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医学院药事管理学考试重点.docx
- 文档编号:13834310
- 上传时间:2023-06-17
- 格式:DOCX
- 页数:22
- 大小:73.98KB
陕西中医学院药事管理学考试重点.docx
《陕西中医学院药事管理学考试重点.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陕西中医学院药事管理学考试重点.docx(22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陕西中医学院药事管理学考试重点
disciplineofpharmaceuticalaffairadministration
★药事管理学:
药学与社会科学等诸学科相互交叉、渗透而形成的以社会学法学、经济学、心理学和管理学等为主要基础的一个知识领域,是研究药学事业综合科学管理活动的客观规律、基本方法和实践效果的药学科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是一门新兴的综合应用性边缘学科。
★药事管理学的创建:
1821年费城药学院开设《药房业务管理》。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
是指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关依据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应受处罚的违法单位或个人做出的处罚。
★行政处罚的原则:
1.有法定的依据(谁做出及处罚内容);2.遵守法定程序(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3.公正公开;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5.应保护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的合法利益。
★建国以来国家级药事管理体制和机构的演变发展: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1988年成立(卫生部)
合并组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1998-04)SDA(国务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3-03)SFDA(国务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8-03)SFDA(卫生部)
★药品质量监督检验的类型:
1.抽查性检验:
药品检验所被授权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单位和中药材专业市场的药品质量进行检查和抽验。
2.委托检验:
药品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委托药检所对药品进行检验。
3.复核检验(评价性试验):
有关药事单位,研制新制或移植药品、评价优质药品、鉴定新工艺等,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前,应送省级药检所进行复核检验。
4.技术仲裁检验:
公正判定、裁决有质量争议的药品所进行的检验。
5.进出口检验:
进出口药品实施的检验。
★国外药品监督管理:
1.WHO(1948年):
是联合国的门机构,下设三个主要机构:
世界卫生大会、执行委员会和秘书处。
2.FDA(包括兽用药)——中央集权:
DEA和州药房理事会。
★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1999年)
1.任务: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2.原则:
①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低水平);
②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广覆盖);
③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共同负担);
④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统帐结合)。
3.实施方法:
①成立医保中心管理医保工作;②制定医保用药目录;③确定医保定点药店和定点医院。
★我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1.建立:
2007年。
2.目的:
解决一老一少(城镇非就业人员)看病问题。
3.原则:
①低水平(主要保障大病医疗需求);②自愿原则;③属地原则;④统筹协调(政府衔接)。
★农村医疗制度
1.建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政府和个人共同出资
2.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3.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2006年8月)
①指导思想:
以完善农村卫生机构功能和提高服务能力为核心,以乡(镇)卫生院建设为重点,健全县乡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从整体上为提高农村的健康水平提供保障条件。
②发展目标:
到2010年建立起基本设施比较齐全的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具有一定专业素质的农村卫生服务队伍、运转有效的农村卫生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与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治制度协同发展,满足农民群众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服务要求。
★执业药师制度的主要内容:
考试、注册、继续教育。
★参加执业药师考试人员资格:
1.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五年。
3.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
4.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
5.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执业药师注册: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注册机构。
同时发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注册证》,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2.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
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地区、执业范围应及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3.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须到注册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法律渊源
1.法律渊源的概念:
指法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
2.我国法律渊源的种类
①宪法;②法律;③行政法规(法规);④规章:
有关地方政府及国务院部委制订的文件。
(部门规章:
国务院所属的部委制订的文件(SDA、卫生部、中医管理局);⑤地方性法规。
★法律效力
1.法律效力的概念:
是指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
即法律规范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发生效力。
2.包括:
①对人的效力。
②空间效力。
③时间效力:
Ⅰ法律不溯既往的原则;Ⅱ后法废止前法的原则;Ⅲ法律条文到达时间的原则。
★法律责任:
是指违法主体因其违法行为所因承担的带有强制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法律规范:
是指通过法律条文表述的,具有特殊逻辑结构的行为规则,它与规范性文件、法律条文之间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前者是内容,后者是表现形式。
★违法
1.违法的概念:
指违反法律和其他法规的规定,给社会造成某种危害的有过错的行为。
2.违法有四个要素:
①必须是一种行为;②必须有被侵犯的客体;③违法的主体必须是有责任能力的人或依法设置的法人;④必须是行为者主观上出于故意或过失。
★我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修订)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法规: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放射药品管理办法》、《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关于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贸易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中药品种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订的原因:
①原有的法律已经不适应当前药品行业的新形势和所面临的新问题;②药品监督管理的执法主体已经发生变化;③老的药品管理法中的法律责任太少、太轻。
★药品的管理内容:
新药审批;GLP;GCP;仿制药品;中药品种保护;进出口药品的管理;药品储备制度;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的管理.
★药品含义:
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适应症、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药品的质量特性:
①有效性;②安全性;③稳定性;④均一性;⑤经济性。
★国家药品标准:
是指国家对药品质量、规格及检验方法所作的技术规定,是药品生产.供应.使用检验和管理部门共同遵循的法定依据.
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
★中药标准的格式:
1.中药材标准的格式:
①品名(中文明、汉语拼音名、拉丁文名)科属、药用部分;②性状;③鉴别;④检查;⑤含量测定;⑥炮制;⑦性味与归经;⑧功效与主治;⑨用法与用量;⑩储藏。
2.中成药标准的格式:
①品名(中文明、汉语拼音名);②处方;③制法;④性状;⑤鉴别;⑥检查;⑦含量测定;⑧功效与主治;⑨用法与用量;⑩注意;11规格;12储藏。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1992年10月14日国务院发布,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境内生产制造的中药品种,包括中成药、天然药物的提取物及其制剂和中药人工制成品。
2.中药保护品种的范围和等级划分:
⑴范围:
受保护的中药品种必须是列入国家药品标准.
⑵受保护的中药品种分为一、二级:
A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药品种可以申请一级保护:
①对特定疾病有特殊疗效的;②相当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人工制成品;③用于预防和治疗特殊疾病的。
B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药品种可以申请二级保护:
①符合一级保护的品种或已经解除一级保护的品种;②对特定疾病有显著疗效的;③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物质及特殊制剂。
3.保护内容:
在保护期内的中药品种只限有保护证书的企业生产.
4.保护期限:
①中药一级保护品种分别为30年、20年、10年;中药二级保护品种为7年。
②延长:
每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第一次保护期限,二级保护品种在保护期满可延长7年。
5.审批:
直接或间接报SFDA药品注册司,由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负责审评;通过后发给〈中药保护品种证书〉
6.罚则:
违反的人由单位和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基本药物
1.国家基本药物的概念:
指从国家临床应用的现有各类药品中,经过科学评价而遴选出的在同类药品中具有代表性的药品。
其特点是疗效肯定、不良反应小、质量稳定、价格合理、使用方便等。
2.国家基本药物的品种范围:
包括预防、诊断、治疗各类疾病的药物,来源于国家药品标准,国家正式批准生产的新药、批准进口的药品及地方标准经过再评价的品种。
3.制订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目的:
促进合理用药,降低医疗费用。
指导临床用药。
4.国家基本药物政策的要素:
①有药可治;②可获得性;③可支付性。
5.国家基本药物政策的作用:
①保障全体人民的身体健康;②规范合理用药;③促进医疗保险体制的改革。
6.国家基本药物遴选的原则:
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法,中西药并重,择优遴选,定期调整补充。
★处方药与非类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1.我国实施药品分类管理的指导思想:
是从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和提高药品管理水平出发,坚持以监督管理为核心,充分考虑国情,建立符合国情的科学、合理的管理思路。
2.我国实施药品分类管理的目标:
从2000年开始,初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和与之相适应的新的药品监督管理法规体系,再经过若干年的时间,建成一个比较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3.我国实施药品分类管理的基本原则:
采取“积极稳妥、分步实施、注重实效、不断完善”的16字方针。
★处方药与非类处方药分管理办法(1999年6月11日SFDA局务会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处方药与非类处方药分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1.SFDA负责处方药及非处方药的分类管理办法的制定并负责遴选审批,发布和调整工作。
2.处方药非处方药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其生产品种必须取得药品批准文号。
3.非处方药:
①非处方药说明书用语应当科学、易懂、便于消费者自行判断选择和使用;②包装上必须印有国家指定的非处方药专有标识;③非处方药分为甲、乙两类:
a.甲类OTC(红色)b.乙类OTC(绿色)。
4.经营:
①处方药,非处方药的批发企业、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必须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②零售乙类非处方药人员需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培训。
5.宣传:
①处方药只准在专业性医药报刊进行广告宣传;②非处方药经审批可以在大众传播媒介进行广告宣传。
★我国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和报告制度(2004年3月4日)
一、药品不良反应的定义、分类和监测范围
(一)定义
1.药品不良反应:
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
2.新的药品不良反应:
是指药品说明书中未载明的不良反应。
3.药品严重不良反应:
是指因服用药品引起以下损害情形之一的反应:
①引起死亡;②致癌、致畸、致出生缺陷;③对生命有危险并能够导致人体永久的或显著的伤残;④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伤;⑤导致住院或住院时间延长。
(二)类型
药品不良反应分为:
A型(量变型异常);B型(质变型异常)。
(三)监测范围
1.监测期内的新药,药品应报告该药品发生的所有不良反应,新药监测期已满的药品,报告该药品引起的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
2.进口药品自首次获准进口之日起5年内报告该进口药品发生的所有不良反应,满5年的,报告该进口药品发生的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
二、机构及职责
1.执法机关: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
2.专业机构的职责:
国家食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国家食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业机构承办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技术工作。
三、报告程序和要求:
药品不良反应实行逐级、定期报告制度
四、奖励和处罚
★药品非临床研究:
是指为评价药品安全性,在实验条件下,用实验系统进行的各种试验。
包括单词给药的毒性试验、反复给药的毒性试验、升值毒性试验、致突变试验、致癌试验、各种刺激性试验、依赖性试验及评价药品安全性有关的其他毒性试验。
★GCP(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1999年9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
受试者的权益保障:
①在药品临床试验的过程中,必须对受试者的个人权益通过伦理委员会与知情同意书给予充分的保障;②对伦理委员会的组成、工作程序作了要求;③对知情同意书的获得和作用等都规定了具体要求。
★药品注册管理几个问题…………
★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1.GMP定义:
是指在药品生产全过程中,为了确保药品安全、有效、均一、对生产和质量进行管理的基本准则。
2.GMP与ISO9000的比较
(1)GMP与ISO9000的相同点:
目的都是保证产品质量,确保产品质量达到一定要求。
(2)GMP与ISO9000的不同点:
①性质不同:
绝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GMP具有法律效力,而ISO9000则是推荐性的技术标准。
②适用范围不同:
ISO9000标准适用于各行各业,而GMP只适用于药品生产企业。
★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1.GSP认证:
是国家对药品经营企业药品质量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的一种手段,是对药品经营企业实施GSP情况的检查认可和监督管理的过程。
2.认证管理:
SFDA管理,省局认证
3.证书有效期5年,新开办企业一年,期满前3个月企业提出重新认证的申请
4.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药品购销的单位和个人):
①药品生产企业购进原料,自产自销;
②药品经营企业:
包括批发,零售企业;
③医疗机构(医院、城镇卫生院、个体行医人员和诊所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证明);
④中药材专业市场:
(全国17家)只限中药材;
⑤城乡集贸市场:
地产中药材销售;
⑥以上机构的个人。
5.认证时间:
2004年12月31日前。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12月8日审议通过,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1、目的:
为了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证药品质量。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药品购销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药品的监督管理
一、药品生产企业销售的监督管理
1.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
2.药品生产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不得进行药品现货销售活动。
3.不得销售给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企业及个人以及乡村中的个体行医人员,诊所和城镇中的个体行医人员,个体诊所,或以偿还债务的方式为其无证经营提供产品。
(不得销给无证单位)
4.不得将处方药销给非处方药经营单位。
二、药品经营的监督管理
(一)药品经营企业:
1.须取得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批发企业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记录,不得销售给无证企业,零售企业要从有证企业进货。
3.未经批准,批发企业不得从事零售业务;零售企业不得从事批发业务。
4.凭医生处方向消费者出售处方药。
5.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营柜台,摊位发票,纳税及证、照,为其经营提供条件,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
6.药品零售连锁店及各连锁门店,必须分别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7.药品经营企业只限在许可证规定范围经营药品。
(二)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须从有《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药品。
采购中药材除外。
(三)中药材专业市场:
只限销售中药材(严禁开办各种药品、药材集贸市场及展览会、展销会)。
(四)城乡集贸市场:
只限销售地产药材。
三、药品销售人员的监督管理
1.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对其药品购销行为负责,对其销售人员或设立的办事机构以本企业名义从事的药品购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2.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
3.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须出具以下证件:
①加盖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委托书(时间,地区范围、业务范围,签字盖章);
③身份证。
3.药品销售人员不得兼职其它企业进行药品购销活动。
4.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并接受相应专业知识和药事法规培训;在法律上无不良品行记录。
四、其它
1.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
(义诊、会议营销)
2、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
4.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
5.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6.禁止非法收购药品。
第三章 医疗机构购进、储存药品的监督管理
1.医疗机构应当将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存放;中药材、中药饮片、化学药品、中成药应分别储存、分类存放。
2.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未经诊疗直接向患者提供药品。
3.医疗机构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的申报与审批: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制剂管理
①对医疗单位制剂品种实行注册制度。
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并发给医疗单位制剂批准文号;
②自配制剂须经本单位药检室检验质量合格,由药检室签发制剂合格证,方可凭医生处方使用,
③自配制剂不得在市场销售或变相销售,也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只限供本单位临床和科研使用。
★医疗机构的制剂管理
①许可证制度:
省卫生厅审核同意----省局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
②配制品种管理:
a必须是本单位急需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b须由省局批准的品种方可配制;c配制的制剂可在省局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d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临床药学:
是随着药剂学、临床药理学和药物治疗学等新理论、新技术的发展而形成的一门医药结合型的药学分支学科,是一门以患者为对象,研究安全、有效、合理地使用药品,提高医疗质量,促进患者健康的学科。
★合理用药:
指运用医药学综合知识及管理学知识指导用药,在充分了解疾病和药品的基础上,安全、有效、简便、经济地使用药品,达到以最小的投入,取得最大的医疗和社会效益的目的。
合理用药涉及两个方面:
①医务工作者,即中医师正确选用药品,护士正确给药,中药师正确调剂并向患者解释药品的用法;②患者是否依从,指导正确合理用药。
★特殊管理的药品是指: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特殊管理的内容核心是:
对这几类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运输、进出口各环节实行严格审批制度,严格控制滥用和流入非法渠道。
★精神药品:
系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能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精神依赖性的药品。
★麻醉药品:
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麻醉药品与临床上用于麻醉的药品不同。
在低浓度时能阻断神经传导,使机体特定部位暂时性可逆性痛觉丧失,而不会遗留神经损失的药物。
★医疗用毒性药品:
是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药物依赖性:
反复(周期性地或连续地)用药所引起的状态:
①精神依赖性;②身体依赖性;③耐受性。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1、药品的标签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其内容不得超出说明书的范围,不得印有暗示疗效、误导使用和不适当宣传产品的文字和标识。
2、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不得夹带其他任何介绍或者宣传产品、企业的文字、音像及其他资料。
药品生产企业生产供上市销售的最小包装必须附有说明书。
3、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的文字应当清晰易辨,标识应当清楚醒目,不得有印字脱落或者粘贴不牢等现象,不得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4、出于保护公众健康和指导正确合理用药的目的,药品生产企业可以主动提出在药品说明书或者标签上加注警示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在说明书或者标签上加注警示语。
第二章 药品说明书
1、药品说明书应当包含药品安全性、有效性的重要科学数据、结论和信息,用以指导安全、合理使用药品。
2、药品说明书对疾病名称、药学专业名词、药品名称、临床检验名称和结果的表述,应当采用国家统一颁布或规范的专用词汇,度量衡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3、药品说明书应当列出全部活性成份或者组方中的全部中药药味。
注射剂和非处方药还应当列出所用的全部辅料名称。
第三章 药品的标签
1、同一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分别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的,两者的包装颜色应当明显区别。
第四章 药品名称和注册商标的使用
1、药品通用名称应当显著、突出,其字体、字号和颜色必须一致,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对于横版标签,必须在上三分之一范围内显著位置标出;对于竖版标签,必须在右三分之一范围内显著位置标出;
(二)不得选用草书、篆书等不易识别的字体,不得使用斜体、中空、阴影等形式对字体进行修饰;
(三)字体颜色应当使用黑色或者白色,与相应的浅色或者深色背景形成强烈反差;
(四)除因包装尺寸的限制而无法同行书写的,不得分行书写。
2、药品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其字体和颜色不得比通用名称更突出和显著,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二分之一。
3、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禁止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以及其他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名称。
药品标签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印刷在药品标签的边角,含文字的,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四分之一。
★药品商品名称命名原则:
一、由汉字组成,不得使用图形、字母、数字、符号等标志。
二、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不得使用的文字。
三、不得使用以下文字:
(一)扩大或者暗示药品疗效的;
(二)表示治疗部位的;
(三)直接表示药品的剂型、质量、原料、功能、用途及其他特点的;
(四)直接表示使用对象特点的;
(五)涉及药理学、解剖学、生理学、病理学或者治疗学的;
(六)使用国际非专利药名(INN)的中文译名及其主要字词的;
(七)引用与药品通用名称音似或者形似的;
(八)引用药品习用名称或者曾用名称的;
(九)与他人使用的商品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
(十)人名、地名、药品生产企业名称或者其他有特定含义的词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1982年第五届人大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第七届人大第三十次会议修正。
(一)总则:
1、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
2、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3、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
(二)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和图形:
①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微、勋章相同或近似的
②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微、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
③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微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陕西 中医学院 管理学 考试 重点
![提示](https://static.bingdoc.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