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工业园区综合执法监察大队工作程序规定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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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工业园区综合执法监察大队工作程序规定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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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工业园区综合执法监察大队工作程序规定方案
酒泉工业园区综合执法监察大队工作程序规定
酒泉工业园区综合执法监察大队工作程序规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壹、为保证园区行政执法活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合法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流程。
二、园区管理执法应遵循合法、规范、高效、便民、注重社会效果的原则。
三、园区管理执法人员(简称执法人员)查处园区管理违法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处理公正、适当。
四、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队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壹〉简易程序
1、违反园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其违章事实确凿且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能够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2、执法人员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制作《检查笔录》,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交当事人签收,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于二日内报本综合执法大队备案。
3、依法当场决定对公民处以2O元之上至5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20元之上至1000元以下的罚款,认为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4、向当事人当场收缴罚款必须当场开具等额的省财政厅印制的《甘肃省当场收缴罚没款收据》。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日起二日内,交至园区财政分局,财政分局应当于二日内将罚款足额缴付指定银行财政罚没收入专户。
5、执法人员依法暂扣当事人财物时,必须填写省财政:
厅印制的《甘肃省暂时扣留封存冻结财物收据》,经当事人验明无误后签章。
〈二〉壹般程序
1、违反园区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的,除依法能够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执法人员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的,适用壹般程序。
2、执法人员查处园区管理违法案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按法定程序进行适当的处罚,且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其继续违法。
立案调查
3、执法人员于发现或接到举报违法、违纪行为时,应当确认违法事实,全面客观检查现场,详细制作《检查笔录》。
填写《立案审批表》,办案时,必须有俩名之上(合俩名)执法人员参加。
4、视情况下达《询问调查通知书》,依法暂扣当事人财物时,必须填写省财政厅印制的《甘肃省暂时扣留封存冻结财物收据》,需要进行整改的壹律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
5、办案必须询问当事人,询问不得少于2人,且制作《询问笔录》。
6、收集证言,应制作《调查笔录》,笔录须经证人核对,且由办案人员和证人签名或盖章。
7、现场勘验必要时执法人员要邀请有关部门技术人员勘验,办案人员当场制作《现场勘验笔录》且签名。
处理审批
1、案件调查终结,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定案处理。
定案处理由办案人员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卷按权限上报审批。
2、案件处理审批期限为七天。
如案情复杂,必须延期的,经批准,延期壹般不得超过五天。
3、作出对公民处1000元之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30000元之上罚款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作出行政强制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决定,应由管委会领导集体审批决定。
第二十六条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自接到处理决定后,应及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且填写《送达回证》。
送达、执行
1、《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于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且由当事人于《送达回证》上签收;当事人不于场的,执法人员应于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由其于《送达回证》上签名,且注明收到日期。
2、《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执法人员应按《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执行。
3、执法人员对罚没财物,除依法能够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外,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持《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4、案件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执行完毕视为结案。
执法人员于行政处罚案件执行完毕后,应写出结案方案,经批准后,结案归档。
结案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案件的全部材料整理立卷归档。
其它规定
1、当事人如不服处理决定,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能够向同级人民政府或本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能够依法强制执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政审批程序规定
凡于酒泉工业园区(南园、西园)范围内,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申请安装广告牌匾灯箱,张贴户外广告,必须向园区管委会综合执法监察大队申请办理,具体程序如下:
(壹)申请者持下列关联手续,向综合执法监察大队提出广告牌匾灯箱设置申请。
1、广告牌匾、灯箱安装书面申请;
2、广告牌匾、灯箱祥稿(包括牌匾设置地点,规格尺寸,实景虚拟景观效果图);
3、场地使用协议或权属证明(涉及公共建筑应得关联部门的同意);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二)综合执法监察大队接到申请后,会同规划、土管等关联部门,现场查见,确定架设安装的地点、形式、规格,且于1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三)符合园区统壹规划,宣传内容健康、真实,宣传效果明显的,核发广告牌匾灯箱设置安装批复及关联证件,且于30日内完成安装架设完备。
(四)广告牌匾、灯箱必须按审批的地点、形式、规格、文字、内容发布,不得擅自更改。
已经批准,确需变更或更改的,应当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发布。
(五)广告牌匾、灯箱占用公共场地的,按照有关收费标准,先交费,后审批,再架设,收取的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统壹管理。
(六)广告牌匾、灯箱的设置由园区企业和个人按照审批的有关规格标准组织制作,且有执法监察大队监督实施。
(七)综合执法监察大队对所有未经批准,违法、违规、违章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匾、灯箱,进行清理整顿,逾期不执行的,依法强制拆除。
执法监察大队
壹站式服务大厅工作职责
壹、受理广告牌匾、灯箱安装架设申报资料,初步审核;
二、负责对园区规划建设、建设用地、建筑市场、安全生产、违法违规事件的受理;
三、负责对园区绿化、道路、供排水管线、通讯、电力、公益设施等破坏、损坏行为的受理;
四、负责对园区范围内乱挖、乱倒、乱洒“三乱”行为的受理且及时查处。
综合执法监察大队服务承诺
为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准确应用各种法律法规,科学谋划各项工作,切实为企业、为园区做好服务,特作如下承诺:
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园区发展为己任。
公开公正公平办事,勤奋敬业务实创新。
优质高效快捷服务,团结协作依法行政。
综合执法监察大队干部职工
学习制度
为加强干部职工的政治思想教育,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特制订本制度。
壹、学习时间:
每周星期二上午为大队干部职工政治理论和业务集中学习时间。
为保证有效学习时间,集中学习时间除特殊情况外,壹律暂停办公,不接洽处理工作事宜。
二、学习内容:
以管委会年度学习计划或阶段性学习要点为主,重点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时事政治,上级党委、政府的有关重要文件、文章。
学习法律法规,重点侧重园区执法监察法律法规的学习,传达有关会议精神、领导重要讲话等。
三、学习方法和目的:
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学习讨论和撰写心得体会相结合;学习测试和知识竞赛相结合。
着力提高干部职工的政治思想觉悟、政策理论、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树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高效快捷的服务的思想。
四、学习纪律及有关要求:
干部职工要做好学习记录,记载好考勤,于学习时间有迟到、早退、旷工着,按照管委会《考勤制度》和《请销假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干部职工学习有笔记,有心得体会,全年学习笔记字数不少于2万字,心得体会不少于2篇。
每季度抽查壹次学习情况,学习情况将列入年度目标责任书进行考核,作为评奖、评定格次的重要依据。
按时参加上级部门及管委会组织的各项培训活动,凡无故不参加或完不成学习培训任务着,将纳入年终目标管理责任书壹且进行考核。
五、本制度从2009年6月1日起执行。
酒泉工业园区综合执法监察大队
车辆管理制度
为了进壹步加强园区执法监察工作,保证执法监察工作全面顺利开展,对执法监察专用车辆实施严格管理,制定本制度。
壹、执法监察用车由执法监察大队统壹管理使用,专人驾驶,严禁其他工作人员,驾驶执法专用车辆,执法人员日常工作用车,由执法监察大队统壹调派,因工作需要紧急出车,事后应向大队长方案情况。
二、专用车辆运行经费由执法监察大队从执法监察罚没收入中统壹协调解决,财政分局设执法监察罚没收入专户,车辆使用支出由大队长严格把关,主管领导审批。
三、严禁私人使用专用车辆,管委会其他科局室,确因工作需要使用执法专用车辆,须经大队长或主要领导批准。
四、专用车辆使用仅限于园区范围内,且按指定地点停放,不得作为工作人员通勤车使用,工作期间应和公费补助的大队长车辆配合使用。
五、专用车燃油根据行驶情况实行百km定额标准。
维修、保养、检审等有大队长提出计划,报主管领导审批,进行维修保养。
六、因驾驶员责任造成肇事、车辆损坏、违章事件发生的费用,除保险公司赔付外,剩余部分应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七、因驾驶员私自做主,专车私用或专车他用等发生的费用,由驾驶员承担,且给和处罚。
八、驾驶员必须做到:
1、严格遵守专用车辆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2、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驾驶。
3、坚守岗位,做到车辆调派准时、快捷、车容车貌卫生整洁。
4、坚持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酒泉工业园区广告牌匾、灯箱管理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加强酒泉工业园区广告牌匾、灯箱管理,规范广告牌匾、灯箱设置,维护园区整洁、美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户外广告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告牌匾、灯箱是指:
(壹)利用道路、绿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可利用的设施发布广告牌匾、灯箱;
(二)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设置的广告牌匾、灯箱;
(三)利用交通工具设置、绘制、悬挂、张贴的广告;
(四)以其他形式于户外设置发布的广告所需载体、悬挂的牌匾。
第三条凡于酒泉工业园区(南园、西园)范围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置、绘制、悬挂、张贴户外广告牌匾、灯箱指示牌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酒泉工业园区内广告牌匾、灯箱设置,应纳入园区整体规划,由酒泉工业园区执法监察大队负责审批登记管理。
对设置地点、规格款式、发布内容未经综合执法监察大队进行审批登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发布。
第二章设置发布
第五条广告牌匾、灯箱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
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应和工商注册登记内容相符。
广告牌匾、灯箱使用文字、汉语拼音、商标、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书写规范准确。
户外牌匾名称不得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
第六条广告牌匾的设置应符合园区规划、物业、土管、工商、公安、执法监察管理的有关规定。
有下列形式的坚决制止:
(壹)影响园区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道路畅通、交通标志使用的;
(二)影响园区景观、绿化、美化,损害园容园貌的;
(三)妨碍企业生产、生活的;
(四)含有损害国家尊严、社会公德、精神文明等内容的;
(五)利用违章建筑、未交工建筑、危房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和设施发布的。
第七条严格控制于园区道路、园区广场、绿地、停车场等公共场地设置广告灯箱。
确需设置的报园区管委会审批。
商业区和商业街必须根据规划要求,采用霓虹灯、电子显示屏、彩绘灯箱等形式设置户外牌匾。
公共广告栏的设置位置、规格、材料应符合园区统壹规划标准。
需要张贴各类经济、文化、社会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应于公共广告栏内统壹张贴。
禁止于公共广告栏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线杆、门窗及其他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和张贴小广告。
第八条每个单位原则上只准于其运营场所的自身范围内设置壹块广告牌匾。
牌匾的设置应平行于建筑物外墙,牌面设置的形式应为横式,高度、宽度统壹协调。
多个单位共用壹个场所或壹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广告牌匾、灯箱应先进行整体规划,按统壹规格设计制作,严禁个别单位于建筑物墙面、楼顶随意独立设置。
第九条广告牌匾、灯箱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除应符合园区规划要求外,仍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质量标准。
大型牌匾、广告应由关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专业的施工队伍制作安装,且由质量监督部门监督。
设置广告牌匾、灯箱的单位和个人对广告牌匾设施负有安全责任。
设计、制作、安装不合格或未及时维护、更新牌匾设施,致使发生广告牌匾设施倒塌、坠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广告业主或广告运营者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审批管理
第十条园区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凡于园区范围内(南园、西园)安装广告牌匾、灯箱者,必须向园区管委会综合执法监察大队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安装。
第十壹条综合执法监察大队,按照广告牌匾、灯箱设置的统壹规划,制定广告牌匾、灯箱架设的地点、位置、内容、样式、色调材料、板面大小及规格尺寸、期限等设置规范标准,严格按照规划实行统壹管理、统壹审批,现场指导安装。
广告载体出现破损或陈旧应及时通知产权所有人维修、油饰,设置期满的,必须自行拆除,过期不拆除的,由园区执法监察大队强制拆除。
第十二条申请设置广告牌匾、灯箱,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壹)申请者持下列关联手续,向执法监察大队提出广告牌匾、灯箱设置申请:
(1)广告牌匾、灯箱安装书面申请;
(2)广告牌匾、灯箱样稿(包括牌匾设置地点、规格尺寸实景虚拟景观效果图、夜景效果图);
(3)场地使用协议或权属证明(涉及公共建筑,应得关联部门的同意);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二)执法监察大队接到申请后,会同规划分局,于1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核发《广告牌匾、灯箱设置规划许可证》和《广告牌匾、灯箱设置安装许可证》。
第十三条广告牌匾、灯箱必须按审批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文字、内容发布,不得擅自更改。
已经批准、但需要变更审批事项的,应当向原审批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发布。
广告牌匾、灯箱样式、形式需要更换的,应当于更换前将设计样稿报执法监察大队审查备案。
第十四条广告牌匾、灯箱公共场地占用费按园区管委会制定的园区道路临时占用收费标准执行,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
第四章规划整治
第十五条广告牌匾、灯箱的设置由园区企业和个人按园区管委会审批的有关规格标准组织制作且实施。
第十六条执法监察大队对所有未经批准违法、违规、违章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匾、灯箱进行清理整顿。
负责对园区内的非法小广告、乱写、乱画和非法悬挂的飘旗、条幅等进行清理整治和严格监管。
第十七条未经批准于园区道路、绿地、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设置标语牌、画廊、牌匾、广告标志和设置大型广告牌匾、灯箱影响园区容貌的,按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因园区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拆除广告牌匾的,且给壹定补偿。
园区执法监察大队书面通知,逾期不执行的,依法强制拆除。
广告牌位不得空置。
未能及时发布广告的应于10日内以公益广告补充版面。
3个月内未予发布的,视为自行放弃设置权。
第十八条设置广告牌匾、灯箱的单位和个人应经常检查广告、牌匾设施的完好情况,发现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陈旧、污浊、腐蚀、损毁、变形等情况,应立即予以恢复或拆除。
过期或失去使用价值的户外广告牌匾应及时拆除。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壹的,由酒泉工业园区管委会根据情节轻重,依据《酒泉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园区管理暂行规定》及关联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壹)未经登记、批准擅自发布设置户外广告牌匾、灯箱和擅自违反登记、批准事项发布设置户外广告牌匾、灯箱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且责令停止发布设置。
情节严重的,注销设置安装许可证,且予以强制拆除,其费用由发布者承担。
(二)利用设置的户外广告弄虚作假,欺骗用户和消费者以及含有不健康内容的,没收其非法所得,且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三)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匾、灯箱因画面陈旧污浊、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园容园貌的,责令限期改正,且处200元罚款。
(四)户外广告到期后未及时拆除的,又不办理延期手续的,责令其限期拆除,且处2000元之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迁移或歇业及因园区建设或其它特殊需要拆除的户外牌匾,未于限定日期内拆除的,强制拆除且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于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和张贴小广告等宣传品的,处200元罚款。
未经批准设置大型牌匾、广告灯箱影响园区容貌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能够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壹级机关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能够于申请行政复议后,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壹条户外广告牌匾的设置、发布由园区规划局统壹规划,执法监察大队实行管理监察
户外广告牌匾、灯箱审批、管理、监察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酒泉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酒泉工业园区广告牌匾、灯箱设置规范标准》
酒泉工业园区广告牌匾、灯箱设置规范
根据《酒泉工业园区广告牌匾、灯箱管理办法》有关要求,为了加强园区管理,规范户外广告牌匾、灯箱设置,美化园区容貌,特制定本规范。
壹、户外广告牌匾、灯箱设置规范
(壹)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原则上不准设置广告。
(二)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上不准设置广告,具体包括:
1、交通信号设施;2、交通指示牌;
3、交通标志牌;4、交通执勤岗位设施;
5、道路中间隔离栏;6、道路绿化隔离带护栏;
7、道路、桥梁收费口防撞墙;
8、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
(三)影响园区公共设施使用的地带和部位不准设置广告,具体包括:
1、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运行范围内;
2、电力电杆、电信电杆、路灯电杆、高压配电箱上;
3、公交站点站牌、消防栓、邮筒、电话亭等设施上;
4、其他影响园区公共设施使用的情形。
(四)不准于下列建筑物的部位设置广告,具体包括:
1、南园中心园、西园广场建筑物和顶部;
2、建筑物顶部、外墙设置实物广告;
3、建(构)筑物外墙设置广告遮挡窗口;
4、车辆出入频繁的单位出入口俩侧1O米范围内;
5、其他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影响园容园貌或者建筑形象的情形。
(五)不准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设置广告,具体包括:
1、依附于行道树或者影响行道树生长的;
2、毁损绿地及绿化设施的;
3、遮挡绿化景观的。
(六)各类广告设置必须符合如下标准:
1、大型立柱式广告,根据园区实际,原则上不予设置。
因特殊原因确需设立的,广告牌内侧的边缘距桥梁不得小于10米,距公路不得小于3米,高度不得大于7米,宽度不得大于20米。
2、经批准设立的小型立柱式广告,广告牌单面面积不得超过6㎡,广告牌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3米;凡邻近什字路口的道路,第壹个立柱广告牌于距路口50米内设置。
3、于园区道路、公路交叉路口范围内(距机动车停车线50米范围内)设置广告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每个交叉路口设置广告牌数量不得超过2个;广告牌下沿距地面不得小于2米,广告牌高度不得超过3米,宽度不得超过5米;不得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不得遮挡交通标志、信号和标线,无和交通信号相混淆的商业广告灯光。
4、于公交车候车亭设置的广告,必须同时配备候车凳(椅)、雨阳篷(宽度不得小于1.5米)。
同壹路段广告规格、间距相对统壹,每个站点广告数量不得超过2个(块)。
5、实物造(模)型广告占地面积不得大于4㎡,高度不得超过3米。
6、除经批准设置的具有单壹美化功能的墙面广告外,其他墙面广告不得遮挡建筑物门窗,广告牌高度不得超过屋顶高度,厚度不得超过0.3米。
7、跨路广告严格按照道路路宽设置,广告设施的其他部位必须确保亮化,亮化方案须经园区执法大队和关联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设置。
8、沿道路俩侧设置广告的,广告牌面外缘不得逾越道路行道树树干外缘的连线。
9、不得于车辆的前后身和车辆顶部设置广告,车体广告应设置于车辆左右侧。
1O、沿路建筑物立面不得悬挂布标条幅,商户和企业确需作商业宣传的,须经园区执法监察大队审批同意方可悬挂。
(七)灯箱广告的设置标准:
1、于道路人行道俩侧设置的灯箱广告,其间距不得少于30米。
2、灯箱广告幅面高1.5米,长2米以下,下部净空高度不得低于2.5米,总高度不得超过4米。
3、柱脚距离马路边石应于0.7-0.9米之间,板面的垂直投影不得超过马路边石。
4、宽度小于3米的人行道不得设置立柱式灯箱广告。
(八)各类广告必须符合下列安全、质量标准:
1、广告牌距高压导线垂直净距不得小于3米,水平净距不得小于1.5米。
2、广告牌距低压导线或电话线净距不得小于1米。
3、园区跨街拱门广告,其设施底部距路面高度不得低于5.5米。
4、经批准设置的楼顶广告必须符合风力荷载和屋面承载力技术指标,满足抗震构造要求。
5、于同壹地段相连的广告,必须统壹规格,整齐美观。
二、门面招牌设置规范
(壹)园区所有临街门面,壹律实行壹店壹牌、壹单位壹牌。
门店只准设置横牌,不得设置竖牌,因特殊情况设置竖牌的,竖牌必须亮化。
(二)主要街道门面招牌夜间亮化须采用霓虹灯和光导纤维等材料,力求具有动感,保证夜间亮化。
(三)门面招牌必须文字书写规范,字迹清晰;汉字应占整个招牌的三分之二之上(含本数);图案设计力求新颖活泼;国际统壹标识品牌可按统壹要求设计和制作。
(四)门面招牌底线整齐划壹,做到上不遮窗、下不挡门,长度视门面宽度而定。
设置于同壹建筑相邻门面的招牌高度和厚度必须统壹。
招牌不得设置于建(构)筑物顶部,因特殊原因需于建(构)筑物顶部设置的,其高度不得超过2米。
设置于住宅楼壹楼的招牌,顶端必须低于二楼窗户底线适当位置,招牌的厚度不得超过20厘米。
三、本规范由酒泉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且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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