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规范青岛安科院修订稿1.docx
- 文档编号:13743776
- 上传时间:2023-06-17
- 格式:DOCX
- 页数:17
- 大小:30.97KB
5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规范青岛安科院修订稿1.docx
《5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规范青岛安科院修订稿1.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5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规范青岛安科院修订稿1.docx(17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5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规范青岛安科院修订稿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0000-00-00发布
0000-00-00实施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规范
Safetymanagementcodeforconstructionprojects
ofhazardouschemicals
送审稿
AQ/T××××—××××
AQ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
ICS:
71-010
CCS:
G09
备案号:
1前言
本标准编制依据GB/T1.1。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化学品安全分技术委员会(TC288/SC3)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蔡宝华、王廷春、于风清、侯凤。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立项、设计、施工、试生产运行以及验收过程中,需要重点加强管理的内容。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中立项、设计、施工、试生产运行、验收各过程的安全管理。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hazardouschemicalsconstructionproject
指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
2.2
安全设施safetyfacility
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2.3
单机试车unitcommission
现场安装的驱动装置空负荷运转或单台机器、机组以水、空气等为介质进行的负荷试车,以检验其除受介质影响外的机械性能和制造、安装质量。
2.4
联动试车systemcommissioning
对规定范围内的机器、设备、管道、电气、自动控制系统等,在各自达到试车标准后,以水、空气等为介质所进行的模拟试运行,以检验其除受介质影响外的全部性能和制造、安装质量。
2.5
投料试生产trialproduction
对建设项目的全部生产装置按设计文件规定的介质打通生产流程,进行各装置之间首尾衔接的试运行,以检验其除经济指标外的全部性能,并生产出合格产品。
2.6
三查threeclassestocheck
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及隐患、查未完工程量。
2.7
四定fouridentified
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定任务、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限期完成。
3项目设立、设计
3.1建设项目选址时,建设单位应对建设项目设立的下列安全条件进行论证:
a)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的影响;
b)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c)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3.2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前,建设单位应选择有资质的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的设立进行安全评价。
对国内首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的建设项目的工艺安全性分析,除选择其它安全评价方法外,宜选择危险和可操作性研究法(HAZOP)进行评价。
在评价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在项目的基础设计(初步设计)阶段予以妥善解决。
3.3建设项目设立前,建设单位应向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3.4建设项目应委托取得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设计单位应指定具有相应设计资质和能力的设计人员担任设计工作,确保有足够的资源来实施项目的设计工作,并对建设项目的设计负责。
设计时应做到安全、环保、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3.5设计应选用成熟的生产工艺,当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或新产品时,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得到符合安全要求的结论后方可实施。
3.6设计活动应按照建设项目的特点进行策划,明确设计进度、难点和主要控制点。
在建设项目的设计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可行性设计、基础工程设计、详细工程设计的顺序进行,并对各设计阶段进行设计审核。
设计周期应合理,不应为使项目提前投产而缩短项目的设计周期。
3.7设计单位应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组织设计人员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3.8经审查通过后的设计文件,不应擅自进行修改。
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已审查过的主要内容进行修改时,应组织相关设计人员进行论证,修改后的内容应满足安全要求。
4项目准备
5施工管理
5.1施工承包商管理
5.1.1施工承包商资格审查
建设单位应建立选择施工承包商的标准和程序,对施工承包商的安全资格进行审查。
依据审查结果,形成合格的施工承包商名录,并定期评价、更新合格施工承包商名录。
施工承包商资格审查的主要内容:
a)承包商过去的安全业绩表现资料;
b)服务类型、经营范围和资质证书;
c)工程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施工许可证;
d)审查承包商安全计划书;
e)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f)承包商安全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的有关信息;
g)承包商对员工的培训情况;
h)承包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5.1.2确定施工承包商
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施工类型、作业风险情况,明确对施工承包商的安全管理要求,综合评定承包商的能力,从施工承包商名录中,确定符合项目安全管理要求的施工承包商。
5.1.3签订合同的要求
建设单位与施工承包商签订合同时,应明确下列安全管理方面的内容:
a)承包商在承包项目施工中的安全责任条款;
b)承包商在承包项目施工中执行的安全管理规范、标准、制度;
c)承包商选择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并经过培训;
d)承包商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设施、设备和个体防护装备;
e)承包商在项目施工中应采取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
f)承包商接受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方的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
5.1.4教育培训
施工承包商进入施工现场实施作业前,应进行施工前的安全教育培训。
建设单位应对改建、扩建项目的施工承包商人员进行进入现场前的安全教育,教育内容主要包括作业现场的特点、主要危险和应急处理措施、进入现场的安全注意事项、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规定等,应考试合格后发证,并做好培训记录,施工作业人员应持证进入现场进行施工作业。
在特殊区域施工或从事特殊作业时,建设单位应明确施工承包商在特殊区域内或特殊作业所需的安全培训要求,并组织实施。
5.2施工过程管理
5.2.1基本要求
5.2.1.1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由取得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施工单位应严格依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5.2.1.2建设单位和施工承包商应建立健全各级安全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应制订切实可行的安全目标,并明确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需要达到的标准。
5.2.1.3建设单位应要求施工承包商建立施工项目的安全保障体系。
施工承包商应保证按照每50名工人配1名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的比例为现场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5.2.1.4施工承包商在项目施工前,应对施工方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被交底人员应书面签字确认,并在施工中接受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5.2.1.5在施工过程中应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设施以及必要的安全防护器具、安全标志,并应为从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体防护装备。
5.2.1.6施工承包商应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的报告内容应包括:
a)建设项目概况;
b)施工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c)安全设施及其原材料检验、检测情况;
d)主要装置、设施的施工质量控制情况。
5.2.1.7严格项目施工进度管理。
建设单位不应要求施工承包商缩短正常施工工期,施工承包商不应为了赶工期、抢进度而忽视施工安全。
5.2.1.8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供应商应对使用的材质进行检查、监督与试验,保证使用的材质符合技术、安全要求。
当施工过程中发现使用的材料不符合要求时,施工承包商应立即停止作业,并通告相关方。
对发现的问题制定了解决方案并得到监理方、建设单位的批准后,施工承包商可继续施工。
5.2.1.9建设单位和施工承包商宜设置安全宣传栏,通过发布安全检查结果、每月事故总结报告和安全宣传报等信息,以促进和增强施工现场人员的安全意识。
5.2.2施工现场管理
5.2.2.1施工现场的工作区与生活区应分开设置。
施工现场应设置必要的医疗和急救设备,作业人员的膳食、饮水等应符合卫生标准。
5.2.2.2施工总平面和单位工程施工的平面布置应符合安全要求。
施工需要的临建设施及机具、材料和水、电、气(汽)管网等,都应符合安全、防火和职业卫生要求。
5.2.2.3施工现场应实行封闭管理,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应符合建设工程安全标准。
建设单位应要求施工承包商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天气条件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雨季应做好防雨、防风、防雷、防电、防汛。
5.2.2.4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导致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设施等应做好专项防护措施。
5.2.2.5当正常运行的装置与项目施工区相邻或在正常运行的装置区域内进行项目施工时,建设单位应明确划分施工区和生产区,应通过设置高度不低于2米的现场围墙等方式将施工区和生产区进行有效隔离,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所有的施工活动应限制在施工区域内,并由标桩和栅栏标明。
5.2.2.6在施工现场的显著或危险部位应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警示牌。
施工承包商应使用信号、旗号、灯光、警报、路障、篱笆、标志、布告和其他方式标明危险,告知员工危险的种类和位置及必要的应急措施。
5.2.2.7施工中应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及噪声、振动对人和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5.2.2.8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防止油品、化学品等泄露对土壤、地下水、地表水造成污染。
5.2.2.9施工现场不应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质。
材料应妥善放置,储存的材料应远离热源,通道保持畅通。
5.2.2.10当施工区域内设有地下管线时,建设单位应明确标识地下管线的位置、走向、管内介质等,并通告施工承包商,施工过程中不应从事可能损坏地下管线的作业活动。
5.2.2.11施工现场安装的临时照明设施应符合安全标准。
悬挂的照明设备高度应在2.6米以上,并加以固定;当悬挂高度低于2.5米时,照明设备应安装防护罩。
5.2.2.12施工现场内的坑、井、孔洞、陡坡、高压电气设备、易燃、易爆场所等,应设置围栏、盖板、危险警示标志等,且夜间应设信号灯。
5.2.2.13每天施工结束时,不应留有明沟;如果管沟没有回填,应采取设置路障和标识、安装照明设施、安排值班人员等措施。
5.2.2.14施工现场的电器设备、工具、线路应配有专职电工维护管理。
应保证:
a)所有电气设备、电气线路的绝缘良好;
b)架设的高、低压线路符合电气工作安全规程要求;
c)塔吊、龙门吊及铆焊平台等保持接地良好,其接地电阻<10欧姆。
5.2.2.15施工现场设置的各种防护设施、安全标志,未经施工安全管理负责人批准,不应移动或拆除。
5.2.2.16施工现场的道路应保持通畅,道路宽度、转弯半径应保证行车安全要求,场地狭小、行人来往和运输频繁地点,应设临时交通指挥和交通标志。
5.2.2.17施工区域内车辆应限速行驶。
施工现场限速宜为5公里/小时,最高不应超过15公里/小时。
5.2.3施工作业管理
5.2.3.1建设单位应要求项目的施工承包商在施工作业前进行危险识别和风险评价,施工承包商应根据具体的作业活动特点,开展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活动,根据评价结果,进行以下工作:
●明确从事作业活动时的控制重点;
●根据人员和设备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安全控制措施,明确作业方法、流程及操作要领;
●针对作业活动特点和现场作业环境条件,制定安全防护措施,编制应急预案。
5.2.3.2建设单位应对施工承包商根据危险辨识、风险评价的结果制定的安全控制措施及应急预案进行审查,以确保其有效性、适用性。
5.2.3.3建设单位应要求施工承包商根据具体的作业内容制定详细的作业程序,并督促施工承包商按照制定的作业程序执行。
5.2.3.4施工承包商应建立工作许可证制度,对现场与项目相关的活动实施充分有效的控制。
5.2.3.5项目建设现场有两个以上施工承包商进行施工的,应由建设单位或项目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管理现场安全工作,并明确各个施工承包商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
5.2.3.6施工过程中,有关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断路作业、动土作业以及设备、电气作业等应严格按照相关规范的要求执行。
5.2.3.7施工过程中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应有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
使用的危险材料应识别其在使用、储存及发生危险情况时涉及的区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适当的隔离,防止其溢出对人员或环境造成危害。
5.2.3.8夜间作业时应提供具有足够强度的照明设备,夜间施工人员应配备手电或者应急灯等应急照明设施,施工承包商应尽可能的减少夜间作业。
在雨、风、雪或者沙暴等恶劣天气不应进行夜间作业。
5.2.3.9进行上、下垂直交叉作业的场所应系挂安全网;作业人员应使用工具袋或绳索传递物品、工具,不应上、下抛掷。
5.2.3.10新建项目与正常生产运行的系统对接时,建设单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与对接处相连的生产系统应倒空、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加装盲板将其隔离。
5.2.3.11施工承包商在进行塔、反应器、压缩机等大件吊装的高风险作业前,应根据作业环境和作业的具体情况对作业进行全面的危害识别,根据危害辨识结果编制详细的作业方案,并组织实施。
(高风险作业的安全要求)
5.2.4消防管理
5.2.4.1根据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制度,在施工现场应采取有效的消防措施。
5.2.4.2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在火灾易发生部位作业时应采取特殊的消防措施。
5.2.4.3施工现场应按规定设置种类和数量符合规定要求的消防栓和消防器材。
5.2.4.4消防器材应专人管理、定期检查,并建立管理档案。
5.2.5施工机械管理
5.2.5.1作业人员应遵守建设工程安全标准、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进入施工现场应正确使用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
5.2.5.2施工承包商应建立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采购、使用、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制度。
建设单位应对施工承包商的施工机械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5.2.5.3施工承包商应采购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的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各种设备和用具进场使用或更换使用之前应经过检查,检查不合格的,不应投入使用。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和机械设备应由专人管理,按照标准规范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保持机械设备完好,并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
5.2.5.4进人施工现场的垂直运输和吊装、提升机械设备应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5.2.5.5施工承包商应建立脚手架、焊机、气割设备、吊装(起重)设备、电气设备以及其它危险性较大的机械设备和设施的安全标识制度,应经安全标识后方可投入使用。
5.2.5.6施工机械的危险部位,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且齐全、完好。
5.2.5.7手持式电动工具和移动式电气设备,应绝缘良好,并按规定配备相应的漏电保护装置。
5.2.6应急和事故管理
5.2.6.1建设单位和施工承包商应成立各级应急指挥机构。
建设单位和施工承包商应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责制定不同级别的应急预案,制定的应急预案内容应满足相关规定的要求。
根据施工环境和条件的变化情况,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修改后的应急预案应及时通知相关人员。
5.2.6.2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
建设单位制定的总体应急预案应向施工承包商传达清楚,并要求施工承包商参加现场的应急演练。
5.2.6.3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所有事故和未遂事故,施工承包商应向建设单位汇报,调查和分析导致其发生的原因,调查应集中在事故根源或管理制度缺乏方面,采取妥善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并对纠正和预防措施的效果实施跟踪、验证。
5.2.7检查监督
5.2.7.1建设单位、监理方应对现场施工的施工承包商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建设单位和施工承包商应针对项目的具体实施情况,制定具体的检查标准,相关人员定期对现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后应立即按规定提出整改要求,并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5.2.7.2施工现场应加强安全生产氛围的建设工作,通过安全培训、安全月等形式进行常规性的安全教育,同时应发挥安全会议、黑板报、违章曝光栏及警示牌等的作用,强化宣传教育效果。
5.2.7.3通过定期检查、调查未遂事件和伤害事故、定期开会评估安全绩效等方式审查施工承包商的安全绩效。
6投料试生产
6.1试生产前的培训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建设阶段,根据建设工期制订培训计划,安排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各级管理人员、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及技能操作人员进行相应的专业和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任职或上岗。
安排的实习培训时间应在半年以上,参加培训的人员应掌握相应的工艺操作、工艺控制、设备维护使用、事故应急处理以及安全规定等。
6.2资料编写
6.2.1建设单位或总承包方应对投料试生产前的各项作业活动进行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价,并根据辨识和评价结果编制各种方案,编制的方案中应包括消防系统调试方案和事故处理预想方案。
6.2.2建设单位应根据工艺流程及其操作特点,编制完成各种专业技术规程,同时应在充分收集国内外有关安全资料和案例的基础上,编制完成以下文件:
a)国内外同类危险化学品装置事故案例汇编;
b)项目涉及的各种危险化学品的详细信息,包括运输、贮存、生产使用的注意事项,泄漏时的处理方法,灭火、急救措施等;
c)安全操作技术规程;
d)安全、消防设施使用维护管理规程和消防设施分布及使用说明。
6.2.3建设单位或总承包方负责组织编制切实可行的投料试生产方案。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承包商等相关方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及投料试生产方案的要求,完成各自的工作任务。
投料试生产方案中应包含以下安全内容:
●开停工与正常操作要点及事故处理措施;
●防火、防爆、防中毒、防窒息等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
●环保措施。
6.2.4引进装置各阶段的试车方案除经相应的领导批准外,还应经过供应商现场技术人员书面确认后方可执行。
6.3系统吹扫、水压试验、气密试验
6.3.1建设单位应按照系统吹扫、水压试验、气密试验方案的要求,组织实施系统吹扫、水压试验、气密试验。
6.3.2系统吹扫现场应设警戒区域,并告知周边施工承包商。
6.3.3改建、扩建项目系统吹扫前,新、旧系统应采取完全隔离措施。
6.3.4在系统吹扫期间,需要加临时盲板时,盲板应挂牌标记。
6.3.5使用氮气进行吹扫时,应制定防止氮气窒息的措施。
6.3.6操作人员在吹扫过程中应佩戴护目镜等个体防护装备。
6.3.7在对系统、设备进行压力试验时,应尽量采用水压试验。
水压试验时,试验区域应标识清楚,与试验无关的人员严禁进入试验区域。
6.3.8水压试验完成后,试验介质的排放和处理不应对环境造成污染。
6.3.9气密试验时应明确各系统气密的最高压力等级,高压系统气密应分成若干个压力等级进行气密试验,真空系统还应进行真空泄漏试验。
6.3.10对处于高处且未设置操作平台的部位进行作业时,应设置临时操作平台和上下梯子,以保证作业人员的安全。
6.3.11系统吹扫、水压试验、气密试验过程中,需要在高处作业时,作业人员应佩戴符合要求的安全带。
6.3.12应做好系统吹扫、水压试验、气密试验记录,并由操作人员和负责人签字。
6.4单机试车
6.4.1单机试车应划定试车区域,相关人员凭证进入。
6.4.2单机试车的全过程应有专人操作、监护、记录,发现不正常情况立即报告。
6.4.3单机试车过程中发现设备达不到标准时,应妥善处理并重新试车直至确认达到标准要求,不应把单机设备问题带到系统联动试车阶段。
6.4.4单机试车过程中应及时填写试车记录,单机试车合格后,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方组织生产、监理、施工、设计等人员签字确认。
6.5系统联动试车
6.5.1联动试车时,应确认安全卫生、消防设施、气防器材和烟感、温感、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报警、防雷防静电、防护设施已处于完好状态。
6.5.2应确定岗位尘毒、噪声监测点。
6.5.3按照要求应设置的警示标志已到位。
6.5.4仪表报警、联锁的整定值已经主管领导批准。
6.6投料试车
6.6.1建设单位在项目试生产前,应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办理试车方案的备案手续。
6.6.2建设单位应在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后,方可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同时进行试生产(使用)。
试生产(使用)不得超过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确定的期限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试生产(使用)期限。
6.6.3设计单位应根据不同的承包方式或合同要求,提供有关技术文件、开车指导和技术服务。
6.6.4成立投料试生产指挥组织机构,明确试生产过程中相关单位、部门、人员的各自职责。
6.6.5投料试车前应检查确认具备以下的安全条件后,方可进行投料:
a)单体试车和联动试车符合要求,暴露的问题已整改完毕。
b)仪表、计算机的检测、控制、联锁、报警系统已调试,灵敏好用。
c)电话、信号灯、报话机、鸣笛、喇叭等通讯系统,调试合格,具备使用条件。
d)高压消防水泵房、消防水池、泡沫装置、水幕、汽幕、喷淋、烟火报警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报警仪等已投用,完好率达到100%。
e)安全阀试压、调校、定压完毕,安装位置正确,并加铅封。
f)盲板管理专人负责,建立台账,现场挂牌,实施动态管理。
g)防雷、防静电设施完好,经具有资质的部门检测合格,并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
h)通风换气设备良好,应达到设计的换气次数。
i)现场消防、气防器材及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工器具已配备齐全,人员应能正确使用。
j)现场人员个体防护装备穿戴符合要求,急救常识已普及。
k)现场清扫完毕,地面平整无障碍,道路畅通无阻。
日常使用的油品和化学药品应放置在指定的地点。
l)安全防护设施齐全,具备使用条件;现场洗眼淋浴器畅通好用。
m)要求防爆的电气设备和照明灯具均应符合防爆标准,不经批准,不应使用临时电线和灯具;经批准使用的临时电气设施应满足防爆等级要求。
n)消防标志、交通标志、安全标志齐全醒目。
o)制定投料试生产的应急预案,明确紧急事件下的通讯和报警措施、疏散路线、集合点、医疗和救护车的支援等,并经培训和现场演练。
p)动火制度、禁烟制度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已建立、实施。
q)现场附近的临时工棚、板房内的人员已撤离到安全位置。
r)
6.6.6投料试生产过程中,建设单位应配备充足的经培训合格的作业人员,并保证作业人员在投料试生产过程中得到充足的休息时间。
6.6.7在试生产过程中采样时应双人同行,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建设项目 安全管理 规范 青岛 安科院 修订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