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地铁7号线BT项目合同中安全质量相关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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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地铁7号线BT项目合同中安全质量相关条款
深圳地铁7号线BT项目合同中
安全质量相关条款
一、BT项目招标文件第一册第一部分投标人须知1.总则
1.3.3本项目的质量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全部单项工程达到合格。
二、BT项目招标文件第一册第二部分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一)通用合同条款(A系列合同适用)12.施工
12.4质量与检验
12.4.1质量与检验的一般要求
(1)乙方及其分包人应随时接受甲方、监理工程师、政府部门(包括质量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行业质量安全检查人员或甲方委派的第三方质量检查单位所进行的安全质量的监督和检查。
乙方应为此类监督、检查提供方便;
(2)甲方委托第三方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甲方委托第三方验收的,第三方的验收结果视为甲方的验收结果;
(3)乙方应遵守施工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负有对其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图纸交底、技术交底、操作规程交底、安全程序交底和质量标准交底,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
(4)乙方须按经甲方认可和政府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规定,对乙方采购的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部件(包括建筑构配件)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乙方有义务自费修复和更换不合格的设备、材料、部件,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的,由乙方负责赶工。
(5)乙方的施工应符合法律和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质量标准的评定,应以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施工部位,乙方有义务自费修复、返工、更换、重置,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乙方负责。
12.4.2经乙方检查合格的部位,应报监理工程师备案。
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对备案部位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
12.4.3质量检查的权利。
甲方及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或第三方,在不妨碍乙方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具有对任何施工区域进行质量监督、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的权利。
乙方应为此种质量检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甲方对因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缺陷,有权下达修复、暂停、拆除、返工、重新施工、更换等指令。
12.5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2.5.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需要质检的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分类、部位、质检内容、质检标准、质检表格和参检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5.2验收通知和验收。
乙方对自检合格的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应在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前的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
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验收合格,双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覆盖、进行紧后作业,编制并提交隐蔽工程竣工资料。
甲方有权参加监理工程师组织的上述验收工作。
12.5.3监理工程师在验收合格24小时后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为监理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乙方可隐蔽或进行紧后作业。
经监理工程师验收不合格,乙方应在监理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正,重新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
12.5.4未能按时参加验收。
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验收的,应在收到验收通知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
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验收,又未能参加验收的,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其验收记录视为已被甲方、监理工程师认可。
12.5.5再检验。
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在任何时间内,有权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要求重新检验,乙方应按要求拆除覆盖、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如果检验不合格,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检验合格,由此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12.5.6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
乙方应按照《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落实相关工程施工前条件验收。
12.6健康、安全、环境
12.6.1健康、安全、环境管理的一般要求
(1)乙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按照广东省、深圳市现行的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有关规定和甲方安全质量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深圳市地铁公司《安全质量管理文件汇编》、《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地铁工程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考核与奖罚办法》、《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地铁工程施工单位质量考核与奖罚办法》、《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地铁建设期轨行区施工与运输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从项目公司到各标段项目部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乙方要制定质量创优计划,力争7号线工程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或“鲁班奖”。
乙方要争创安全文明示范工地,并提出具体的保证措施;
(2)乙方应在开工前14天编制健康、安全、质量、环境管理实施计划,避免对现场人员的伤害、财产损坏和环境破坏。
乙方应在现场开工前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时间内将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实施计划提交给甲方。
该项管理实施计划的管理、实施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中。
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该计划后14天内提出建议,并予以确认,乙方应根据监理工程师的建议自费修正;
(3)监理工程师在乙方实施健康、安全、质量、环境管理工作中,要求乙方在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实施计划之外采取特殊措施的,乙方应按照监理工程师要求执行,并且不得要求增加费用;
(4)乙方应确保其在现场的所有雇员及其分包人的雇员都经过了足够的培训并具有经验,能够胜任其工作;
(5)乙方应遵守所有与实施本工程和使用施工设备相关的现场卫生、安全和环保的法律规定,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6)乙方应为现场开工部分的工程建立健康保障条件、搭设安全设施并采取环保措施,为甲方办理施工许可证提供条件。
因乙方原因导致施工许可的批准推迟,从而造成费用增加或(和)竣工日期的延误,由乙方负责;
(7)乙方应配备安全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监督、指导职工健康、安全保护和环境保护工作,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数量应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深圳市政府有关规定。
乙方应负责对其分包人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8)乙方应随时接受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行业机构、甲方、监理工程师的健康、安全、环境检查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并为此提供方便。
12.6.2现场职业健康管理
(1)乙方必须遵守适用的职业健康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包括对雇用、健康、安全、福利等方面的规定),负责现场实施过程中其人员的职业健康和保护;
(2)乙方必须遵守适用的劳动法规,保护其雇用人员的合法休假权等合法权益,并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防暑降温用品、必要的现场食宿条件和安全生产设施;
(3)乙方必须对其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作业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危险及危害因素交底、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规定提供防止人身伤害的保护用具;
(4)乙方应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
甲方及其委托人员未经乙方允许、未配备相关保护器具,进入该作业区域所造成的伤害,由甲方承担责任和费用;
(5)乙方对有毒有害岗位应进行防治检查,对不合格的防护设施、器具、搭设等应及时整改,消除危害健康的隐患;
(6)乙方应采取卫生防疫措施,配备医务人员、急救设施,保持食堂的饮食卫生,保持住地及其周围的环境卫生,维护施工人员的健康。
12.6.3现场安全管理
(1)乙方应对其在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个人安全用品,并对他们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负责。
乙方不得强令现场工作人员违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及完工检验的有关安全规定。
因甲方、监理工程师及其现场工作人员的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相关责任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2)乙方应当遵守有关禁止通行的规定,包括禁止进入工作场地以及临近工作场地的特定区域。
乙方应要求进入该场地所有人员,遵守有关规定。
当事各方人员未能遵守此项规定,所造成的伤害、损坏以及损失,由各方分别负责;
(3)乙方应按合同约定负责现场的安全工作,包括其分包人的现场,应对现场封闭管理。
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应根据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乙方应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以及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对于存在重大风险的工程,还应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专家评审;
(4)乙方(包括乙方的分包人、供应商及其运输单位)应对其现场内及进出现场途中的道路、桥梁、地下设施等,采取防范措施使其免遭损坏。
合同另有规定时除外。
因未按规定采取防范措施所造成的损坏或竣工日期延误,由乙方负责;
(5)乙方须对其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培训,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说明,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6)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区域和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作业时,应对施工现场及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的损害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避免损害发生。
施工开始前须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认可后实施;
(7)乙方实施爆破、放射性、带电、毒害性及使用易燃易爆、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作业时(含运输、储存、保管),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并提交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认可后实施;
(8)安全防护检查。
乙方应在作业开始前,通知监理工程师对其提交的安全措施方案,及现场安全设施搭设、安全通道、安全器具和12.4.2经乙方一方检查合格的部位,应报甲方备案。
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对备案部位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
(9)安全、文明施工及环保风险抵押金制度。
为了保证落实国家、深圳市以及上述甲方关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的要求和规定,本工程实行安全、文明施工及环保风险抵押金制度。
安全风险抵押金的管理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
12.6.4现场的环境保护管理
(1)乙方应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保护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
当发现文物、化石和坟墓等,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甲方;监理工程师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乙方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
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乙方应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或(和)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或(和)竣工日期延误,由乙方负责;
(3)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应及时或定期运到甲方或当地有关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
乙方违反上述规定导致当地行政部门的罚款、赔偿等所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2.6.5事故处理
(1)乙方或其分包人的人员,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发生死亡、伤害事件时,乙方应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并立即报告监理工程师、甲方和救援单位。
乙方应维护好现场,采取防止事故蔓延的相应措施;
(2)对重大伤亡、重大财产、环境损害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立即通知甲方和监理工程师。
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
(3)合同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按照有关政府部门调查认定的最终结果办理;
(4)因乙方的原因致使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设备保证期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因乙方原因发生员工食物中毒、地方病及职业健康事件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6)事故属于或者可能属于保险合同(不论甲方或乙方投保)约定的保险事故的,乙方有义务就事故现场保护、保险报案、事故及理赔资料和证据的收集、整理和提交承担被保险人的责任。
12.7科技进步和绿色施工
12.7.1科技进步和绿色施工是本工程顺利实施的重要保证,也是潜在的节省工期的有效举措。
为确保工程建设的安全、质量、工期,乙方应在本工程大力推广应用数字信息化系统,做到信息畅通、信息共享、安全有效防范;大力提倡绿色施工研究,全线施工做到文明、安全、环保。
12.7.2如乙方需要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则乙方应向甲方提出书面请求并附上必要的证明材料,甲方有权决定是否使用,如甲方决定使用,则有权邀请专家进行科学论证,未经专家科学论证的“四新”成果不得用于本工程,科学论证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2.7.3在设计和施工阶段综合考虑建筑节能、绿色施工的要求,对于可以在工地外并行完成的工作,要求尽可能采用预制品等形式完成,以尽可能缩短工期。
三、BT项目招标文件第一册第二部分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一)通用合同条款(A系列合同适用)14.完工检验、竣工初验、竣工验收
14.1完工检验的一般义务
14.1.1乙方应完成完工检验开始前的施工工程(不包括为完工检验、完工后其他工作必须预留的施工部位、不影响完工检验的缺陷修复和零星扫尾工程),及完工检验开始前按合同、法律规定应完成的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
14.1.2在完工检验开始前,乙方应根据本合同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规定,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相关的质检资料和完工检验必要的其他资料;
14.1.3完工检验方案。
乙方应在达到完工检验条件20个工作日前将完工检验方案提交给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均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方案提出建议和意见,乙方应根据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建议和意见自费对完工检验方案进行修正。
完工检验方案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由乙方负责实施。
完工检验方案内容和需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1.4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甲方要求》和《工程规范与技术要求》的有关标准准备好各项文件后按规定完成完工检验;
14.1.5完工检验的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中;
14.1.6乙方应负责组织、协调、提供完工检验所需的人力、机具并负责完成试验。
监理工程师参与、监督、配合完工检验的验收。
14.2完工检验
14.2.1合同双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和《工程规范与技术要求》的有关标准、规范、数据,进行检验和验收。
14.2.2乙方应在某项完工检验开始36小时前向监理工程师发出通知,通知包括试验的项目、内容、地点和验收时间。
监理工程师应在接到通知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是否参加。
试验合格后,监理工程师应在试验记录及验收表格上签字。
监理工程师在验收合格的24小时后不在试验记录和验收表格上签字,视为监理工程师已经认可此项验收,乙方可进行隐蔽及后续作业。
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在监理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正,重新试验并通知监理工程师重新验收。
14.2.3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验和验收时,应在接到通知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
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试验,又未能参加试验和验收,乙方可按通知的试验项目内容自行组织试验和验收,试验结果视为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并通过验收。
14.2.4不论监理工程师是否参加完工检验和验收,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重新检验,乙方应按要求重新进行。
如果重新检验不合格,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乙方负责,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如果重新检验合格,因此增加的费用由甲方负责。
14.3完工检验验收日期的规定
14.3.1某项完工检验的验收日期和时间:
应按该项完工检验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作为该项完工检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14.3.2单项工程完工检验的验收日期和时间:
应按其中最后一项完工检验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作为该单项工程完工检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14.3.3工程的完工检验日期和时间:
应按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完工检验的日期和时间,作为工程完工检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14.4完工检验的安全和检查
14.4.1乙方应按本合同关于健康、安全和环境的规定,并结合完工检验的通电、通水、通气、试压、试漏、吹扫、转动等特点,对触电危险、易燃易爆、高温高压、压力试验、机械设备运转等制定完工检验的安全程序、安全制度、防火措施、事故报告制度及事故处理方案在内的安全操作方案,并将该方案提交给监理工程师确认,对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乙方应自费修正,并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实施。
监理工程师的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乙方的合同责任。
乙方为完工检验提供安全防护措施和防护用品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14.4.2乙方应对其人员进行完工检验的安全培训,并对完工检验的安全操作程序、场地环境、操作制度、应急处理措施等进行交底。
14.4.3监理工程师有义务按经确认的完工检验安全方案中的安全规定、安全制度、安全措施等,对其管理人员和操作维修人员进行完工检验的安全教育,自费提供参加监督、检查人员的防护设施。
14.4.4监理工程师有权监督、检查乙方在完工检验安全方案中列出的工作及落实情况,有权提出安全整改及发出整顿的指令。
乙方应按指令要求进行整改、整顿,所增加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如果因此造成工程进度延误,乙方应自费赶上。
14.5重新试验和验收
14.5.1乙方未能通过相关的完工检验的,乙方应在整改、完善有关工作后通知监理工程师重新进行此项试验,并按14.2款完工检验的检验和验收的规定进行验收。
14.5.2不论监理工程师是否参加完工检验和验收,如乙方未能通过完工检验,监理工程师均有权通知乙方再次按本合同约定进行此项完工检验,并按本合同完工检验的检验和验收规定进行验收。
14.6未能通过完工检验
14.6.1因乙方的原因未能通过完工检验,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该项完工检验允许再进行,但再进行最多为两次,两次试验后仍不符合验收要求的,相关费用及相关事项按下述规定处理:
(1)如果该项完工检验未能通过,对该项操作或使用不存在实质影响,乙方应采取补救措施自费修复。
如果无法修复,甲方有权扣减该部分的相应付款,视为通过;
(2)如果该项完工检验未能通过,对该单项工程未产生实质性操作和使用影响,甲方可相应扣减该单项工程的合同价款,视为通过;
(3)如果未能通过完工检验,对操作或使用有实质性影响,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自费修复相关部分并进行完工检验。
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如果未能通过完工检验,使整个工程丧失了生产或(和)使用功能时,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索赔,并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
14.7竣工初验
14.7.1本工程的各标段施工完成并通过完工检验7天内,乙方应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初验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资料,竣工初验由监理工程师组织并会同甲乙双方、设计单位等单位及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参加,各方根据本合同及相关法律、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竣工初验,通过竣工初验不免除乙方根据本合同应承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甲方应在乙方初验合格且完成相关问题整改后7天内出具初验通过证书。
14.7.2竣工初验中发现缺陷的,乙方应立即修复所有缺陷,并通知监理工程师进一步进行检验,直至通过竣工初验。
14.7.3标段通过竣工初验或现状移交后,甲方即取得标段现场的完全管理权,全面负责标段现场后续施工的安排与组织,甲方可将其管理权委托其他单位行使,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或甲方委托的人的现场管理,对甲方需要继续使用的施工设备,双方协商确定,未经甲方同意,不得移走。
14.7.4现场管理权的变更不是项目的移交,现场管理权的变更不免除乙方根据本合同应承担的包括保护照管已完工工程在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14.8竣工验收和竣工证书
14.8.1各标段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乙方应按工程竣工验收的相关规定向甲方申请竣工验收并提交包括验收申请材料、全部竣工资料、最终竣工结算资料在内的相关资料,由甲方及深圳市有关政府部门依照其规定的要求,组织技术专家、甲乙双方、监理工程师及其他有关机构或部门共同参加,按标段或拟开通线路为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的程序和内容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专业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有关竣工验收的要求。
14.8.2本工程所有标段根据合同规定通过竣工验收并将遗留问题整改完毕且验收合格后7天内,由甲方向乙方颁发相应标段的竣工证书。
四、BT项目招标文件第一册第二部分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一)通用合同条款(A系列合同适用)16.缺陷责任和保修责任
16.1质量保修责任书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是通过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
乙方应按法律规定的保修内容及范围、保修期限,及质量保修责任与甲方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
16.2质量保修期
16.2.1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按照法律法规规章、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本合同专用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同类工程各项规定的保修期不一致的,以各期限中最后届满的日期为准。
16.2.2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确定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6.3缺陷责任期
16.3.1乙方应承担的缺陷责任期自签发竣工验收证书之日起计算。
缺陷责任期的时限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
16.3.2乙方应保证在质量保修期内,修复由材料、设备质量或设计缺陷、施工缺陷或乙方的任何违约造成的项目设施任何部分出现的任何缺陷或损坏,并赔偿甲方因此而发生的一切损失,缺陷责任期内甲方有权提取乙方履约保函相应金额以补偿此项费用。
16.3.3甲方发现任何上述缺陷或损坏后应及时通知乙方。
乙方收到该通知后,应尽快自费修正缺陷。
如果乙方在甲方通知后5工作日内不能或拒绝修正缺陷,甲方有权代为进行该工作,由此产生的费用及由缺陷或损坏未能及时修正而导致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提取保函相应金额以补偿此项费用。
若出现紧急情况,甲方有权直接进行维修工程,同时通知乙方,并准许乙方的代表参加。
甲方因此产生的费用及由缺陷或损坏而导致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提取保函相应金额以补偿此项费用。
16.3.4如果修理项目设施的缺陷或损坏以达到本合同列明的移交标准是不可能的、或负担超乎合理范围、或费用过于昂贵,甲方应有权就项目设施性能降低获得赔偿。
甲方有权提取保函中相应金额用以支付赔偿。
16.4分包人、制造商和供应商的保修责任
16.4.1在移交时,若乙方的分包人、制造商和供应商提供的担保、保证、保修、服务或其它义务尚未期满,乙方应将其相应的权利(包括分包人、制造商和供应商的保修金)无条件无偿转让给甲方。
乙方并应就此事先在与此类合同相对人的合同中做出明确约定。
16.4.2尽管乙方履行了16.4.1条约定的义务,但乙方仍然应该为分包人、制造商和供应商的保修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16.5履约证书
16.5.1缺陷责任期满且乙方履行完全部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保修责任后28天内颁发履约证书。
16.5.2只有在甲方签发了履约证书,并在其中说明乙方已履行其在本合同中的全部义务之后,乙方合同义务才能被认为履行完毕。
16.5.3如果乙方的义务在规定的缺陷责任期内没有完全履行,甲方有权延长签发履约证书的时间或提取其履约保函中的相应款项。
16.5.4履约证书并不解除乙方对本工程的质量保修义务。
乙方仍须履行质量保修期内的保修义务。
特别是基础结构和主体结构的建设缺陷所承担的义务或责任在本工程的设计使用年限届满前不得解除。
16.5.5在履约证书颁发之后,乙方仍应负责完成当时尚未履行的任何义务。
为了确定这些未完义务的性质和范围,合同应被认为依然有约束力。
五、BT项目招标文件第一册第二部分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二)专用合同条款(A系列合同适用)12施工
12.5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2.5.1需要质检的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分类、部位、质检内容、质检标准、质检表格和参检方的约定:
根据行业、国家、省、市有关规范、规定和标准执行。
12.6健康、安全、环境
12.6.3现场安全管理
(9)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28天内,应要求各标段施工单位按每个标段100万元的额度,向甲方指定账户转入人民币现金,作为安全、文明施工及环保风险抵押金;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以及甲方对乙方项目公司以及各标段施工单位安全、质量、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管理进行考核时,甲方根据考核办法和处罚决定,对于乙方的处罚直接从安全、文明施工及环保风险抵押金中扣除,直到扣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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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 地铁 号线 BT 项目 合同 安全 质量 相关 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