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教案旅游政策与法规汇编.docx
- 文档编号:13808699
- 上传时间:2023-06-17
- 格式:DOCX
- 页数:32
- 大小:57.28KB
电子教案旅游政策与法规汇编.docx
《电子教案旅游政策与法规汇编.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电子教案旅游政策与法规汇编.docx(32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电子教案旅游政策与法规汇编
电子教案
学区:
综合
课程名称:
旅游政策与法规
任课教师:
杨爱花
授课班级:
1201
授课时间:
2013/2014学年第一学期
温岭市职业技术学校教务处制
一、指导思想:
教案是为实现教学大纲的具体细化而精心设计的授课框架,也是教师为实施课堂教学而做出以课时为单位的具体行动计划或教学方案。
其作用是对课堂教学的总的导向、规划和组织,是课堂教学规划的蓝本。
使教案能起现备忘录作用、是资料库作用、教改课题源作用。
教案应该是丰富案例、精心思索过的问题、教学后的得失体会等,往往成为教师选择教改、研究课题的源泉。
二、具体要求:
1.教案编写要依据教学大纲和教材,从学生实际情况出发,精心设计。
一般要符合以下要求:
(1)明确地制订教学目的,具体规定传授基础知识、培养基本技能、发展能力以及思想政治教育的任务。
(2)合理组织教材,突出重点,解决难点,便于学生理解并掌握系统的知识。
(3)恰当地选择和运用教学方法,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面向大多数学生,同时注意培养优秀学生和提高后进生,使全体学生得到发展。
(3)原则上一次课一次教案,应有首页和续页。
2.教案应体现本次教学的过程,整个教案是授课教师教学思想、教学方法的重要体现,它反映了教师的自身素质、教学水平、教学思路、教学经验。
首页填写完整,续页应含有必要的图、表、板书设计、例题、习题、课后作业等实施要素。
教案过于简单或讲义式教案视为不合格。
3.任课教师应遵循专业培养计划制订的培养目标,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在熟悉教材、了解学生的基础上,结合教学实践经验,提前编写设计好每门课程每个章、节或主题的全部教学活动。
4.“教学要求”是依照教学大纲要求,本课程学生应掌握、熟悉、了解的要点。
“教学重点”是依据教学目标,在对教材进行科学分析的基础上而确定的最基本、最核心的教学内容,一般是一门学科所阐述的最重要的原理、规律,是学科思想或学科特色的集中体现。
它的突破是一节课必须要达到的目标,也是教学设计的重要内容。
“教学难点”是指学生不易理解的知识,或不易掌握的技能技巧。
难点不一定是重点,也有些内容既是难点又是重点。
5.“教学方法”是教师和学生为了实现共同的教学目标,完成共同的教学任务,在教学过程中运用的方式与手段,包括讲授法、现场演示法、讨论法、练习法、案例分析法等。
6.“课程资源准备”:
包括教室条件说明、教具准备、多媒体或电子教案准备、教学参考资料等内容。
7.“教学设计”:
主要包括本次授课的主要教学内容、时间分配、教学模式(如理论教学、实践教学、讨论式教学等)、教学方法等设计内容。
8.“教学效果”包括课堂小结和作业布置。
“课后心得”应反思本次课在教学设计初期和教学过程中、教学后存在的遗漏和学生的反应以及不足之处进行小计,以便以后能加以改正。
温岭市职业技术学校电子教案纸
学科
授课
时间
课时数
2
教材
课节
第一章法的基础理论知识第一节法的本质和起源
课题
教案类型
教学目标
教学
要求
知识目标:
能力目标:
情感目标:
教学
重点
教学
难点
课程资源准备
《将法律进行到底》经典法治故事趣谈
教学设计
备注
引入:
法的组词
书法、语法、唱法、拳法、写法、读法……,万事皆有法,有法可依。
一、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概念
法律:
指特定或具体意义上的法律,也泛指整体或抽象意义上的法律文件,即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1)法是一定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是由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所制定的,为统治阶级利益服务。
(3)法是人类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出现、消亡。
二、法的本质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是以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3)作为法的国家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总之,法是由决定的、体现的、由
的总和。
三、法的基本特征
(1)法是阶级社会所特有的,反映统治阶级的行为规范,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2)
(3)
(4)
四、法的起源与发展。
1、法的起源
2、法的发展
列表题:
法律的历史发展形态
(1)奴隶社会的法
体现奴隶主阶级意志
特征:
第一
第二
第三
法律第一部:
约公元前21世纪末,乌尔第三王朝颁布的《乌尔纳姆法典》是迄今为止所发现的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
《汉漠拉比法典》是世界上现存最完整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
比上部法典要晚,但是比上部保存的完整。
亚洲西部幼发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流经的区域被称为两河流域.这一地区地形平坦,气候温和,土地肥沃,农业和手工业十分发达.
公元前3000年左右,两河流域地区相继出现了一些国家.这些国家是由农村公社发展起来的,与后来的国家还不太一样,这些国家的国王还不是具有无限权力的专治君王,这些国家还有原始社会的残余影响.而在当时,调整社会关系主要是依据习惯法,而由於各个地区的习惯法是不相同的,并且有些习惯法也很难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法的诞生就成了社会的需要,历史的必然.
这时的两河流域,经过多次战争,各个分散的小国开始逐步被统一,出现了中央集权国家的雏形.到了乌尔第三王朝(约公元前2113-2006年),随着国家不断地扩大,王权不断地增强,出现了现在知道的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乌尔纳姆法典》.这部法典保存得很不完整,只残存了几条,其基本内容是保护奴隶主的私有制经济.后来,两河流域的其他一些国家也陆续制定出一些法律.
乌尔第三王朝灭亡之后,两河流域又陷入长期分裂的局面.直到公元前18世纪,两河流域中部的国家巴比伦强盛起来.巴比伦国王汉穆拉比征眼了周围的一些国家,占领了两河流域的大部分地区,在两河流域建立了统一的国家.
汉穆拉比完成统一两河流域的大业后,建立起新的中央集权的奴隶制国家,但由於它是在征服诸多小国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因此,新的国家内存在着不同的文化、语言和习惯,也有着各式各样的法律,这给统治带来了极大的不便.於是,汉穆拉比在各国原有法律的基础上,结合一些氏族部落的习惯,制定了一部全国通行的法律.这就是古代两河流域最重要的法律,也是对后世产生重大影响的法律——《汉穆拉比法典》.
《汉穆拉比法典》共282条,是一部司法判决的汇编.这部法典带有鲜明的奴隶制社会的特征,并受原始社会残余的影响.
让我们看看这部法典的规定吧!
首先,它把人分为若干等级,奴隶自然是处於最低下的等级里了,奴隶不仅没有任何权利,连生命都不能保障.法典规定:
打死奴隶,只需赔偿奴隶的主人一些银钱即可.在法典里,奴隶的地位和牲畜的地位是相同的.当然,奴隶被法律明文规定不享有正常人的权利并非汉穆拉比法典的独家专利,这几乎是所有奴隶制国家的流行病,尽管这些国家远隔万里、互不往来.另外,汉穆拉比法典中还有大量原始社会习惯法的痕迹,这又是奴隶社会法律的一大特色.如法典中规定的某些制裁是按照同态复仇的习俗,例如你打断了我的骨头,我也必须把你的骨头敲断等.当然这些规定只是适用於奴隶的.
汉穆拉比法典对契约、债权、损害赔偿等方面的规定,水平之高颇令人吃惊,似乎不像是那个时代的法律了.这大概和古代巴比伦繁荣的商业和手工业有关.
罗马-罗马法-奴隶制时代最成熟、最完备的法典
古代罗马国家建立在欧洲的地中海中央的意大利半岛(又称亚平宁半岛)上.意大刊半岛南端隔着一条狭窄的海峡是西西里岛,西面是撒丁岛和科西嘉岛,东面隔着亚德里亚海是巴尔干半岛,北面则是阿尔卑斯山脉.意大利气候良好,雨水充足,河流密布,土地肥沃,很适於农业生产.罗马人属於印欧语系民族的一支——拉丁族,很早以前就定居於意大利半岛的中部.从公元前1000年至公元前600年左右,罗马开始从原始社会的氏族公社制向阶级社会的奴隶制过渡.
罗马的氏族公社制度与古希腊大体类似,各氏族有共同的土地,共同的墓地,共同的节日和祭祀;氏族内不准互相通婚,氏族成员有互相帮助的义务,有相互继承及选举和罢免首领的权利.
罗马的氏族部落大体是这样组织的:
由几个家长制家族组成一个氏族,10个氏族组成一个胞族(库里亚),10个胞族组成一个部落(特里布).罗马共有三个部落,这三个部落联合组成罗马公社.
罗马公社权力结构也同古希腊类似,古罗马与古希腊有很多类似之处,这大概也是欧洲各民族都有相通之处的基础吧.
罗马公社的最高权力属库里亚会议(人民大会),凡成年男子均可参加库里亚会议.这个会议有权处理一切重大问题,如宣战、选举国王等.罗马公社另一个权力机构是元老院,由300个部落首领组成,处理公共事务,在一般事情上有决定权,但较重要的事情,则由元老院讨论后交库里亚会议通过.
除此之外,罗马还有一个名称为勒克斯的`王'.他是由库里亚会议选举产生的,身兼军事统帅、最高僧侣、最高法官数职.但勒克斯是选举产生的,不是世袭,可以罢免,还没有过大的权力.这时的罗马政体,还是氏族公社时期军事民主制的政体.
随着社会的发展,罗马人中形成了贵族和平民两大社会集团.贵族是罗马公社的全体成员,平民则是外地迁入罗马或被罗马征服的其他部落的成员.平民不是奴隶,他们的身份是自由的,但他们又不能享受任何公民的权利.他们不能参加任何公共会议,当然就更不能参加权力机构的库里亚会议;不能担任官职,不能和贵族通婚.但他们要纳税,要服兵役,要承担各种义务.
到了公元前600年左右,由於战争频繁和工商业的发展,罗马的平民人数已超过贵族人数.而且罗马的工商业大多由平民经营,因此,平民的经济实力大为增强.平民在政治上毫无权利而只尽义务的现象,与平民阶层的经济实力很不相符,於是,贵族与平民的矛盾日趋尖锐,平民迫切要求取得政治权利.
就在雅典的梭伦改革后不久,罗马的统治者塞尔维·图里阿也进行了类似的改革.他的改革的主要内容是:
将一切服兵役的男子(不分贵族和平民)按其财产分为6个等级,每个等级按规定建立军事百人团.第一等级按规定建立了98个百人团,而其他5个等级一共才有95个百人团.这位改革者还设立了百人团会议,这是新型的人民大会,表决以百人团为单位,每团一票.最富的第一等级共98票自然占多数,权利开始向富人手中转移,也就是向平民手中转移.
同雅典的梭伦改革一样,罗马的这次改革彻底打破了以血缘为基础的氏族公社的政体.奴隶制的国家因此而出现了,法也因此而诞生了.罗马法是奴隶制社会里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罗马法中对简单商品生产的各种关系(如买与卖、债权与债务、契约等)都作了详尽而明确的规定,以致后来的各个历史阶段的法律,都不能对此有什么实质性的修改.由此可见罗马法的水平之高.罗马法从初步形成到发展完备,经过了一个漫长而复杂的阶段.
罗马国家建立初期,罗马实行的是习惯法,即以习惯作为法律依据,而法官则全部由贵族担任.由於习惯法是含混不清的,所以法官可以任意曲解,这对平民十分不利.平民经过斗争,终於制定了罗马第一部成文法,由於这部法律是刻在12个铜表上的,所以称之为十二表法.十二表法虽然只是反映了罗马奴隶制社会初期的社会关系,并没什么值得赞颂的地方,但它毕竟使法律有了文字依据,而贵族法官也不能胡乱审判了.
接着,平民阶层又经过长达两个世纪的斗争,终於建立了一系列法律,这些法律规定平民有权担任各级官职(包括最高官职);废除债务奴役制;平民会议具有完全立法权.
由於这一系列法律制度的建立,平民在政治上、经济上、法律上都已取得了与贵族完全平等的地位,享有和贵族一样的公民权.从此,原来意义上的平民阶层在古罗马消失了.
法律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的.而罗马国家在从公元前6世纪到公元6世纪长达千年的过程中,各种各样的法律和解释法律的著作真是多如牛毛,法律处於极端复杂混乱和没有系统的状态.
为了消除这种状况,使法律条理化,在公元6世纪,罗马对以往的法律进行了大规模的整理和编纂工作.最后,终於编出了一部后世称为《罗马法大全》的法律文献.
这部文献是奴隶制社会最完备的法典,反映了奴隶制社会发展到最成熟阶段的各种社会关系,对后世影响极大.
罗马法的传统结构分为`公'、`私'法两大部分.公法是与国家组织有关的法律;私法是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法律.也就是说,凡是保护国家利益的规范都属於公法,保护私人利益的规范都属於私法.
古罗马这种将法划分为公、私法的原则,成为后来的法学划分的基础.古罗马还将私法分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
所谓人法是关於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人的法律地位、各种权利的取得和丧失以及婚姻家庭关系等方面的法律.
在古罗马的法律中,只有自由民才能称得上`人',奴隶是物品,不享有做人的权刊.自由民要享有权利必须具有`人格'.按法律规定,`人格'是由三种身份权(自由权、市民权、家属权)构成的,总称人格权.人格权首要的是自由权,没有自由权,就不是自由民,也就不能算`人';其次是市民权,市民权是罗马公民拥有的一种特权,有这种特权的罗马公民可参加选举,担任官职等,而被罗马征服的其他地区的自由民则不享有市民权;最后是家属权,家属权是指家长有操纵一家的全权.上述人格权不是每一个自由民都具有的,如果不同时具有三种权利,就是`人格减等',`人格减等'的人的权利能力则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
物法主要包括权利客体的物,所有权的取得.变更和区分,以及继承、债权等方面的内容.
诉讼法是有关诉讼程序方面的一系列规定.罗马法的诉讼法对国家司法活动的一般原则、案件管辖范围、诉讼的种类和时效等均作了明确的规定.罗马法是在奴隶制私有经济、特别是简单商品生产非常发达的条件下逐渐完备起来的,因而对后来的以私有制为基础、以商品经济为条件的近现代资本主义法律产生了巨大影响.随着资本主义的扩张,罗马法的影响遍及全球各地.1949年以前的中国的法律,也可以看出罗马法的痕迹.
人类历史上的奴隶制时代,由於情况千差万别,因而反映奴隶制社会关系的奴隶制法律也是五花八门的.
大体上说,巴比伦、印度的法律是奴隶制早期社会经济和社会关系特点的反映,并反映了亚洲、非洲地区当时的法律制度的一些特征.而希腊和罗马的法律则反映了奴隶制发达时期的社会经济以及社会各阶层之间关系的特点.
罗马法又是从希腊法的基础上继承发展起来的,并演变成为整个奴隶制时代最成熟、最完备的法典,以致到了今天,我们仍能从许多国家的法律中,看到罗马法的影子.
当然,无论奴隶制的法律差别有多大,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从法律上就规定了奴隶不算人,不享有做人的任何权利.
有一点要说明的是,并非法律规定奴隶才失去做人的资格,而是社会形成了这种状况,法律只是`追认'而已.更何况很多奴隶制国家根本没有法律.
印度-摩奴法典
说到印度的法律,就不能不简略介绍一下印度的历史.印度这个国家,大家也许是很熟悉的.古代印度的地理范围大致包括今天的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国的领土.
早在公元前3000年之前,印度河流域就有了居民,称为达罗毗茶人.达罗毗茶人利用印度河流域良好的自然条件,形成了发达的农业和手工业.但在公元前2000年左右,一支来自中亚草原的游牧部落入侵印度,强迫当地的达罗毗茶人当奴隶,这支入侵印度的游牧部落,被称为雅利安人.
雅利安人入侵印度之后,建立了国家,并从公元前1000年开始,逐渐形成了一套严格的等级制度,称为瓦尔那制度,我国通常译为种姓制度.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政治、文化的灵魂和精髓,自然,也是古代印度法律的核心.
什么是种姓制度呢?
这个制度把人分为四个等级(种姓).第一个种姓是婆罗门,就是僧侣,地位最高,掌握神权;第二个种姓是刹帝利,就是军事贵族,掌握世俗的军政大权,地位仅次於婆罗门;第三个种姓是吠舍,他们是从事农业或工商业的平民;第四个种姓是首陀罗,他们是奴隶或处於奴隶地位的穷人.
为了使种姓制度永久化和固定化,僧侣又假托神的意志写成一部《摩奴法典》(摩奴是传说中神的儿子,法典被编撰人说成是摩奴制定的).摩奴法典的内容并不完全局限於法律,还有一些宗教、哲学方面的内容.但它确实是古代印度奴隶制社会的主要法律规范.
在印度古代早期的100O多年历史上,摩奴法典一直被奉为圣典,即使到后来印度被异族入侵、占领和被英国统治时期,摩奴法典的主要精神一直在民间有着深远的影响,直至现代.
不仅如此,在历史上,东南亚很多国家如缅甸、泰国、印尼、柬埔寨、老挝等国,也深受摩奴法典的影响.从而形成了以摩奴法典为基础的印度法系.
这部神话般的摩奴法典共12章,2684条,它实际上是印度古代习惯法的汇编.也就是说,摩奴法典是将当时的印度已经在实际中形成的各种行为规范汇集在一起,再以神的名义公布出来.不过,这个神的儿子倒是很坦率,它承认制定法典的目的就是为了明确各种姓间的权利与义务.世界上,尤其是古代公开把人分成各个等级,公开规定一部分人有权利践踏和蹂躏另一部分人的法律也很多,但如摩奴法典这样无情,恐怕还是绝无仅有的.摩奴法典的核心是种姓制度,是把种姓间的不平等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让我们来看看法典是如何规定的吧!
上面已经说过,印度有四个种姓,婆罗门、刹帝利是统治者;吠舍、首陀罗是被统治者.尤其是社会地位最低贱的首陀罗,按法典规定:
他们只有一个义务和一种职业,这就是为上等种姓,特别是婆罗门服务.法典还规定:
首陀罗终生是奴隶,即使主人发慈悲,释放了他,但他还是奴隶,因为他奴隶的身份是与生俱来的.
那么首陀罗发财之后有没有可能改变身份呢?
没有可能.按法典规定,首陀罗的财产可以随时被剥夺,而无须用什么名义.那么首陀罗的子女呢?
自然,奴隶的儿女永远是奴隶.
因为首陀罗的地位太低下了,以致生命都没有保障.摩奴法典规定:
杀死一个首陀罗,只需赔偿一头公牛和10头母牛,而且不是赔给被害者的亲属,而是赔给他的婆罗门主人,因为他的主人少了一个会说话的工具.这和杀死婆罗门的一只猫或一条狗应付赔偿的规定是同等的.
摩奴法典还嫌这些规定对首陀罗太优厚了,在精神上还要再摧残他们.按法典规定,其他种姓都可享受宗教中的入门式,凡经入门式的便可称`再生人'(在宗教的意义上是又诞生了一次).惟独首陀罗被剥夺了这种权利,因而被称之为`非再生人'.信仰宗教的人恐怕没有比这个更痛苦的了.首陀罗——这个印度最低贱又是最悲惨的种姓,从社会意义上来说,他们是一无所有了,剩下的仅仅是躯壳而已.
印度种姓制度的出现的确是人类社会历史上一种非常奇特的现象,尽管印度在古代东方曾创造了灿烂的文化,但也制造了种姓制度这一怪胎.因此,种姓制度从诞生之日起,便遭到强烈的反抗.到后来,反抗的强度越来越大,反抗的范围越来越广,在反抗种姓制度的斗争中,诞生了一个新的宗教,这就是后来成为世界上三大宗教之一的佛教.由於本书不是探讨宗教的,所以在此就不介绍佛教的教义和影响了.但是,可以说明的一点是,佛教主张各种姓在宗教中是一律平等的.
希腊-国民军事教育法-梭伦立法
由於人类历史发展的不平衡,世界上各个地区人类所处的社会形态也是不一样的.在西方的欧洲地区,最先产生奴隶制国家和法的是古代希腊.古代希腊的地理范围包括现在的希腊半岛、爱琴海诸岛、地中海和黑海沿岸的某些地方.
古代希腊的经济和文化是非常发达的.早在公元前2000年左右,希腊就有了奴隶制的国家,这些国家在当时的世界上来说,是十分发达和富裕的.但好景不长,大约在公元前1200年左右,有一支多利亚人的部落集团迁徙到希腊,多利亚人社会发展很落后,还处於原始社会状态.他们迁入希腊后,带动了很多其他部落纷纷向希腊迁移.结果,发达的奴隶制国家瓦解了,先进的文化消失了,定居在希腊的各民族普遍过起了原始社会的父系氏族公社的生活.
古希腊的父系氏族公社的各部落是实行军事民主制的.
所谓军事民主制,就是由部落的成年男子即全体战士组成人民大会.人民大会是部落的最高权力机构,同时人民大会还选举产生军事首领,作为战时的军事统帅.但是,由於各部落间战争频繁,军事首领的权力就日益扩大,即使没有战争的日子里,军事首领的作用也愈加明显.另外,由於有战争,必然就会有俘虏.被俘虏的敌人,在那个岁月里,出路只有一条,就是当奴隶.古希腊的军事民主制没有维持多久,奴隶制时代就来临了.
公元前800年至公元前600年,是古希腊奴隶制社会形成的时期.这一时期的希腊,生产力迅速发展.农业、手工业和商业的巨大发展,聚积起大量的社会财富,在氏族公社中占领导地位的部落首领和军事首领,利用自己的地位和权力,在社会财富再分配的过程中为自己分配了大量的财富.不平等的私有制产生了,贫富悬殊产生了,原始社会的公社所有制再也无法维持,原始社会只好寿终正寝,国家诞生了.
古希腊人建立的国家,以一个城市为中心,包括周围一些村镇,所以称为城邦.在古希腊,这种城邦式的奴隶制国家,数以百计.如果拥有几百平方公里土地,几万人口的城邦,在希腊,就可称为大国了.当然,如果让东方的中国、印度、埃及等奴隶制大国的国王知道,一定会嘲笑这些小得可怜的国家的.
古希腊的几百个国家,在历史上从未统一过.因此,虽然古希腊很早就出现了法律,但适用於全希腊的统一法律却没有.
在古希腊这几百个国家中,最强大的和最重要的是斯巴达和雅典,而且这两个国家也是古希腊奴隶制两大政体的典型代表.斯巴达是奴隶制贵族政体的代表;雅典是奴隶制民主政体的代表.所以,了解这两个国家的法律,就可知道古希腊的法律制度了.
以严格的军事生活和军事制度而闻名於世的斯巴达人,读者大概早已有所了解.
斯巴达人在希腊建立国家之后,就开始了大规模的对外侵略和征服.在长期的侵略过程中,斯巴达人占领了很多地区,它把被占领地区的居民变为自己的奴隶,称这些奴隶为希洛人.到后来,希洛人超过斯巴达人数十倍之多.为了统治这超过自己数十倍的奴隶,斯巴达人形成了一整套的机构、制度和法律.
斯巴达的政治体制是贵族专政,斯巴达的国家机构由国王、长老会议、公民会议和监察官组成.
斯马达有国王两人,但国王有些名不符实,不如其他奴隶制国家的国王那样一呼百应,唯我独尊,掌握至高无上的大权.斯巴达的国王平时只有审判某些案件和主持某些祭奠的权力,好像一个法官.但国王在战时统率军队,权力很大.长老会议是斯巴达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一切重大事务,会议成员除国王外为28人,由公民会议选出,实际上选出的全是贵族出身的长老们.
公民会议由全体30岁以上的男子组成,实际上起不了什么重大作用.监察官5人,也是选举产生,但当选者多为贵族,监察官能监督国王、审讯国王,可左右长老会议.因此,斯巴达的实际统治者,就是这些监察官们.
斯巴达这种政治体制造成了一种互相监督,谁也无法实行独裁统治的状况.
斯巴达的这种状况在世界整个奴隶制社会中是比较奇特的.斯巴达国家的整个体制就是一种原始社会与奴隶制社会的混合产物,在斯巴达的法律中这一点反映的尤为明显.
我们先不说斯巴达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电子 教案 旅游 政策 法规 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