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教学大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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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教学大纲
《国家赔偿法》教学大纲
前言:
1、国家赔偿法的颁行、标志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开始走上了一个新台阶。
2、国家赔偿法是一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极为重要的法律,它使宪法的有关规定得到了落实。
3、国家赔偿制度是当今世界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但它的诞生与成长,在世界各国都经历了从无到有的漫长发展过程。
4、中国大陆自1978年改革开放十多年已在经济上、政治上、思想上、司法制度上为国家赔偿法出台作好了准备。
第一章绪论
1.1国家赔偿的涵义与特征
1、对赔偿概念的一般分析:
赔偿是使受损害权益得到恢复和弥补的一种手段,但不是唯一的手段。
还有补偿制度。
受害人要想得到赔偿,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必须是合法权益受损;第二,必须具备侵权事实;第三,损害是侵权人造成,致害行为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或故意过失,致害的损害不在法律规定的豁免范围之内。
2、国家赔偿的涵义:
凡以国库收入或国家财产所进行的赔偿均可以称为国家赔偿。
这是广义上的国家赔偿。
在我国,狭义的国家赔偿是指通过法定赔偿义务机关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赔偿。
与外国相比,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我国是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违法为前提,严格区分国家赔偿与国家外偿两个概念。
第二、我国国家赔偿不仅指行政赔偿,还包括刑事赔偿与部分民事、行政审判赔偿。
第三、我国引起国家赔偿的原因必须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
强调的是行行,因而对公共设施造成的损害不予赔偿。
第四、我国不包括公立公益单位的侵权活动引起的损害赔偿。
3、国家赔与民事赔偿的区别:
主体、范围,主观、客观构成等不同。
4、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的区别:
主要区别在于行为是否合法。
1.2、国家赔偿的功能与类型:
1、国家赔偿的功能
即国家赔偿预期将会产生的作用和影响。
国家赔偿功能表现在六个方面,即权利救济、制约预防、公务保护、侨民保护、利益调整以及体现民主与标示法治。
2、国家赔的类型
立法赔偿;行政赔偿;司法赔偿。
1.3国家赔偿的理论依据
有以下几种学说
1、法国学者卢梭倡导的人民主权学说:
主权属于人民不受法律限制,国家政府官吏不是主权的领有者必须遵守人民制定的法律,违法者应承担法律责任。
2、狄骥的社会协作法学理论:
认为法律直接产生于社会协作关系,由于取消了主权观念,建立客观法的规范,国家受法的限制对法国赔偿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3、民主国家目的论(人权保障论)
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与国家公法人论:
国家与人民之间是一种法律上平等权利义务关系,国家侵害人民,应当赔偿。
5、公平正义论:
从公平正义角度说明国家赔偿存在的理由。
6、公务活动主动性与权利救济有效性保障论:
根据不实行国家赔偿制度的危害后果,论证确立国家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7、危险责任理论与公共负担平等学说:
危险责任理论与公共负担平等学说是国家赔偿责任或者结果责任(有损害即赔偿)的两大理论基础。
8、社会保险理论:
即把民间保险的原理引申来说明国家赔偿的实质。
将国家视为社会的保险人,社会成员向国家纳税,等于向保险公司投保,国家赔偿社会成员损失,就是社会互助保险方式。
1.4国家赔偿制度的产生与演变
1、国家赔偿制度的产生与演变的一般过程
否定阶段;相对肯定阶段;肯定阶段;国家赔偿责任展望。
(过失责任或违法责任在今后相当长时期仍是国家赔偿责任的基础。
)
2、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确立:
54年治港管理暂行条例,五四宪法,八二宪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94.5.12国家赔偿法颁行,标志全面确立了国家赔偿制度。
1.5国家赔偿法的概念与渊源
1、国家赔偿法的概念
2、国家赔偿法的基本特征:
有系统的法典、集实体法与程序法于一体等。
3、国家赔偿法的渊源: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程序法于一体等。
第二章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制定
2.1国家赔偿立法的世界潮流
进入20世纪后各国普遍制定国家赔偿法。
国家赔偿责任的扩大,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适用范围的扩大,由行政赔偿一行政机关,行政工作人员行为侵权到公权侵害,司法赔偿,立法赔偿。
第二,公务行为的扩张,扩充公务行为外延,公司职员也纳入公务员范围
第三,无过错责任的采纳,反映了国家赔偿责任的加重。
第四,赔偿范围的护大。
由只赔偿侵权而造成的直接损失到直接可能利益的损失。
2.2我国制定国家赔偿法的必要性
1、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已成为国家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尺。
2、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国家宏现调控市场经济的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
3、对防腐倡廉,提高行政效率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通过国家赔偿,追偿加大公务人员的责任。
促进廉政勤政建设。
4、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需要。
使行政机关在公务活动中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得到赔偿,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5、有助于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6、是保护我国侨民及出国人员合法权益的需要。
对与等原由保护
外国人合法权益,对在国外人员享受所在国同等待遇。
2.3我国制定国家赔偿法的现实条件:
政治条件;经济条件;法律条件;思想意识条件。
2.4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制定过程
行政诉讼法中一章,94年五月出台,95年1月实施。
2.5我国国家赔偿法立法中的几个问题
1、关于赔偿范围的问题;
2、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
3、经复议的违法行政行为的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问题。
4、关于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5、刑事赔偿程序问题。
6、关于赔偿费用的来源问题。
7、关于国家赔偿责任的减免问题。
2.6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特色。
1、确定了违法责任原则;
2、将司法赔偿纳入而将立法行为排除于国家赔偿范围;
3、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十分注意与我国现有法律尤其是行政诉讼法的配套协调;在体例结构上集实体法、程序法于一身。
第三章总则
3.1总则的地位与作用:
总则奠定了整个国家赔偿法的立法思想理论和法制基础,规定定立法宗旨,原则适用范围的作用。
3.2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目的:
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国家赔偿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改进工作。
3.3国家赔偿法的立法依据:
源自八二年宪法第41条的规定。
3.4国家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1、西方国家国家赔偿责任归责原则之简介与评析:
过错原则;危险责任原则;违法原则。
2、我国国家赔偿法确定的归责原则:
第二条违法造成损害事实即赔,违反实体法程序法均是违法。
3.5国家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1.职务行为主体执行国家行政公务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职务违法行为:
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3.损害:
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事实。
4、因果关系:
损害事实与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直接因果关系
第四章行政赔偿
(一)
4.1行政赔偿范围的概念
4.2行政赔偿范围的立法例
4.3确定行政赔偿范围的立法例
4.4行政赔偿责任的例外
第五章行政赔偿
(二)――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5.1行政赔偿请求人资格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六条的规定,在我国,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资格要求赔偿;或者当上述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与其有其他扶养关系的亲属,以及当上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具有要求行政赔偿的资格。
5.2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范围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5.3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模式及其选择
在我国,行政机关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即由实施侵害的行政机关或实施侵害的公务员所属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5.4我国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1、实施侵害的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权的组织;
3、委托的行政机关;
4、行政复议机关;
5、上述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后的赔偿义务机关。
(1)继续行使被撤销的赔偿义务机关职权的行政机关
(2)决定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
第六章行政赔偿(三)――赔偿程序
6.1行政赔偿程序概述
所谓行政赔偿程序,即行政赔偿请求人向国家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行政赔偿,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给 予行政赔偿以及通过人民法院解决行政赔偿纠纷的方式、方法和步骤。
6.2行政先行处理原则
1、行政处理与诉讼解决的关系
大部分国家奉行先行政后诉讼的原则。
2、行政先行处理原则的内容:
在行政赔偿请求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之前,应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由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理,如果行政处理未能争决争端,则请求权人方可提起赔偿的诉讼程序。
3、行政先行原则的优点
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保护受害人权益,减少诉源。
4、行政处理的组织机构
赔偿义务机关可以采取临时指定经办人,由经办人组织人员进行处理。
6.3行政赔偿请求的提起与受理
1、请求赔偿的要件
(1)请求人的赔偿请求必须是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2)请求人必须具有请求权;
(3)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请求;
(4)赔偿请求必须是法律规定应该赔偿之损害范围或我国《国家赔偿法》对行政赔偿的范围有明确规定的。
2、请求方式
(1)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赔偿要求;
(2)申请书的内容;
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请求权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应写明它们的名称,住所、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要求赔偿的理由和事实根据;具体的请求。
3、申请的受理:
赔偿义务机关收到请求赔偿的申请后,要对之进行审查,如审查结果认为该申请符合赔偿条件,则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给予请求人赔偿,
4、申请的拒绝
一是明示拒绝;二是默示拒绝。
6.4行政赔偿诉讼
1、起诉的条件:
(1)必须以行政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条件;
(2)必须针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职权行为而起诉;
(3)必须在行政处理结束后的三个月内提起;
(4)起诉人必须具有赔偿请求权。
(5)侵权损害必须是由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造成的。
2、当事人
行政赔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赔偿义务机关,原告只能是
拥有赔偿请求权者。
3、管辖法院
同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规定。
总的原则是,由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赔偿诉讼案件。
4、举证制度
应由被告即赔偿义务机关负责举证免责,减责的责任。
原告对损害事实举证。
5、审理形式
与行政诉讼同,也适用公开审理、自避原则、合议制度、两审终审制等。
6、判决的执行;
一审判决的强制执通常作法:
①拒不支付赔偿金的银行划拨,②对规定期限不履行的对义务机关按天罚50-100元款;③向其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提司法建议处理;④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6.5行政追偿
1、追偿的性质和形式
追偿制度的实质就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对故意或重大过失行政人员及受委托组织和个人的追偿权。
形式有两种:
"后补"式和先"赔后追"式。
2、追偿的要件
(1)已支付赔偿金或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
(2)行政人员对加害行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3、追偿金额
赔偿义务机关有权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费用。
4、追偿人与被追偿人
(1)追偿人是赔偿义务机关
(2)被追偿人是实施加害行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
第七章刑事赔偿范围
1刑事赔偿范围的概念
2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事项
3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事项
4民事、行政赔偿责任
第八章刑事赔偿
(二)--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8.1刑事赔偿请求人
指因行使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害其人身权和财产权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有权提起国家赔偿请求的人,包括自然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8.2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模式
刑事赔偿义务机关是指接受刑事赔偿请求、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的义务方。
存在刑事赔偿义务机关与侵权行为机关相一致和不相一致两种模式。
8.3我国刑事赔偿义务机关
我国刑事赔偿义务机关依照不同情况分别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以及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监狱管理部门。
第九章刑事赔偿(三)--赔偿程序
9.1刑事赔偿程序概述
指国家对于因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法侵犯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予以赔偿的程序。
刑事赔偿程序制度体现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公正性及对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合法保护。
9.2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程序
1、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原则
2、赔偿请求的提起:
(1)前提条件是司法机关确认发生了错羁、错判或违法行使职权的法律事实;
(2)赔偿请求人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3)法律文书完备。
3、赔偿请求的受理
赔偿义务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赔偿申请书加以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具有请求权、请求赔偿的事实和理由是否确实、充分、呈送的赔偿义务机关是否正确、是否在法定时效期限内提出申请等。
经审查后再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
4、处理决定的作出
赔偿义务机关受理受害人的赔偿请求之后,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四章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并给予赔偿。
9.3刑事赔偿的复议程序
刑事赔偿的复议程序是指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后,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或者请求人对赔偿金额有异议时,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由复议机关经审查而对赔偿争议作出决定的活动。
9.4赔偿委员会的决定程序
1、我国《国家赔偿法》采用通过非诉讼性质的特别程序来解决刑事赔偿。
2、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法定条件
事实条件;程序条件。
3、管辖与处理机构是中级人民法院及其赔偿委员会。
4、赔偿决定的作出。
决定程序一般包括调查和评议两个阶段。
5、刑事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
"初步证明理论";应根据不同的证明对象来划分举证责任。
9.5刑事追偿
1、追偿权的成立要件:
(1)执行职务的工作人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2)必须是在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履行了赔偿义务后才能行使追偿权;
(3)追偿权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行使。
2、追偿权的行使
追偿权是国家机关在其系统内部按照一定的行政程序行使的。
赔偿义务机关在行使追偿权时。
对追偿权的成立要件负有举证责任。
第十章赔偿方式与计算标准
1外国国家赔偿方式
2我国国家赔偿方式
3中外国家赔偿方式的比较
4国家赔偿方式与民事赔偿方式的异同
5确定国家赔偿标准的原则
6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标准
7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赔偿标准
8侵犯财产权的赔偿标准
9国家赔偿费用的来源
第十一章其他规定与附则
11.1对名荣誉权损害,不予赔偿,给予精神补救,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因未直接造成财产损失,国力有限)。
11.2时效概述
时效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时间将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的制度,该"一定的时间"称为时效期间或时效期限。
该"一定的法律后果"可包括权利的取得和权利的消灭。
时效制度有利于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和法院审判工作的开展。
11.3国家赔偿的时效
1、时效期间为两年。
2、时效期间的计算:
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定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3、时效的中止:
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11.4涉外国家赔偿的原则
原则上适用我国国家赔偿法又适用对等原则。
11.5附则
1、对取得国家赔偿权的特别保障。
2、施行日期:
自1995年1月1日施行。
第十二章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实施
12.1实施的意义
1、反映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迫切需要;
2、充实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内容;
3、促进了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
4、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培育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
12.2实施条件
1、有利条件:
第一,我国已建立了一定程度的国家赔偿法制基础;
第二,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实践已经积累了不少的经验;
第三,国家赔偿法的制度及其实施已成为世界潮流;
第四,近年来我国法学界对国家赔偿法的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
第五,民事法制观念逐渐深入人心。
2、不利条件
表现在现行政治经济体制不完备,立法理论准备不足,法院审判机制不完善,历史包袱沉重等方面。
12.3国家赔偿法的适用
1、适用特点
第一,适用主体是国家审判机关,赔偿申请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及其工作员;
第二,适用和具有国家强制性;
第三,是国家机关个别性地运有和国家权力的法律活动;
第四,要求适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主动性、创造性。
2、适用原则
第一,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二,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
第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12.3效力
1、空间效力:
我国的全部领域及延伸意义的领土。
2、对人效力:
在中国公民有效,对处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企业原则上有效,兼及对等原则。
3、时间效力:
(1)法律的生效时间:
1995年1月1日;
(2)法律的失效:
国家赔偿法颁布生效后,以前与此相抵触的法律规范失效;
(3)法律的溯及力:
不溯既往。
12.4当前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1)很难取得赔偿:
先义务机关后拆讼或先义务机关后赔偿委员会的程序,那个义务机关也不承认违法;
(2)追偿,特别是追究政纪,影响提升;
(3)赔偿金额小制止不了违法侵权;
(4)因此要修改国家赔偿法,已拟出修改方案。
《国家赔偿法》教学大纲
课程名称:
国家赔偿法
课程编码:
EN059130B
学分:
2学分
总学时:
32学时
适用专业:
法学
先修课程:
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一.课程的性质、目的与任务:
本课程为法学专业方向模块课程。
通过该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掌握国家赔偿法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并能综合运用国家赔偿法的理论分析解决国家赔偿的有关问题。
培养学生具备国家赔偿法的专业知识,同时培养学生运用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国家赔偿是各国法律体系中比不可少的重要内容,学习和研究国家赔偿法有助于学生行政法方向的全面和深入的学习。
二.教学的基本要求:
本课程讲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理论,使学生了解国家赔偿和国家赔偿法的的概念、国家赔偿法律关系、基本原则等基本理论问题。
同时系统阐述国家赔偿法的内容及其在实际中的运用,已使学生能够在学习过程中理解国家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和意义及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的联系和区别,系统掌握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的主体、范围和程序,对赔偿方式、标准等具体法律规定有明确的认识。
该课程在教学过程中,不但要较好应用因材施教等教学基本原则,充分贯彻启发式的教学方法,而且特别要求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交流、沟通,特别要求教师课后对学生的辅导、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
三.教学内容.
(一)国家赔偿学时:
2
1.国家赔偿的界定
(1)国家赔偿的概念
(2)国家赔偿的种类
(3)国家赔偿的法律性质
2.国家赔偿的基础
(1)国家赔偿的理论基础
(2)国家赔偿的宪法基础
(3)国家赔偿的社会基础
3.国家赔偿的发展
(1)主权豁免与人民主权
(2)西方国家赔偿的发展
(3)中国国家赔偿的发展
4国家赔偿的意义
(1)摆正国家和公民的法律地位
(2)有助于实现法治国家的目标
(3)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益
(4)保障社会的稳定
(二)国家赔偿法学时:
2
1.国家赔偿法的涵义
(1)国家赔偿法的概念
(2)国家赔偿法的渊源
(3)国家赔偿法的地位和性质
(4)国家赔偿法的特点
(5)国家赔偿法的作用
2.国家赔偿法律关系
(1)国家赔偿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2)国家赔偿法律关系的种类
(3)国家赔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4)国家赔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3.国家赔偿法律制度
(1)国家赔偿法律制度的概念
(2)国家赔偿法律制度的特点
4.国家赔偿法学
(1)国家赔偿法学的概念
(2)国家赔偿法学与相关法学学科之间的)关系
(三)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学时:
3
1.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
(1)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的涵义
(2)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的种类
(3)我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
(4)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的意义
2.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
(1)国家赔偿构成要件的涵义
(2)国家赔偿构成要件的内容
(四)国家赔偿的主体、范围和程序学时:
3
1.国家赔偿的主体
(1)国家赔偿主体的概念和种类
(2)外国国家赔偿的主体
(3)我国国家赔偿的主体
2.国家赔偿的范围
(1)国家赔偿范围的概念和意义
(2)国家赔偿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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