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物品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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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物品管理制度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
管理制度
编写:
审核:
批准:
发布日期:
2013年01月01日
实施日期:
2013年01月10日
1目的和范围
1.1为预防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确保人身安全和健康及生产安全,制订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部室、生产公司、外来人员等。
2编制依据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等法规。
2.2每次考核后,按照PDCA循环的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完善、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实现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2.3参照本公司原《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职责:
3.1各级主要管理人员。
3.1.1应对本单位作业过程中的防火、防爆、防尘、防毒工作负责。
3.1.2认真贯彻落实有关防火、防爆、防尘、防毒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及标准。
3.1.3对确保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的设施完善负责。
3.1.4经常深入实际,不断地调查研究防火、防爆、防尘、防毒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3.2其他管理人员。
3.2.1协助本单位主要领导,做好防火、防爆、防尘、防毒工作。
3.2.2对分管工作过程中的防火、防爆、防尘、防毒工作负责。
3.2.3对各种作业人员的违章违纪行为及时制止。
3.3各作业人员。
3.3.1严格遵守防火、防爆、防尘、防毒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及标准。
3.3.2对作业过程中的防火、防爆、防尘、防毒工作负责。
3.3.3对防火、防爆、防尘、防毒设施的检查、维护、保养负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或提出整改意见。
3.3.4对他人违章违纪有监督报告等义务。
4管理要素
4.1根据生产、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和爆炸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其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器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要求。
4.2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并采用不易产生火花的地面。
4.3在工艺生产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方位,应充分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设施和噪音报警。
4.4在有可燃气体(蒸汽)可能泄漏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其报警信号值应定在气体爆炸下限的20%以下,如与安全联锁配合,其联锁动作应是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50%以下。
4.5所有与易燃、易爆装置连通的惰性气体、助燃气体的输送管道,均应设置防止易燃易爆物质窜入的设施,但不宜单独采用单向阀。
4.6因反应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处理槽等设施。
4.7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
4.8对具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管道列为重点管理,尽可能避免跑、冒、滴、漏,一旦发现泄漏,应立即修复并有应急预案。
4.9生产、贮存、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物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
设备、管道等防静电措施,应按《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4.10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板(防爆膜),导爆筒出口应朝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4.11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及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
4.12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并行设置和安装手动控制系统。
4.13所有为防火、防爆设置安装的设施,应固定专人挂牌维护管理,并建立健全档案,定期校验,使之处于完好状态。
5动火用火
5.1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扩建改造、技改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总公司安全环保部登记审批,在符合安全条件的地域可设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都为禁火区。
5.2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5.2.1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5.2.2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
5.2.3在任何气象条件下,固定动火区域内的可燃气体含量都在允许范围以内。
生产装置在正常运行时,可燃气体应扩散不到动火区内。
一旦装置出现异常情况且可能危及动火区时,应立即通知动火区停止一切动火。
5.2.4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门隔开,不准有门窗串通。
允许开的门窗都要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5.2.5固定动火区内不准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适用的、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
5.2.6固定动火区与禁火区要有明显界区标志并写入申请内。
5.2.7固定动火区内动火时,应设专人监护,关注生产区的生产情况,一旦遇到紧急情况时,监护人应及时通知动火人停止作业,并立即消除余火。
5.3禁火区的划分,在总公司辖区内,除生活区、化工宾馆外,其它区域均为禁火区。
5.4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它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如:
化验室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炉、茶炉等)均须办“用火证”。
用火证的有效期为一年,生产区禁止用电炉、煤气炉及其它火炉取暖、热饭等。
5.5用火证的办理,由使用单位填写负责人、使用期限、用火区域及防火安全措施等,用火证一律由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审批备案,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
5.6在禁火区内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电气设备的耐压试验、金属器具的撞击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及表面炽热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许可证。
5.7气瓶是一种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的使用与管理必须依据《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中的规定执行。
5.7.1储存气瓶应符合下列规定
5.7.1.1仓库在储存气瓶时,应有专人负责,旋紧瓶帽,有防震圈,放置整齐,留有通道,妥善固定,气瓶卧放应防止滚动,头部朝向一方,高度不超过三层。
5.7.1.2盛有毒气体的气瓶或有介质互相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必须分室储存。
并在附近设有防毒用具、灭火器材和消防沙池。
5.7.1.3盛装乙炔等化学性质活泼气体的气瓶,必须按规定的贮存期限,到期及时处理。
5.7.1.4空瓶、满瓶要分开存放,挂牌标示,防止混淆,贮存气瓶应定期检查,防止泄漏,防止腐蚀。
5.7.1.5使用单位未用完的气瓶,不得乱扔、乱放,应按规定定置摆放在安全区域。
氧气、乙炔瓶要分室存放,不得混放。
5.7.2使用气瓶时应按下列规定
5.7.2.1禁止敲击,正确操作。
充装可燃性气体的气瓶,注意防止产生静电。
开、关瓶阀时不得用铁板手等敲击。
要缓慢开启。
5.7.2.2远离明火,防止受热。
氧气瓶与乙炔瓶之间的距离应大于7米,离火源的距离应保持10米以上,气瓶应防止太阳曝晒,远离热源,冬天瓶阀冻结,不得用火烘烤或蒸汽直接加热,可采用温水等办法解冻。
5.7.3使用焊炬前应首先检查其射吸性能,射吸性能不正常,必须进行修理,否则不得使用。
所有连接部位不得有漏气现象。
5.7.4点火时应先点乙炔后送氧气,调节火焰,停火时,应先关乙炔后关氧气,防止火焰倒袭和产生烟灰。
5.7.5发生回火时,应急速关闭乙炔,随后立即关闭氧气,这样倒袭的火焰在焊炬内会很快熄灭。
5.7.6焊炬的各连接部位,气体通道及调节阀处,均不得沾染油脂。
5.7.7焊炬停止使用后,应拧紧调节手轮并挂在适当位置,或卸下焊炬和胶管。
5.7.8禁止焊炬、胶管和气源做永久性连接,不允许连有气源的焊炬,放在容器里或锁在工具箱内。
5.7.9气割前应将工件表面的漆皮、锈层和油水污物等清理干净。
工作场地面是水泥地面时,应将工件垫高,以防锈皮和水泥爆溅后伤人。
5.7.10气割停火时,应先关掉切割氧流,接着再关掉乙炔,最后关掉预热氧流。
发生回火时,应立即关掉乙炔,再关预热氧和切割氧。
5.8电焊机安全操作要求
5.8.1电焊机要设立独立的电源开关,电焊机要有漏电保护装置。
5.8.2电焊机二次线圈及外壳必须妥善接地或接零进行保护,其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
5.8.3一次线路与二次线路均应绝缘良好,不得裸露线丝,易辨认。
5.8.4零线的使用,必须接到所焊接位置。
5.8.5电焊机用完及时停电,并将二次线收回。
5.8.6在室外作业时,要有防雨措施。
5.8.7在潮湿、狭小的工作场所,在阴雨天或夏天浑身出汗等情况下,在金属容器里、金属结构上或地沟里焊接时,触电的危险性很大,应在操作点地面上铺设橡胶绝缘垫,戴手套、穿绝缘鞋等。
焊工的手和身体的其他部位不应随便接触二次线回路的导体(如焊钳口、焊条、工作台等),使用照明行灯的电压不应超过12V。
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使操作者自身、机器的传动部件成为焊接电路。
5.8.8焊接和切割操作中,应注意防止由于热传导的作用引起火灾爆炸,消除5米内易燃物,防止电火花和火星点燃可燃易爆物质。
工作结束后要仔细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现场。
5.8.9气体保护焊接如氩弧焊等,使用的压缩气瓶,必须采取防止气瓶爆炸着火的措施。
5.8.10电焊设备的安装、接线、修理和检查,须由电工进行,焊工不得擅自拆修设备,临时施工用电在办理用电手续后,由电工接通电源,焊工不得自行处理。
5.9在特殊环境和条件下进行焊接作业时,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5.10焊工在操作中,要遵守焊工安全操作规程。
5.11在多人作业或交叉作业场所从事电焊作业时,要设有防护遮板,以防止电弧光刺伤他人眼睛。
5.12等离子切割、氩弧焊接等特种作业应采取有关安全防护措施。
5.13非电气焊工,禁止动用电气焊工具。
5.14焊接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动火、用火”中的有关规定和“动火作业六大禁令”的规定。
6火灾危险分类
6.1根据生产过程中使用或生产物质的特性,火灾危险性一般可分为:
甲、乙、丙、丁、戊五类。
6.1.1甲类
6.1.1.1闪点<28℃的易燃液体。
6.1.1.2爆炸下限<10%的可燃气体,以及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爆炸的固体物质。
6.1.1.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6.1.1.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能引起燃烧和爆炸的物质。
6.1.1.5遇酸、受热撞击、磨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1.1.6受撞击、磨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6.1.1.7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等于或超过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6.1.2乙类
6.1.2.128℃≤闪点<60℃的易燃、可燃液体。
6.1.2.2爆炸下限≥10%的可燃气体。
6.1.2.3助燃气体和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6.1.2.4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6.1.2.5生产中排出的浮游状态的可燃纤维或粉尘并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混合物者。
6.1.2.6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
6.1.3丙类
6.1.3.1闪点≥60℃的可燃液体。
6.1.3.2可燃固体。
6.1.4丁类
6.1.4.1对非燃烧的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
6.1.4.2利用气、液、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用作其它作用的各种生产。
6.1.4.3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
6.1.5戊类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非燃烧物质的生产均属此类。
7消防组织与设施
7.1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采取先进的防火、防爆和救灾技术,各单位实行目标化管理。
7.2各分公司设立与总公司相应的各车间主任参加的防火安全委员会,车间相应设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及在其领导下的义务消防组织。
7.3消防组织应根据本单位的特点,生产检修情况和季节变化,按总公司消防工作计划拟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并实行消防目标管理,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结合事故预案进行演练。
7.4对所有易燃、易爆物质和可能产生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储运、销售、使用过程及其相关的设备进行严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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