总机构管理费扣除额、社会保
险费扣除额、无形资产摊销额、递延资产摊销额等是否符合标准。
如果申报扣除
(摊销)额超过合理水平或允许扣除(摊销)标准,可能存在未按规定进行纳税调
整或擅自扩大扣除(摊销)基数等问题。
(二)对财务费用增长较多的,结合《资产负债表》中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的期初、
期末数进行分析,以判断财务费用增长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应予资本化利息列入
当期财务费用等问题。
(三)审查企业费用列支是否有合法、有效凭证。
(四)企业集团有无关联交易转让定价转移利润问题。
1、应重点关注集团内部有减免税成员单位或低税率成员单位的情况,企业间
是否有转移利润问题。
2、审查与关联企业有销售业务、资金借贷、劳务支出、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
赁等业务关系的,应重点关注其列支标准,与独立第三方交易原则相比较,是否
有转移利润问题。
3、其他违反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的问题。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十五条 在实施预警管理过程中如发现纳税人存在多计成本、费用或少计
不计收入等偷税行为且达到稽查立案标准的,则移送稽查部门依法进行立案稽
查;如发现存在其他涉税违法行为的,则依据征管法规定依法进行处理或处罚。
第十六条 在实施预警管理过程中发现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
实行核定征收。
(一) 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
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 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
准确核算的;
(三) 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
不能准确核算的;
(四) 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准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
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五) 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
关纳税资料的;
(六)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
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
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
规定执行。
附件 1:
行业预警利润率明细表
附件 2:
预警管理企业名单
附件 3:
企业所得税税负异常预警提示单
附件 4:
企业所得税预警管理核实情况表
附件 5:
企业所得税预警管理汇总表
附件 1:
行业预警利润率明细表
纳税人类
型
行业
行业明细
<500 万
元
500--5000 万
元
>5000 万
元
批发和零售
贸易业纳税
人(含区内
汇总纳税企
业)
特定行业
1
计算机整机、
配件、耗材
(不含软件、
系统工程)
2.00%
1.60%
1.20%
2
化工原料
2.00%
1.60%
1.20%
3
机电设备
2.00%
1.60%
1.20%
4
纸浆、纸品
2.00%
1.60%
1.20%
5
大家电:
空调、
冰箱、洗衣机、
彩电(不含小
家电)
2.00%
1.60%
1.20%
6
通讯器材及
设备
2.00%
1.60%
1.20%
7
外贸
1.20%
1.00%
0.80%
8
煤碳
1.20%
1.00%
0.80%
9
有色金属
1.20%
1.00%
0.80%
10
原油
1.20%
1.00%
0.80%
11
矿石
1.20%
1.00%
0.80%
12
粮食、饲料、
化肥
1.20%
1.00%
0.80%
其他批发和
零售贸易业
纳税人
3.00%
2.40%
1.80%
非增值税纳
税人
特定行业
1
餐饮、酒店
8.00%
7.00%
6.00%
2
建筑安装、装
饰装修
6.00%
5.00%
4.00%
3
中介机构;盈
利性医疗、教
育机构
5.00%
4.00%
3.20%
4
物业管理
2.00%
1.60%
1.20%
其他非增值
税纳税人
4.00%
3.20%
2.40%
汽车类型
分类标准(汽车平均单价)
<5 万元
5-10 万元
10-25 万元
>25 万元
乘用车
0.80%
1.00%
1.80%
2.80%
商用车
0.60%
0.80%
1.00%
1.40%
分类标准(以上年营业收入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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