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保险方案及收费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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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保险方案及收费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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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保险方案及收费标准
一、校方责任保险方案
教育阶段
年度基准保险费(元/人)
每人每年赔偿限额
每所学校(幼儿园)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每所学校每年累计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每人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每所学校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每所学校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赔偿限额
义务
5元/人
30万
500万
1500万
2万
100万
10万
非义务
7元/人
①每人每年赔偿限额:
人民币30万元;
②每所学校(幼儿园)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人民币500万元;
③每所学校每年累计赔偿限额:
人民币1500万元;
④每次事故每人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人民币2万元;
⑤每所学校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人民币100万元;
⑥每所学校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赔偿限额:
人民币10万元;
⑦免赔额为零。
保费标准:
义务教育阶段每生每年5元;非义务教育阶段每生每年7元。
投保范围:
广东省境内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合法的各级各类学校及幼儿园;高等学校参照本方案执行。
保费来源:
义务教育阶段(政府办学的)由政府财政拨款;非义务教育阶段和社会力量办学的由学校列支。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在被保险人的在校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发生下列情况导致学生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
(二)被保险人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
(三)被保险人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以及玩具、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国家、行业和被保险人所在地市的卫生、安全标准;
(四)被保险人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五)被保险人的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学工作的疾病,但被保险人未采取必要措施;
(六)被保险人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学活动,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注意;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被保险人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
(九)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
(十)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十一)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擅离工作岗位,不履行职责,或者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或职业道德;
(十二)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被保险人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
(十三)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患有传染性疾病,未采取必要的隔离防范措施导致其他学生感染;
(十四)被保险人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1、增值条款:
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发生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的学生遭受人身伤亡,尽管被保险人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但法院或仲裁机构仍判决或裁决被保险人需对受伤害学生给予经济补偿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一)学生在代表被保险人参加各项比赛,或者在参加被保险人统一组织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事故;
(二)火灾、爆炸、煤气中毒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三)高空物体坠落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四)学生拥挤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五)被保险人的学生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后,被保险人因此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2、扩展保险责任(如与保险条款不一致,以扩展保险责任为准):
(一)火灾、爆炸、煤气中毒、雷击、校内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物质等所造成的意外伤害;
(二)恐怖袭击或校园内暴力犯罪事件;
(三)学生在校或集体活动期间,出现可能面临危险的情况,但学校没有采取足够的相应措施,导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
(四)学生在校或集体活动期间因疾病、意外事故导致的猝死或伤残,学校依法不承担责任,但给予道义性补偿;
(五)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学校为缩小和减少损失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及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诉讼费用和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
(六)学生代表被保险人参加各项比赛,或者在参加被保险人统一组织的体育竞赛中发生意外事故;
(七)高空物体坠落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八)学生拥挤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二、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方案
学校类型
年度基准保险费
(元/人)
每人责任限额(万元)
其中每人每次事故医疗费责任限额
(万元)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万元)
累计责任限额
(万元)
已参加全省校责险统保的学校、幼儿园
3
15
2
100
200
保险责任: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鉴于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了相应的附加保险费,在本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间内,在被保险人校(园)内或由其统一组织的校(园)外活动中(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的在校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虽已履行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但是根据法院的判决书、仲裁裁决书、县级以上政府及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书或者调解证明等材料,仍需对受伤害学生承担经济补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自然灾害。
自然灾害是指气象部门发布的暴风、暴雨、崖崩、雷击、洪水、龙卷风、飑线、台风(热带风暴)、海啸、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冰雹灾害;
2、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导致猝死或人身伤害;
3、来自校内外的突发性侵害。
指来自校外的车辆、校内及外来人员或其它侵害主体在本保险单列明的承保区域范围内实施的突发性、不可预见的伤害事件;
4、学生自身原因。
学生由于疏忽大意或过失行为造成自身的人身损害后果。
三、校园食品卫生责任保险方案
(1)校内食品店的保费标准及保险限额:
学生人数(S)
保险费
保险限额
S≤500
350元/铺
累计赔偿限额40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万元,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6万元。
500
700元/铺
1000
850元/铺
1500
1000元/铺
2000
1200元/铺
2500
1500元/铺
3000
2000元/铺
S>4000
2500元/铺
(2)学生食堂的保费标准及保险限额:
学生人数(S)
保险费
保险限额
S≤500
700元/个
累计赔偿限额40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万元,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6万元。
500
1400元/个
1000
1700元/个
1500
2000元/个
2000
2400元/个
2500
3000元/个
3000
4000元/个
S>4000
5000元/个
备注:
1、每次事故免赔额:
人民币200.00或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
2、投保范围:
凡依法设立、有固定场所的餐饮单位,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3、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餐饮场所现场提供与其营业性质相符的食品时,因疏忽或过失造成下列责任或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第三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人身伤亡;
(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
(三)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保险人对上述第
(一)与第
(二)项的每次事故赔偿总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如本保险合同约定了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的,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
保险人对上述第三项的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累计赔偿总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四、教职员工校方责任保险方案
方案1:
项目
保险金额
(万元/人/年)
保费
(元/人/年)
免赔额
(元)
死亡
30
50
0
伤残
40
额外费用
2
医疗费用
4
诉讼费用
2
方案2:
项目
保险金额
(万元/人/年)
保费
(元/人/年)
免赔额
(元)
死亡
40
80
0
伤残
50
额外费用
2
医疗费用
5
诉讼费用
2
备注:
方案2扩展临时海外公干责任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负责被保险人常住中国的被保险人任职的教职员工因公出国(中国以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任职期间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或患职业病引起人身伤亡(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意外为除外责任),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
1、特别费用是指被保险人用于聘用其他人员暂时接替该出险教职员工所花费的费用。
2、学校投保教职员工校方责任保险时所请教职员工(从事学校管理或服务工作并接受被保险人薪金工资的人员,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实习教师、临时工等,但不得投保已退休人员)均参加保险,未参加投保的教职员工出险后将无法得到理赔。
3、教职工的投保年龄上限分别为:
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
投保范围: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内各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教育机构包括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或完全中学、各类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具有颁发学历证明资格的成人学校,以及其它专门实施学历性教育的教育机构。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保险单载明的被保险人的教职员工由于下列原因遭受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在被保险人的工作场所内从事被保险人的工作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二)上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四)在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的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五)在从事被保险人的工作期间罹患职业病。
(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责任限额同主险死亡赔偿限额。
保险人在保险限额内按照100%给予补偿,一次性支付。
不论教职员工是否已在工伤保险或其他商业保险获得死亡赔偿金,均不影响该保险责任的履行。
(七)教师在上下班途中猝死或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的死亡、伤残,学校依法不承担责任,但给予道义性补偿。
最高赔偿限额为10万元(含3万元医疗费用),伤残赔付按保险合同约定的伤残等级赔偿比例表计算。
(八)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九)增加两点增值条款(2014年5月补充):
(1)附加自费药品和项目费用保险条款(每人每年累计赔偿限额:
人民币10000元)
①自费药品和项目费用每人每年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10000元;
②增加特别约定:
本条款约定的自费药费用包括药费(其中进口药年累计限额2000元)、检查费、床位费、手术费、材料费、治疗费,但不包括:
滋补营养品、营养费、特需服务费、陪护费、伙食费、空调费、非本次意外伤害事故引起的治疗费用(如疾病治疗费)和其它费用。
(2)附加辅助器具费用保险条款(每人每年累计赔偿限额:
人民币20000元)。
附加险:
教职工校方责任保险附加24小时意外(新增)
保障方案:
币种:
人民币
保险责任
赔偿限额
意外死亡或伤残
30万/人
意外伤害医疗(包含门诊及住院)
3万/人
收费标准:
50元/人/年
备注:
1、意外医疗部分(不含自费药品和项目费用)免赔额为0;
2、意外医药费用扩展自费药品和项目费用,每人每年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6000元,每次事故免赔率为10%;
3、增加特别约定:
本条款约定的自费药费用包括药费(其中进口药年累计限额2000元)、检查费、床位费、手术费、材料费、治疗费,但不包括:
滋补营养品、营养费、特需服务费、陪护费、伙食费、空调费、非本次意外伤害事故引起的治疗费用(如疾病治疗费)和其它费用;
4、扩展24小时意外作为教职工校方责任主险条款的扩展,承保范围扩展至保险期间内全天24小时,而不论是否在工作期间。
本扩展条款不与主险重复赔付;
5、教职员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伤残,经投保人申请并经保险人同意,保险人承担条款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详见附件2)中1至10级伤残责任。
1-10级给付比例分别为:
100%、75%、50%、30%、20%、15%、10%、7%、5%、2%。
五、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保险方案
(简称“校车险”)
保费标准
每座赔付限额
车辆累计赔付限额
50/座/年
30万(含5万元医疗赔偿限额)
投保座位数*30万
备注:
校车投保座位数必需与行驶证座位数一致,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1、校车投保座位数必需与行驶证座位数为准,因行驶证上包含司机座位数,故实际投保座位数=行驶证座位数-1,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例如:
行驶证核定载客人数20人保险费:
(20-1)*50=950元/年.
2、保障类别:
只含人身伤亡,不含财产损失。
3、属于学校的司机如果一定要投保,可以按照100元/座位/年投保,保额30万/座位(其中含医疗费用赔偿限额5万元/座位)。
4、投保车辆的累计赔偿限额为投保座位数*每座责任限额30万元。
投保范围:
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合法从事道路客运服务的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客运车辆的途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旅客是指持有效运输凭证乘坐客运汽车的人员、按照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免费乘坐客运车辆的儿童以及按照承运人规定享受免票待遇的人员。
财产损失指旅客托运行李及随身携带物品的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六、学生意外伤害保险附加疾病住院医疗保险方案
(简称“学意险”)
保险责任
保费标准(元/人/年)
意外或疾病身故、意外残疾或烧伤
附加意外伤害门诊医疗保险
附加意外、疾病住院医疗保险
幼儿、中小学生、大学生
50元
100000元
5000元
30000元
投保范围:
依法开办的学校或者幼儿园内,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的全日制大、中、小学生和3周岁以上(含3周岁)的幼儿,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学意险保险责任:
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导致的死亡和残疾,但学生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还包含疾病的死亡。
只要是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事件发生在保险期内,保险人就承担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必须是客观发生的事实,而不是臆想的推测的。
2、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客观事实必须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3、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较短,一般不超过一年。
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意外残疾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烧烫伤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烧烫伤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烧烫伤保险金。
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烧烫伤鉴定,并据此给付烧烫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一项以上烧烫伤时,保险人给付各项烧烫伤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烧烫伤,保险人按合并后的烧烫伤程度在《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烫伤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烧烫伤在《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对应的烧烫伤保险金。
注:
三度烧烫伤指伤及皮肤全层或皮下组织,甚至更深。
疾病身故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附加保险合同生效90天后因遭受疾病身故(续保不受限制),保险人按其疾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身故、残疾和烧烫伤、疾病身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额为限。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符合释义医院进行门诊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50元的部分,按80%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住院医疗保险责任:
(未参加社保)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保险合同生效90日后因疾病,经符合释义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人就其实际支出的床位费、手术费、药费、治疗费、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等合理医疗费用,保险人每次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级距分段计算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住院补充医疗保险责任:
(已参加社保)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保险合同生效90日后因疾病,经符合释义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人就其实际支出的床位费、手术费、药费、治疗费、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等合理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对社会医疗保险赔付后的剩余合理医疗费用部分,按下列比例表对应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住院补充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住院补充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期限结束时,被保险人正在接受住院治疗的,保险人则继续承担保险责任至被保险人(当次住院)出院,但最长不超过90天,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住院补充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
参加与未参加社会医疗保险
住院医疗赔付方式区别
(未参加医疗保险赔付方式)(已参加医疗保险赔付方式)
备注:
主要区别在于附加疾病住院医疗项目赔付上,其它项目赔付方式一致,不同之处有三点:
1.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有100块的免赔额,参加的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0免赔额。
2.参加医疗保险被保险人按医院级别对应给付比例赔付。
3.未参加医疗保险被保险人按照住院医疗费用支出的额度对应给付比例赔付。
七、广东省高职、高专、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
综合保障方案
方案1:
保费标准
(元/人/年)
每生每年责任限额(万元)
每生每年医疗赔偿限额(万元)
每所学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万元)
每所学校每年累计赔偿限额(万元)
每次事故法律法律费用限额(万元)
每所学校法律费用限额万元)
50
60
10
1200
2500
15
150
40
50
8
1200
2500
15
150
30
40
7
1000
2200
10
100
25
25
5
1000
2200
10
100
方案1附加保障:
保费标准
(元/人/年)
每生每次附加第三者责任限额(万元)
每校每年附加第三者责任限额(万元)
每生每次事故附加精神损害限额(万元)
每校每年附加精神损害限额(万元)
扩展实习无过失道义性补偿限额(万元)
50
10
100
10
100
10
40
10
100
10
100
8
30
8
80
8
80
7
25
8
80
8
80
5
投保范围:
凡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初等、中等、高等职业院校、有关教育培训机构、学生实习管理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在实习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伤残或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实习期间,因下列情形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需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在往返于学校和实习单位的途中遭受交通及意外事故伤害;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三)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四)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
(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九)在实习期间,由于火灾、爆炸、煤气中毒、高空物体坠落受到意外伤害;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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