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全国联考法制史真题及解析下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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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全国联考法制史真题及解析下doc
2004年法律硕士全国联考法制史真题及解析(下)-fashuo二、多项选择题:
每小题2分,共26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有二至四个是符合试题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
1、西周婚姻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A、父母之命,婚妁之言B、六礼C、七出、三不去D、同姓不婚【考点分析】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西周婚姻制度。
答案是ABCD。
西周的婚姻制度发展已比较完备,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
其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实行一夫一妻制原则,但对宗主贵族实行一夫一妻形式下的一妻多妾制;第二,婚姻关系的成立必须满足“父母之命,婚妁之言”和“同姓不婚”的条件,并履行“六礼”的聘娶程序,即“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项程序;第三,关于婚姻的解除,有“七出(去)”和“三不去”的规定。
所谓“七出“是指女子有“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盗窃”七种情形之一者,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
所谓“三不去”是指具有“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三种情形之一者,可以不被夫家休弃。
由上可见四个选项均须入选。
【考生注意】西周婚姻制度是在礼的规范下形成的,主要体现宗法伦理精神,宗旨是以维护男尊女卑的等级原则。
考生应从总体上把握西周婚姻制度的精神。
2、秦朝的法律形式包括()。
A、律B、编例C、封诊式D、格【答案】AC【考点分析】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秦朝的法律制度。
秦朝的法律形式主要包括律、令、法律答问、封诊式、廷行事等。
律是秦朝法律的主体,是通过正式立法程序制定、颁布、实施的法律文件,具有稳定性、规范性和普遍适用性。
令是皇帝针对某一具体事项而以命令的形式颁布的法律文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始皇26年改称为“制”和“诏”。
法律答问是采用答问形式作出的对法律条文、术语、律义作出的有法律效力的解释,类似于后世的“律疏”。
封诊式是关于司法机关审判程序、诉讼文书格式、治狱程式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查封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和文书程式。
廷行事是司法机关判案的成例(判例),可作为司法实践中同类案件判决的依据。
除此之外,秦朝的法律形式还包括课、程等。
【考生注意】编例是北宋中期出现的法律形式和立法活动,其含义是对皇帝和中央司法机关发布的单行条例或审判的典型案例加以汇编的活动或汇编而成的法律文件。
格是唐朝的主要法律形式之一,是指国家机关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据以办事的行政法规。
3、关于唐律中的刑罚适用原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十恶犯罪为常赦所不原B、老年人和残疾人犯罪可减免刑罚C、禁止以类推方法定罪量刑D、外国人犯罪一律依照唐律处罚【答案】AB【考点分析】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唐朝的立法。
唐律的刑罚适用原则包括:
其一,区分公罪和私罪;其二,共同犯罪以造意为首;其三,合并论罪从重;其四,自首减免刑罚;其五,类推原则;其六,老幼废疾减刑;其七,累犯加重;其八,贵族官员犯罪减免刑罚,但“犯十恶者,不用此律”、“犯十恶者,为常赦所不原”;其九,同居相隐不为罪;其十,良贱相犯依身份论处;其十一,化外人有犯,《唐律疏议·名例》规定,“诸化外人同类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即同一国家侨民在中国犯罪,按其本国法律处断;不同国家侨民相犯或唐朝人与外国人相犯,按照唐律处断,体现了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由第五、第六、第八、第十条原则可知,AB为正确答案,CD为错误选项。
【考生注意】唐代法律制度是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最高峰,在无论在法律指导思想、法律原则和法律内容上都是相当成熟和完善的。
而且《唐律疏议》是至今所能见到的保存最完整的封建法典,所以应重点注意。
4、清末沈家本主持的修律活动的主要成果包括()。
A、大清新刑律B、暂行新刑律C、法院编制法D、大清民律草案【答案】ACD【考点分析】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清末的修律活动。
沈家本是清末的修订法律大臣,也是清末一位著名的学贯中西的法学家。
在他的主持下,清政府展开了大规模的修律活动,主要修律内容包括:
1906年制定的关于大理院和京师审判组织的单行法规《大理院编制法》,1908年起草的《大清商律草案》,1910年5月15日颁行的过渡性法典《大清现行刑律》,1910年公布的关于法院组织结构的法律《法院编制法》,1911年1月颁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大清新刑律》,1911年8月完成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的民法典草案《大清民律草案》等。
清末变法修律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的基础,在一定程度上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代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有助于推动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考生注意】《暂行新刑律》是1912年3月袁世凯授意北洋政府法部对《大清新刑律》加以修改而成的法律,并非沈家本主持修订的法律。
三、简答题每小题8分,共24分。
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的位置上。
5、简述中国土地法大纲的主要内容。
【答案要点】此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解放战争时期解解放区的土地政。
1947年10月,中国共产党为了更好地落实“五四指示”决定的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的政策,中共中央在河北省平山县召开了全国土地会议,制定通过了《中国土地法大纲》。
(1分)此大纲的主要内容是:
(1)规定了土地改革的基本任务。
大纲规定:
废除封建、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制度。
个人对所分得的土地享有所有权。
(2分)
(2)规定了土地改革须遵守的基本原则。
那就是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保护工商业者,正确对待地主富农。
(2分)(3)规定了保护土地改革的司法措施。
大纲规定:
为了贯彻土地改革的实施,对于一切对抗或破坏土地法大纲规定的罪犯,组织人民法庭予以审判及处分。
(2分)《中国土地法大纲》是新民主义革命时期最后一部、也是比较成熟的土地立法。
它总结了中国共产党二十多年土地革命斗争的经验教训,是一个符合当时现实情况和中国国情的正确的纲领。
【考生注意】土地问题是中国革命的中心问题,对农民土地问题的重视及尽力解决是中国共产党取得革命胜利的根本保证。
因此,中国共产党在各个历史阶段的土地政策是应当予以相当重视的。
本题的问题主要是较容易把《中国土地法大纲》与1931年的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或“五四指示”所规定的土地政策相混淆。
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是土地革命后期影响最大、适用时间最长的土地法,其主要内容是:
(1)废除封建土地剥削制度,规定没收土地的对象。
(2)规定了关于土地的分配方法。
按照最有利于贫雇农、中农的原则分配,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
(3)规定土地所有权的归属。
一方面规定土地归国家所有,但同时又规定:
现阶段不禁止土地的出租与买卖。
“五四指示”是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为充分发动群众,抵抗国民党对解放区的进攻,满足农民的土地要求而发布的《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又称“五四指示”)。
该文件决定将抗日战争时期的减租减息政策改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实行土地改革的政策,从而揭开了解放区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运动的序幕。
四、分析题6、请对下列文字进行简要分析:
《唐律疏议.断狱律》规定:
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
诸制敕断罪,临时处分,不为永格者,不得引为后比。
若辄引,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论。
【答案要点】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唐代法律适用原则及司法官责任的有关规定。
援法定罪是中华法系的优秀传统,法家坚持援法而治,事断于法的理想和原则。
虽然,自汉开始,由于引礼入法,法律走向儒家化。
但是在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中,援法定罪的精神始终被坚守,晋代刘颂的有关论述最具代表性。
他说:
“律法断罪,皆当以法律令正文,若无正文,依附名例断之,其正文名例所不及,皆不论。
”到唐代,形成了礼法合一的法律大典,依情理法断案成为当时司法的主要精神,但援法断罪仍为唐律所采用。
(2分)唐律中此律条所包含的意思是:
(1)法官断案定罪,必须根据律、令、格、式等国家制定的法律条文,如果违反,受笞刑三十;
(2)司法官员根据皇帝颁布的制敕判案定罪,制敕如属临时针对具体违法、违令行为进行刑事或行政处罚,没有经过立法程序上升为“永格”的,在以后的断案中不得援用。
如果法官妄加援用,而致使断罪有出入,属故意,以故意出入人罪论处,即采取反坐原则;属过失,以过失论出入人罪论。
(注:
制敕是皇帝命令的一种,是格的渊源,其效力低于格,经有关部门整下、加工、修改后,制敕才能上升为格。
格是中国封建社会法规之一,其名称源于汉代的科,东魏始以格代科。
唐代的格又称永格,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刑事特别法或行政特别法的性质,其效律往往在律之上。
(6分)题中律文确立了唐代援法断罪、罪刑法定原则,它标志着中国封建时代司法活动的规范化,反映了封建法律所具有的权威,严肃了法官的司法责任,有利于司法的公正、合法;唐律关于援法定罪的法条,可以说是中国封建时代,关于这一原则的最简明、最典型的概括,体现了唐代立法技术的高超和成熟,标志着中国刑法史所达到的世界最高水平。
当然,这一原则并不是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产物,而是为着国家权力统治人民的需要而提出的,与近代西方的罪刑法定主义理论与实践在性质上、程度上、规定上还不能同日而语。
这是给当权者设立的一个权力限度,表明统治者认识到对官员的职权应该进行限制,任意性的专断权力不利于统治。
(2分)【考生注意】2
单项选择题:
1~45小题,每小题1分,共45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试题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ﻭﻪ
ﻪ32.春秋时期“竹刑”的制是ﻭﻪﻭﻭ子产B.邓析C.李悝D.商鞅ﻭﻪ
ﻭﻪ【答案】Bﻭﻭﻭ【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中国历史上成文法的制定情况。
夏商西周三代时期,中国的法律处于习惯法时期,而且,奉行“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信条,法律由奴隶主贵族垄断,并不公之于世。
因此,“临事制刑,不预设法”是中国奴隶社会常见的现象,奴隶主贵族就可以随心所欲地对奴隶甚至平民进行法律迫害。
但到春秋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不断壮大,他们强烈要求将法律公布,以保障他们的经济、政治权利。
因此,到春秋中期以后,打破旧的法律传统、公布成文法的活动便在一些诸侯国中出现。
竹刑就是春秋末期由郑国大夫邓析编篡的。
在子产公布成文法三十多年后,邓析为了宣扬自已的主张,自行修订郑国所制的旧法,另编刑书,因写在竹简上,故名。
子产也因此被处死,但公布成文法已是不可阻挡的潮流,所以郑国“杀邓析而用其《竹刑》”。
子产是春秋后期郑国的执政,于公元前536年铸刑书,公布最早的成文法,遭到了当时守旧势力的强烈反对。
李悝制定的成文法是《法经》,奠定了中国成文法的基础,对中国法律史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而商鞅相秦时,“改法为律”,开中国称法为律的先河,自此以后,中国古代法典一直以律为名。
ﻭﻭﻭﻪ【考生注意】中国古代成文法的制定是一件影响深远,意义重大的历史事件。
因此,这一时期的法制历史应该重点注意。
ﻭ
ﻭﻪ33.《法经》中规定杀人、伤人等侵犯他人人身安全犯罪及其刑罚的篇目是ﻭﻪﻭﻭ盗法B.贼法C.具法D.杂法
ﻪﻭﻭﻪ【答案】B
ﻪﻭ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主要是《法经》的内容。
李悝在魏国进行变法运动,为了保证变法的顺利进行,制定出《法经》六篇,即《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其中《盗法》是惩治盗窃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贼法》是关于惩罚伤害他人身体或残害他人生命的犯罪行为的规定;《囚法》、《捕法》的内容则是有关诉讼、审判、执行刑罚和追捕犯罪者;《杂法》是惩治盗贼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的法律规定;《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方面的规定,相当于近代刑法总则的地位和作用。
ﻭﻪﻭﻭ【考生注意】要特别注意《法经》在中国法制史上的特殊地位。
李悝制定的《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初具体系的封建成文法典,无论在法典体例、篇章结构、立法宗旨、内容实质等各方面,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开创了中华法系法典之原始源头。
ﻭﻭﻭﻪ34.西汉武帝时颁布“告缗令”的目的主要是ﻭﻪ
ﻭﻪA.加强社会治安管理B.加强对外贸易管理ﻭﻪﻭﻭﻪC.推行国家专卖制度D.推行重农抑商政策
ﻪﻭﻭﻪ【答案】Dﻭﻭ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汉代的经济立法。
“重农轻商”是中国传统的经济立法指导思想,汉承秦制,规定了许多的措施和法令对商人进行各方面的限制。
告缗令即其中之一。
元狩四年(前119),汉武帝下令征收算缗钱,即对工商业者征收资产税。
“缗”,指用绳子串起来的铜钱,1000钱1串,称为1缗。
算缗令是众多限商措施中对商人打击和限制最重的,它大大增加了商人的负担。
许多商人、豪富匿财不报。
因此,武帝下达告缗令,鼓励人们告发不实申报者,规定凡能告发隐匿资产及呈报资产不实的,将分给所没收资产的半数以资奖励,而被告发者一经查实即没收其财物。
一时“告缗遍天下”。
中等以上的商贾之家大多因被告发而基本破产。
汉廷派遣官员到各郡国收缴缗钱,没收了数以亿计的财物、成千上万的奴婢,以及大量的田宅。
告缗令前后共实行了四年。
告缗令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限制和打击诸侯王、富商大贾的效果,为加强中央集权提供了物质基础,并保证了反击匈奴战争的胜利,还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了大土地兼并,使流亡农民以某种方式重新与土地结合起来,在短期内解决了某些社会问题。
但是,这是自汉初实行“抑商”政策以来,在经济领域对商人打击最重的一次,使工商业的发展受到了很大的阻碍。
更为重要的是,汉朝的这一做法影响深远,以后中国历代也基本采取重农抑商政策,致使中国的农业社会长期维持下来,而商业发展缓慢。
【考生注意】“重农抑商”这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坚持的经济思想,这一思想必然会反映到立法当中。
如商鞅变法时期的鼓励耕种。
汉代的经济立法当中还有很多限制商业的规定,如盐铁酒专卖及对商人的一些困辱性规定。
当然,“重义轻利”的思想在宋代发生了某些变化,对此应该予以一定注意。
(请尊重知识产权,由提供)35.中国封建制五刑正式确立于ﻭﻪﻭ
ﻪ汉朝B.南北朝C.隋朝D.唐朝ﻭﻪﻭﻭ【答案】Cﻭﻪﻭﻭﻪ【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封建五刑制度。
刑罚是古代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发展与变化,实质上也是整个中国社会文明发展与进步的体现。
刑罚体系的发展与变化的原因是多层次的,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特点,同时代不同的当权者亦有不同的举措。
但是总的发展趋势是由原始、野蛮、落后、残暴向着文明、简省、轻缓方向发展。
奴隶社会时期,刑罚以剥夺人的生命和残割人的肢体为特征,但经历了秦汉三国魏晋的发展和改革,特别是汉文景帝的刑罚改革,中国的刑罚制度逐渐走向文明,到隋代,中华法系开始走向成熟,在总结了历代立法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开皇律》对古代刑罚制度进行了改革,将死刑法定为绞、斩两种;用笞、杖等身体刑替代了墨、劓肉刑;用徒流等劳役刑代替了剕、宫等肉刑,在法律上废除了肉刑,从而确立了笞、杖、徒、流、死封建五刑制度,体现了法律的文明、进步和发展。
ﻭ
ﻭﻪ【考生注意】中国的五刑制度起源,最早见于《尚书·尧典》“流宥五刑”。
奴隶社会时期,形成了墨、劓、剕、宫、大辟制度。
大辟是死刑,其余四种都属于切断肢体、刻裂肌肤的肉刑,此时刑罚制度的特征原始、野蛮、落后、残暴,以剥夺人的生命和残割人的肢体为特征。
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对劳动力需求增加,以及法律文化的进步,人们的法律观念的改变,“割裂肌肤,残害肢体”的刑罚手段逐渐减少,重视犯人劳动价值的劳役刑开始增多,刑罚朝着慎刑、宽缓、文明方向发展。
隋《开皇律》不但内容简约,更删除不少苛酷的刑罚内容,废除不少残酷的生命刑,最终确立了封建制五刑制度,一直影响到清朝。
36.中国历史上首次采用十二篇编纂体例的封建法典是
ﻭﻭ北齐律B.开皇律C.曹魏律D.晋律ﻭﻪﻭﻭﻪ【答案】Aﻭﻭ
ﻪ【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中国封建法典编篡体例的流变。
李悝制定的《法经》六篇是中国封建社会立法的基本模式。
此后历代的立法,都基本遵循此一架构,只是在篇目和内容等方面进行某些调整和完善。
汉代肖何制定《九章律》,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增加三章;曹魏律则增加至十八篇;晋律二十篇。
北齐在晋律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法典的编篡,篇目精减为十二篇,篇名为名例(相当于总则)、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
《北齐律》在体例、结构上具有开创性,一直为以后各朝所沿用,因此,程树德说:
“南北朝诸律,北优于南,而北朝尤以齐律为最”。
《开皇律》继承了十二篇的编纂体例。
ﻭﻪﻭﻭﻪ【考生注意】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特别是北齐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律体系重要的发展时期,此时,许多的法律制度开始成熟定型,并成为隋唐法律的渊源。
因此,此阶段的法律制度应当予以相当的重视。
ﻭﻭﻭﻪ37.《麟趾格》颁布于ﻭﻪﻭ
东魏B.西魏C.北魏D.北齐ﻭﻪﻭ
【答案】Aﻭﻪﻭﻭﻪ【考点分析】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形式。
《麟趾格》东魏政权颁行的法典。
公元534年,北魏分裂为东魏和西魏两个政权。
东魏于孝静帝兴和三年议定新制,“以格代科,于麟趾殿删定,名为《麟趾格》。
”同年颁行天下。
ﻭﻪﻭﻭﻪ【考生注意】考生注意掌握中国历史上主要法律形式,如律、令、格、式、科、比等发展变化。
格是封建社会的行政法规,源于汉代的科,至东魏始末独立的法典名称。
ﻭﻪﻭﻭﻪ
2005年法律硕士全国联考法制史真题及解析2005年ﻭ
ﻪ单项选择题:
1—47小题,每小题1分,共47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试题要求的。
谓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ﻭ
34.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初具体例的封建成文法典的编纂者是()。
ﻭﻪﻭ
ﻪA.商鞅B.子产C.邓析D.李悝ﻭﻪﻭﻭﻪ【答案】Dﻭﻪﻭﻭﻪ【考点分析】商鞅,法家学派主要代表人物。
姓公孙氏,名鞅,又称卫鞅,号商君。
公元前361年,秦孝公继位下令求贤,商鞅携带李悝《法经》入秦,主持秦国变法进行了比较彻底的改革,确立了新的封建制,改“法”为“律”,以《法经》为蓝本制定秦律,商鞅变法是一次深刻的变革,在深度和广度上可以说是战国时期最为成功的一次社会改革,使秦国成为国力强盛,制度先进的大国,为统一六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同时也为封建制度体系的建立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子产,春秋末期政治家,法家学派的先驱。
公元前543年到公元前522年任郑国执政,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将法律条文铸在刑鼎上,公布与众,史称铸刑书。
使郑国在向封建制转型的道路先迈了一步,这是中国法律历史上一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律事件,它宣告了中国奴隶制法律形式的结束,拉开了封建成文法的诞生的序幕,为历代封建王朝的成文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邓析,春秋末期政治家,法家学派的先驱,曾任郑国大夫,邓析的“竹刑”:
即子产铸刑书之后,郑国大夫邓析于公元前502年自行修订的郑国的法律,书于竹简之上,称为“竹刑”。
晋杜预于《左传》注中说:
邓析“欲改郑所铸刑旧制,不受君命,而私造刑法,书之于竹简,故称竹刑”。
邓析的“竹刑”最初属于私人著作,但在当时有很大的影响,后来邓析因为政治纷争,被执政者杀害,但由于他私收门徒、传授法律,他的“竹刑”仍在郑国流传,并为执政者所接受,进而成为官方的法律。
他第一个提出反对礼治的思想,重视法律,主张“事断于法”,为法家法治思想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魏相李悝为保障变法的顺利进行“撰次诸国法”即考查各国成为法,吸收各国立法经验,制定出魏国的基本法《法经》。
《法经》原文早已经失传,在篇目结构上,《法经》共有6篇:
-为《盗法》,二为《贼法》,三为《囚法》或者《网法》,四为《捕法》,五为《杂法》,六为《具法》。
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所以将《盗法》和《贼法》列在法典之首。
《法经》规定了各种主要罪名,刑罚及相关的法律适用原则,涉及的内容已比较广泛,其基本特点在于维护封建专制政权,保护地主的私有财产和奴隶制残余,并且贯彻了法家“轻罪重刑”的思想。
《法经》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比较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ﻭﻪﻭﻭ【考生注意】本题考查《法经》的相关知识,从《法经》体例和内容上看为后世封建法典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基础,同时作为战国时期,政治改革的重要成果,同是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因而它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初具体例的封建成文法典。
ﻭﻪ
ﻭﻪ35.历史上称为“张杜律”的法典是()。
ﻭﻭﻭﻪA.北齐律B.晋律C.开皇律D.九章律
【答案】B
ﻪﻭﻭﻪ【考点分析】泰始三年(公元267年),晋武帝司马炎诏颁《晋律》,又称泰始律,共二十篇,620条。
《晋律》的主要成就一是新增法例篇目,丰富了刑律总则的内容;二是精简律令章句,“以刑宽禁减而著称”;三是再度改革而刑制,使刑罚继续朝相对宽缓、人道方向发展;四是增加律注,并与法典合为一体,为法典的适用提供了统一的标准,改律的主要特点:
“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
因这部法典的颁行之后,又经两位大律学家张斐、杜预为律作注,经晋武帝批准,“诏颁天下”,与晋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因而晋律又称《张杜律》。
总之,《晋律》作为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唯一一部曾经通行全国的成文法典,对后世影响深远。
《北齐律》是北齐政权制定的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最高水准的封建法典。
其特点在于,形成与创制了12篇的法典体例;二是首创《名例律》的法典篇目;三是确立“重罪十条”,为后世改为“十恶”所本原;四是确立了死、流、徒、杖、鞭五刑,为隋唐封建制五刑体系的最终建立,奠定了基础,并在中国封建法典发展史上,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特别是对隋唐时期封建立法尤具影响。
ﻪ
隋朝初年,隋文帝制定了“宽简”为原则的“开皇律”,正式确立封建制五刑,其“宽平”思想表现在进步废除了前代的酷刑,改以笞、杖、徒、流、死为基本刑罚手段,同时在北朝刑罚体系的基础上,对流刑的距离、徒刑的年限及附加刑的数额,作了减轻的规定。
经过改革,隋朝在开皇律首次正式确立了轻重有序、规范而完备的封建五刑体系,即:
死刑分斩、绞两等;流刑自一千里至两千里分为三等,每等以五百里为等差;徒刑自一年至三年为五等,每等以半年为差;杖刑自六十到一百为五等;笞刑自十到五十分为五等,每等均以十为差,这种刑罚体系于奴隶制五刑相比,是历史的进步,顺应了中国古代刑罚从野蛮走向文明的发展趋势。
封建制五刑自此正式确立,并一直沿用到明清,成为后世法典一项基本制度。
汉朝建立以后,高祖深感“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故命令丞相萧何参照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即所谓《九章律》。
《九章律》在秦律《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6篇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厩律》3篇而成。
《九章律》是两汉的基本法律。
ﻭﻪﻭﻭﻪ【考生注意】:
《晋律》又称《张杜律》是因为张斐、杜预为律文作注,释文与例文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而不是改律的主要制定者是张斐、杜预的缘故。
ﻭﻪﻭﻭ36.按照唐律规定的化外人相犯原则,阿拉伯人与日本人在长安相犯,应适用的法律是()。
ﻭ
ﻭﻪA.唐律B.阿拉伯法律ﻭﻭ
C.日本法律D.阿拉伯法律或日本法律
ﻪ
ﻪ【答案】Aﻭﻪﻭ
ﻪ【考点分析】“化外人”指对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法律称谓,最早见于《唐律》。
《唐律疏议·名例》卷六:
“诸化外人,同类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疏议》曰:
“化外人,谓蕃夷之国,别立君长者,各有风俗,制法不同。
岂有同类相犯者,须问本国之制,依其俗法断之。
异类相犯者,若高丽与百济相犯之类,各以国家法律论之。
”,即同一国家侨民在中国犯罪,由唐朝司法机关按其本国法律处断,实行属人主义原则;不同侨民之间相犯,或者唐朝人与外国人相犯,由唐朝司法机关按照唐律处刑,实行属地主义原则。
阿拉伯人与日本人在长安相犯,依据《唐律》规定,适用属地主义原则,应以唐律处断。
故选A。
其余为干扰项,故不选。
ﻭﻪﻭﻭ【考生注意】本题考查唐律关于化外人的规定,除理解此规定的意义之外,应结合实际加以应用。
ﻭﻪﻭﻭ37.开创在法典中附载“五服图”先例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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ﻪA.唐律疏议B.元典章C.大明律D.大清律例
ﻭﻭﻪ【答案】Bﻭﻪﻭﻭﻪ【考点分析】《元典章》全称《大元国圣政国朝典章》,是元代地方政府对元世祖以来约50年间有关政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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