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建设工程检测见证取样实用手册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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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建设工程检测见证取样实用手册doc
建设工程检测见证取样
实用手册
山西拓力科技有限公司
前言
为了促进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制度更好的实施,便于见证取样员的实际工作,我们组织有关技术人员编写了《建设工程检测见证取样实用手册》。
本手册突出针对性与实用性,可作为见证取样员自学的参考资料或培训教材。
相信会对提高见证取样员的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本教材主要内容包含建设工程检测见证取样管理规定与建筑材料检测、建筑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检测、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建筑幕墙和门窗工程检测、建筑节能工程检测、通风与空调工程检测、室内环境污染检测、市政道路工程检测取样要求与方法。
由于时间仓促和编者水平有限,书中难免会有遗漏和失妥之处,恳请大家多提宝贵意见,以便今后修订。
编者
二O一七年十一月
附件一常用建筑材料进场复试项目主要检测参数和取样依据
1建设工程检测见证取样管理规定
1.1概述
建设工程检测见证包括对检测取样、送检的见证和现场检测的见证。
材料检测包括检测委托、检测取样、检测操作和出具检测报告等过程,其中检测取样是直接影响检测工作质量的首要环节。
由于取样工作通常在工地现场进行,检测样品的真实性、代表性和取样过程的规范性主要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员进行监控,必须执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所谓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工程检测的情况要复杂些。
有的检测项目,如基桩承载力检测,是完全的现场检测,也不涉及检测取样;有的检测项目,如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既包括现场检测,又有室内检测,还要进行检测取样。
为保证工程检测的规范性,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员应对工程检测的现场检测活动进行见证,对现场检测的关键环节进行旁站监督,对需要检测取样的,同样应做好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
1.2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范围
根据原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8.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1.3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程序
1.建设单位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监手续时,应递交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书面授权书(表1.3-1)。
每单位工程见证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授权书应同时递交给该工程的检测机构和施工单位。
见证人员变动,建设单位应在其变动前书面告知该工程检测机构和施工单位,并报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表1.3-1见证单位及见证人员授权书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检测机构):
现委托为本单位建设的
工程见证单位,负责该工程见证取样送样工作。
具体见证人员如下:
姓名
技术职称
见证人证书
编号
证书有效期
手机号码
本人
签名
见证单位地址:
邮编:
见证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电话:
委托单位:
(章)
年月日
2.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
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
见证人员应制作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应对试样的真实性和代表性负责。
3.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和材料送检时,见证人员应与施工单位送样人员共同将试样送达检测机构,或采取有效的封样措施送样。
送检单位应填写检测委托单,委托单应有见证人员和送检人员签字。
4.检测机构收样人员应对检测委托单的填写内容及试样的状况进行检査,如委托单上注明封样的,还应检査试样上的标识和封志,确认无误后,在委托回执单上签认。
5.检测机构应在检测报告中注明见证单位和取样单位的名称,以及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的姓名、证书编号。
涉及到结构安全的检测项目结果为不合格时,检测机构应在一个工作日内上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同时通知委托单位和见证单位。
在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基础上,要求检测试件应有清晰的、不易脱落的二维码唯一性标识。
标识应包括制作日期、工程部位、设计要求和组号等信息。
取样工作完成后,参与取样各方按商定的方法进行封样并填写检测委托单,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应对检测委托单当场签认,并注明是否封样。
供应单位的确认人员可参与送检过程,可随时对混凝土、砂浆等试块的现场养护情况进行确认。
并上传见证取样人员与照片信息、工程与试件的GPS坐标信息与试件的影像资料信息至见证取样监督管理平台。
进行现场检测时,见证人员应对现场检测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査,对现场检测的关键环节进行旁站见证,并在现场检测原始记录上签名确认。
见证人员应制作现场检测的见证记录,见证记录应包括:
检测机构名称、检测内容、部位及数量;检测日期、检测开始、结束时间及检测期间天气情况;检测人员姓名及证书编号;主要检测设备的型号及其编号等信息;检测中异常情况的描述记录;现场工程检测的影像资料;见证人员、检测人员签名。
既有房屋、市政基础设施现场工程实体检测的抽样方法、检测程序及要求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现场工程实体检测的构件、部位、检测点确定后,应绘制测点图,并应经技术负责人批准。
1.4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的基本要求和职责
1.见证人应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经培训考核并取得“见证人员证书”,主要职责如下:
(1)对检测取样的全过程进行旁站监控,并做好取样的见证记录;
(2)对试样的封样和送检过程进行监督;
(3)做好取样后的把关工作,确保合格的材料用于工程实体;
(4)督促检查施工单位按要求建立和管理养护室;
(5)对工程现场检测进行旁站见证,并做好工程现场检测的见证记录。
2.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并取得“取样人员证书”,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建筑材料的现场取样工作;
(2)负责现场养护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3)负责混凝土、砂浆、保温浆料等现场成型试件的制作、养护和保管等工作;
(4)负责混凝土、砂浆、保温浆料等拌合物质量的现场检测工作;
(5)负责与检测相关的测量设备的量值溯源或检验工作,并做好测量设备的维护保养。
3.见证人员应对取样的过程进行旁站见证,作好见证记录。
见证记录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取样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2)取样用的方法及工具模具情况;
(3)取样、试件制作操作情况;
(4)取样各方对样品的确认情况及送检情况;
(5)施工单位养护室的建立和管理情况;
(6)检测试件标识情况;
(7)见证过程试件、人员照片与工程、试件坐标数据上传。
1.5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管理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检测机构试验室对无见证人签名的试验委托单一律拒收,未注明见证单位和见证人的试验报告无效,不得作为质量保证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指定检测机构重新检测。
2建筑材料检测
2.1水泥
2.1.1检验内容和使用要求
1.检验内容
(1)混凝土结构工程用水泥使用前应对水泥的强度、安定性、凝结时间、标准稠度用水量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
(2)砌体工程用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
(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抹灰和勾缝用水泥应对其凝结时间和安定性进行复验,饰面板(砖)粘贴用水泥还应对其抗压强度进行复验。
2.使用要求
(1)国家水泥产品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水泥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获证企业及其产品可通过国家质监总局网站查询。
(2)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
(3)水泥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应按不同强度等级、品种及出厂日期分别储运,水泥储存时应注意防潮,地面应铺放防水隔离材料或用木板加设隔离层。
袋装水泥的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0袋。
施工现场堆放的水泥应注明“合格”、“不合格”、“在检”、“待检”等产品质量状态,注明该水泥生产企业名称、品种规格、进场日期及数量等内容,并以醒目标识标明。
(4)不同品种的水泥不能混合使用。
虽然是同一品种的水泥,但强度等级不同,或出厂日期差距过久的也不能混合使用。
(5)水泥可以散装或袋装,袋装水泥每袋净含量为50kg,且不少于标志质量的99%;随机抽取20袋总质量(含包装袋)应不少于1000kg。
其他包装形式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但有关袋装质量要求,应符合上述规定。
水泥包装袋上应清楚标明:
执行标准、水泥品种、代号、强度等级、生产者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QS)及编号、出厂编号、包装日期、净含量。
包装袋两侧应根据水泥的品种采用不同的颜色印刷水泥名称和强度等级,硅酸盐水泥和普通硅酸盐水泥采用红色,矿渣硅酸盐水泥采用绿色,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和复合硅酸盐水泥采用黑色或蓝色。
散装发运时应提交与袋装标志相同内容的卡片。
2.1.2取样要求
1.取样批量
(1)混凝土结构工程用水泥应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强度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t为一批,散装不超过500t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
(2)砌体工程用水泥应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批号为一批,每批进行抽样。
(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用水泥应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品种、同一强度等级的进场水泥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的规定进行复验,当合同另有约定时应按合同执行。
(4)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虽未过期但已受潮结块的水泥,使用时必须重新试验确定实际强度等级。
2.取样数量和方法
(1)水泥试样可连续取样,亦可从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量至少12kg。
袋装水泥可采用取样管取样,散装水泥可采用槽形管状取样器取样。
(2)取样管取样:
采用图2.1-1的取样管取样。
随机选择20个以上不同的部位,将取样管插入水泥适当深度,用大拇指按住气孔,小心抽出取样管。
将所取样品放入洁净、干燥、不易受污染的容器中。
(3)槽形管状取样器取样:
当所取水泥深度不超过2m时,采用图2.1-2的槽形管式取样器取样。
通过转动取样器内管控开关,在适当位置插入水泥一定深度,关闭后小心抽出。
将所取样品放入洁净、干燥、不易受污染的容器中。
图2.1-1袋装水泥取样管图2.1-2散装水泥取样管
2.2建筑用砂
2.2.1检验内容和使用要求
1.检验内容
混凝土和砂浆用砂每验收批至少应进行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检验;对于海砂或有氯离子污染的砂,还应检验其氯离子含量;对于海砂,还应检验贝壳含量;对于人工砂及混合砂,还应检验石粉含量;对于重要工程及特殊工程,应根据工程要求增加检测项目;对于长期处于潮湿环境的重要混凝土结构所用的砂,应进行碱活性检验;对其他指标的合格性有怀疑时,应予检验。
2.使用要求
(1)砂在运输、装卸和堆放过程中,应防止颗粒离析、混入杂质,并应按产地、种类、规格分别堆放。
(2)砌体砌筑砂浆和预制构件宜采用中砂。
情况特殊采用细砂的,在使用前必须进行配合比等试验,有能保证强度、和易性的合理配合比后方可使用。
(3)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工程用砂质量的监督。
对进场使用的砂料应按照市建委“见证取样”的规定要求,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验收批次对工程使用砂的质量、配合比等进行检验。
质量不合格的,不得允许其在工程中使用。
2.2.2取样要求
1.取样批量
(1)使用单位应按砂的同产地同规格分批验收。
采用大型工具(如火车、货船或汽车)运输的,应以400m3或600t为一验收批;采用小型工具(如拖拉机等)运输的,应以200m3或300t为一验收批。
不足上述量者,应按一验收批进行验收。
(2)当砂或石的质量比较稳定、进料量又较大时,可以1000t为一验收批。
(3)砂的数量验收,可按重量计算,也可按体积计算。
测定重量,可用汽车地量衡或船舶吃水线;测定体积,可按车皮或船舶的容积为依据。
采用其他小型运输工具时,可按量方确定。
2.试样数量
对于每一单项检验项目,砂的每组样品取样数量应满足表2.2-1的规定。
每一单项检验项目所需砂的最少取样质量表2.2-1
检验项目
最少取样质量(g)
筛分析
4400
含泥量
4400
泥块含量
20000
石粉含量
1600
表观密度
2600
吸水率
4000
紧密密度和堆积密度
5000
含水率
1000
人工砂压碎值指标
分成公称粒级5.00〜2.50mm;2.50〜1.25mm;1.25mm
〜630μm;630〜315μm;315μm〜160μm每个
粒级各需1000g
有机物含量
2000
云母含量
600
轻物质含量
3200
坚固性
分成公称粒级5.00〜2.50mm;2.50〜1.25mm;1.25mm
〜630μm;630〜315μm;315〜160μm每个粒级各需l00g
硫化物及硫酸盐含量
50
氯离子含量
2000
贝壳含量
10000
碱活性
20000
注:
当需要做多项检验时,可在确保样品经一项试验后不致影响其他试验结果的前提下,用同组样品进行多项不同的试验。
3.取样方法
每验收批取样方法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从料堆上取样时,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
取样前应先将取样部位表层铲除,然后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砂8份,组成一组样品。
(2)从皮带运输机上取样时,应在皮带运输机机尾的出料处用接料器定时抽取砂4份组成一组样品。
(3)从火车、汽车、货船上取样时,应从不同部位和深度抽取大致相等的砂8份,组成一组样品。
(4)每组样品应妥善包装,避免细料散失,防止污染,并附样品卡片,标明样品的编号、取样时间、代表数量、产地、样品量、要求检验项目及取样方式等。
2.3建筑用石
2.3.1检验内容和使用要求
1.检验内容
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每验收批至少应进行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针片状颗粒含量检测;对于长期处于潮湿环境的重要混凝土结构用石,应进行碱活性检验;对于重要工程及特殊工程,应根据工程要求增加检测项目;对其他指标的合格性有怀疑时,应予检验。
2.使用要求
(1)混凝土中用石,其最大颗粒粒径不得超过构件截面最小尺寸的1/4,且不得超过钢筋最小净间距的3/4;对混凝土实心板,石的最大粒径不宜超过板厚的1/3,且不得超过40mm。
(2)对建筑用石实施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建筑用石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工程材料备案证明。
(3)石在运输、装卸和堆放过程中,应防止颗粒离析、混入杂质,并应按产地、种类、规格分别堆放。
碎石或卵石的堆料高度不宜超过5m,对于单粒级或最大粒径不超过20mm的连续粒级,其堆料高度可增加到l0m。
2.3.2取样要求
1.取样批量
(1)使用单位应按石的同产地同规格分批验收。
采用大型工具(如火车、货船或汽车)运输的,应以400m3或600t为一验收批;采用小型工具(如拖拉机等)运输的,应以200m3或300t为一验收批。
不足上述量者,应按一验收批进行验收。
(2)当石的质量比较稳定、进料量又较大时,可以1000t为一验收批。
(3)石的数量验收,可按重量计算,也可按体积计算。
测定重量,可用汽车地量衡或船舶吃水线;测定体积,可按车皮或船舶的容积为依据。
采用其他小型运输工具时,可按量方确定。
2.试样数量
对于每一单项检验项目,碎石或卵石的每组样品取样数量应满足表2.3-1的规定。
每一单项检验项目所需碎石或卵石的最小取样重量(kg)表2.3-1
试验项目
最大公称粒径(mm)
10.0
16.0
20.0
25.0
31.5
40.0
63.0
80.0
筛分析
8
15
16
20
25
32
50
64
含泥量
8
8
24
24
40
40
80
80
泥块含量
8
8
24
24
40
40
80
80
针、片状含量
1.2
4
8
12
20
40
—
—
表观密度
8
8
8
8
12
16
24
24
含水率
2
2
2
2
3
3
4
6
吸水率
8
8
16
16
16
24
24
32
堆积密度、紧密密度
40
40
40
40
80
80
120
120
硫化物及硫酸盐
1.0
注:
1.有机物含量、坚固性、压碎值指标及碱-骨料反应检验,应按试验要求的粒级及重量取样。
2.当需要做多项检验时,可在确保样品经一项试验后不致影响其他试验结果的前提下,用同组样品进行多项不同的试验。
3.取样方法
每验收批取样方法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从料堆上取样时,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
取样前应先将取样部位表层铲除,然后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石16份,组成一组样品。
(2)从皮带运输机上取样时,应在皮带运输机机尾的出料处用接料器定时抽取石8份组成一组样品。
(3)从火车、汽车、货船上取样时,应从不同部位和深度抽取大致相等的石16份,组成一组样品。
(4)每组样品应妥善包装,避免细料散失,防止污染,并附样品卡片,标明样品的编号、取样时间、代表数量、产地、样品量、要求检验项目及取样方式等。
2.4混凝土
2.4.1检验内容与使用要求
1.检验内容
(1)配合比
混凝土应根据混凝土强度等级、耐久性和工作性等要求进行配合比设计。
(2)强度
混凝土的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包括立方体抗压强度、抗折强度等。
①立方体抗压强度
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系指按照标准方法制作养护的边长为150mm的立方体试件,在28d龄期用标准试验方法测得的具有95%保证率的抗压强度。
混凝土强度等级应按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确定,包括C10、C15、C20、C25、C30、C35、C40、C45、C50、C55、C60、C65、C70、C75、C8015个强度等级。
对混凝土结构工程中的各混凝土强度等级,均应留置同条件养护试块,同条件养护试块应在达到等效养护龄期时进行强度试验。
等效养护龄期应根据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与在标准养护条件下28d龄期试件强度相等的原则确定,可取按日平均温度逐日累计达到600℃•d时所对应的龄期,0℃及以下的龄期不计入;等效养护龄期不应小于14d,也不宜大于60d。
②抗折强度
混凝土抗折强度是指混凝土的抗弯拉强度。
根据《城市道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GJ08-118),混凝土抗弯拉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3)抗渗
混凝土抵抗压力水渗透的性能,称为混凝土的抗渗性。
混凝土抗渗性能,应采用标准条件下养护混凝土抗渗试件的试验结果评定,分级为P4、P6、P8、P10、P12。
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抗渗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4)坍落度及坍落扩展度值
混凝土拌合物的流动性大小可用坍落度及坍落扩展度法测定。
坍落度及坍落扩展度法适用于骨料最大直径不大于40mm,坍落度不小于l0mm的混凝土拌合物稠度测定。
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时,应对坍落度进行检测,确保其满足和易性要求。
2.使用要求
供应的每批预拌混凝土必须向用户提交预拌混凝土的质量证明书、混凝土配合比报告、水泥出厂合格证及检验报告。
预拌混凝土供需合同应注明产品标准、强度、坍落度等技术指标和强度评定方法。
2.4.2取样要求
1.取样批量及数量
(1)结构混凝土强度
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②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③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④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⑤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一组为3个立方体试件)标准养护试件。
(2)结构混凝土强度(同条件养护)
对涉及混凝土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应制作、养护、检测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件。
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同条件养护试件所对应的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应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共同选定。
②对混凝土结构工程中的各混凝土强度等级,均应留置同条件养护试件。
③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其留置数量应根据混凝土工程量和重要性确定,不宜少于10组,且不应少于3组。
④同条件养护试件拆模后,应放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的适当位置,并应采取同样的养护方法。
⑤同一强度等级的等效养护龄期同条件养护试件留置的数量,多层建筑每层不少于1组,中高层、高层建筑每3层不少于1组并且总数不少于6组。
同时,施工单位还应留取用于确定是否符合拆模、吊装、张拉、放张以及施工期间临时负荷要求的同条件养护试件。
(3)建筑地面工程水泥混凝土强度
建筑地面工程水泥混凝土试块每一层(或检验批)建筑地面工程不应小于1组。
当每一层(或检验批)建筑地面工程面积大于1000m2时,每增加1000m2应增做1组试块;小于1000m2按1000m2计算。
当改变配合比时,应相应地制作试块组数。
(4)粉煤灰混凝土强度
对于非大体积粉煤灰混凝土每拌制100m3,至少成型一组试块;大体积粉煤灰混凝土每拌制500m3,至少成型一组试块。
不足上列规定数量时,每班至少成型一组试块。
(5)人民防空工程混凝土强度
人民防空工程浇筑混凝土时,应按下列规定制作试块:
①口部防护密闭段应各制作一组试块。
②每浇筑100m3混凝土应制作一组试块。
③变更水泥品种或混凝土配合比时,应分别制作试块。
(6)混凝土抗渗
对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结构,其混凝土试件应在浇筑地点随机取样。
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应少于一次,留置组数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地下防水工程中防水混凝土抗渗试件应在浇筑地点制作。
连续浇筑混凝土每500m3应留置一组标准养护抗渗试件(一组为6个抗渗试件),且每项工程不得少于两组。
采用预拌混凝土的抗渗试件,留置组数应视结构的规模和要求而定。
(7)预拌混凝土
用于交货检验的预拌混凝土试样应在交货地点采取。
交货检验的混凝土试样的采取及坍落度试验应在混凝土运送到交货地点时开始算起20min内完成,强度试件的制作应在40min内完成。
强度和坍落度试样的取样频率应符合结构混凝土强度试件取样的要求。
每个试样应随机地从一盘或一运输车中抽取;混凝土试样应在卸料过程中卸料量的1/4〜3/4之间采取。
每个试样量应满足混凝土质量检验项目所需用量的1.5倍,且不宜少于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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