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合同能源管理系统照明改造规定合同书商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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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合同能源管理系统照明改造规定合同书商照
合同能源管理合同
(高效节能照明技术服务)
合同编号:
年月日
1.《合同能源管理协议书》
2.附件:
1)《节能技改工程节电测试报告》
2)《乙方投入项目设施清单》
3)《验收报告》
4)《项目设施维护通知单》
5)《技改工程节能效益确认单》
6)《节能效益资金支付担保书》
能源合同管理协议书
(高效节能照明技术服务)
甲方:
(下称“甲方”)
乙方:
(下称“乙方”)
为了充分节约能源,降低成本,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合作双赢”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照明系统进行改造、优化、实施绿色照明节能技改事宜,达成本协议如下:
1.项目概要
项目内容:
乙方对甲方所属的照明系统的节能改造,即乙方对甲方主管范围内的原照明系统改造,用乙方提供的项目设施替代原有照明灯具,乙方负责项目的投资并根据本协议约定对项目设施进行免费维护。
(下称“本项目”)
本项目地址:
2.内容与目标
2.1.项目内容:
乙方对甲方管理的项目所在地的照明系统进行改造,用乙方提供的高效率节能灯具(下称“项目设施”)替代原有照明灯具。
2.2.项目目标:
根据甲方现有条件,在保证改造后的工作照明效果不降低的前提下,通过本项目的实施,实现节能降耗和设备更新的双重目标。
3.项目实施
3.1.本协议签订前,甲乙双方共同对改造前照度进行测试(作为改造对比数据),出具《节能技改工程节电测试报告》(附件一),双方已确认签字。
3.2.本协议签署后十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交本项目的实施方案(包括施工顺序、施工人员安排等),用以向甲方备案。
甲方对此可以提出修改意见,乙方应予接受并相应修改实施方案。
3.3.在乙方向甲方提交本项目实施方案后二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应:
1)协调其它政府部门,获得乙方实施本项目的所有政府批准文件(如有);
2)提供必要的现场安装条件,并保证乙方随时进入现场进行项目设施的安装、维护;
3)向乙方发出开工通知。
3.4.乙方在收到甲方向乙方发出的开工通知后日内完成项目设施实施。
3.5.乙方承担本项目实施期间的安全施工责任,做到安全文明施工。
本项目实施期间,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进行现场检查;对甲方提出的合理意见,乙方应该接受。
如对乙方的实施工期造成影响的,则应相应顺延。
3.6.试运行。
本项目完成后,乙方向甲方提交试运行通知,并向甲方提交《乙方投入项目设施清单》(附件二)。
甲方与乙方应在二个工作日共同对项目设施进行持续24小时的试运行。
试运行期间,甲乙双方按约定对改造内容及其效果进行检查和测试,对不合格之处进行改进。
3.7.《验收报告》。
试运行后如达到协议规定的使用要求且无异常情况发生,则甲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报告》(附件三)。
3.8.出具上述《验收报告》后的次日其连续年时间为能源管理期间。
4.项目设施运行、保修和维护
4.1.在能源管理期间内,乙方保证项目设施的正常使用,并对项目设施进行保养和维护,确保工作现场照度保持不低于改造前照度。
4.2.能源管理期间内,乙方每六个月对现场照度进行测试,出具测试报告。
如照度年光衰率超过3%,乙方对项目设施免费提供进一步技改。
4.3.乙方将每月对项目设施进行例行检查维护,甲方应予以配合。
4.4.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提供及时保修和维护工作,应在接到甲方书面(传真)《项目设施维护通知单》(附件四)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保修和维护工作。
保修和维护工作结束后甲方在《项目设施维护通知单》上签字盖章确认交乙方存档。
如乙方未按约定完成保修和维护工作,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有乙方负责。
4.5.因气象条件、自身瑕疵、产品寿命(下称“正常原因”)造成设施损坏、损毁,乙方应无偿维修、更换。
对非上述原因造成的项目设施损坏、损毁,乙方应负责维修、更换,但甲方须按市场平均价格向乙方支付费用。
4.6.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确保项目设施均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
4.7.甲方须提供并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确保其用于支持项目设施的电路、灯架等设施均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
4.8.在合同期内,甲方应当妥善保管灯具,甲方有责任维护项目设施不被人为破坏、受损或盗窃。
对于项目设施的人为(非乙方责任)损坏,乙方应按照损失情况维修或更换,但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关维修材料费和工时费。
4.9.能源管理期间,因项目设施的质量瑕疵原因致使第三人人身损害的,乙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甲方对上述损害的造成存在过错的,则其也应承担相应部分的责任。
5.产权归属
5.1.在甲方节能款未支付完毕前,本项目设备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5.2.本协议期满且约定的节能款支付完毕后,项目设施归甲方所有。
能源管理期间届满时,乙方应保证期满时项目设施完好,如因正常原因造成项目设施损害、损毁的,乙方应进行维修或更换。
为免疑问,因非正常原因造成的项目设施损害、损毁时,根据甲方指示,乙方可以对项目设施进行更换或维修,但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根据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费用。
6.灯架管理
甲方对所改造项目整体设施拥有广告开发、发布及制作权。
7.项目投资
本项目投资由甲乙双方合作完成,项目设施的采购、运输、节能技术和技改费用全部由乙方投入。
安装时由乙方派出技术人员负责电器安装,并负责培训甲方相关人员进行后期的正常维护及保养。
8.节电率、节电量、节电收益
8.1.节电率计算:
节电率(%)=[本项目实施前的单灯具功率(瓦)-本项目实施后单灯具功率(瓦)]÷本项目实施前单体灯具功率(瓦)。
8.2.节电量计算:
月节电量(kw.h)=灯具总数×本项目实施前的单体灯具功率(瓦)×节电率÷1000×13(日工作小时)×365日÷12月。
8.3.月节电效益(元)
月节电效益(元)=月节电量(kw.h)×电价(元/kwh)(如甲方所在地已执行阶梯电价,按阶梯电价分段结算)
9.节电收益支付
9.1.效益分配:
能源管理期间,以双方确认的《验收报告》为依据,甲方按期限内的节电收益,每月按以下比例向乙方支付:
1)项目的年节能效益为人民币元(小写:
元),平均每月节能效益为人民币元(小写:
元),年共计人民币元(小写:
元)。
2)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甲方按月分享平均每月节能效益%的节能效益(即人民币元,小写:
元),乙方按月分享平均每月节能效益%的节能效益(即人民币元,小写:
元)。
3)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甲方按月分享平均每月节能效益%的节能效益(即人民币元,小写:
元),乙方按月分享平均每月节能效益%的节能效益(即人民币元,小写:
元)。
4)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甲方按月分享平均每月节能效益%的节能效益(即人民币元,小写:
元),乙方按月分享平均每月节能效益%的节能效益(即人民币元,小写:
元)。
9.2.节能款支付:
在甲方出具《验收报告》之后,甲方应在每月的前3个工作日内根据双方确认签署的《技改工程节能效益确认单》向乙方支付节能款,直至能源管理期间期满。
9.3.付款方式:
甲方将双方约定的节能款汇到乙方指定的账户中:
收款单位:
开户行:
帐号:
甲方不得用现金或可转让支票的方式向乙方工作人员支付节能款(双方另有书面约定除外)
9.4.甲方应对支付给乙方的节能款项提供本集团旗下运营商超的营业账款作为支付承诺担保(担保方式另附)。
10.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0.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或约定的节能款支付完毕前,如因技术进步原因,乙方拟对原项目设施进行更新的,甲乙双方应重新进行协商,并另行签订协议。
修改项目设施后,项目的节电效益亦须随之重新计算。
10.2.甲方不得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再引入其它类似主体对项目设施进行更新。
10.3.停止运行或关闭本合同所涉及的灯具,甲方应至少提前六十天通知乙方。
除政府强制行政性文件或拉闸限电等情况下,在紧急情况时,甲方应及时和尽可能地向乙方通报情况。
任何停止或关闭行为都不能减轻或影响甲方的付款义务。
10.4.如果因甲方关闭或停止灯具运行而导致合同终止,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第9条所规定的全部款项。
11.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转让和优先权
11.1.甲方在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之前,应征得乙方同意,在未征得乙方同意之前,甲方无权以任何形式、在实质上转让或转移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
11.2.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将本合同及所有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乙方所属的分公司或有关联的公司,此类转让无需征得甲方同意。
11.3.乙方可以将本合同中所有权属于自己的灯具作为担保,用于节能服务项目的融资。
11.4.本协议期满后,如甲方继续对项目设施进行改造的,同等条件下,乙方具有优先权。
12.保密
12.1.对于项目所涉及的属于乙方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甲方应对任何非经乙方同意的第三方予以保密,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甲方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但按法律、法规规定并应有权国家机关的要求予以披露的除外。
12.2.在项目投入运行之日起,甲、乙双方均应对本合同有关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向任何第三方保密,此义务不因合同解除或终止而消灭或免除,直至乙方上述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13.违约责任
13.1.因乙方原因导致项目设备效果达不到双方协议协议约定,或因乙方维保服务不及时对甲方生产造成影响时,甲方有权延期向乙方支付节能款直至乙方恢复提供正常服务。
13.2.如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期支付乙方节能款超过1个月,甲方须按每日千分之二的标准自应付之日起向乙方支滞纳金。
13.3.协议履行期间,因甲方原因导致协议失效,无法执行、或甲方单方面提前解除协议,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支付:
1)终止费:
终止费=(乙方按协议规定期限内应分享的全部理论节能款总额-累计甲方已支付乙方的节能款总额)×30%
2)乙方投入的项目设施成本费:
乙方投入的项目设施成本费=乙方投入的项目设施成本费×(1-协议已执行天数÷总协议天数)
14.不可抗力
14.1.一方因为不可抗力的出现而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的,应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通知中应说明事件为不可抗力事件。
14.2.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协议不能继续履行或迟缓履行的,不构成违约,也不发生损失、损害或赔偿主张。
在此情形下,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面应采取合理的措施尽可能的减少不可抗力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15.管辖法律及争议解决
15.1.本协议的签订、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受中国法律的管辖。
15.2.在执行协议过程中,双方未尽事宜可另行协商后书面补充。
双方发生争议时可先协商。
协商未果,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3.本合同在诉讼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之外,其它部分在双方达成一致后可继续履行。
16.其它
16.1.本协议内容具有可分割性。
协议文本中任何条款无效,不合法或不能执行的,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和执行性。
16.2.本协议的附件为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及附件之间规定不一致时,以规定详细的为准。
16.3.本协议经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三份。
(以下为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签字时间:
签字时间:
附件1:
乙方投入项目设施清单
位置
已安装项目设施
LED灯管数量
备注
总计
以上为甲乙双方共同统计结果,由双方共同确认无误。
甲方签认人:
乙方签认人:
年月日
附件2:
参加人员
甲方:
乙方:
测试项目1
对原有照明设施的照度和新安装高效节能灯照度进行测试。
测试结果
原有照明设施照度Lx
新安装高效节能灯照度Lx
比原照度提高Lx
测试项目2
1、原照明灯具:
电压、电流、功率。
2、新安装高效节能灯:
电压、电流、功率。
测试结果
1、原照明灯具:
电压V;电流A;功率W;
2、项目设施:
电压V;电流A;功率W;
结论﹕比原灯功率降低W;
参加测试
人员签字
甲方签认人:
甲方盖章
乙方签认人:
乙方盖章
备注:
节能技改工程节电测试报告
年月日
附件3:
验收报告
项目名称
验收项1
乙方安装项目设施﹐
即瓦LED灯数量共计________支。
瓦LED灯数量共计_______支。
验收项2
乙方实施的项目节能改造工程达到合同的指数指标。
验收人
甲方:
甲方盖章
代表人:
备注:
年月日
附件4:
技改工程节能效益确认单
节电率(%)
节电率计算﹕节电率(%)=[技改前的单体灯具功率(瓦)-技改后的单体灯具功率(瓦)]÷技改前单体灯具功率(瓦)
月节电量(度)
月节电量(kw.h)=灯具总数x技改前的单体灯具功率(瓦)x节电率÷1000x13(日工作小时)x365(日)÷12(月)
月节约费用(元)
月节电效益(元)=月节电量(kw.h)×电价(元/kw.h)
甲方签认人:
甲方盖章
乙方签认人:
乙方盖章
年月日
备注
附件5:
项目设施维护通知单
致___________收
项目名称
协议编号
故障内容
故障数量
发生时间
发件人:
日期:
年月日
附件6:
节能效益资金支付担保书
为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及项目的顺利实施,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支付节能款项的担保问题,甲方作出以下承诺:
1、如果甲方因故不能及时向乙方支付节能款项,当支付期超过应支付期限30日后,乙方可安排专人在甲方的任何超市收取其每天现金营业额的30%作为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当期节能款项,直至收取的现金数额达到当期节能款项的数额为止;
2、甲方应及时安排相关人员协助乙方人员收取超市的营业款项,且不刁难乙方人员的合理行为;
3、担保期限为:
合同生效日至甲方按主合同条款向乙方支付完全部节能款项为止。
谨以上述承诺作为:
甲方对支付给乙方的节能款项提供支付承诺担保。
承诺人(盖章):
代表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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