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知识归纳.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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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知识归纳.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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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知识归纳
行政法涉及法律法规:
《国务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立法法》;
《行政允许法》、《行政允许法司法解释》、《行政惩罚法》、《治安管理惩罚法》、《行政强制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若干解释》、《行政诉讼证据规则》、《行政诉讼管辖解释》、《行政诉讼撤诉解释》、《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行条例》;
《国家补偿法》及最高院、最高检司法解释。
行政法学知识体系图
基本原则:
《全面推动依法行政实行纲要》
行政主体:
《国务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等
第一某些:
行政法基本公务员:
《公务员法》等
抽象行为:
《立法法》等
详细行为:
《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
行政允许:
《行政允许法》、《行政允许法司法解释》
行政惩罚:
《行政惩罚法》、《治安管理惩罚法》
第二某些:
行政行为法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法》
行政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若干解释》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行政诉讼管辖解释》
第三某些:
行政争议法《行政诉讼撤诉解释》、《行政允许法司法解释》
《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行条例》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有关条款司法解释
补偿范畴《国家补偿法》
补偿关系最高院有关司法解释
第四某些:
国家补偿法补偿程序最高检有关司法解释
补偿方式和计算两高联合司法解释
第一某些:
行政法基本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
详细内涵
合法行政
法律优先;法律保存
合理行政
公平公正对待;考虑有关因素、排除无关因素;符合比例原则
程序合法
行政公开;公众参加;公务回避
高效便民
行政效率;便利当事人
诚实守信
行政信息真实;保护信赖利益
权责统一
行政效能;行政责任
二、行政主体
1、行政主体资格
权
自己享有并行使行政职权;否则也许是民事主体
名
以自己名义实行行政活动;从其签名盖章上体现
责
必要可以独立承担因行政活动而产生法律责任
2、行政主体类型
中
央
行
政
主
体
第一级
★国务院
第二级
★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议事协调机构、办公机构、办事机构;(只有构成部门设、增、减、并、改须经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其她国务院可自主决定)
第三级
★国务院构成部门管理机构、☆某些国务院下属单位内设机构
地
方
行
政
主
体
第一级
★地方各级政府、★中央主体派驻地方机构
第二级
★派出机关、★工作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议事协调机构、办公机构、办事机构;(只有县级以上政府才设立下属部门和机构,乡镇政府没有下设部门和机构)
第三级
☆某些部门内设机构、☆某些部门派出机构
非
政
府
行
政
主
体
★被授权公司组织
如某些公用事业公司
★被授权事业单位
如高等院校
★被授权社会团队
如某些行业协会
★被授权群众自治组织
如村委会、居委会
阐明:
★表达有行政主体资格;☆表达经授权也许有行政主体资格;未标注者表达无行政主体资格。
3、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
行政授权
行政委托
对象
行政机构、非政府组织
行政机构、非政府组织、其她机关、个人
根据
法律、法规、(规章)授予
普通没有明确根据,不违背特别规定即可
后果
获得行政主体资格
没有行政主体资格
三、公务员
1、公务员范畴
原范畴
行政机关中履行公职人员
现范畴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人民团队机关中履行公职人员
拓展范畴
某些事业单位中履行公职人员,经批准参照公务员管理
2、公职获得
录取—委任
合用范畴
主任科员如下非领导职务
录取程序
发布公示-资格初审-笔试面试-资格复审-政审体检
试用期限
试用期1年,合格者委任职务,不合格者取消录取
选任
合用于各级权力机关选举(决定)领导职务公务员
公开选拔
①领导职务(副科至正厅)、非领导职务(副处至正厅)浮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
②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司法考试人员中公开选拔。
聘请
合用于专业性或辅助性职位,但涉及国家秘密除外
注意:
公务员经批准可以在机关外兼职,但不得领取兼职报酬,也不得在公司或营利性组织中兼职。
3、公职履行
考核
考核内容
德能勤绩廉,以实绩为重
考核类型
定期考核;不定期考核
考核成果
先进;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奖励
奖励对象
公务员个人;公务员集体
奖励形式
精神物质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奖励级别
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处分
处分种类
警告(6m);记过(12m);记大过(18m);降级(24m);罢免(24m并降级);开除(永久)
处分后果
处分期间不得升迁;记过、记大过、降级、罢免还不得涨工资
处分解除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级别、职务不再受影响,但解除降级、罢免不视为官复原职
交流
调任
从其他国有单位或团队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副调研员(副处)以上非领导职务
转任
在公务员队伍内变动职务
挂职
人事关系在原单位,但在其他单位短期任职
回避
任职回避
近亲
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
①不能互相直接领导;②不能直属同一领导;③不能
一方当领导,另一方干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审计
地区
县乡两级重要领导不能在原籍任职
执行公务回避
涉及本人(或近亲属)利害关系;近亲即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
离职回避
公务员离职后,领导成员在3年内(其她人在2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直接有关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直接有关营利性活动
错误命令抵抗权
命令有错可抵抗;上级坚持应执行;执行后果上级负;明显违法责
自负。
4、公职丧失
特点
注意问题
辞职
公务员自己提出,辞职后无特殊待遇
想辞职而辞不了:
①未满最低服务年限②担任涉密职位或未满原职脱密期限③重要公务尚未解决完毕且须本人继续解决④正接受审计、纪检、刑事审查
不想辞而必要辞:
①引咎辞职②责令引咎辞职
辞退
单位单方面决定,被辞退后按照失业解决
①年度考核持续2年不称职(1年不称职仅降1级)②不胜任现职又不接受其她安排③因所在单位变动需要调节工作,本人回绝合理安排④不履行义务,不遵守纪律,不适合继续工作又不适当开除⑤持续旷工超15天或1年合计矿工超30天
退休
因客观因素丧失职位,可获退休金和其他待遇
正常退休:
达到法定年龄。
提前退休:
①工龄满30年;②距规定退休年龄局限性5年且工龄满20年;③符合规定其她状况
5、纠纷解决机制
30天30天15天上一级机关或60/90天
原机关复核同级人事机关申诉再上一级机关申诉(60/90天)
人事解决
上一级机关或同级人事机关申诉(限初次申诉由省级如下机关解决)30天60/90天
60天仲裁生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聘请合同纠纷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不服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15天
四、抽象行政行为
1、行政行为分类
分类原则
详细分类
法律意义
行为对象与否特定
抽象行政行为;详细行政行为
判断复议和诉讼受案范畴
行政主体选取度
羁束行政行为;裁量行政行为
判断行政争议性质
对相对人利益影响
授益行政行为;承担行政行为
影响实行这些行为行政程序
行为启动方式
依申请行政行为;依职权行政行为
判断行政不作为构成
与否以特定方式作出
要式行政行为;不要式行政行为
判断行政行为效力
2、行政法规制定流程
提请审议
主体→权限→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发布→实行→备案→解释
传批
3、各种立法效力与监督
文本与效力
批准与备案
变化与撤销
冲突与合用
法律
低于宪法
批准:
①自治区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②较大市法规、自治州县条例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备案:
①备案找上级
②人大不备案
③批准当备案
④规章有例外
①领导关系:
若两机关为领导关系,则上级既可撤销也可变化下级立法
②监督关系:
若两机关为监督关系,则上级只能撤销不能变化下级立法
③授权关系:
若两机关为授权关系,则上级可撤销下级立法乃至撤销授权
④批准关系:
经批准立法视为批准者立法对待(审查成果仅为撤销)
①特别法优于普通
法
②新法优于旧法
③法不溯及既往,但有利溯及除外
④新普通规定与旧特别规定冲突,由制定机关裁决(制定机关为某级人大,则替代为其常委会)
①授权制定行政法
规或经济特区法规与
法律冲突无法决定适
用,由全国人大常
委会裁决
②部门规章之间、部
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
章之间冲突,由国务院裁决
③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冲突,国务院可决定合用地方性法规,合用部门规章则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④省政府规章与较大
市法规冲突,省级人
大常委会解决
行政法规
低于宪法、法律
地方性法规
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上级地办法规
部门规章
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性规章
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本级以上地办法规、上级地方规章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与经济特区法规
类似本级地方性法规,但可对上位法做变通规定并在本区域内优先合用
注意:
效力总结
(1)部门规章=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较大市地方性法规>较大市规章;
(2)法规始终>规章,但若有地级上上下差别时,可以相等。
五、详细行政行为
1、详细行政行为判断原则
判断原则
处分性
特定性
单方性
外部性
详细含义
依行政主体意志建立、变更或消灭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关系
是针对特定事项与特定人做出行为
基于行政主体单方意志便可成立
行政主体对外而非对内实行职权
区别对象
行政事实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合同行
内部行政行为
2、详细行政行为效力示意图
详细行政行为作出产生拘束力产生拟定力产生执行力
没有明显重大违法通过争议期通过履行期
3、详细行政行为效力消灭
条件
效力
后果
无效
行为明显重大违法;如规定行对人去犯罪、行为毫无法律根据、毫无事实依照
自始不发生任何效力
可随时主张无效;随时宣布无效;可获国家补偿
撤销
行为普通违法或明显不当
被撤销前推定为有效,撤销后溯及
为自始无效
需依法定程序撤销;撤销后可获国家补偿
废止
原有法律根据已变化;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行为目已实现,不必继续存在
废止前有效;废止后无效
因信赖保护可获国家补偿
第二某些:
行政行为法
一、行政允许
1、行政允许设定范畴
可以设定允许事项
①普通允许:
从事直接涉及公共利益或个人重大利益特殊活动
②特许:
有限自然资源开发运用、公共资源配备或特定行业市场准入
③承认:
特定职业行业资格、资质拟定
④核准:
特定设备、设施、产品、物品检查、检测、检疫
⑤登记:
公司或其她组织设立
可以不设定允许原则
①可以自主决定②市场可以调节③可以自律管理④可以事后监督
2、行政允许设定权限
创设经常性允许
创设非经常性允许
制定详细状况
禁止设定允许
法律
√
×
无此状况
中央立法无特殊禁止
行政法规
√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决定方式设定;实行后除临
时性允许外,应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立法或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地方性
法规、行政规章可
在上位法范畴内
作出详细规定,但
不得增设允许,不
得增设违背上位
法其她条件
地方性法规
√
×
①必要由国家统一拟定资
格资质允许
②公司或其她组织设立
登记及其前置性允许
③限制外地生产、经营、
服务、商品进入允许
省级地方规章
×
上位法未创设允许,必要时省级政府规章可
以创设暂时性允许;该允许实行满1年需继续
实行,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
方性法规
3、行政允许实行主体
授权实行
委托实行
集中实行
统一联合集中办理
原有方式
行政机关实行
委托机关实行
各种机关实行
各种机关(部门)分别实行
当前方式
被授权组织实行
受托机关实行
一种机关实行
各种机关(部门)统一实行
细节问题
被授权组织以自己名义实行
委托内容应公示;并以委托机关名义实行;不得转委托
经国务院批准,省级政府决定
政府指定一种机关牵头办理,或规定各种机关共同办理
4、行政允许实行普通程序
重要制度
重要期限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①委托申请:
可委托她人代为申请,但人身性允许除外
②电子政务:
行政机关有履行电子政务义务,当事人可通过各种灵活方式(重要是电信电子方式)申请允许
③合法程序:
需核算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应有2人以上进行
④跨级上报:
须跨级上报允许,下级机关应将关于材料直接
上报,上级机关不得规定申请人重复提供材料
⑤陈述申辩:
允许事项直接关系她人重大利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陈述申辩
⑥政务公开:
准予允许决定应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①补正告知期限:
补正告知应在5日内1次做出,否则视为受理申请
②决定期限:
A一机关决定(20日内决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B平级多机关决定(统一联合集中办理45日内决定,经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C跨级多机关决定(下级机关应在20日内审查完毕)
③颁证期限:
10日内颁发送达允许证或加贴、加盖标志物
④听证、招标、拍卖、检查、检测、检疫等时间另计
变更、延续
当事人规定变更或延续应当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准予变更或者延续
①需延续应在允许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
②应在允许有效期满前决定,逾期视为准予延续
听证
①启动方式:
对法定事项或涉及公共利益事项可决定听证(依职权);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她人重大利益事项应告知听证权(依申请)
②公务回避: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
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实体回避);行政机关应指定审查工作人员以外人员主持听证(程序回避)
③案卷排它: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听证笔录作出决定
①申请期限:
权利人应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申请听证
②告知期限:
行政机关应于举办听证7日前告知听证时间与地点,必要时予以公示
③组织期限:
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行
5、行政允许实行特别程序
特许决定
应通过招标、拍卖等竞争性方式作出决定
承认决定
对公民依照考试成绩等决定,对单位依照考核成果决定
核准决定
应在5日内指派2人以上核准,不需进一步分析即可得出结论应当场决定
登记决定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予以登记
有数量限制允许
多人符合条件,应当依照受理申请顺序决定允许
6、行政允许监督检查
责令改正
撤销允许
注销允许
状况
①资源使用允许未履行开发运用义务
②市场准入允许未履行低廉收费、普遍服务、稳定服务等义务
③直接关系重要安全设备设施存在隐患
①行政机关违法准予允许: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超越职权;违背程序;授予不具
备资格条件者以允许等
②申请人违法获得允许:
欺骗、贿赂等
①允许期满未延续
②丧失主体或能力
③被撤销撤回吊销
④发生不可抗力等
后果
状况①②应责令限期改正状况③应责令停建停用,并及时改正
状况①可获补偿;状况②不能;也许对公共利益导致重大损害不予撤销
允许终结
7、行政允许撤回与补偿
补偿程序
①应由行政机关先行解决,行政机关不予答复或不服补偿决定可以复议或诉讼;②法院审理行政允许补偿案件可以合用调解,详细程序参照行政补偿调解
补偿原则
①法定原则:
单行法对补偿原则已有规定,从其规定;
②实际损失原则:
单行法没有规定,普通在实际损失范畴内拟定补偿数额;
③实际投入原则:
特许被撤回,普通按照当事人实际投入损失拟定补偿数额
二、行政惩罚
1、行政惩罚种类
大类型
自由罚
行为罚
财产罚
名誉罚
其她
详细
行政拘留;劳动教养
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允许证、执照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警告;通报批评
可由法律、行政法
规创设
2、行政惩罚设定
可创设
可规定
注意问题
法律
各种惩罚
下位法应当在上位法规定予以惩罚行为、种类和幅度范畴内对已有惩罚做出规定
限制人身自由惩罚由法律保存
行政法规
限制人身自由除外
可设定吊销公司营业执照惩罚
地方性法规
限制人身自由、吊销公司营业执照除外
可设定暂扣公司营业执照惩罚
部门规章
警告;罚款
罚款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地方性规章
罚款限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
3、行政惩罚实行规则
惩罚看能力
不满14周岁不予惩罚,已满14不满18周岁从轻或减轻惩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违法不予惩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违法应予惩罚。
过时不惩罚
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或持续、继续行为终了之日起2年后(治安惩罚为6个月后)不再惩罚。
罚刑可相抵
拘留可以折抵刑期,罚款可以折抵罚金,但没收惩罚不能折抵没收刑罚
一事不再罚
违法行为数量
触犯法规数量
惩罚种类
可否再罚
一种
一种
同种类
×
不同种类
一种
各种
同种类
×
不同种类
√
4、行政惩罚实行程序
简易程序
普通程序
听证程序
实行条件
对公民50元如下、对单位1000元如下罚款或警告
不合用简易或听证程序时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允许证或执照、大额罚款
重要制度
①可以一人执法
②可以当场决定
①调查检查:
至少2人执法
②做出决定:
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作出决定
①公务回避:
应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证;当事
人有权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
②笔录效力:
听证笔录不具备排她效力
重要时限
惩罚决定书须当场交付
当事人不在场应在7日内送达惩罚决定
①申请期限:
应在被告知后3日内规定听证
②告知期限:
行政机关应在听证7日前告知听证时间与地点
5、行政惩罚执行
职权分离原则
①决定者:
行政机关
②所有者:
国库(惩罚机关不得截留私分,财政部门不得返还惩罚机关)
③收缴者:
银行(当事人应自收到惩罚决定书15日内到银行缴款)
当场收缴例外
①合用简易程序处20元如下罚款(治安惩罚为处50元如下罚款且被惩罚人无异议),或合用简易程序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可当场收缴,但当场收缴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②在边远、水上或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银行缴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可当场收缴,在水上、列车上当场收缴罚款应自抵岸(到站)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在2日内交至指定银行
强制执行
①按日惩罚款数额3%执行罚②有权机关可以直接强制③无权机关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6、治安惩罚
惩罚种类
①警告:
可由派出所实行;②罚款:
500元如下可由派出所实行;③拘留:
15日如下;④吊销:
仅限吊销公安机关发放允许证;⑤没收:
违法所得应先退还受害人,没有受害人才没收⑥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
仅针对外国人
惩罚主体
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但警告与500元如下罚款可以由派出所决定
惩罚时效
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或持续、继续行为终了之日起6个月后不再惩罚
普通程序
①调查:
公安机关拥有传唤、询问、检查、扣押等强制性权力;②决定:
治安案件应在30日内审结,重大复杂案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可再延30日;③送达:
向被惩罚人宣布并当场交付,无法当场宣布在2日内送达,有受害人向其抄送副本
简易程序
警告或罚款200元如下,可以当场惩罚
听证程序
吊销允许证(执照)或罚款元以上,当事人有权申请听证
调解程序
民间打架斗殴或毁损财物,经调解达到合同不予惩罚,调解不成或不履行调解合同予以惩罚
执行制度
①有各种违法行为应当分别惩罚,但合并执行,合并执行拘留不得超过20天;②对拘留决定起诉或复议,并提供合格保证人或按每日拘留缴纳200元保证金,可以暂缓执行
三、行政强制
1、行政强制概述
合用目
重要方式
基本特性
救济途径
强制办法
为了防止浮现违法行为或危险成果
对人:
短暂限制人身自由对物:
查封、扣押、冻结对场合:
隔离、查封、进入
防止性;暂时性;
非惩罚性
对其不服可以起诉或复议
强制执行
为了实现另一行政行为所拟定义务
间接强制:
代履行、执行罚直接强制:
划拨、拍卖、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代替性,有时带惩罚性
对其不服可以起诉或复议;执行有错标是执行行为,执行内容有错标是执行内容
2、行政强制办法
2.1设定
创设权
规定权
法律
范畴:
无限;条件:
无
/
行政法规
范畴:
限制人身自由、冻结、其她法律保存除外都可以;条件:
①该事项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职权②该事项已制定法律但未创设强制办法,但法律授权了行政法规
可以对法律创设行政强制办法做出详细规定,但不得扩大强制对象、条件和种类
地方性法规
范畴:
查封、扣押;
条件: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
规章及如下
无权
2.2实行主体
普通规定
特殊规定
机关实行
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实行
限制人身自由、冻结只能由法律规定
授权实行
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授权行政机关可以实行
不得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冻结
委托实行
禁止
2.3实行程序
普通程序
特殊程序(查封、扣押、冻结)
基本环节
①报批:
实行前须报单位负责人批准
②表白身份:
2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
③告知:
告知当事人到场
④告知:
当场告知理由、根据、权利
⑤听取陈述申辩
⑥笔录:
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盖章,当事人回绝在笔录中注明
特殊规定
①紧急状况:
不经批准当场实行后,24小
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负责人以为不应强制及时解除
②限制人身:
及时告知当事人家属
③紧急状况下限制人身:
返回机关后及时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1.对象。
限于涉案场合、设施、财物、存款、汇款,如下对象不得强制:
①与违法行为无关场合、设施、财物、款项②当事人及其家庭生活必须品③已被其她国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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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行政法 知识 归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