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IT应用系统开发管理规定精品文档资料1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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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IT应用系统开发管理规定-精品文档资料1
龙江银行IT应用系统开发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明确总行及各分行在应用开发类项目活动中的职责,规范系统开发流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总行及各分行科技条线以及相关业务条线IT应用系统开发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管理对象是指对总行及各分支行在应用开发类项目管理活动及工程活动的管理过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项目生命周期是指从科技条线完成《项目方案》开始直至项目关闭。
应用类软件开发项目关闭条件须同时满足项目投产后五周且提交项目验收材料。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项目承担部门和项目运行部门分别是指总行科技条线的开发管理部和运行管理部。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应用主管部门是指总行科技条线及各相关业务条线。
第七条本规定所称需求变更是指应用主管部门在项目关闭前对《业务需求分析说明书》中的需求内容进行调整。
第八条工程活动是指在项目生命周期内除管理活动之外的,与技术相关的各项活动,主要包括软件需求分析、总体设计、软件需求设计、系统设计、程序设计、编码、代码检查、单元测试、集成测试、系统测试、验收及投产等。
工程活动可以根据项目的规模、性质等特性进行相应的裁剪。
第九条IT应用系统的开发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统一需求、统一设计、统一开发平台的原则。
第二章岗位与职责
第十条核心系统或涉及核心业务管理及流程方面的需求,由总行运营管理条线结算业务管理部负责提出;涉及信贷系统方面的需求,由总行信贷管理条线信贷资产管理部负责提出;中间业务类需求,由总行机构业务条线中间业务部负责提出;技术优化改造类需求,由总行科技条线开发管理部负责提出;其它应用系统需求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负责部门。
第十一条应用主管部门下设业务代表,该业务代表属于项目组成员;项目承担部门下设审批经理、项目经理、项目组成员;项目运行部门下设非功能性需求研究岗。
第十二条业务代表的主要职责:
(一)作为应用主管部门指定的授权人。
(二)负责与第三方之间的沟通协调,取得第三方需求文档、技术接口文档,明确联调时间和投产时间等要求。
(三)负责与第三方协调开发及测试环境,要求第三方保证项目开发期间内的环境支持和技术支持。
(四)负责处理业务需求的有关事项,协助项目组进行需求分析。
(五)负责项目组与业务条线之间的沟通协调,参加《业务需求分析说明书》的评审。
(六)负责编制《业务测试计划》(见附件6)和《业务测试案例》(见附件7)。
(七)负责提交正式的《测试验收报告》。
第十三条审批经理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项目的《项目方案》、外部技术资源申请、需求变更申请等要求的审批工作。
(二)负责协调解决项目组内部无法解决的问题和风险。
(三)负责组织技术风险较大项目的项目方案评审工作。
(四)负责跟踪监督项目实施情况。
(五)负责协调处理项目相关问题。
第十四条项目经理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项目的管理工作,组织制定上报项目的《项目方案》和项目计划、变更方案、需求变更申请、外部技术资源申请等。
(二)负责项目的各类工程活动的组织、实施。
(三)负责接收任务和内部任务的下达工作,对项目状况进行跟踪和监控,收集报告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和风险,确保项目按时、保质完成。
第十五条项目组成员的主要职责:
负责项目中开发、测试等各类工程活动的实施。
第十六条非功能性需求研究岗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项目承担部门组织的《非功能性需求说明书》评
审。
(二)分析《非功能性需求说明书》对生产运行的影响并确认其内容。
第十七条项目组各岗位对照关系
(一)业务代表由总、分行各条线业务人员构成。
(二)审批经理由总行科技条线管理人员担任。
(三)项目经理由总行科技条线开发人员担任。
(四)项目组成员由总行科技条线开发人员、总分行各条线业务人员构成。
(五)非功能性需求研究岗由总行科技条线运行管理部人员担任。
第三章立项
第十八条提出需求
(一)总行或分行业务需求部门提出新产品项目需求时,应首先编写《可行性分析报告》(见附件5)及《业务需求书》(见附件4),经过条线领导审批后,提交给总行相关业务条线,由总行相关业务条线作为应用主管部门提交总行科技条线。
(二)总行应用主管部门,首先对总行或分行业务需求部门提出的《可行性分析报告》(见附件5)及《业务需求书》(见附件4)进行业务分析,确认项目是否可行。
(三)总行应用主管部门应指定业务代表,由业务代表与项目承担部门沟通协调,提交《可行性分析报告》(见附件5)及《业
务需求书》(见附件4),配合项目承担部门进行需求分析。
第十九条可行性研究
(一)项目需求分析阶段的首要工作是对业务需求进行技术可行性分析,并编写《业务需求分析说明书》,同时估算工作量。
(二)项目经理负责组织对业务需求进行技术可行性分析,对于存在的技术风险、安全性设计问题和需求合理性等问题提出分析意见。
第二十条立项申请
(一)对于通过技术可行性分析的业务需求,应将分析意见反馈给应用主管部门。
(二)对于不可行的技术问题出具《技术可行性分析报告》,由审批经理审批后,同时反馈给应用主管部门。
(三)对于通过可行性分析的业务需求,应用主管部门应填写《项目立项审批表》(见附件2)经相关条线和主管行长进行项目立项审批,如果项目复杂度较高,影响范围较大,涉及专业超过两个以上则需经行长审批。
第二十一条审批
《项目立项审批表》(见附件2)经过相关领导审批通过后,将《项目立项审批表》(见附件2)、《业务需求书》(见附件4)及《可行性分析报告》(附件5)提交科技条线,科技条线可视情况直接进入功能设计、系统设计或程序设计等阶段。
其测试验收及投产阶段需按本规定执行。
XX银行挂账事项管理办法1
XX银行挂账事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挂账事项管理,有效控制财务风险,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的挂账是指基于业务活动或财务事项形成的、核算在应收暂付或应付暂收类科目中的、按照相关规定或合同条款需及时清理的各类账务,一般核算在“其他应收款项”、“其他应付款项”科目中的、按照相关规定或合同条款需及时清理的各类账务,但不包括以下符合会计核算制度要求的、属于银行业务正常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待清算或待结算账务事项:
(一)应收款类:
如应收即付款项、信用卡垫款、国债兑付利息、交易在途资金、应收理财产品收入、应收托管费收入、待清算款项、交纳员工统筹及个税形成的应收暂付款项等。
(二)应付款类:
如应付外币汇票款、应付旅行支票款、代办信用卡备用金、交易在途资金、待处理代收财政汇缴款项、待查地方财政汇缴款项、其他待结算款项、交纳员工统筹及个税形成的应付款项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挂账事项分为四类:
(一)柜台业务类:
如待处理出纳长短款、待处理收益(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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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款项、待查错账、睡眠户等;
(二)借款类:
如个人借款、部门借款、支行借款等;
(三)依据协议约定形成的应收应付款项,比如行政财务费用及资本性支出预付款、质保金、押金等;
(四)其他类。
第四条挂账事项管理应遵循“背景真实、责任明确、定期督办”的原则。
“背景真实”是指挂账事项要以真实、合法的业务活动或财务事项为背景,相应账务核算要符合会计制度的要求。
“责任明确”是指要明确挂账事项对应的责任人,并按照管理责任要求,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清理。
“定期督办”是指对挂账事项要区分款项性质建立督办机制,确保及时清理,防止形成不合理的长期挂账。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财务部负责制定挂账事项的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挂账事项的督导机制,督促核算部门及时清理挂账事项。
第六条会计核算部门负责按照会计核算及管理要求进行账务处理,根据挂账清理的规定提供相关账务信息,并督促挂账事项申请部门及时清理挂账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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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挂账事项的申请部门(即管理责任部门)负责审核挂账事项业务背景的真实性、合规性,按照会计核算部门的规定满足会计核算及管理要求,并督促责任人及时清理挂账事项。
第八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在办理人事手续过程中,将离职人员的相关信息通知其所在部门。
第九条合规审计部负责挂账事项有关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等内控制度的合规性审核,督促相关部门对该类内控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三章挂帐审批
第十条挂账的基本前提为挂账事项必须满足未来“可清理”,若判定其未来无法清理,则严禁挂账,要按事项背景和会计核算要求直接消化处理。
第十一条挂账应由挂账事项的申请部门提出申请,认真审核挂账事项业务背景的真实性、合规性,并合理估计挂帐的清理时间,明确清理责任人。
第十二条鉴于应付款项的特殊性,各核算单位在款项已到的情况下,经有权审批人同意后可先行入帐,业务相关部门作为管理责任部门应于10日内补充提供审批资料。
第十三条挂帐实行分类审批制,挂帐前须经有权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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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柜台业务类:
按照总、分行相关会计制度审批入帐。
(二)借款类:
按照分行借款管理办法审批入帐。
(三)依据协议约定形成的应收应付款项:
按照协议约定处理,不须另行审批。
(四)其他类:
须由挂帐事项的申请部门填写挂帐审批单,经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有权人审批后入帐,并在入帐当月向计划财务部报备。
第十四条挂帐审批权限
(一)预计挂帐时间预计在1年之内的:
由会计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挂账时间预计超过1年的:
金额不超过1万元的经会计管理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主管财务行领导批准、超过1万元的还须报财务委员会(或其授权代理人)批准。
第四章挂帐管理
第十五条会计核算部门要详细记录每笔挂账事项的记账日期、金额、责任部门、责任人、评估到期日、背景材料及审批情况、阶段性清理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挂账事项的责任人要对挂账事项进行密切跟踪,确保在评估的挂账期间办结挂账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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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会计核算部门要加强对挂账事项的账务管理,于每月20日前将待清理的账务信息提交管理责任部门、于每季初10日内填写上季度末挂帐明细表提交财务部。
第十八条管理责任部门要根据会计核算部门提供的账务信息,督促责任人及时清理,并于每季初10日内向财务部报送未清理挂账事项的专题分析。
第十九条分析报告至少要包括挂账事项的背景、评估到期日、剩余到期日、超过评估到期日而未能清理的原因、对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后续清理计划等。
第二十条财务部根据管理责任部门提供的分析报告,进行分析汇总,并定期向财务委员会报告挂账的清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财务部对超过评估到期日仍未清理的挂账事项,要加大督导的力度;必要时,提交合规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
第四章内控管理
第二十二条财务部根据挂账事项的具体管理情况,对其督导机制进行评估和优化。
第二十三条合规审计部根据有关规定,对挂账事项进行审计监督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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