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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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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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讲义
保险单
保险单的种类
保险单(INSURANCEPOLICY)俗称“大保单”,它是一种独立的保险凭证,一旦货物受到损失,承保人和被保人都要按照保险条款和投保险别来分清货损,处理索赔。
保险凭证(INSURANCECERTIFICATE)俗称“小保单”,是一种简单的保险凭证,它不印刷保险条款,只印刷承保责任界限,以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为准。
这种保险凭证格式简单,但其作用与保险单完全相同。
联合保险凭证(COMBINEDINSURANCECERTIFICATE)利用商业发票在上面加盖保险章,注明保险编号、险别、金额、装载船名、开船日期等,以此作为保险凭证。
预约保险单(OPENPOLICY)一种长期的、总括性的保险合同。
保险单的抬头
1、卖方抬头
2、银行抬头(TOORDEROFXXXBANK或INFAVOUROFXXXBANK):
“XXX出口公司+HELDTOORDEROFXXXBANK(或INFAVOUROFXXXBANK)。
3、中性抬头:
“TOWHOMITMAYCONCERN”
4、空白抬头(TOORDER):
“XXXCOMPANYFORTHEACCOUNTOFWHOMITMAYCONCERN”。
信用证中有关保险单据条款
INSURANCEPOLICIESORCERTIFICATEINTWOFOLDPAYABLETOTHEORDEROFCOMMERCIALBANKOFLONDONLTD.COVERINGMARINEINSTITUTECARGOCLAUSESA(1.1.1982),INSTITUTESTRIKECLAUSESCARGO(1.1.1982),INSTITUTEWARCLAUSESCARGO(1.1.1982)FORINVOICEvaluePLUS10%INCLUDINGWAREHOUSETOWAREHOUSEUPTOTHEFINALDESTINATINATSWISSLAND,MARKEDPREMIUMPAID,SHOWINGCLAIMSIFANY,PAYABLEINGERMANY,NAMINGSETTLINGAGENTINGERMANY.
INSURANCEPOLICY/CERTIFICATE,ISSUEDTOTHEAPPLICANT(ASINDICATEDABOVE),COVERINGRISKSASPERINSTITUTECARGOCLAUSES(A),ANDINSTITUTEWARCLAUSES(CARGO)INCLUDINGWAREHOUSETOWAREHOUSECLAUSEUPTOFINALDESTINATIONATSCHOMDORF,FORATLEAST110PCTOFCIFvalue,MARKEDPREMIUMPAIDSHOWINGCLAIMSIFANYPAYABLEINGERMANY,SHOWINGSETTLINGAGENTINGEERMANY.
信用证中有关保险单据条款
MARINEINSURANCEPOLICYOFCERTIFICATEINDUPLICATE,INDORSEDINBLANK,FORFULLINVOICEvaluePLUS10PERCENTSTATINGCLAIMPAYABLEINTHAILANDCOVERINGFPAASPEROCEANMARINECARGOCLAUSEOFTHEPEOPLE’SINSURANCECOMPANYOFCHINADATED1/11981,INCLUDINGT.P.N.D.LOSSAND/ORDAMAGECAUSEDBYHEAT,SHIP’SSWEATANDODOOUR,HOOP-RUST,BREAKAGEOFPACKING.
INSURANCEPLOICIESORCERTIFICATEINDUPLICATEENDORSEDINBLANKOF110%OFINVOICEvalueCOVERINGALLRISKSANDWARRISKSASPERCICWITHCLAIMSPAYABLEATSINGAPOREINTHECURRENCYOFDRAFT(IRRESPECTIVEOFPERCENTAGE),INCLUDING60DAYSAFTERDISCHARGESOFTHEGOODSATPORTOFDESTINATION(OFATSTATIONOFDESTINATION)SUBJECTTOCIC.
信用证中有关保险单据条款
INSURANCEPOLICIESORCERTIFICATEINTWOFOLDISSUEDTOTHEAPPLICANT,COVERINGRISKSASPERINSTITUTECARGOCLAUSES(A),ANDINSTITUTEWARCLAUSES(CARGO)INCLUDINGWAREHOUSETOWAREHOUSECLAUSEUPTOFINALDESTINANTIONATSCHORNDORFFORATLEAST110%OFCIFvalue,MARKEDPREMIUMPAIDSHOWINGCLAIMSIFANYPAYABLEINGERMANY,NAMINGSETTLINGAGENTINGERMANY.
国际结算工具汇票
定义
中国《票据法》---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英国票据法---汇票是由一人签发给另一人的无条件的书面命令,要求见票人见票时或于未来某一规定的或可以确定的时间,将一定金额的款项支付给某一特定的人或其指定的人。
汇票的内容绝对必要项目
1、汇票字样**但已《英国票据法》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对此并无要求。
2、无条件支付命令
“PaytotheorderofBcompanyprovidedthegoodsarecompliedwithcontractthesumofonethousandpounds.”“根据XXX号L/C开立”
3、确定的金额
a、利息条款
如:
“见票后3个月付款,金额为USD2000.00按年利率2.92%计算”
**《日内瓦统一票据法》规定,出票人可以加列利息条款,为注明利率的,视为无记载,汇票仍然有效。
《英国票据法》认为,加列了利息条款但无利率记载的汇票是无效汇票。
b、分期付款条款
**《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不允许汇票分期付款。
《英国票据法》承认汇票的分期付款,但必须记载明确、具体,以便付款人执行。
c、带有支付其它货币记载
必须明确货币种类和凭以折算的汇率。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抬头
a、限制性抬头如:
PaytoAcompany,nottransferablePaytoAcompanyonly
b、指示性抬头
如:
PaytoAcompanyororderPaytotheorderofAcompany
c、来人抬头如:
PaytobearerPaytoholder
6、出票日期
作用:
a、确定汇票到期日;b、确定汇票提示期限;
我国《票据法》第40条“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c、判定票据行为人行为能力的依据。
英国票据法认为,汇票未注明出票日期仍然有效,但收款人在汇票使用前必须补齐自己认为正确的日期。
7、出票人签章汇票必须有出票人的签名才能生效。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1、付款日期**汇票上应清楚、明确记载付款日期,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
2、出票地点3、付款地点
按出票人不同
1、银行汇票2、商业汇票
按有无附属单据
1、跟单汇票(DocumentaryDraft)2、光票(CleanDraft)
按汇票的付款期限不同
1、即期汇票
2、远期汇票
a、定期付款“On20th,July2005paytotheorderof…”
b、出票后定期付款“At30daysafterdatepayto…”
c、见票后定期付款“At30daysaftersightpayto…”
按出票的和付款地是否在同一地
1、国内汇票
2、国外汇票
案例分析
A公司从B公司购买一批医疗器械,总价款为人民币150万元。
3月8日,B公司按时交货。
3月12日,A公司将从Y公司背书受让的一张金额为人民币150万元的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B公司。
B公司获此汇票后,因向C公司购买一批钢材而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C公司。
但事后不久,B公司发现C公司根本无货可供,完全是一场骗局,于是,便马上通知付款人停止向C公司支付票款。
C公司获此票据后,并未向付款人请求支付票款,而是将该汇票又背书转让给了D公司,以支付其所欠之工程款。
D公司获此汇票时,不知道C公司以欺诈方式从B公司获得该汇票,B公司已通知付款人停止付款的情况,即于同年4月20日向付款人请求付款。
付款人在对该汇票进行审查之后即为拒绝付款,理由是:
(1)C公司以欺诈行为从B公司获得票据的行为为无效票据行为,B公司已通知付款人停止付款;
(2)该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为无效票据。
随即,付款人便作成退票理由书,交付于D公司。
要求:
根据本例提供的事实,请回答以下问题:
(1)付款人可否以C公司的欺诈行为为由拒绝向D公司支付票款,并说明理由。
(2)A公司开出的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是否为无效票据?
为什么?
(3)D公司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时,可以向本案的哪些当事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的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指票据上规定的权利义务所确定的法律行为。
即票据从出票到终止的一系列步骤。
票据行为具有:
1、要式性:
票据行为人必须按照票据法要求的方式签发、流通才生效。
2、无因性:
票据行为的效力于票据行为发生的原因关系相分离。
3、文义性:
票据行为的内容根据票据上所记载的文字确定。
4、独立性:
当票据上发生多个票据行为时,各个票据行为相互独立,先发生的票据行为不影响后发生的票据行为,某一行为无效也不影响其它票据行为的有效性。
汇票的票据行为
1、出票——出票人签发汇票交付收款人。
2、背书——汇票持有人或收款人在汇票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的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指示性抬头的汇票通过背书进行转让;
来人抬头的汇票通过交付进行转让。
*背书具有不可分性和无条件性。
背书的方式
a、空白背书
**我国票据法不允许空白背书;
**指示性抬头的汇票作了空白背书后就与来人抬头汇票相同。
b、特别背书(记名背书、完全背书、正式背书)
**经过完全背书的汇票,持票人可以背书的连续性来证明其票据权利。
c、限制性背书
d、委托背书(委托收款背书)
*票据所有权仍属背书人。
被背书人不能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e、质押背书
f、回头背书
以汇票的债务人为被背书人的转让背书。
G、背书的伪造
若背书签章是伪造的,被伪造签章的背书人可以此抗辩事由对抗任何持票人,并对该票据不承担任何责任。
对于伪造背书后的持票人的权利:
---《日内瓦统一法》汇票的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性证明其对汇票的权利,付款人应负责查验背书的连续,但对背书人的签章不负认定责任。
---《英国票据法》伪造背书之后的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
如付款人对伪造后的持票人付款,则被伪造背书的人可以对付款人主张其付款请求权,只要证明签章是伪造的。
3、提示——持票人向付款人现实的出示汇票,要求其承兑或付款的法律行为。
4、承兑——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a、写成
b、交付:
实际交付
推定交付---付款人签发表明了承兑日期的承兑通知书给持票人,而将所承兑汇票留下。
5、付款
a、付款必须出于善意;b、付款人必须鉴定背书是否连续。
6、贴现——汇票受让人根据票面金额扣除贴息后,将票款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
7、拒付
8、追索
案例分析
我国某市A公司与新加坡B商签订了一份进口胶和板的合同。
合同总金额为700万美元,支付方式为托收项下付款交单。
合同写明,允许分批装运胶合板。
按照合同规定,第一批价值为60万美元的胶合板准时到货。
经检验A公司认为质量良好,对双方合作满意。
但在第二批交货期前,新加坡B商向A公司提出:
“鉴于A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允许A公司对B商开出的汇票远期付款,汇票的支付条款为:
见票后一年付款700万美元。
但要求该汇票要请中国某国有商业银行的某市分行承兑。
承兑后,B商保证将700万美元的胶合板在一年内交货。
A公司全部收货后,再付B商700万美元货款。
国际结算工具
——支票、本票
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
持票人在提示期间届满后提示付款,则出票人仍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即持票人仍保存对出票人的追索权,而对一切前手丧失追索权。
若因持票人过失而造成出票人损失的,持票人应予以赔偿,赔偿金额以支票票面金额为限。
本票、汇票区别
1、当事人不同2、是否有承兑
3、是否产生责任变化4、出具份数
国际结算基本方式
---汇付和托收
顺汇:
资金流动方向与支付工具的传递方向相同。
逆汇:
资金流动方向与支付工具的传递方向相反。
汇款定义:
付款人主动将款项交银行,委托其以一定方式将款项交付付款人。
当事人:
汇款人、收款人、汇出行、汇入行种类:
电汇、信汇、票汇
汇款的应用
——预付货款:
全部预付、部分预付——货到付款(赊销)
托收
《统一托收规则》:
托收指由接到托收指示的银行根据所收到的指示处理金融单据和/或商业单据以便取得付款或承兑,或凭付款或承兑交出商业单据,或凭其他条款或条件交出单据。
托收
当事人:
委托人、付款人、托收行、代收行
流程:
委托人付款人
托收行代收行
托收种类
光票托收
跟单托收
1、付款交单
——即期付款交单——远期付款交单
2、承兑交单
采用托收应注意的问题调查进口人的资信情况和经营作风
了解进口国的贸易管制和外汇管制条例了解进口国的商业习惯
出口合同应争取按CIF或CIP成交健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及时催收清理
如何避免或减少托收方式下的风险
投保卖方利益险保理(托收保付)要求进口商出示“资格审查证明书”
实例分析
某银行接到其客户两套出口托收单据,代收行为菲律宾某银行的美国分行。
其中一套单据发票金额为10万美元的一半付款条件为D/P120DAYSAFTERSIGHT,另一半为D/A90DAYSAFTERSIGHT。
某银行将单据寄出五个月后仍未收到款项,于是应客户要求指示代收行退单,此时才知单据已经凭进口商承兑放单。
此后进口商以种种理由不付款,代收行对某银行的催收拒不答复。
国际结算基本方式——信用证
信用证(LetterofCreditL/C)
一、L/C的性质、特点和作用
(一)L/C的含义及性质L/C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二)L/C的特点
1、L/C属于银行信用
开证行负首要付款责任
案例:
某出口公司收到一份国外开来的L/C,出口公司按L/C规定将货物装出,但在尚未将单据送交当地银行议付之前,突然接到开证行通知,称开证申请人已经倒闭,因此开证行不再承担付款责任。
问:
出口公司如何处理?
2、L/C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一种自足的文件
案例分析:
我某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L/C。
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即向外国商人议付货款,然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
我方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不符,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L/C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
问:
开证行这样做是否有道理?
3、L/C是一种纯单据的买卖(PureDocumentTransaction)
(三)信用证的作用
1、对出口商的作用
保证出口商凭单取得货款使出口商得到外汇保证可以取得资金融通(如打包贷款)
2、对进口商的作用
保证取得代表货物的单据保证按时、按质、按量收到货物可以取得资金融通
3、对银行的作用
案例分析
我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凭不可撤销L/C向某外商出售货物一批。
该商按合同规定开来的L/C经我方审核无误,我出口公司在L/C规定的装运期内将货物装上海轮,并在装运前向保险公司办理了货运保险,但装船完毕后不久,海轮起火爆炸沉没,该批货物全部灭失,外商闻讯后来电表示拒绝付款。
问:
我公司应如何处理?
根据《2010通则》和《UCP600》分别说明理由。
二、L/C涉及的当事人
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或开证人(Opener)
2、开证银行(OpeningBank,IssuingBank)
3、通知银行(AdvisingBank,NotifyingBank)
通知行只负责鉴别L/C的真实性,不承担其他义务。
4、受益人(Beneficiary)
5、议付银行(NegotiatingBank)、押汇银行或贴现银行
6、付款银行(PayingBank)
7、保兑银行(ConfirmingBank)保兑银行具有与开证银行相同的责任和地位。
8、偿付银行(ReimbursementBank)
偿付行的偿付不视为开证行终局性的付款,因为偿付行不审查单据。
若开证行见单后发现单证不符,可向议付行或付款行追索货款。
9、受让人(Transferee)
10、L/C业务中的三个基本当事人:
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和受益人。
三、L/C的一般业务程序图
四、L/C的主要内容及开立的形式
(一)L/C的主要内容
1、注意开证时间,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开证时间;若未规定,买方应在合理时间内开立L/C。
案例:
我某公司与欧洲某客户达成一笔圣诞节应季礼品的出口交易。
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为2001年12月1日前,但未对买方的开证时间予以规定。
卖方于2001年11月上旬开始向买方催开L/C,经多次催证,买方于11月25日将L/C开抵我方,最晚装运期为12月1日。
我方于12月5日将货物装运完毕,当我方向银行提交单据时遭到银行拒付。
问:
(1)银行拒付有无道理?
为什么?
(2)此案例中,我方有哪些失误?
2、注意L/C中三个重要期限之间的关系
(1)L/C的有效期
“所有信用证必须规定一个到期日和一个付款交单、承兑交单的地点,或除了自由议付信用证外,一个议付交单的地点,规定的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到期日将被解释为交单到期日。
”
一般信用证有效期至规定的装运期后第15天;未规定有效期的L/C无效。
(2)L/C的装运期
一般应明确规定装运期;若只有有效期而无装运期,可理解为二者为同一天,即“双到期”。
(3)L/C的交单期
根据《UCP600》的规定:
银行拒绝接受迟于运输单据21天提交的单据,但无论如何交单期不得晚于L/C的有效期。
案例:
国外开来不可撤销L/C,证中规定最迟装运期为2001年12月31日,议付有效期为2002年1月15日。
我方按证中规定的装运期完成装运,并取得签发日为12月10日的提单,当我方备齐议付单据于1月4日向银行议付时,遭银行拒付。
问:
银行拒付是否有道理?
为什么?
(二)L/C的开立形式
1、信开本(ToopenbyAirmail)
2、电开本(ToopenbyCable)
(1)简电本(BriefCable)
简电本不是有效的L/C文件,不能作为交单议付的依据。
案例分析:
某公司出口一批冷冻鱼,7月16日接到通知行转来的一张信用证简电通知。
简电通知中表明了L/C号码、商品的品名、数量和价格等项目,并说明“详情后告”。
我公司收到简电通知后急于出口,于7月20日按简电通知中规定的数量装运出口。
在货物装运后制作单据时,收到了通知行转来的一张L/C证实书,证实书中规定的数量与简电通知中的数量不符。
问:
我方应按信用证证实书的规定还是按简电通知书的规定制作单据?
(2)全电本(FullCable)
(3)SWIFT信用证(全球银行金融电讯协会)
信用证的种类1
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credit)汇票、运输单据、商业发票、保险单据、商检证书、产地证书、包装单据等
光票(Cleandraft)信用证(cleancredit)
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L/C)开证行在付款、承兑或被议付之前,可以不经过收益人同意也不必事先通知受益人而可以随时修改或取消的信用证。
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L/C)信用证一经通知受益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包括开证行、保兑行的同意,既不能修改也不能取消。
(书中案例4)
保兑信用证(confirmedL/C)应开证行要求,由另一银行加以保证兑付的信用证。
保兑行以“本人”身份对受益人负首要付款责任,并不得对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追索。
(通知行)
非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L/C)
不可撤销信用证
UCP400:
如果信用证没有注明其是否可撤销则被视为可撤销
UCP500:
如果信用证没有注明其是否可撤销则被视为不可撤销
在UCP600的第2条中对“信用证”的定义以及第3条中的解释规则(Acreditisirrevocableevenifthereisnoindicationtothateffect.)均明确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
国际商会的明确立场:
强化信用证不可撤销的属性,以加强对受益人的保护,从而维护信用证作为支付工具的功能。
(UCP500第6条可撤销与不可撤销信用证被删除)
由于UCP的惯例地位,如果当事人愿意使用可撤销信用证,则应该在信用证中对此做出明确规定。
信用证的种类2
即期信用证(sightL/C)即期付款(议付)信用证
电汇索偿条款
开证行(付款行)追索权
远期信用证(usanceL/C,timeL/C),可分为:
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PaymentL/C)
(银行)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L/C)
真远期信用证,卖方远期信用证(Seller’sUsanceL/C)
假远期信用证,买方远期信用证(Buyer’sUsanceL/C)
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L/C)
公开议付信用证即期议付信用证
限制议付信用证远期议付信用证
信用证的种类3
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L/C)循环信用证(revolvingL/C)
不可转让信用证(untransferableL/C) 背对背信用证
自动循环(automaticrevolving)半自动循环(semi-automaticrevolving)
非自动循环(non-automaticrevolving)
可转让信用证
受益人(第一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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