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师范大学岗位设置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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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师范大学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河南师范大学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为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豫办〔2010〕3号)、《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豫人社[2010]1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人才强校战略,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岗位管理和绩效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充分调动全体教职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提升学校的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为建设国内影响较大的具有教师教育特色的综合性教学研究型大学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二、工作原则和实施范围
1.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一人一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2.根据文件精神,首次聘任原则上保证本单位现有在编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3.本单位在编在册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均适用本实施方案。
4.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学校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岗位类别
我校岗位设置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类。
(一)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分为领导管理岗位和普通管理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教师岗位指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以外的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主要包括实验、工程、图书、档案、卫生、会计、审计、经济、统计、中小幼教师及出版等专业技术岗位。
(三)工勤技能岗位是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四、岗位设置的结构比例
(一)机构规格和岗位总量
学校岗位总量依据河南省编办核定的编制数量及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审批结果确定。
(二)岗位类别结构比例
类别
比例
管理岗位
17%
专业技术岗位
76%
工勤技能岗位
7%
注:
专业技术岗位为我校主系列岗位,其中教师岗位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80%,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不高于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20%。
(三)岗位等级及结构比例
1.管理岗位
根据国家岗位设置的有关规定,我校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如下表)。
岗位级别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对应行政级别
正厅
副厅
正处
副处
正科
副科
科员
办事员
2.专业技术岗位
全校专业技术岗位中的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为43:
45:
12。
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实行目标控制。
(如下表)。
层次
高级
中级
初级
正高级
副高级
比例(%)
13
30
45
12
岗位级别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比例(%)
40
60
20
40
40
30
40
30
50
50
注1:
在不突破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的前提下,高级岗位的数量适当向教师岗位倾斜。
学校设定的教师岗位最高等级为3级。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最高等级为4级。
注2:
专业技术岗位中可设置少量的特设岗位,特设岗位是指根据学校办学特点和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为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属于学校非常设岗位。
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规定的程序确定。
特设岗位不受学校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或特殊情况消失后,按照岗位核准权限予以核销。
3.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
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层次
技术工
普通工
岗位级别
一
二
三
四
五
对应职务
高级技师
技师
高级工
中级工
初级工
注:
根据岗位设置有关文件要求,技术工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全校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不超过25%,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全校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不超过5%。
五、岗位设置管理组织与程序
(一)组织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河南师范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委员会,负责岗位设置与聘用的全面工作,成员如下:
主任:
张亚伟焦留成
委员:
王海旺王桂兰徐存拴王新生
杨林黑建敏孙先科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岗位设置、聘用管理的日常工作。
成立以下分委员会具体开展各项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
1.教师岗位聘用分委员会
主任:
王桂兰
委员:
吴益民张建国陈广文张现周
武军会李兴校梁立明杨宗献
李帅军张贵生马治军
主要职责:
制订教师岗位聘用条件和基本岗位职责,组织四级以上教师岗位评议并提出拟聘名单;复核各学院(二级单位)五级以下教师岗位拟聘名单;负责评议作为特例的由校长提名的高级岗位人选。
2.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分委员会
主任:
杨林
委员:
张景空苏全有王荣阁高宏卿
刘镇徐燕鹏郭玉宋鲁伟
张顺利巨永明赵启才岳桂英欧占枝
根据学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实际,下设实验工程、图书档案、卫生、会计审计、经济统计、中小幼教师及出版7个岗位聘用小组。
主要职责:
组织成立下辖的各专业类别岗位聘用小组,制订各专业类别的岗位聘用条件和基本岗位职责,组织评议并提出拟聘名单。
七个岗位聘用小组的牵头单位分别为: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图书馆、校医院、财务处、人事处、附属小学、学报编辑部。
3.校管理岗位聘用分委员会
主任:
王海旺
委员:
朱华北阎留义张建国马治军
来俊军李勇陈作珊张豪锋金绪泽
主要职责:
制订管理岗位聘用条件,组织评议并提出拟聘名单。
牵头单位:
组织部
4.校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分委员会
主任:
王新生
委员:
包卫忠张进江魏海琴孔德贤
彭富旗刘文安
主要职责:
制订工勤岗位聘用条件,组织评议并提出拟聘名单。
牵头单位:
后勤管理处
5.校岗位聘用申诉分委员会
主任:
王海旺
委员:
孙玉珍金俊岐秦静良
各学院(二级单位)工会主席
主要职责:
负责接受教职工在岗位聘用工作中的投诉和申诉;针对应聘者提出的问题进行调查、询问;就有关申诉与投诉问题向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委员会汇报,与学校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分委员会进行沟通,商定处理意见。
牵头单位:
校工会
6.各学院(二级单位)岗位聘用组织
各学院(二级单位)成立由单位领导和相关专家组成的聘用组织,负责本单位的岗位聘用工作。
岗位聘用组织由7—11人组成,其成员原则上由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和党政领导成员组成。
主任(组长)由行政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副组长)由分党委(党总支)书记等担任。
其主要职责是制订本单位的岗位聘用条件和细则;审查本单位各类人员拟聘各级岗位的资格,推荐拟聘各级岗位的人选;受理本单位岗位聘用工作的有关事宜。
(二)岗位任职条件
三类岗位的任职基本条件,严格按照《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豫办〔2010〕3号)文件规定执行。
1.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1)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该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符合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任职满2年以上;六级、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在七级、八级、九级职员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2.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1)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2)试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3.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工勤技能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工勤技能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新招聘参加工作的工勤技能人员试用期(学徒期、熟练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以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三)聘用程序
岗位聘用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注重实效的原则进行,严格人员聘用程序。
岗位聘用的基本程序是:
1.公布岗位。
公布各级各类岗位数量、聘用条件、岗位职责等事项。
2.个人申请。
应聘者向所在单位提出聘用申请,填报《岗位聘用申请表》。
3.基层推荐。
各单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单位应聘人员的聘用资格和聘用条件进行审核。
按照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原则,向各聘用分委员会提出拟聘用人员推荐名单。
4.组织评议。
各聘用分委员会按照分工和职责,组织对推荐对象进行评议,提出拟聘人选。
5.确定拟聘人员。
各聘用分委员会将拟聘名单报学校岗位设置与岗位聘用工作委员会批准。
6.结果公示。
拟聘用结果确定后,学校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在公示期内有异议者,按程序进行复议。
7.签约上岗。
公示无异议,四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六级以上管理岗位受聘人员与学校法定代表人签订聘用合同,其他受聘人员与所在单位负责人(学校委托代理人)签订聘用合同。
(四)聘用合同
学校与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受聘岗位的岗位职责、岗位任务、薪酬待遇、岗位纪律、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以及聘用合同期限等内容。
在国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可以按规定约定试用期。
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做出相应变更。
聘用合同期满,按上级有关规定和学校政策对受聘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并及时做出续聘、岗位调整或解聘的决定。
(五)岗位考核
聘用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主要对个人年度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聘期考核重点对个人岗位职责和岗位任务进行考核。
(六)聘用期限
聘期一般为3年。
其中,管理岗位四级及以上职员的聘期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有关规定执行。
聘期内变动岗位的,原聘期终止时间不变。
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受聘人员,岗位聘用合同只签至达到退休年龄的时间,聘用期满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其中,符合上级及学校相关规定的,可申请延长退休年龄。
(七)低聘、解聘、辞聘
低聘、解聘、辞聘等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
(八)新进人员的聘用
1.引进的杰出人才,进校后首次进行岗位聘用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工资待遇按照聘用合同执行。
2.新进人员按所聘岗位确定工资待遇,首聘合同终止时间,一般确定为校内同一系列受聘人员合同终止的相应时间。
(九)投诉与申诉
1.应聘者对聘用情况有异议的,可提出投诉或申诉,投诉或申诉应在公示期内提出,否则将不予受理。
2.学校岗位聘用申诉受理委员会统一受理投诉和申诉,负责调查,并向学校岗位设置与岗位聘用工作领导组报告。
3.任何投诉或申诉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签署真实姓名。
投诉人的投诉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岗位聘用申诉受理委员会有责任为投诉人保密。
六、有关问题的处理
1.学校岗位严格按照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大类进行管理,各类岗位的人员首聘原则上不得随意转岗。
确需转岗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提出意见,经学校研究同意后方可转岗。
2.学校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确需兼任的,由学校统一明确,并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申报教师岗位的,列入所属学科进行申报。
3.从事各类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其具备的专业技术职务必须与其岗位聘用基本条件相一致;不一致的,原则上不予聘用。
4.教师一至二级岗位聘用按有关规定执行,教师三至四级岗位由学校组织聘用,教师五至十二级岗位由学院(二级单位)组织聘用。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遵从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名称,四级岗位由学校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分委员会组织聘用,五至十二级岗位由学院(二级单位)组织聘用。
管理各等级岗位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由管理岗位聘用分委员会组织聘用。
工勤技能各等级岗位由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分委员会组织聘用。
5.聘期内,新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从次月起按照所聘职务进入相应职务岗位最低等级;晋升管理、工勤技能岗位职务者,从次月起按所担任的职务或等级进入相对应的岗位最低等级。
6.各单位2006年7月1日至学校首次岗位聘用工作完成前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含2006年6月30日前到龄但经组织批准留任的人员),聘用时可自愿纳入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在原隶属学院(二级单位)进行申报,按岗位聘用的有关程序,比照在职人员的岗位聘用条件确定相应等级。
退休人员不占所在单位的岗位数,但不得降低岗位任职条件。
7.学校杰出人才,按照岗位聘用条件及程序进入相应岗位等级,签订聘用合同。
原签订的聘任合同仍然有效。
8.经学校批准,在校外学习、进修、工作的人员可应聘相应等级岗位,在所属单位进行申报,按岗位聘任的有关程序,比照在岗人员的岗位条件确定相应的等级。
9.校内各单位中,在实验工程、图书档案、卫生、会计审计、经济统计、中小幼教师等具有专业技术要求的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其专业技术职务与所聘岗位相一致的,可以纳入专业技术岗位管理;不一致的,只能纳入管理岗位管理。
10.在本意见实施前同时具有管理岗位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原工资待遇高于新聘岗位工资待遇的,首聘期保留原工资待遇。
11.待岗人员、内退人员及长病假人员,按现职务最低岗位等级执行。
12.进入我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未进行职称聘任的人员,进入低一级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待重新聘任后,按照岗位聘用工作程序进入相应岗位等级。
七、相关要求
(一)岗位聘用是关系到全校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周密安排、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按照学校的要求和部署做好工作。
(二)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学校的规定对应聘人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如果出现问题,由各单位和应聘者本人负责。
(三)各单位和个人在岗位聘用工作期间,要遵守工作纪律,不得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打击报复、诽谤他人。
如有违犯者,一经发现,将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1.在岗位聘用过程中,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降级聘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1)伪造学历、学位、奖励证书的;
(2)谎报研究成果、工作业绩,弄虚作假的;
(3)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的;
(4)以不正当手段拉拢或贿赂聘用组织成员的;
(5)诬陷、中伤其他应聘人员、聘用组织成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的;
(6)有其他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的。
2.聘用组织成员借岗位聘用工作之机,压制、打击、报复、诬陷应聘人员、收受贿赂的,经查证情况属实,由学校撤消其聘用组织成员资格。
对于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岗位聘用实行回避制度。
岗位设置与岗位聘用工作机构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到本人或与本人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以确保聘用工作的公平、公正。
八、附则
1.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或由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
2.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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