邛崃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号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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邛崃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号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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邛崃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号文件
复核时间:
2015-04-29
文号:
邛府发〔2015〕2号
签发单位:
市政府
签发时间:
2015-04-1500:
00:
00
生效时间:
2015-04-1500:
00:
00
各镇乡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邛崃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邛崃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15日
邛崃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省政府第197-1号令)以及成都市相关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招投标规范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邛崃市政府投资项目。
邛崃市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各镇乡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事业单位、国有公司使用财政资金、自有资金、银行融资等投资建设的项目,包括国家、省、成都市等上级投资项目。
第二章 计划管理、立项审批、招标方式核准
第三条 各项目业主依据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在每年末提出本单位下一年度拟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计划经分管的市级领导签批同意后,由项目业主报市发改局汇总。
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结合全市下一年度项目资金规模和投向,编制下一年全市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经分管财税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后,按下列权限办理:
(一)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报市政府常务会批准;
(二)总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后,报请市委常委会批准。
第四条 市发改局根据市财政局资金到位情况,按照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安排以及市委、市政府要求,分批次下达项目投资计划,项目业主持投资计划到市财政局拨付项目资金,启动项目建设。
第五条 邛崃市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审批制度。
未经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得擅自进入招标程序,更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项目业主在申请审批时,应一并将招标方案报市发改局核准招标方式。
项目审批按下列权限办理:
(一)已纳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向市发改局提供立项申请,办理立项批复文件。
(二)未纳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根据项目投资额度,按以下权限办理立项批复文件:
1.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项目,应提供市委常委会或书记专题会相关会议纪要;
2.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提供市政府常务会或市长办公会相关会议纪要;
3.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由分管项目业主的市级领导和分管财税工作的副市长签批同意。
投资额在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进行立项审批和预算评审,报分管该项目的市级领导审核同意后,由项目业主按相关规定自行组织实施。
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业主需编制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重点论证项目建设方案的合理性及投资的经济性。
项目业主报批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时,需提供规划部门选址意见、国土部门用地预审意见、环保部门环评审批意见,以及市委常委会或书记专题会相关会议纪要等材料。
市发改局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进行咨询评估,并召开专家论证会论证通过后,市发改局依据专家论证意见修改完善后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批。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业主方可委托相应资质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和编制项目概算。
初步设计经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咨询评估及专家论证通过后,报市发改局审核,并按审批权限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规范编制,并达到相应的深度,概算应当包括建设项目所需的各项费用。
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未经批准,项目业主不得委托进行施工设计,建设、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招投标监管部门不得办理招投标事宜。
初步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批:
(一)项目概算超过或低于投资估算10%以上的;
(二)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范围的。
第六条 邛崃市政府投资项目按以下规模标准确定招标(比选)方式:
(一)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进行公开招标(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的项目:
1.项目施工: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的,按照《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省政府第197-1号令)进行比选的项目:
1.项目施工: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第三章 勘察、设计、清单编制及预算评审
第七条 项目业主应负责做好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到项目实施现场的实地勘察、设计工作。
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相关技术标准如实进行勘察、设计工作,并对勘察、设计文件的准确性与完整性负责。
施工图设计的深度必须满足工程项目建设的需要。
项目业主不得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超标准设计工程或降低标准设计工程。
在签订勘察、设计合同时,项目业主应与勘察、设计单位在合同中明确对项目勘察、设计工作的具体要求,锁定项目勘察、设计工作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明确责任追究,在合同中应明确预留不低于勘察、设计费用的20%作为勘察、设计成果质量保证金。
工程开工建设直至完工过程中,无勘察、设计问题或勘察、设计问题能够补救,未增加工程投资额(合同价)的,待工程完工后,拨付勘察、设计成果质量保证金;存在重大勘察、设计问题的,不予拨付勘察、设计成果质量保证金,并按本办法第四十九条进行处理。
第八条 施工图审查(技术方案审查)应由项目业主直接委托具有施工图审查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查,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审查机构的,从其规定实施。
未进行施工图审查(技术方案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允许开展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量清单编制工作。
第九条 投资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项目业主应委托具有工程造价资质的单位对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量清单进行编制;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项目业主应委托具有工程造价资质的专业人员对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量清单进行编制。
第十条 需委托具有工程造价资质的单位编制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量清单的,应按照成都市对政府投资项目承包商资格预审管理的相关要求,由项目业主在《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承包商资格预审管理信息网》发布公告,采取抽签比选法或综合评估法自行确定编制单位。
第十一条 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量清单编制单位应严格按照现行市政、房建、交通、水利、地灾治理等行业清单编制标准、计价规范、计价定额、工程造价信息的要求编制,做到客观、准确,不得估算、冒算、漏算。
在编制过程中,项目业主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列入不超过工程预算造价10%的预备费(或暂列金额,以下统称预备费)。
第十二条 施工招标含投标人自行采购货物的,为保证所需设备与材料的质量、性能和技术要求,项目业主可以在招标文件中确定3至5家性能、价格相当的货物品牌范围,由投标人选择其中1家在投标文件中报价。
第十三条 招标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编制完成后,项目业主应及时将招标控制价报送评审中心组织评审。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下的,由评审中心自行评审;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由评审中心委托具有工程造价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评审中心受理招标控制价评审工作后,非特殊原因,应在承诺办理时限内(评审中心另行制定)出具招标控制价评审结果及批复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
项目业主根据评审结果及批复文件,在招标公告中公布招标控制价金额。
第十五条 招标控制价评审结果及批复文件出具后,由项目业主负责,会同招标代理机构、清单编制单位对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复核,确保固化上网的电子版招标工程量清单与备案的纸质版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第十六条 评审单位评审后的项目工程量与施工图工程量存在较大差异,造成项目投资在施工过程中非因设计变更原因投资额(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增加或减少10%(不含10%)以上的,由评审中心扣减本次评审费用的50%。
1年内该情形累计出现3次以上的,由评审中心在评审机构库中将评审单位予以除名,并永久禁止其进入评审机构库。
第四章 招标、投标及评标
第十七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由项目业主按照《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准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编制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指市建设局、市水务局、市交运局、市国土局、市经信局等,以下简称行政主管部门)、市发改局备案后,在《四川日报招标比选网》发布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公告,通过比选确定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八条 项目施工(含重要设备、材料等)、勘察、设计、监理招标(比选)文件实行双备案制。
采取公开招标的项目,项目施工(含重要设备、材料等)、勘察、设计、监理招标文件由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标准施工招投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第56号令)(以下简称"九部委第56号令")及省、成都市相关规定编制,项目业主负责审查;采取比选的项目,项目施工(含重要设备、材料等)、勘察、设计、监理比选文件由项目业主按照《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准比选文件》编制和审查。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招标(比选)技术方案合法性予以审查备案,市发改局负责对招标(比选)程序合法性予以审查备案。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比选)技术方案合法性审查时限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项目业主应根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技术方案合法性审查意见及时修改完善招标文件,并将完善后的招标(比选)文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市发改局备案。
第十九条 招标(比选)文件审查备案后,公开招标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在《四川省公共交易信息网》、《四川建设网》发布招标公告;省政府197-1号比选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在《四川日报招标比选网》发布比选公告。
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按投标总价的2%缴纳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必须通过投标人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到交易中心指定账户。
缴纳到本市交易中心的投标保证金的收取及退还工作由本市交易中心负责,投标保证金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
第二十一条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或项目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应按照国家、省、成都市相关招投标规定在成都市工程交易中心开标、评标;其余达到公开招标规模、比选规模的项目在邛崃市工程交易中心开标、评标;比选规模限额以下的项目可以参照政府采购中的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确定承包人,由项目业主自行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招标(比选)评标按以下评标原则执行:
(一)公开招标:
应从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按照国家、省、成都市相关招投标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比。
其中:
施工招标、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招标按照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在对投标文件"双低"进行审查时,采用有效投标计算。
"双低"标准按照成都市建设、交通、水务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达到公开招标规模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招标按照综合评估法进行。
(二)比选:
按照综合评估法或固定价比选进行。
采取综合评估法比选的,应由比选人选派本单位有关技术、经济、招标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人数为3人或者3人以上单数,比选人单位不具备前款规定的专业人才的,应当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补齐;采取固定价比选的,按《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固定价比选办法(试行)》进行。
逐步在我市推进电子辅助评标,采用电子辅助评标软件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整理和复核。
第二十三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依法开展2次招标失败后,经市发改局同意不再进行招标的,应当按照比选确定承包人,其中:
委托公开招标的项目,应按省政府197-1号进行比选。
重新组织比选再次失败2次的,经市发改局同意后可以不再进行比选。
不再比选的,由比选人直接确定承包人,但参加了比选竞争、符合比选公告规定条件的比选申请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第二十四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结束后,项目业主应将中标候选人在《四川省公共交易信息网》、《四川建设网》进行公示。
公示期满后,由项目业主向中标单位发放中标通知书。
项目业主一般应在公示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定中标人,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确定。
第二十五条 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项目业主应没收投标保证金,提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计入不良行为。
没收的投标保证金能够弥补第一、二中标候选人报价差额的,推荐第二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人。
没收的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第一、二中标候选人报价差额的,招标人应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项目业主应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没收投标保证金能够弥补第一、二中标候选人报价差额的,推荐第二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人。
没收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第一、二中标候选人报价差额的,招标人应依法重新招标。
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对单位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招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七条 项目业主应严格按照国家、省、成都市相关规定及合同范本,结合我市实际,拟定项目合同,但不得设置涉嫌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条款。
项目业主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并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报分管该单位的市委、市政府领导督促推进。
第二十八条 中标人应按中标价的10%向项目业主缴纳履约保证金。
实行差额担保金制度,以招标文件公布的招标控制价的85%作为基准值。
中标人低于基准值中标的,应缴纳1至5倍的差额担保金。
差额担保金的额度由项目业主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履约保证金和差额担保金实行现金缴纳方式,不得使用任何担保函。
履约保证金和差额担保金必须在合同签订前,通过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到项目业主指定账户。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九条 项目业主必须及时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证、施工图审查备案、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监督备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手续。
未办理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监督备案手续的工程不得开工建设。
工程擅自开工建设的监督部门不予提前介入监督。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应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而未办理的,市财政局和项目业主不得拨付工程款。
第三十条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为项目业主办理各项报建手续提供高效、优质服务,原则上国土、规划部门出具的符合土地使用及规划意见书可作为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项目投资金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实行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压证制度。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投资金额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投标人应提供《成都市建设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评价)网络登记表》、《成都市建设领域从业人员信用记录(评价)网络登记表》;投资金额200万元以下比选招标的施工、监理投标人应提供《成都市建设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评价)网络登记表》。
中标人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应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压证。
项目业主须在中标人提供压证施工证明后方能签订合同,并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合同标的的主体工程完工后,经项目业主同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退还证书。
第三十二条 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的,视为转包。
一经发现,项目业主有权取消其继续承担项目建设的资格,没收其履约保证金,提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 项目施工、监理中标人确定后,由项目业主组织清单编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技术人员对施工图纸进行会审。
如发现仅因工程量清单存在数量偏差、缺项漏项等问题时,由项目业主在施工单位进场开工前报市级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实施。
其中:
工程量偏差由市审计局竣工审计时直接认定;分部分项工程缺项漏项但在投标清单中有相同项目组价的,按原投标价执行,由市审计局竣工审计时直接认定;分部分项工程缺项漏项需另行组价的,由项目业主报评审中心审查确定,竣工审计时报市审计局认定。
项目业主在开展施工图纸会审工作时,必须签订会审意见确认单,涉及工程量清单数量偏差、缺项漏项等问题必须在确认单中予以明确。
凡是确认单中未明确的清单数量偏差、缺项漏项等问题,今后在施工过程中一律不予认可,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图纸进行施工,自行承担经济损失,由项目业主在确认单中特别注明。
在项目竣工送审时,一并将确认单报送市审计局认定。
第三十四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新增工程管理。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因设计变更、设计缺陷、不可抗力等原因产生的新增工程,由项目业主报市级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组织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市发改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对新增工程进行初步确认。
项目业主根据初步确认后的新增工程编制新增工程量清单报评审中心评审,出具新增投资金额批复。
新增工程具备独立实施条件的,一律重新组织招标(比选)实施;不具备独立实施条件的,按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一)累计新增投资金额在预备费(暂列金额)之内的:
1.金额在50万元以内且在预备费(暂列金额)50%以内的,由项目业主自行审核,并报市发改局、市审计局备案。
2.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或超过预备费50%(含50%)的,须报市发改局审核。
(二)累计新增投资金额超过预备费,在招标控制价批复金额以内的:
1.金额在10万元以内的,由项目业主自行审核后,报市发改局、市审计局审查备案。
2.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项目业主报市发改局、市审计局共同审批。
(三)累计新增投资金额超过招标控制价批复金额的:
1.金额在5万元以内(含5万元)的,由市发改局会同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共同审批。
2.金额在5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的,由市发改局会同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审核并经项目业主的分管副市长审查后,报市政府市长审批。
3.2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业主向市政府说明原因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审批。
第三十六条 市发改局会同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制定《邛崃市政府投资项目变更新增工程备案/审批表》,新增工程由项目业主按此表格式报批。
第三十七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业主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全面开展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安全文明施工、投资控制等管理工作,并对施工、监理单位现场派驻人员进行日常督促管理。
第三十八条 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由项目业主组织项目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使用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送市审计局审计。
第三十九条 项目资金必须按合同约定的进度拨付,严禁超进度拨付资金。
工程建设投资进度达到30%以上予以拨付资金,拨付资金不超过合同价的15%;工程建设投资进度达到50%以上的,拨付资金不超过合同价的30%;工程建设投资进度达到70%以上的,拨付资金不超过合同价的50%;工程完工后,拨付资金不超过合同价的7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审计后,按审计造价拨付项目资金总额的95%,预留5%作为质量保证金。
工程交付使用质保期到期后,无质量问题的退还5%质量保证金,存在细微质量问题的待整改完毕后退还5%质量保证金,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不予退还5%质量保证金,并由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并依法追究责任。
所有工程项目资金的支付应经市级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由分管财税工作的副市长签批拨付。
第四十条 项目业主应负责监管所辖项目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督促施工单位通过专用账户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发生民工工资拖欠时应负责协调,确保社会稳定。
第六章 招投标投诉与处理
第四十一条 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各自行业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其他有关部门负责配合;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的项目,由市发改局受理投诉并查处。
处理投诉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高效原则,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和相关请求及主张。
(四)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五)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
(六)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四十三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二)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三)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
(四)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五)超过投诉时效的。
投诉时效为中标结果公示之日起10日内。
(六)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七)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第七章 招投标监督工作
第四十五条 领导干部及各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采取任何方式违规干预和插手招投标活动;不得违反规定进行公开招标;不得干预、操纵招投标活动;不得授意、指使或强令中标人分包、转包项目,或指定使用所需材料、配件设备以及生产厂家、供应商;不得干扰、限制、阻碍招投标监督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查处招投标违纪违法案件。
违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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