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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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佛山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佛山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公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相关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管理。
法律、法规涉及国防、人民防空、防灾、文物保护、电力、矿产资源等地下空间利用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间,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具体包括结建地下工程和单建地下工程。
结建地下工程是指同一主体结合地表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
单建地下工程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开发的地下工程视为单建地下工程。
第四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保护资源、规划统筹、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
优先发展城市基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属于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在规划文本中予以注明。
第八条重点地段地下空间详细规划由市或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重点地段的地下空间详细规划应当根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中关于重点地段地下空间建设规划的相关要求,明确地下空间的开发范围、总体布局、使用性质、建设规模、开发强度、竖向高程、出入口位置、地下公共通道位置与宽度、连通方式以及分层要求等内容。
其他地段的地下空间详细规划可结合项目建设情况参照执行。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落实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强制性要求,其中重点地段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地下空间详细规划要求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做出具体规定。
第二章用地审批和管理
第十条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采取土地分层供应方式进行供地,依法建设的净高度大于等于2.2米的地下建(构)物所占封闭空间及其外围水平投影占地范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确认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依法进行,应当遵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规定,服从规划管理。
新设立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其他用益物权。
第十三条本市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原则上通过有偿方式取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结合地表工程建设规划,分别对照规划批准用途,实行分层供地、依法确定不同的供地方式。
第十四条国有土地的地下空间项目的地下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可采用以下方式取得:
(一)结建式地下工程项目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同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取得。
(二)单建的经营性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项目,可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其他情形必须实行有偿使用。
(四)原土地使用权人利用自有用地开发建设地下空间项目的以及附着地下交通建设项目开发的经营性地下空间项目,如只有一个用地意向者,可以采用协议出让的方式。
如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在同等条件下,原土地使用权人或已经取得地下交通建设项目的使用权人具有优先权。
第十五条集体土地的地下空间,在国家和省正式出台相关规定之前,由区人民政府统筹管理。
集体土地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符合佛山市现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集体土地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申报以集体土地方式办理地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地手续。
第十六条单建式地下工程项目出入口等设施占用地表建设用地的,需依法取得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
如出入口等设施所占用地建设用地属于其他权利人的,经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并订立协议,可确定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取得该出入口地役权,否则需依法取得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七条结建式地下工程项目应随地表建筑一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单建式地下工程项目应持有关批准文件、技术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根据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当明确地下空间的使用性质、水平投影范围、垂直空间范围、总建筑面积。
第十九条对于单建的地下空间工程,以划拨、出让、出租等方式确定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人防、环保、地质等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土地的供应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制定土地供地方案前,应先出具地下空间规划设计条件。
规划设计条件由城乡行政规划主管部门出具,需明确地下空间的使用性质、建设范围、总建筑面积、公建配套、公共通道及出入口位置、建设单位之间的连通要求等控制性内容,提出竖向分层、功能组合与分项建筑面积、建筑退线等建议性要求。
土地的供应方案应当包括拟出让地下空间的详细位置、水平投影坐标和竖向高程、水平投影最大面积、用地功能、规划设计条件和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十条协议出让、出租或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签订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
以划拨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核发划拨决定书。
第二十一条结建地下空间项目应当随地表建筑一并办理规划审批、用地审批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经营性项目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按照分层利用、区别用途的原则,按照市场评估参照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标准收取。
以划拨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依法免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以协议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及土地租金按《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及租金计收标准》执行;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对已批准划拨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建筑物,在转让或改变用途时,凡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审批同意后可按规定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并补缴土地出让金。
否则需收回该划拨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建筑物。
第二十四条地下空间项目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出让年限,应当参照土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确认的用途类别分别确定。
第二十五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施工需要临时使用地表土地的,应当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三章工程建设管理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据相关的规定、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地下工程方案设计,同时提供合法的土地证明文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涉及人防工程的必须经过人防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地下空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明确地下建(构)筑物水平投影坐标、水平投影最大面积、竖向高程、使用功能、公建配套和公共通道、出入口等地表设施位置、地下空间之间的连通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地下空间的工程设计应当满足地下空间对环境、安全和设施运行、维护等方面的使用要求,使用功能与出入口设计应当与地表建设协调。
第二十九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建设所涉及的勘察设计、环境评估与监察、工程监理、质量管理、档案管理等,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地下工程开发利用应采取有效地安全和防护措施,尽量减少对地表的影响,不得妨碍地表的规划功能。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全面调查登记该项目地表、地下及周边现有建(构)筑物、市政设施、地下管网、人防工程、文物、古树名木、公园绿地等,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应对可能造成损坏或者重大影响的应急预案和预防措施,并在施工过程中进行动态监测。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还应提供第三十条所涉及的现状普查和保护措施、应急预案和预防措施。
同时建设单位应在地下工程开工前,将保护措施通报相关建筑物、市政设施、地下管网、人防工程、文物、古树名木、公共绿地的产权人或管理人。
涉及人防工程的,需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涉及地下连通工程的,先建单位应当按照专业规范预留地下连通工程的接口,后建单位应当负责履行后续地下工程连通义务。
第三十三条地下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参照现行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程序的要求组织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按照规定及时移交项目建设档案。
第四章产权登记管理
第三十四条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下空间的房地产权登记,参照法律、法规和本市房地产登记方面的规章和技术规范办理。
人民防空和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空间产权登记应征求人防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结建式地下空间项目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共同登记。
单建式地下空间项目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时应单独登记。
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地下空间,包括地下轨道交通站场和专用人防工程可凭规划报建、用地批准文件、验收证明办理房地产权登记。
第三十六条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位,以经过批准的宗地红线的水平投影坐标、竖向高程确认其权属范围。
第三十七条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实行分层登记。
同一宗地下建设项目有两种以上供地方式、用途或两个以上使用权人的,可根据各自建筑面积按比例确认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
第三十八条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下空间的房地产权登记应当在登记薄及权利证书中注明“地下”。
属于人民防空工程的,还应当注明“人防工程”,并记载兼容用途。
第三十九条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经登记确权后,方可进行转让、变更和抵押。
第五章使用管理
第四十条政府可以依法征收、征用地下空间。
因国防、人民防空、防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服务设施等建设需要,地下权属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依法为相关设施的建设提供便利,并不得损坏相关设施。
第四十一条公共建设项目或其他非经营性项目配套的地下空间建(构)筑物不得分割销售。
第四十二条地下空间权属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履行地下空间物业和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修义务,并按照规划设计条件规定的内容保障公用通道及出入口的开放性。
人民防空工程和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空间的平时使用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的状态。
第四十三条地下空间权利人、使用人应当建立健全地下空间的使用安全责任制度,采取措施防范发生火灾、水灾、爆炸及危害人身健康的各种污染。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暂行办法自2014年月日起实施。
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建设、人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
本暂行办法由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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