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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足球协会章程
篇一:
XX足球协会章程
职工足球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
本团体的正式名称为:
河北XX职工足球协会;英文名称为:
HebmcFootball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
HebmcFA。
第二条依据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劳动法》《体育法》和《国际足球联合会章程》以及《亚洲足球联合会章程》的有关精神制订。
第三条性质
一、河北XX职工足球协议由河北XX在职职工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二、中国足球协会是全国球迷自发组织的唯一的球迷组织,接受全国球迷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四条任务
根据全国球迷的要求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足球运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条宗旨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整合一切力量,净化足球环境;坚决打击假球黑哨;对中国足协的不作为严正抗议;维护球员合法权益。
第六条住所
中国民间足球协会会址设在西安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运动项目的监督;研究制定本运动项目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和计划。
二、坚决打击假球、黑哨、官哨。
三、对中国足协的不作为严正抗议及采取舆论监督。
四、维护球员合法权益。
五、坚决打击各种赌球集团。
六、积极进行球迷交流
七、搞好本会自身建设,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会的会员种类
一、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的必备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足球运动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全国所有真心球迷。
第十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单位会员申请会员资格及入会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足球改革重点地区或城市的足球协会、各全国性行业、系统的足球协会及中国人民解放军足球运动组织,可以申请会员资格并加入本会。
加入本会必须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保证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并附有在当地民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有关材料。
(二)申请时必须提交其协会章程。
该章程应表明承认本会章程并包括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强制性内容。
(三)申请时必须提交一份在其管理范围内的足球组织、运动设施等相关详细情况材料。
(四)本会接到申请后,经主席会议审查,可批准其会员资格并成为预备会员;预备会员的预备期为二年,预备期满,经执行委员会批准,吸收其为正式会员。
该单位会员称为“会员协会”。
上述各地区和系统内,只能有一个协会得到本会承认。
预备会员除没有表决权以外,享有与正式会员其它同等权利和义务。
(五)单位会员自获得会员之日起,在三十天内缴纳本年度会费。
二、个人会员入会
经本会会员协会或主席会议提出,并经执行委员会批准,可以接受对中国足球事业有突出贡献的人士,为本会荣誉个人会员。
荣誉个人会员可列席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会员权利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会员代表大会;
二、按章程规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提出代表大会讨论议题的建议;
四、按规定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比赛的权利;
五、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行使以上权利必须服从本章程和适用规程的规定。
第十二条会员义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规程、决议和决定;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足球组织和个人遵守本会章程、规程、决议和决定;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竞赛和各项活动;
第十三条会员退出
一、会员协会要求退出,须先解决与本会及其他会员协会之间的财务问题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会,并经本会执行委员会批准,退会方可成立。
二、会员协会退会一经获得批准,即失去在本会享有的一切权利。
第十四条会员资格的丧失
凡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会员协会将丧失会员资格:
一、未向本会支付应缴纳的款项;
二、严重违背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三、给本会或会员协会造成重大名誉或经济损失;
四、会员协会在其所管辖的地区或系统内丧失真正的代表地位;
五、会员协会未按时注册或实际上已经解体或破产。
第十五条中国民间足球协会不得以种族、民族、宗教和其它任何原因歧视任何会员组织和个人会员。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主席;
三、表决通过副主席、秘书长;
四、审议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一、会员代表大会由执行委员会召集,每四年举行一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二、接到三分之一以上会员协会书面要求或执行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应在三个月内举行特别会员代表大会。
三、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秘书长应以书面形式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通知与会代表。
如因特殊情况,会前通知时间不足一个月,执行委员会应有说明。
四、各位代表、会员协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的提案,须于大会召开前十五天寄给秘书长。
只有如期寄到,并列入议事日程的建议和问题,才可在大会进行讨论。
五、特别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地点、时间、日程,应于十五天前通知与会代表。
如因特殊情况,会前通知时间不足十五天,执行委员会应有说明。
六、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代表
一、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职务代表制”和“单位代表制”:
(一)本届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各专项委员会主任委员为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有被选举权;
(二)会员协会可派两名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但只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议程
一、会员代表大会议程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席致词;
(二)指定监票人;
(三)大会工作报告;
(四)审议修改章程;
(五)审议会议代表、会员协会所提议案;
(六)选举或罢免本会负责人。
二、特别会员代表大会除规定的会议议程外,其他事项不予讨论。
第二十条修改章程
一、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或修改章程。
二、修改章程的提案必须由主席会议、执行委员会、或三个以上会员协会提出,方可提交大会讨论。
三、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会负责人
一、本会负责人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
上述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主席人选在充分民主协商后,由会员代表大会进行等额选举产生。
三、副主席、秘书长由主席提名,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秘书长、司库可由副主席兼任。
四、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五、如主席因故不能继续履行职务时,由主席指定一名副主席或第一副主席代理其职务,代理期限至下一届代表大会选举出新的主席为止。
六、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七、主席在表决票数相等时,拥有一票决定权。
八、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执行委员会
一、执行委员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代表大会职权,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二、执行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其职权是:
篇二:
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
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201X年2月)
第一章前言
第一条目的
为促进足球运动的健康发展,维护足球比赛良好秩序,创造公平竞赛的环境,预防并处罚违背体育道德行为和球场暴力行为,保障运动员、官员、比赛官员、观众、足球从业人员、赛区委员会、中国足球协会及其会员协会、俱乐部的合法权益,保护运动员的身体健康,促进足球比赛技战术水平的提高,使足球比赛更具观赏性,依据国际足联颁布的《足球竞赛规则》、《国际足联纪律准则》、《亚足联纪律准则》和《中国足球协会章程》,针对违反中国足球协会各项规定的行为,制订本纪律准则。
第二条原则
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遵循独立、公开、公正、公平,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违规违纪行为及时做出处罚。
违规违纪行为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违规违纪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准则适用于中国足球协会管理下与足球运动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适用主体
以下自然人、组织应服从本准则:
(一)中国足球协会所属各会员协会。
(二)各会员协会所属足球组织和个人。
(三)官员。
(四)运动员。
(五)比赛官员。
(六)经纪人。
(七)中国足球协会授权的任何人,尤其是和中国足球协会组织的比赛、赛事或其他活动相关的人员。
(八)其他与中国足球协会行业管理有关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适用时间
本准则原则上适用于其生效后发生的各种事实。
处理本准则生效前发生的事实时,在符合本准则第1条的情况下,也适用于以前发生的事实。
第六条定义
(一)赛前:
球队到达体育场区域到裁判员鸣哨开球之间的时间。
(二)赛后:
裁判员终场哨响到球队从体育场区域离开之间的时间。
(三)国际比赛:
属于国际足联不同会员协会的两个球队间的比赛(两个俱乐部之间、一个俱乐部和一个代表队、或两个代表队之间)。
(四)正式比赛:
由国际足联或亚足联主办的各类比赛;由中国足球协会主办的,包括男子或女子、成年或青少年的各级联赛、杯赛、锦标赛及其他比赛;经中国足球协会批准,由会员协会主办的其所辖范围内的男女各级联赛、杯赛、锦标赛;由会员协会批准举办的其他比赛。
(五)官员:
除运动员外,在中国足球协会及其会员协会或俱乐部从事与足球相关活动的任何人,无论其职位,所从事活动类别(管理、运动或其他),以及从事该活动的时间长短。
尤其指领队、教练员、队医、翻译。
官员在俱乐部担任主要职务的,其个人所作出的与足球活动有关的行为将被视为俱乐部的行为。
(六)比赛官员:
裁判员、助理裁判员、第四官员、比赛监督、裁判监督、安全官员,以及中国足球协会或会员协会指派的和比赛有关
的其他任何人员。
(七)中国足球协会规定:
中国足球协会章程、规定、规程、决议、通知、各级联赛委员会的相关文件及其他文件。
(八)国际足联、亚足联规定:
国际足联、亚足联章程、规定、规程、决议和通知,以及由国际足联颁布的《足球竞赛规则》。
第七条性别
不论如何措辞和表达,本准则所有条款均适用于男性和女性。
第八条行使权利
在中国足球协会主办的比赛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由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负责审核处理。
但在中国足球协会主办的分阶段、分赛区的比赛中,可由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授权大区或赛区委员会设立相应的纪律委员会,在其(授权的)管辖范围内,依照本准则处理违规违纪行为,并报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备案。
超越赛区管理权限的,向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报告。
在会员协会主办的比赛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由会员协会参照本准则执行。
第二章通则
第一节处罚条件
第九条一般违规
(一)除非另有规定,无论故意或一般违规行为,都将受到处罚。
(二)在特殊情况下,即使没有违规行为发生,比赛也可在没有观众的情况下进行,或在中立场地进行,或单纯因为安全原因禁止在某个体育场进行比赛。
第十条企图犯规
(一)有犯规企图的行为也应受到处罚。
(二)在处理具有犯规企图的行为时,纪律委员会应以实际的违规处罚为依据,可视情节相应地减轻处罚。
减轻处罚的尺度由纪律委员会根据相应情况决定,但罚款不得低于本准则
第17条第1款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十一条参与违规
(一)无论作为肇事者还是参与者,任何故意参与违规行为的人,都应受到处罚。
(二)纪律委员会应根据参与的程度,视情况减轻、增加或调整处罚力度,但罚款不得低于本准则第17条第1款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二节处罚种类
第十二条对各类人员适用的处罚
以下处罚对自然人和组织都适用:
(一)通报批评。
(二)警告。
(三)罚款。
(四)退回奖项。
(五)禁止转会。
(六)取消注册资格。
(七)禁止从事任何与足球有关的活动。
(八)中国足球协会规定的其他处罚。
第十三条仅适用于自然人的处罚
以下处罚仅适用于自然人:
(一)警告(黄牌)。
(二)罚令出场(红牌)。
(三)停赛。
(四)禁止进入运动员休息室和/或替补席。
(五)禁止进入体育场(馆)。
(六)中国足球协会规定的其他处罚。
第十四条仅适用于组织的处罚
以下处罚仅适用于组织:
(一)进行无观众的比赛。
(二)在中立场地进行比赛。
(三)禁止在某体育场(馆)比赛。
(四)减少转会名额。
(五)限制引进外籍运动员。
(六)取消比赛结果。
(七)比分作废。
(八)扣分。
(九)取消比赛资格。
(十)降级。
(十一)中国足球协会规定的其他处罚。
第十五条通报批评
通报批评,是对违规者的一种最轻处罚,如再次出现违规行为,将对违规者实施进一步纪律处罚。
第十六条警告
警告是较轻的一种处罚,如再出现违规行为,将对违规者实施进一步纪律处罚。
第十七条罚款
(一)罚款不应低于1000元人民币,不得高于1000000元人民币。
(二)罚款的缴纳时间期限和方式。
罚款应由违规者于处罚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至中国足协指定账户,逾期未缴者将加重处罚(包括追加停赛、罚款等)。
(三)会员协会或俱乐部承担对其运动员和官员罚款的连带责任,即使被处罚者离开协会或俱乐部的,也不能免除该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退回奖项
(一)被要求退回奖项的自然人或者组织应退回比赛中获得的所有利益,尤其是奖金和象征物(奖牌、奖杯、锦旗等)。
(二)收到的奖金应全部返还(包括奖金所产生的孳息)。
在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予以返还,逾期将追加罚款等处罚。
第十九条警告(黄牌)
(一)黄牌警告是比赛过程中裁判员对运动员非严重性地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进行的警告(参见《足球竞赛规则》第12章)。
(二)同一场比赛中被出示两张黄牌者将被驱逐出场,同时,被罚者在下一场比赛自动停赛。
导致红牌的两张黄牌警告即告撤销。
(三)因为比赛中断而导致的重新比赛中,此前在被中断的比赛中的黄牌警告将被自动取消。
如果中断的比赛不再重新进行,造成比赛中断的球队的黄牌警告维持不变;如果两队都有责任,所有的黄牌警告都维持不变。
(四)按照《足球竞赛规则》的第12章规定,如果某运动员的行为严重地违反了体育道德,并因此被罚令出场(直接红牌),其先前在同一场比赛中得到的黄牌警告维持不变。
第二十条罚令出场(红牌)
(一)罚令出场是在比赛过程中裁判员罚令某人离开比赛场地及其周围区域,包括替补席。
被罚令出场的人可以进入看台,除非罚令出场包括体育场区域。
(二)对运动员的罚令出场以出示红牌为表现形式。
如果处罚依据的是《足球竞赛规则》中第12章规定的性质严重的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该红牌的性质为直接红牌;如果是累计两张黄牌,则是间接红牌。
(三)被罚出场的官员可以给替补席上替代他的人指导。
但应保证不影响观众或不扰乱比赛秩序的正常进行。
篇三:
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工作准则
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行业秩序,促进中国足球运动的健康发展,依据《国际足球联合
会章程》及《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是中国足球协会
处理行业内部纠纷的仲裁机构。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独立审理案件。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处理纠纷案件实行一裁终局制度。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案件:
(一)对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律委员会”)作出的
处罚决定不服,且允许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
(二)会员协会、足球俱乐部、足球运动员、教练员、经纪人相互间,
就注册、转会、参赛资格、工作合同、经纪人合同等事项发生的
属于行业管理范畴的争议;
(三)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争议。
第六条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应当根据不同案件,分别于下列期限
内提出:
(一)对纪律委员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而申请仲裁的,自处罚决定公
布之日起7日内;
(二)因其他案件申请仲裁的,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
起1年内。
超过上述期限申请仲裁的,不予受理。
第二章程序
第七条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一)提交仲裁申请书。
仲裁申请书应当写明: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包括:
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是自然人的,还应当写明其性别、所属单位、
职业身份、当年注册情况;
2、申请的具体请求;
3、申请的事实与理由。
(二)提交仲裁申请书时,应当附证据目录、证据材料(复印件);并
应当按照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前述文件的副本。
第八条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及相关附件后,经过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
件的,应当受理;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受理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驳回申请。
仲裁委员会应当于收到仲裁申请书及相关附件后7日内作出是否受
理的决定,但仲裁委员会认定的重大或疑难案件除外。
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于决定受理后10日内由仲裁委员会主
任在仲裁委员中指定包括首席仲裁员在内的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共同审理案件。
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向被申请人发出仲裁受理通知书、仲裁
申请书和证据副本,同时,将仲裁庭的组成通知双方当事人。
除对纪律委员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而申请仲裁的案件外,申请人
应当按仲裁委员会的通知缴纳仲裁申请费,逾期未缴纳的,视为申请人自行撤回仲裁申请。
仲裁审理程序自发出仲裁受理通知之日起开始。
第九条被申请人应当于收到仲裁申请书及相关附件后的15日内,向仲裁庭提交
书面答辩、证据目录及证据材料(复印件),并应当按照申请人和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前述文件的副本。
逾期不提交书面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十条当事人对仲裁庭组成人员的独立性、公正性产生具有正当理由的怀疑时,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回避申请,说明引起回避请求的事实,并附相应证据。
申请应在知悉回避理由后立即提出。
仲裁员应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会议决定;在应否回避决定作出前,被请求回避的人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仲裁庭审理案件,可以视案件的不同案情,采取开庭方式审理,也可以采取不开庭方式审理。
采取开庭方式审理的案件,除仲裁参与人外,其他人不得参加。
采取开庭方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应当按照仲裁庭的通知到庭参加审理;经仲裁庭同意,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仲裁代理人到庭,并于开庭前向仲裁庭提交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当事人本人不能到庭的,应当至少有一名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到庭。
仲裁庭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的,其本人应当到庭。
第十二条仲裁庭开庭审理时,仲裁庭应当制作庭审笔录并可以庭审录音、录像。
当事人对庭审笔录进行核对后,应当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当事人对其申请或者答辩所依据的事实负举证义务。
因不服纪律委员会的处罚而申请仲裁的案件,纪律委员会应当对其处罚的依据负举证义务。
负有举证义务而不能举证者,应当对举证不能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收集证据;当事人有义务对仲裁
庭调查、收集证据的工作给予配合。
第十五条在案件审理期间,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庭可以进行缺席审
理及/或径行裁决:
(一)未按仲裁庭指定时间提出答辩的;
(二)未按仲裁庭通知的时间出庭或中途退庭的;
(三)未按仲裁庭的要求提供案件材料或相应证据的;
(四)拒绝对庭审笔录签字确认的;
(五)拒绝履行第十四条规定的配合义务的;
(六)其他严重影响或妨碍仲裁程序正常进行的。
第十六条在对案件作出裁决前,仲裁庭可以先行对争议双方进行调解。
双方当
事人经调解达成和解的,应当签订书面和解协议,仲裁庭应当根据和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效力。
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其双方的和解协
议制作调解书,也可由申请方撤回仲裁申请。
对纪律委员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而申请仲裁的案件,不适用调
解。
第三章裁决
第十七条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应当根据不同案件,分别于下列期限做出裁决:
(一)对纪律委员会的处罚决定不服而申请仲裁的案件,应当于仲裁
程序开始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
(二)其他案件,应当于仲裁程序开始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
鉴定、公告、公证、送达、通知、调解等期间,不计入仲裁审理时
限。
因特殊原因需延期做出裁决的,仲裁庭应当及时将延期的决定通知
当事人。
第十八条仲裁庭应当根据事实,依照法律规定和行业规定,参照国际惯例,并
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作出裁决。
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根据案件已经查清的部分事实,在案件审
理过程中作出中间裁决或者部分裁决。
双方当事人对案件部分争议达成和解的,仲裁庭可以对达成和解的
部分制作调解书,该部分调解不影响案件其他部分的审理。
第十九条仲裁庭审理不服纪律委员会的处罚而申请仲裁的案件,是对纪律委员会的处罚行为是否违反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驳回或撤销的裁决。
第二十条仲裁庭对案件的裁决,依多数仲裁员的意见决定,无法达成多数意见
时,报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一条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
费用的负担及裁决日期,但根据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所作出的调解书,不受此限。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应当依照裁决书或调解书规定的期限自动履行义务;裁决书
或调解书未规定期限的,应当自裁决书或调解书送达后10日内履行。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在上述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接受履行的一方可
以向纪律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其根据《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的规定对不履行义务的一方给予处罚。
仲裁委员会裁决撤销纪律委员会处罚决定的案件,报中国足球协会
主席会议备案。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中止:
(一)一方当事人尚未在中国足球协会注册或注册备案的;
(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案件审理的;
(三)仲裁裁决的作出必须以相关事项处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事项尚
无处理结果的;
(四)其他仲裁庭认为应当中止的情形。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除后,由当事人向仲裁庭提出申请,恢复审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对纪律委员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而申请仲裁的案件,在裁决前,
不停止原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中国足球协会主席会议决定通过。
第二十六条仲裁申请费的收取办法及标准,由中国足球协会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遇重大或特殊案件,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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