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合同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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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合同模板
正本
**县大石乡田祥嘴村2019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施
工
合
同
二0一九年十一月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1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2
第三节廉政协议书14
第四节安全生产责任书16
第五节档案合同18
第六节合同附件20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全文引用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发包人:
**县农业农村局。
1.1.2.3承包人:
**县鸿森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1.2.5分包人:
。
1.1.2.6监理人:
宿州宏城土木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1.1.4日期
1.1.4.5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
工程完工验收后1年。
1.3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进入合同文件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是: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
1.7联络
1.5.2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的期限送达。
2.发包人义务
2.3提供施工场地
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为:
。
2.3.3承包人自行勘察的施工场地范围为:
承包人认为施工需要的相应范围。
2.8其它义务
无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
1)下达监理人指示;
2)批复承包方的图纸和设计;
3)批准工程进度计划;
4)确定延长完工期限;
5)审核实际工程量;
6)索赔的批准。
尽管有以上规定,但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
监理人应按通用条款的规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0其它义务
(1)承包人应加强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实行项目资金专户管理和(或)独立核算制度、财务管理人员(财务主管和出纳)须是本单位人员,项目资金的使用由项目经理负责签字、审批。
(2)……
4.2履约担保
4.2.1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工期延误,无法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发包人可在主体工程完工后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以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约束质量和履约风险。
4.3分包
4.3.2允许承包人分包的工程项目、工作内容与分包金额限额为:
1)工程项目:
/。
2)工作内容:
/。
3)分包金额限额:
/。
4.3.10分包人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立: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所承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4.3.11承包人分包工程的,必须经发包人同意,且必须建立统一的项目管理机构和工地试验室,统一负责项目的质量、进度和安全管理。
4.3.12承包人严禁将工程交由不具备相应的施工技术和管理能力的分公司或其他内部机构承担;采取内部承包责任制的,应加强管理,严禁以包代管。
4.3.13承包人采用劳务分包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1)承包人应与劳务分包人签订劳务作业分包合同(并核验劳务分包人与所用劳务人员的劳动用工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中应当对劳务分包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内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劳务费支付方式与支付时间以及保障工程款支付的措施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后应报发包人和监理人备案。
(2)劳务分包人可提供小型工具和辅助性材料。
(3)承包人负责工程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的统一管理,以及各劳务分包人之间的协调和现场管理;对劳务分包人的履约及综合管理能力进行评估、指导、监督,并对本工程发生的劳务纠纷承担连带责任。
(4)劳务分包人应当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劳务作业,不得再行分包或转包。
(5)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加强对劳动者上岗前安全生产及职业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劳务分包人的现场作业人员中的特殊、关键岗位和主要技术工种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劳务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本人已取得的岗位资格证书中所规定的工种从事劳务作业。
(6)承包人应建立和完善劳务企业工资预警制度,采取预收担保金、风险金或直接参与劳务企业工资发放等切实措施,对劳务企业工资发放实施有效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民工工资纠纷。
(7)承包人应按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及时发放劳务分包人劳务分包价款。
(8)劳务分包价格应与同期市场价格相符。
4.3.14承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违法转包:
(1)承包人中标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管理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包括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财务等)进行组织管理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的;
(2)承包人将工程交由子公司内部承包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转包建设工程行为。
4.3.15承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违规分包:
(1)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人的;
(2)将主要建筑物主体结构工程和关键性工作分包的;
(3)施工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发包人书面认可,承包人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他人的;
(4)分包人将工程再次分包的;
(5)承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但劳务分包人同时提供机械设备或组织大宗材料、主要材料采购的,或代替承包人项目管理人员对工程施工技术和质量管理的;
(6)采取劳务分包或设备租赁的,价格与同期市场价格存在异常差别的;
(7)设备出租方提供操作人员的,操作人员代替承包人项目管理人员对工程施工技术和质量管理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工程的行为。
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5投标确定的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在主体工程施工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
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手续后方能变更人员:
(1)因管理人员重大疾病、死亡、调离所在单位、辞职、犯罪、移民等特殊原因确须变更,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且经发包方同意更换的;
(2)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的。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主要管理人员的,企业应当于变更5个工作日内报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网上变更。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目经理的,企业应当于项目经理变更5个工作日内报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网上变更。
除上述情况外,项目部更换项目负责人的每次支付违约金2万元,更换其余人员的每人次支付违约金1万元。
4.6.6工程现场使用劳务人员的,承包人应与劳务人员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若通过劳务公司用工的,承包人应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并核验劳务公司与所用劳务人员的劳务分包合同)。
4.6.7工程主体工程施工期间,项目部的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及专职质检员不得再在其他项目投标中拟任职务。
4.6.8本工程建设过程中,项目部有关造价文件必须由造价专业人员编制、签名。
4.6.9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每周驻工地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重点时段和关键环节必须在工地,否则每缺席1小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50元;专职质检员、专职安全员每周驻工地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否则每缺席1小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元。
发包人和监理人将对承包人项目经理进行考勤。
4.11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执行合同通用条款。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下表: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材料表(参考格式)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规格
数量
交货地点
交货方式
计划交货日期
备注
1
瓷质标志牌
15cm×30cm
8块
**县农业农村局
自提
2
瓷质标志牌
20cm×40cm
25块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设备表(参考格式)
序号
工程设备
名称
型号及规格
数量
交货地点
交货方式
计划交货日期
备注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3承包人采用设备租赁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1)设备租赁双方应当签订租赁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
设备种类型号,租赁方式、租赁期限、租赁价格、租赁工作量及结算方式,租赁双方责任及义务,违约及纠纷处理方式等。
(2)承包人应严格把好设备出租方资格关,不得向没有相关资质的出租方租赁设备。
(3)设备租赁价格应与同期市场价格相符。
(4)设备出租方提供操作人员的,操作人员不能代替承包人项目管理人员对工程施工技术和质量的管理。
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1)发包人提供的的施工设备见下表: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表(参考格式)
序号
施工设
备名称
型号及
规格
设备状况
数量
移交
地点
计划移交日期
备注
注:
设备状况栏内填写该设备的新旧程度、购进时间、已使用小时数和最近一次的大修时间。
(2)发包人提供的临时设施:
/。
7.交通运输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
承包人办理道路通行权及修建场外设施权,相关费用包含在投标价格中,由承包人承担。
8.测量放线
8.1施工控制网
8.1.1施工控制网的约定:
执行合同通用条款。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4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其余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收集。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2下列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维护方案:
/。
其中/应组织专家论证和审查。
9.7文明工地
9.7.1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
执行行业和安庆市及项目所在地有关创建文明工地的要求。
11.开工和竣工(完工)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3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
(1)4级以上的地震;
(2)8级以上的持续3天的大风;
(3)连续4日日降雨量达到100mm以上的大雨;
(4)30毫米以上的持续3天的大雪;
(5)50年以上未发生过的,持续3天的高温天气;
(6)50年以上未发生过的,持续3天的低温天气;
(7)50年以上未发生过的洪水。
11.5承包人工期延误
(1)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按下表约定的金额支付违约金:
关键节点工期及逾期完工违约金表
序号
项目及其说明
完工日期
逾期完工违约金(元/天)
1
开工
按合同约定
2
完工
按合同约定
1000
(2)表中各项逾期完工违约金将单独予以确定,但其最终的累计总金额不应超过签约合同价格的10%。
11.6工期提前
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
/。
12.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5)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
执行合同通用条款。
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3)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
/。
13.工程质量
13.7质量评定
13.7.4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
执行合同通用条款。
13.7.7工程合格标准为:
符合最新《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中的合格标准;
优良标准为:
符合最新《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中的优良标准。
达到优良的奖金为不奖励。
13.8质量事故处理
13.8.4工程竣工验收时,监理人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
14.试验和检验
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6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
在发包人、监理人的监督下由承包人负责。
15.变更
15.4变更的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5.4.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子目的单价,按投标人投标报价中对应子目的单价执行。
15.4.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
15.4.3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子目的单价,由投标人重新组价,报监理人、发包人确定。
15.4.4招标文件第5章工程量清单“预计变更项目单价汇总表”中列明的项目若发生,则执行投标人投标报价。
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
无。
15.6暂估价
15.6.1
(1)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签约后填入);发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签约后填入)。
(2)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暂估价项目供应商或分包人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
16.价格调整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不予调整。
17.计量与支付
17.1计量
17.1.2计量方法
本款增加以下内容:
土方工程量计量依据为三方(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联合测量成果,经计算若工程量变化超过设计工程量5%,则另行委托有相关资质的独立机构测量,其测量结果做为计量依据。
17.1.3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
17.2预付款:
17.2.1预付款
(1)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5%,分1次支付给承包人。
各次预付款的支付额度和付款时间为:
1)第一次预付款金额为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5%,付款时间应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发包人认可的工程预付款担保,并经监理人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14天内予以支付。
2)第二次预付款金额为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
付款时间需待承包人主要设备进入工地后,其估算价值已达到本次预付款金额时,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人核实后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14天内予以支付。
3)第三次预付款………。
………
(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约定为:
施工开工时预拨合同价款的5%作为预付款。
17.2.2预付款保函(担保)
(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约定为:
/。
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1)工程预付款在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时开始扣款,直至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时全部扣清。
式中:
R——每次进度付款中累计扣回的金额;
A——工程预付款总金额;
S——签约合同价;
C——合同累计完成金额;
F1——开始扣款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比例;
F2——全部扣清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比例。
上述合同累计完成金额均指价格调整前未扣质量保证金的金额。
(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约定为:
/
17.3工程进度付款
17.3.1进度付款申请单
进度付款申请单一式五份。
17.3.2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付款方式:
按工程进度付款,施工开工时预拨合同价款的5%作为预付款,完工结算审计后支付3%质量保证金之外的全部合同余款(以上均不计利息),质量保证金待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
17.3.3安全措施费管理与使用
安全措施费由发包人在施工进度款中根据承包人实施过程中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统一支付,承包人申请该项目费用时需提供其实际在本工程中支出的凭证和安全台帐资料,否则一律不予支付。
17.4质量保证金
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为工程价款结算总额3%。
17.5竣工(完工)结算
17.5.1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5份。
17.6最终结清
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5份。
17.7竣工财务决算
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
按招标人要求提供。
18.竣工验收(验收)
18.1验收工作分类
本工程法人验收包括:
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政府验收包括:
竣工验收。
验收条件为:
按安徽省地方标准DB34/T2206-2014《中小型水利工程验收规程》的有关规定,验收程序为:
按安徽省地方标准DB34/T2206-2014《中小型水利工程验收规程》的有关规定。
18.2分部工程验收
18.2.2本工程由发包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为:
发包人书面另行通知,其余由监理人主持。
18.3单位工程验收
18.3.4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包括:
发包人书面另行通知。
18.5阶段验收
18.5.1本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类别包括:
发包人书面另行通知。
18.6专项验收
18.6.2本合同工程专项验收类别包括:
发包人书面另行通知。
18.7竣工验收
18.7.3本工程不需要(需要/不需要)竣工验收技术鉴定(蓄水安全鉴定)。
18.8施工期运行
18.8.1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为:
发包人书面另行通知。
18.9试运行
18.9.1试运行的组织:
承包人;费用承担:
承包人。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计算如下:
工程完工验收后1年。
20.保险
20.1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所有工程保险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20.4第三者责任险
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
第三方责任险其最低保险金额为1000元。
承包人应在14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负责补偿。
20.5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是。
20.6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应征得发包人同意。
21.补充条款
(1)除清单中安排了伐树挖树根、拆除、杂物清除等工程量外,其余所发生的不另行计量,包含在清基或土方开挖工程量内。
(2)临时工程均为总价承包,投标人自行报价,结算时不予调整,招标人不接受投标人超出合同以外的任何要求。
(3)清单中“15cm×30cm、20cm×40cm”瓷质标志牌购安,标志牌由甲方统一采购,乙方支付采购费用并负责粘贴和底座(如果有底座)制作。
(4)本工程按工程量清单中的细目单价和承包人所完成的工程数量计算细目总价。
业主核实的工程量为该工程完成的准确工程量。
工程不允许转包。
24.争议的解决
24.1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向**县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节廉政协议书
廉政协议书
施工项目名称:
**县大石乡田祥嘴村2019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施工项目编号:
皖H********
发包人(甲方):
**县农业农村局
承包人(乙方):
**县鸿森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为加强安徽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水利水电建设项目中承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各种非法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要求,特签订本廉政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而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的规定和规范。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有责任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机关举报。
第二条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不准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从事与甲方工程交易行为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宴请和营业性健身、娱乐等活动。
不准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五)不准向乙方介绍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设备、材料采购、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强行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不准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购买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第三条乙方的责任
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
第四节安全生产责任书
安全生产责任书
施工项目名称:
**县大石乡田祥嘴村2019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施工项目编号:
皖H********
发包人(甲方):
**县农业农村局
承包人(乙方):
**县鸿森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规范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效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制订本安全生产责任书。
一、目标与要求
1、进一步强化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促进其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本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2、严格兑现投标文件中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承诺。
3、事故控制目标:
不发生死亡事故及重伤事故。
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1、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及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的施工安全生产全面负责;通过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各部门、各环节、各岗位。
3、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设立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保证专职安全生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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