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外立面装饰施工图审查要点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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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外立面装饰施工图审查要点汇编
《厦门市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管理规定》配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
第一篇建筑专业审查要点
1.第七条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应当符合规划、建筑、消防、环境保护、城市容貌等有关规定和标准,处理好排水、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损害相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审查要点:
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和相临地块直接排泄雨水、空调冷凝水及从其他设施排出的废水,尤其是紧临建设用地红线的建筑的阳台、空调板、雨蓬等。
2.第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将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的风格、色彩等作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的内容。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时,应当按照本规定对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的材料、施工工艺的选用以及附加设备、附加设施的设置等进行审查。
未按照本规定进行设计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审查要点:
不符合本规定的设计文件,应当要求设计单位进行修改。
注:
本条中的“施工工艺”对应设计图纸中的“构造做法”。
3.第十三条 建筑外墙饰面应当采用安全、环保、反射系数低的建筑材料和防止脱落的技术措施和施工工艺。
鼓励使用高耐候性、高耐玷污性、高保色性的高性能建筑涂料。
审查要点:
⑴外墙饰面砖工程应当符合《外墙饰面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的要求。
⑵采用外保温的外墙面不得粘贴饰面砖(板)。
⑶不得在架空楼板底部抹保温砂浆或在挤塑板下抹灰。
⑷装饰百叶等构件应有构造连接措施。
⑸禁止使用GRC构件。
4.第十四条 建筑外墙饰面材料采用石材饰面板的,鼓励采用干挂式施工工艺进行施工,限制采用水泥砂浆现场粘贴石材饰面板。
确需采用水泥砂浆现场粘贴石材饰面板的,应当采取可靠的嵌固措施,且石材饰面板墙面的离地高度不得超过3米。
审查要点:
⑴建筑外墙饰面采用水泥砂浆现场粘贴石材饰面板的,粘贴离地高度不得超过3米。
⑵建筑外墙饰面采用干挂式构造作法的,结构专业应当经过计算,构造柱和加强梁应设计到位。
5.第十五条 建筑外墙离地面高度超过24米的区域,不得采用粘贴饰面砖(板)。
在建筑外墙离地面高度不超过24米的区域粘贴饰面砖(板),且粘贴饰面砖(板)部位下有出入口、通道或者人员活动场地的,应当设置挑檐、顶棚等遮挡防护设施或者绿化带、裙房等缓冲区域。
设置的挑檐、顶棚等遮挡防护设施,其伸出墙面长度应当不小于1.2米,并具有抵挡上部坠落物撞击的强度;无法设置遮挡防护设施的,其相应部位外墙饰面砖(板)应当设计采用防脱落的施工工艺。
审查要点:
⑴建筑外墙离地面高度超过24米的区域,不得采用粘贴饰面砖(板)(含马赛克)。
⑵不应采用玻璃雨蓬作为遮挡防护构件。
⑶绿化带、裙房应为不上人活动区域,且进深1.2m以上。
⑷特殊建筑例如集美区嘉庚风格可提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单项报批。
6.第十七条 采用建筑幕墙的建筑,应当结合建筑布局,在其周边设置挑檐、顶棚等遮挡防护设施或者绿化带、裙房等缓冲区域;建筑幕墙下有出入口、通道或者人员活动场地的,应当设置遮挡防护设施,其伸出墙面长度不小于1.2米,并具有抵挡上部坠落物撞击的强度。
审查要点:
⑴不应采用玻璃雨蓬作为遮挡防护构件。
⑵绿化带、裙房应为不上人活动区域,且进深1.2m以上。
7.第二十条 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医院、学校、文化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以及临街建筑,需要在二层以上采用玻璃幕墙的,应当使用安全玻璃,并采取防坠落措施。
玻璃幕墙采用钢化玻璃等易爆玻璃的,应当采取粘贴安全膜等安全措施。
审查要点:
⑴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以及临街建筑,在二层以上采用玻璃幕墙的,应当使用安全玻璃,并采取防坠落措施。
⑵玻璃幕墙采用钢化玻璃等易爆玻璃的,应当根据不同类型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8.第二十一条 新建建筑采用玻璃幕墙、金属幕墙,可能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光照污染的,应当采用低辐射率镀膜玻璃、非抛光金属板,不得采用镜面玻璃、抛光金属板等材料。
审查要点:
⑴金属幕墙不得采用抛光金属板。
⑵玻璃幕墙应采用反射比不大于0.30的幕墙玻璃。
在城市主干道、立交桥、高架路两侧的建筑物20米以下,其余路段10米以下不宜设置玻璃幕墙的部位如使用玻璃幕墙,应采用反射比不大于0.16的低反射玻璃。
若反射比高于此值应控制玻璃幕墙的面积或采用其他材料对建筑立面加以分隔。
9.第二十五条 附加设备、附加设施不得占用人行道和建筑物内的出入口、过道、楼梯等共用部位以及其他用于安全疏散和施救的通道。
沿道路、公共通道两侧和公共活动场地周边的建筑外立面设置安装附加设施的,附加设施的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小于2.5米。
审查要点:
⑴附加设施的设置不得占用人行道和建筑物内的出入口、过道、楼梯等共用部位以及其他用于安全疏散和施救的通道。
⑵沿道路、公共通道两侧和公共活动场地周边的建筑外立面设置安装附加设施的(特别是空调设备搁板),附加设施的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小于2.5米。
10.第二十七条 新建住宅和未使用集中式空调系统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当统一设计设置专门用于安装空调设备的座板(以下称空调设备座板)和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或者接纳空调冷凝水的阳台排水系统(以下统称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
空调设备座板的数量和尺寸应当与房间数量和房屋面积相匹配。
审查要点:
⑴居住建筑的每间居室、未设置中央空调系统的公共建筑的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房间均应统一设计空调室外机位及相应接纳空调冷凝水的排水系统。
⑵空调室外机位的设置应便于其散热、安装、检修。
11.第二十九条 新建建筑采用太阳能、空气能等附加设备的,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设计并标注附加设备安装的位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设计设置附加设备位置应当兼顾设备安装、维护、通风、排水等内容及其对建筑外观、周围环境的影响。
审查要点:
新建建筑采用太阳能、空气能等附加设备的,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文件中设计并标注附加设备安装的位置,安装位置应兼顾方便安装、维护。
12.第三十一条 本市主次干道两侧的新建高层建筑,临街一侧的阳台应当设计为封闭形式。
审查要点:
⑴主次干道两侧的新建高层建筑,临街一侧的阳台应当设计为封闭形式。
⑵如因功能需要,设计为敞开式阳台的,应当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13.第三十四条 阳台、露台、外走廊等部位使用玻璃栏板的,应当使用安全玻璃,并采取防止玻璃爆裂、脱落措施;不得使用直接以玻璃作为主要受力构件的插夹式悬臂玻璃栏板和外挂式的玻璃栏板。
审查要点:
⑴栏板玻璃应采用厚度不小于16.76mm钢化夹层玻璃。
⑵不得使用直接以玻璃作为主要受力构件的插夹式悬臂玻璃栏板和外挂式的玻璃栏板。
14.第三十五条 在阳台、外窗窗台原设计具有花槽、花台等专用设施摆设花盆等饰品的,应当处理好安全、排水等问题;不得在无专用设施的阳台栏板、外窗窗台外侧摆设花盆等饰品。
审查要点:
花槽、花台等应有排水设计。
第二篇给水排水专业审查要点
1.第七条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应当符合规划、建筑、消防、环境保护、城市容貌等有关规定和标准,处理好排水、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损害相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审查要点:
⑴外立面排水不得损害相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⑵给水排水专业根据建筑专业提出的相关要求,在设计审查时校核。
2.第二十七条 新建住宅和未使用集中式空调系统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当统一设计设置专门用于安装空调设备的座板(以下称空调设备座板)和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或者接纳空调冷凝水的阳台排水系统(以下统称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
空调设备座板的数量和尺寸应当与房间数量和房屋面积相匹配。
审查要点:
⑴新建住宅和未使用集中式空调系统的新建公共建筑应设空调冷凝水排水系统,不得将空调冷凝水直接排放到外墙和室外地面上,但可排放到雨水利用系统的承接设施。
⑵空调冷凝水排水系统底部应间接排水。
3.第二十九条 新建建筑采用太阳能、空气能等附加设备的,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设计并标注附加设备安装的位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设计设置附加设备位置应当兼顾设备安装、维护、通风、排水等内容及其对建筑外观、周围环境的影响。
审查要点:
⑴新建建筑采用太阳能、空气能等附加设备的,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文件中设计并标注附加设备安装的位置,安装位置应兼顾方便安装、维护。
⑵附加设备使用及检修时有排水需求的应设排水设施。
4.第三十五条 在阳台、外窗窗台原设计具有花槽、花台等专用设施摆设花盆等饰品的,应当处理好安全、排水等问题;不得在无专用设施的阳台栏板、外窗窗台外侧摆设花盆等饰品。
审查要点:
在阳台、外窗窗台建筑专业设计了花槽、花台等专用设施摆设花盆等饰品的应当处理好排水问题,不能就近排至阳台地漏的应另设地漏等排水设施,该排水设施可排入雨水系统。
第三篇电气专业审查要点
1.第三十七条 标志性建筑、重要区域的建筑和其他对城市夜景影响较大的建筑的夜景灯光,应当与建筑物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在建筑外立面设置大型灯具,应当符合美观、整洁、环保的要求,并配备防水、防火、防风、防漏电、防爆等保护措施,保证设置牢固和使用安全。
审查要点:
⑴根据规定和专项规划等要求需要设置夜景工程的项目,夜景照明设计内容应当纳入施工图审查。
⑵夜景照明设计应当满足建筑照明设计、城市夜景照明设计的相关规范和标准。
第四篇暖通专业审查要点
1.第二十五条 附加设备、附加设施不得占用人行道和建筑物内的出入口、过道、楼梯等共用部位以及其他用于安全疏散和施救的通道。
沿道路、公共通道两侧和公共活动场地周边的建筑外立面设置安装附加设施的,附加设施的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小于2.5米。
审查要点:
⑴附加设施的设置不得占用人行道和建筑物内的出入口、过道、楼梯等共用部位以及其他用于安全疏散和施救的通道。
⑵沿道路、公共通道两侧和公共活动场地周边的建筑外立面设置安装附加设施的(特别是空调设备搁板),附加设施的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小于2.5米。
2.第二十九条 新建建筑采用太阳能、空气能等附加设备的,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设计并标注附加设备安装的位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审查要点:
新建建筑采用太阳能、空气能等附加设备的,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文件中设计并标注附加设备安装的位置,安装位置应兼顾方便安装、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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