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酷财税财务部组织架构及岗位职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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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酷财税财务部组织架构及岗位职责
财务部组织架构及岗位职责
一 总则
1.1 财务部基本任务是:
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参与经营投资决策;有效利用公司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1.2 本制度适用于宏酷集团的全体财务部员工。
二财务部门组织结构图
会计助理兼文员
三 财务部工作职责
3.1 负责公司资金的筹措运用、资本营运、会计核算和成本核算工作。
3.2 负责编制并执行公司年度、月度财务收支计划。
3.3 负责各类经济合同的审核,按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核付各类款项。
3.4 负责内部费用的支出报销,及时办理职工各类社会保险。
3.5 负责组织财产清查工作,建立各类财务辅助台帐。
3.6 负责组织债权债务的清理和催收工作。
3.7 负责与银行、审计、税务及社保等相关部门的业务联系工作。
3.8 定期整理、装订、备份会计凭证和报表等资料并妥善保管。
3.9 定期分析、比较有关资料,及时编制月份、季度、年度分析报告。
3.10 参与公司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3.11 参与制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计划、项目开发计划,参与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经营工作计划。
3.12 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 财务部各岗位职责
4.1 财务经理岗位职责
4.1.1 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负责主持财务部的全面工作,组织并督促部门人员全面完成本部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任务;
4.1.2 贯彻落实本部岗位责任制和工作标准,密切与生产、业务、采购、仓库等部门的工作联系,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工作;
4.1.3 负责组织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成本核算规程、成本管理会计监督及其有关的财务专项管理制度的拟定、修改、补充和实施;
4.1.4 组织领导编制公司财务计划、审查财务计划。
拟定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全面平衡资金,开辟财源,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果;
4.1.5 组织领导本部门按上级规定和要求编制财务决算工作;
4.1.6 负责组织公司的成本管理工作。
进行成本预测、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监利水平,确保公司利润指标的完成;
4.1.7 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财务稽核、审计内部控制制度,监督其执行情况;
4.1.8 并指导及督促仓库主管做好内部管理工作。
4.1.9 负责审核公司的报表、记帐凭证。
4.1.10 负责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考核经营成果,并及时提出建议,促进公司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4.1.11 负责审核上报财政、税务、工商、海关等部门的税务资料。
4.1.12 负责协助各部门制定考核指标,分析各考核指标的执行情况,并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4.1.13 审查公司经营计划及各项经济合同,并认真监督其执行,参与公司技术、经营以及产品开发、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其他项目的经济效益的决议;
4.1.14 参与审查调整价格、工资、奖金及其涉及财务收支的各种方案;
4.1.15 组织考核、分析公司经营成果,提出可行的建议和措施;
4.1.16 负责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
规划会计机构、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组织会计人员培训和考核,坚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4.1.17 负责向公司董事会汇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定期或不定期汇报各项财务收支和盈亏情况,以便管理层及时进行决策;
4.1.18 有权向主管领导提议下属人选,并对其工作考核评价;
4.1.19 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4.2 税务会计岗位职责
4.2.1 根据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和行业会计规定,结合公司特点,负责拟订公司会计核算的有关工作细则和具体规定,报经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4.2.2 根据国家会计法规规定,准确、及时地做好帐务和结算工作,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登记明细帐和总帐,对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资产基金增减和经费收支进行核算。
4.2.3 负责编制公司月度、年度会计报表、年度会计决算及附注说明和利润分配核算工作,并按时提交相关报表给公司董事会审核。
4.2.4 负责公司税金的计算、申报和解缴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财务审计和年检。
4.2.5 负责会计监督。
根据规定的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真实性,审核费用发生的审批手续是否符合公司规定。
4.2.6 及时做好会计凭证、帐册、报表等财会资料的收集、汇编、归档等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4.2.7 主动进行财会资讯分析和评价,向领导提供及时、可靠的财务信息和有关工作建议。
4.2.8 协助做好部门内务工作,负责指导及安排税务会计助理的日常工作,完成财务经理安排的其他工作。
4.3 总账会计岗位职责
4.3.1 负责审核出纳现金及银行存款余额是否账实相符,并与ERP系统相核对。
4.3.2 负责现金收支单据的审查。
审查单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项目是否填写齐全,数字计算是否正确,大小金额是否相符,有关签名和盖章是否齐全等。
4.3.3 负责复核仓库实物账务的准确性以及存货盘点表的准确性,保证帐实相符、保证仓库实物帐与总帐、明细帐数据、金额相一致。
每月审核成本会计编制的盘盈盘亏报告表,盘盈、盘亏报财务经理和总经理审批后,按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4.3.4 负责定期对已审核的原始凭证进行会计凭证处理,并定期传递给财务经理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将其做为正式会计凭证登帐。
填制记帐凭证应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帐物相符。
4.3.5 负责公司费用的核算,认真审核相关费用单据。
并按部门归集、分配各项管理费用,编制各部门费用明细表,定期进行纵向分析。
对公司费用开支异常情况及时汇报给财务经理或董事会,促使各部门杜绝浪费,自觉节约。
4.3.6 负责公司往来债权债务账目的定期检查,包括与集团公司往来账务的检查核对,按时与往来应付、应收会计核对明细账目,发现呆账及账实不符情况,及时上报财务经理或董事会处理。
4.3.7 负责公司日常财务核算,负责公司各项固定资产的登记、核对,按规定计提折旧,建立固定资立台帐。
4.3.8 负责编制和登记各类明细帐、总帐并定期结帐。
4.3.9 负责编制会计报表以及编制报表明细表,并进行财务报告分析。
应在每月15日之前提交上月份的相关报表给公司财务经理、董事会审核。
4.3.10 负责整理会计资料。
对会计资料及有关经济资料,应按月进行整理,装订,做到单据完整、凭证整洁、美观、易查。
4.3.11 监督月末、年末存货的盘点工作。
4.3.12 负责指导及安排总账助理人员日常工作。
完成财务经理安排的其它工作。
4.4 成本会计岗位职责
4.4.1 在财务经理领导下,按照国家财会法规、公司财会制度和成本管理有关规定,负责拟订公司各处成本核算实施细则,在上级批准后组织执行。
4.4.2 主动与有关人员对公司重大项目、产品等进行成本预算、编制项目成本计划,提供有关的成本资料。
4.4.3 负责公司产品成本核算、成本分析工作,按时编制相关产品成本核算、成本分析报表。
应在每月15日之前提交相关报表给公司财务经理、董事会审核。
4.4.4 负责每月检查、核实材料仓及成品仓的发出物品及物料统计是否完整无误。
负责仓库提供的盘点报告表与仓库存货明细帐进行核对,以确定存货的盘盈、盘亏,并编制相关的盘盈盘亏报表。
4.4.5 负责检查车间补料的单据,发现异常及时反馈上级主管,促使各部门及时改进措施。
4.4.6 负责对车间维修用品申请领用、各部门办公用品申请领用的情况进行监控,发现异常及时反馈上级主管,并提出各部门用品的领用标准。
4.4.7 负责公司采购物料、实际入库物料、实际领料的数据统计及分析,并按时编制相关的报表提交给董事会、财务经理、审计人员,并提出物料控制的相关建议。
4.4.8 不断监督、调查各部门执行成本计划情况,并就出现问题及时上报。
按时提出降低成本的控制措施和建议。
4.4.9 做好相关成本资料的整理、归档、数据库建立、查询、更新工作。
4.4.10 负责指导及安排财务输单员日常工作。
完成财务经理安排的其他工作。
4.5 往来应付会计岗位职责
4.5.1 负责每月与往来客户对帐。
要求每月20日前核对完所有客户的往来对帐单,并将往来对账单妥善保管,并定期按客户装订成册,以备查询。
4.5.2 负责审核采购部出具的订购单、客户送货单、仓库每日进仓明细表是否一致,包括单价、金额、数量等明细项目。
及时提醒仓库提交有关的入仓库单据。
4.5.3 负责审核仓库提交的有关单据与财务输单员在ERP系统的入仓单的有关项目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应及时知会财务输单员更改ERP数据。
4.5.4 负责公司外发加工单的审核,并及时输入ERP系统调整应付余额。
4.5.5 负责定期与总帐会计的总帐、明细帐的往来帐科目相互核对,做到帐帐相符。
4.5.6 负责与及时与采购部门、供应商的沟通,保证往来帐目清晰、准确。
4.5.7 定期进行往来帐的清查核对工作,在清查过程中,若发现确实无法收回的往来款项,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按规定程序上报有关部门及董事会批示。
4.5.8 定期编制应付帐款结余明细表,并交给董事会及出纳人员,以便公司安排付款事宜。
4.5.9 负责及时将物料采购进仓单据整理好,月末时交总账会计进行账务处理。
4.5.10 完成财务经理安排的其他工作。
4.6 工资核算会计岗位职责
4.6.1 负责每月及时向人事部、车间管理部门、后勤部及相关部门索取有关资料,每月按时核算公司员工工资。
要求在每月20日之前能够完成上月工资明细表的编制工作。
4.6.2 负责结算辞工人员工资。
4.6.3 及时清查人事部门提供的员工考勤记录及加班工时记录,并要求相关人员配合。
4.6.4 保管公司领导关于公司员工工资调整批示。
4.6.5 按月对已计算但未有领取的工资进行清理,以便出纳人员办理相关手续交总账人员处理。
4.6.6 完成财务经理安排的其他工作
4.7 出纳岗位职责
4.7.1 负责管理公司日常备用现金。
格遵守公司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做到现金日清月结。
并应每日清查盘点现金,保证帐证相符、账款相符,发现差错应及时清查更正。
4.7.2 负责公司日常现金收付业务。
每日及时登记现金日记帐,审核现金支付单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包括审查报销手续、发票票单据、金额是否准确无误,临时借支的用途、使用期限和报销期限等。
4.7.3 负责管理公司银行存款账户及办理银行款项收付工作。
每月按时到银行取得银行对账单,并与银行账相互核对,如有差异应及时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
4.7.4 严格审查临时借支的用途、报销控制使用限额和报销期限。
4.7.5 负责保管及整理公司资金收付的有关单据,并及时交与总账助理人员进行账务处理。
4.7.6 负责公司的资金预算工作,按时编制公司资金使用报表,并报送相关领导。
4.7.7 负责公司工资的发放。
4.7.8 完成财务经理安排的其他工作。
宏酷集团
2012年1月1日附:
合同法全文
导读:
范文合同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国家计划的执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经济合同是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扰乱经济秩序,破坏国家计划,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牟取非法收入。
第五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六条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七条下列经济合同为无效:
一、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计划的合同;
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
三、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
四、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
无效的经济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确认经济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无效经济合同的确认权,归合同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
第八条购销、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供用电、仓储保管、财产租赁、借款、财产保险、科技协作以及其他经济合同,均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二章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九条当事人双方依法就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经济合同就成立。
第十条代订经济合同,必须事先取得委托单位的委托证明,并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单位的名义签订,才对委托单位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属于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和项目的经济往来,必须按国家下达的指标签订经济合同;如果在签订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双方上级计划主管机关处理。
属于国家指导性计划产品和项目的经济往来,参照国家下达的指标,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签订经济合同。
第十二条经济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标的;
二、数量和质量;
三、价款或者酬金;
四、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的或按经济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以及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也是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十三条经济合同用货币履行义务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必须用人民币计算和支付。
除国家允许使用现金履行义务的以外,必须通过银行转帐结算。
第十四条当事人一方可向对方给付定金。
经济合同履行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十五条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保证的,可由保证单位担保。
保证单位是保证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的关系人。
被保证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时候,由保证单位连带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十六条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
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如果双方都是故意的,应追缴双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所有。
如果只有一方是故意的,故意的一方应将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回对方;非故意的一方已经从对方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应收归国库所有。
第十七条购销合同中产品数量、产品质量和包装质量、产品价格和交货期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产品数量,按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签订;没有国家和主管部门批准计划的,由供需双方协商签订。
产品数量的计量方法,按国家的规定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按供需双方商定的方法执行。
二、产品质量和包装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签订;无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主管部门标准签订;当事人有特殊要求的,由双方协商签订。
供方必须对产品的质量和包装质量负责,提供据以验收的必要的技术资料或实样。
产品质量的验收、检疫方法,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三、产品的价格,按照各级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签订。
政策上允许议价的,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
执行国家订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内国家价格调整时,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货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
执行浮动价、议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四、交货期限要按照合同规定履行。
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货,应在事先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必须根据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计划任务书等文件签订。
建设工程承包,包括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可以由一个总包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总包合同,也可以由几个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分别签订合同。
勘察、设计合同中,应规定双方提交勘察、设计基础资料、设计文件的时间,设计的质量要求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建筑、安装工程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开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交工验收、双方互相协作等条款。
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应以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第十九条加工承揽合同,应根据定作方提出的品名、项目、质量要求和承揽方的加工、定作、修缮能力签订。
除合同另有规定的以外,承揽方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加工、定作、修缮任务的主要部分,不经定作方同意,不得把接受的任务转让给第三方。
定作方应当接受承揽方完成的物品或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
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应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合同规定时,应立即通知定作方调换或者补齐。
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零件,违反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承揽方修缮房屋或者加工成批非标准化物品,应接受定作方必要的检查和监督,但定作方不得妨碍承揽方的正常工作。
承揽方承揽的复制、设计、翻译和物品性能测试、检验等任务,定作方要求保密的,应严格遵守。
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六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的,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费用以后,用定作方的名义存入银行。
第二十条货物运输合同,根据货物调拨计划、运输能力和运输计划签订。
零星货物的运输合同,根据国家的有关运输规定签订。
凡涉及联运的,应明确规定双方或多方的责任和交接办法。
托运的货物按照规定需要包装的,托运方必须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承运方有权拒绝承运。
第二十一条供用电合同,根据用电方需要和电力可供量签订。
合同中应明确规定电力、电量、用电时间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二十二条仓储保管合同,根据存货方委托储存计划和保管方的仓储能量由双方协商签订。
零星货物的储存,根据有关仓储规定签订。
仓储保管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储存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和保管方法,验收项目和验收方法,入库、出库手续,损耗标准和损耗的处理,费用负担和结算方法,违约责任等条款。
保管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货物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及时通知存货方。
保管方验收后,如果发生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由保管方承担赔偿责任。
存货方应当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否则,发生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同规定时,保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财产租赁合同,应明确规定租赁财产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和租金交纳期限、租赁期间财产维修保养的责任、违约责任等条款。
出租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时间和标准,将出租的财产交给承租方使用。
如果出租方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租赁合同对财产新的所有方继续有效。
承租方因工作需要,可以把租赁物转让给第三方承租使用,但必须事先征得出租方的同意。
租金的标准,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统一规定签订;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议定。
第二十四条借款合同,根据国家批准的信贷计划和有关规定签订。
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贷款的数额、用途、期限、利率、结算办法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贷款利率由国家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五条财产保险合同,采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形式签订。
保险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保险标的、座落地点、保险金额、保险责任、除外责任、赔偿办法、保险费缴付办法以及保险起迄期限等条款。
投保方应当维护被保险财产的安全。
保险方可以对被保险财产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通知投保方加以消除。
被保险财产的损失,应由第三人负责赔偿的,如果投保方向保险方提出要求,保险方可以按照合同规定先予赔偿,但投保方必须将追偿权转让给保险方,并协助保险方向第三者追偿。
第二十六条科技协作合同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的计划签订;没有计划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签订。
科技协作合同中,应明确规定科技协作的项目、技术经济要求、进度、协作方式、经费和物资概算、报酬、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三章经济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七条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
一、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影响国家计划的执行;
二、订立经济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被修改或取消;
三、当事人一方由于关闭、停产、转产而确实无法履行经济合同;
四、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经济合同无法履行;
五、由于一方违约,使经济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
因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协议未达成之前,原经济合同仍然有效。
第二十九条经济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如涉及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或项目,在签订协议前应报下达该计划的业务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建议和答复,在双方协议的期限内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第三十一条经济合同订立后,不得因承办人或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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