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红山森林公园控制性详细规划法定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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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红山森林公园控制性详细规划法定文件
潮州市红山森林公园控制性详细规划法定文件
潮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院
2016年8月
第一章总则1
第1条.规划目的1
第2条.规划依据1
第3条.规划范围1
第4条.规划效力1
第5条.规划实施1
第6条.规划强制性内容1
第二章发展战略2
第7条.山湖一体化2
第8条.发展目标2
第9条.功能定位2
第10条.建设用地规模2
第三章地块划分及地块编码2
第11条.地块划分2
第12条.地块编码2
第四章土地使用控制2
第13条.地块编码2
第14条.土地使用兼容性2
第15条.土地使用规划3
第16条.建设用地使用许可前置3
第17条.建设用地使用控制3
第五章建设用地使用强度控制3
第18条.土地使用规划3
第19条.开发强度3
第20条.绿地率4
第21条.绿化、广场用地4
第六章游客规模与容量4
第22条.计算目的4
第23条.计算方法4
第24条.景区游人容量4
第七章道路交通规划4
第26条.内部道路规划控制5
第27条.外部道路规划5
第28条.道路红线内用地及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用地控制要求5
第29条.停车系统规划5
第30条.配建停车场5
第八章竖向规划6
第31条.地形分析6
第32条.建设控制6
第九章景观系统与建设控制规划6
第33条.建设控制6
第十章资源与环境保护规划6
第34条.保护培育规划6
第35条.环境保护分区6
第36条.保生物资源保护6
第37条.景观资源保护措施7
第十一章旅游服务设施系统7
第38条.规划原则7
第39条.旅游服务设施布局7
第40条.游览方式7
第41条.游线组织规划7
第42条.解说标识系统7
第十二章综合防灾规划8
第43条.防灾规划8
第44条.交通安全8
第45条.景区景点安全规划8
第25条.内部道路规划.................................................................................................................................4
潮州市红山森林公园控制性详细规划(法定文件)
第一章总则
第1条.规划目的
为科学指导红山森林公园的保护与建设,统筹安排风景名胜资源集约利用,保证红山森林
公园合理有序地进行开发建设,特制定本法定文件。
第2条.规划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划,制定本规划。
(一)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2)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年)(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4)《国家森林公园设计规范》(GBT51046-2014)
(5)《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6)《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2010年7月)
(7)《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12年修正)
(8)《广东省城市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指引》(2014年)
(二)相关规划
1、《潮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2008-2020)》
2、《潮州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15年)
3、《潮州市中心城区绿地系统规划(修编)》(2013-2020年)
4、《广东省红山森林公园总体设计》(1996年)
5、《广东省潮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5-2035年)
6、《潮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第3条.规划范围
红山森林公园规划范围为原红山林场辖区,即东自南山赖厝、八村、大头领一带,南临西洋坑、
汕汾高速引道,至红山医院,西达黄田山军营,北抵大面湖、南山寨,总面积为808.5公顷。
第4条.规划效力
本法定文件由法定文本和法定图则组成,法定文本和法定图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两者须同时使用,不可分割。
本规划区范围内的一切开发建设和土地利用活动,均应符合法定文本和法定图则的规定,并应符合国家、广东省、潮州市的有关政策、法律和规范的相关规定;下一层次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等)也应遵循本规划的规定和具体要求进行编制。
第5条.规划实施
本规划经潮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本规划的解释权属潮州市城乡规划行
政主管部门。
规划如需调整或修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广东省城市控制性
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6条.规划强制性内容
文本中“下划线”部门条文为本规划强制性内容,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和审
查建设项目,不得违背强制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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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红山森林公园控制性详细规划(法定文件)
第二章发展战略
第7条.山湖一体化潮州市红山潮州市红山郊野森林公园是潮州未来旅游发展的龙头和品牌,红山森林公园作
为潮州市红山郊野森林公园重要组成部分,在功能特色上应突出“静”,与岗山水库绿色健康
发展区“动”形成互补;在空间上强化联系,通过绿道、水道、特色旅游线路进行串联,形成
区域整体旅游格局,实现大湖林海,山湖一体化空间格局。
第8条.发展目标
森林公园内各项设施配套完善,各功能区块形成良好的互动格局,山-林-水景观格局基
本形成。
第9条.功能定位
规划以生态建设为基础,重点把握生态、综合开发两个基本方向,以维护林区的森林景观
和提高森林环境质量为目标,以建设生态环境为重点,围绕休闲、健身、旅游开发目标,配套
完善园区基础设施,提高公园品位,打造成为具有“潮人精神家园”特色的森林公园。
第10条.建设用地规模
工程设施建设用地21.5公顷,占规划区总用地面积的2.66%。
第三章地块划分及地块编码
第11条.地块划分
本规划范围内共划分3个规划管理单元:
HS-01、HS-02、HS-03。
各规划编制单元内地块编号的顺序按从西至东、从北至南进行编号,共划分46个地块。
第12条.地块编码
地块编码采取三级编码方法,由“规划编制单元—管理单元—地块”组成。
本单元编码为
HS。
管理单元编码采用两位数的阿拉伯数字01、02、03……表示;地块编码采用两位数的阿拉伯数
字01、02、03……表示,如D01-01-01表示D01规划编制单元的01管理单元的01地块。
第四章
土地使用控制
第13条.
地块编码
为地块的主导使用性质,其确定以规划的功能要求为依据。
用地性质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
建设用地标准》,法定文件中土地利用性质划分至中类,管理文件中把土地使用性质划分至小类。
第14条.
土地使用兼容性
法定图则中所规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原则上不能改变,如实际开发需要进行调整,必须符合管理文
件所规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兼容要求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并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
批。
表1:
土地使用兼容性表
商业设
餐饮
娱乐康
商住混
行政办
文化活
广场
教育科
市政公
公园
水域及
可相容用地类型
共设施
农林用
施用地
用地
体用地
合用地
公用地
动用地
用地
研用地
绿地
用地
地
用地类型
B1
B13
B3
B1R
A1
A22
G3
A3
U
G1
E
商业设施用地
B1
●
●
●
△
×
×
△
△
△
△
△
餐饮用地
B13
●
●
●
△
×
×
△
△
△
△
△
娱乐康体用地
B3
●
●
●
△
×
×
△
△
△
△
△
商住混合用地
B1R
△
△
△
●
×
×
△
△
△
△
△
行政办公用地
A1
×
×
×
×
●
●
△
△
×
×
×
文化活动用地
A22
×
×
×
×
●
●
△
△
×
×
×
广场用地
G3
△
△
△
△
△
△
●
△
×
△
×
教育科研用地
A3
△
△
△
△
△
△
△
●
△
×
×
市政公共设施用地
U
△
△
△
△
×
×
×
△
●
△
×
公园绿地
G1
△
△
△
△
×
×
△
×
△
●
△
水域及农林用地
E
△
△
△
△
×
×
×
×
×
△
●
注:
●为允许设置;△为经批准后允许设置;×为不允许设置。
2
潮州市红山森林公园控制性详细规划(法定文件)
第15条.土地使用规划
1.城乡用地结构
本次规划城乡用地面积为808.5公顷。
其中,建设用地面积为21.5公顷,占总用地面积的2.66%,主要为工程设施建设用地。
非建设用地面积为787公顷,占总用地面积的97.34%,主要为水域和农林用地。
2.城市建设用地
规划编制单元城市建设用地21.5公顷,占总用地的2.66%。
(1)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规划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面积为1.66公顷,占工程设施建设用地面积的0.21%;餐饮用地面积2.35公顷,占工程设施建设用地面积的0.29%;旅馆用地面积2.96公顷,占工程建设用地面积的0.37%;娱乐康体用地面积4.76公顷,占工程建设用地面积的0.59%。
(2)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规划行政办公用地面积为0.61公顷,占工程设施建设用地面积的0.07%;文化活动用地面积为5.13公顷,占工程设施建设用地面积的0.63%;教育科研用地面积1.96公顷,占工程设施建设用地面积的0.24%。
(3)交通设施用地
规划停车场用地面积1.55公顷,占工程设施建设用地面积的0.19%;(4)公用设施用地
规划公共设施用地0.14公顷,占工程设施建设用地面积的0.02%;消防设施用地0.29公顷,占工程设施建设用地面积的0.04%;其他公用设施用地0.1公顷,占工程设施建设用地面积的0.01%。
第16条.建设用地使用许可前置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由业主单位向所在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报省森林公园管理
办公室同意后,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第17条.建设用地使用控制
项目建设用地使用必须符合《潮州市生态控制线(划定)规划》、《广东省潮州市林业生
态红线划定成果报告》中的相关规定。
表2:
规划土地利用汇总表
用地代码
用地性质
面积(㎡)
面积(亩)
比率
B1
商业服务设施用地
24253.3
36.4
0.30%
B13
餐饮用地
23527.8
35.3
0.29%
工
B14
旅馆用地
29574.0
44.4
0.37%
程
B32
娱乐康体用地
39964.4
59.9
0.49%
设
A1
行政办公用地
6058.5
9.1
0.07%
施
A22
文化活动用地
51333.4
77.0
0.63%
建
A3
教育科研用地
19704.9
29.6
0.24%
设
S42
停车场用地
15477.3
23.2
0.19%
用
U1
公共设施用地
1403.2
2.1
0.02%
地
U31
消防用地
2870.5
4.3
0.04%
U9
其他公用设施用地
1001.3
1.5
0.01%
汇总
215168.8
322.8
2.66%
第五章建设用地使用强度控制
第18条.土地使用规划
各管理单元的土地使用强度以地面上总建筑面积为控制指标,各管理单元开发建设时的各地块土地使用强度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法定文件规定的指标。
鼓励配套项目的用地增加开发强度,可根据旅游需求、服务需求及业态等因素,采用弹性的控制方法,可对容积率及建筑密度指标进行适当调整,但是容积率不超过1.8、建筑密度不超过50%。
第19条.开发强度
规划旨在从相对抽象的规划原则和复杂的规划要素中,提炼出规划区发展建设的最有效的、最基
本的要素,并将其具体化、图解化,最大程度地实现规划的可操作性:
通过管理控制图则的制订,积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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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引导和有效控制来推进规划我的发展。
表3:
建设容量控制
密度(%)
容积率
绿地率(%)
限高(米)
一~二层
45
≤1.0
≥30
7
一~三层
40
≤1.5
≥30
12
三~四层
40
≤1.5
≥30(25)
18(22)
*用地控制指标详见地块指标表
第20条.绿地率
法定图则规定的各管理单元绿地率均为下限控制指标,绿地率指标数值只能提高,不得降
低。
第21条.绿化、广场用地
本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是指面向公众公共开放的绿化、广场用地,在开发建设时必须严格
保障其不受侵占。
第六章游客规模与容量
第22条.计算目的
旅游规模与环境容量的关系,其本质是旅游的发展对公园的需求与公园本身的承受能力的
关系。
当旅游规模小于环境容量时,说明风景资源开发不全,尚有发展余地,这时供大于求,
有利于风景资源的保护、也有利于接待设施和基础设施的维护;当游人量基本接近环境容量时,
风景区趋于饱和,此时,应停止开发,使风景区处于平衡状态;当游人量超过环境容量时,说
明风景区已处于超容量开发状态,这时,求过于供,风景区的风景资源及设施将受到破坏,应
限制游人量的发展或进一步开辟新景区、新景点、新设施,才能满足需求。
第23条.计算方法
(1)面积容量法
计算公式:
C=A/a
(C—游览区合理环境容量A—景区可游面积,除去湿地和周边保护地a—每人适当游览面积)
可游面积(公顷)=总面积(公顷)×可游比例%
环境容量(人)=可游面积(公顷)÷人均适当游览面积(平方米/人)
(2)游线容量法
游线容量法与风景区的道路性质、长度、宽度有关。
该方法适合于地势较陡、成线性布局的景点。
(3)卡口容量法
卡口容量法的估算,是按游览方式和游路组织确定后进行的。
卡口容量法受森林公园的地形地貌,游览方式、游览组织、交通运输工具等的影响,单位以“人次/单位时间”表示。
第24条.景区游人容量
游人规模为129万人次/年。
第七章道路交通规划
红山森林公园外围道路汕汾高速引道与外环东路(规划)、砚峰路(规划)是森林公园与中心城
区联系的主要道路,也是城市居民进入公园的主要道路;汕汾高速引道,是其他省市进入森林公园的
主要道路,整体道路绿化景观应与公园森林景观相协调。
第25条.内部道路规划
(1)车行路:
车行路将公园划分成为若干景区,沿途串联各个功能区,规划宽约7-9米,承担
机动车到达各景区的功能,过境机动车不允许进入公园。
道路路幅为一块板形式,路边设有绿化隔离
带1米,种植小乔木和灌木,丰富道路景观。
(2)慢行系统(绿道)
本着低碳、健康的交通规划理念,根据公园各景区和功能区的特点和管理需要,规划在公园内部设置3条不同的慢行步道,主要用于步行和骑自行车。
规划宽约3.5米。
4
潮州市红山森林公园控制性详细规划(法定文件)
(3)步行游览路
步行游览路是各景区内部游览支路,有砂石路、木栈道等多种形式,规划宽约1.5—3米。
形成连续通畅的慢行空间游憩系。
设置路灯、座椅、环卫设施、标识等。
规划编制单元内道路总长度为33.8公里,道路网密度4.23km/k㎡。
第26条.内部道路规划控制
应严格执行所确定的道路红线。
道路在实施中根据地形实际情况可做出相应微调,但必须
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红线宽度原则上只能增加不能减少。
第27条.外部道路规划
(1)红山森林公园外围道路汕汾高速引道与外环东路(规划)、砚峰路(规划)是森林公园与中心城区联系的主要道路,也是城市居民进入公园的主要道路。
(2)汕汾高速引道省道,是其他省市进入森林公园的主要道路,整体道路绿化景观应与公园森林景观相协调。
第28条.道路红线内用地及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用地控制要求
(1)指地块内建筑外轮廊线后退红线距离,控制建筑退让距离的下限值。
本规划图则根据地块用地性质制定地块建筑退让距离的下限值,具体的地块建筑退让距离由当地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实际开发强度等具体情况确定。
表3:
建筑退让规划建设用地红线最小距离表
建筑类别
非居住建筑
退让距离
最小退让距离(m)
建筑朝向
低层
2
主要朝向
多层
3
高层
5
低层
按消防间距控制
次要朝向
多层
按消防间距控制
高层
按消防间距控制
(2)道路红线内用地为道路、道路绿化及市政管线敷设专用,任何与道路交通无关的建筑
物和构筑物的改建、扩建及新建均不得占用道路用地。
道路外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用地是城市道路和临路建筑之间的过渡部分,建筑退让用地内不宜建设地面或地下的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交通设施和城市公共建筑景观需要的除外)。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用地内的市政管线设置应优先满足区域和片区需要,其次才可以考虑地块配套管线的设置;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后者应无条件服从前者。
第29条.停车系统规划
在公园的主要出入口配置主要的大型停车场,在各功能区和景区的入口配置小型停车场,相对分
散。
设置5个停车场,主要满足旅游大巴、自驾车游客等的停车需求。
停车场占地1.55公顷,规划
停车位950个;
第30条.配建停车场
片区内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建筑物,必须设置配建停车场(库)用来停放本单位自用车
以及所吸引的外来车辆,其面积必须符合有关图纸所列表项的规定或按“机动车停车位配建表”要求
设置。
配建停车场面积原则上在本地块所属用地内解决,特殊情况也可多个地块合并建设停车场。
表4:
机动车停车位配建表
建筑类型
计算单位
停车位配建标准
旅馆
车位/100㎡建筑面积
≥0.4
饭店
车位/100㎡建筑面积
≥2
行政办公
车位/100㎡建筑面积
0.8~2.0
办公楼
其它办公
车位/100㎡建筑面积
0.5~1.5
超市
车位/100㎡建筑面积
≥0.6
商店
专业市场
车位/100㎡建筑面积
≥0.6
公园、休闲广场
车位/1000m2占地面积
0.5~1.5
文化设施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5~1.0
展览馆
车位/100㎡建筑面积
≥0.7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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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竖向规划
第31条.地形分析
规划区内地块的地形坡度较大,南部、东北部地块的地形坡度相对较小;总体地势呈北高南低、中高四周低。
(1)用地东北部用地主要坡度为8%~15%
(2)用地南部用地主要坡度为8%~25%
(3)用地中部、北部用地主要坡度>25%
第32条.建设控制
原始地面自然坡度小于5%时,宜规划为平坡式;坡度大于8%时,宜规划为台阶式。
第九章景观系统与建设控制规划
第33条.建设控制
(1)不宜开发建设用地:
生态保育区
除森林防火通道、基础设施外禁止任何其它开发建设活动,为绝对保护区,限制人为参与活动,保护自然生态,面积260.2公顷(3902亩),占总用地的32.3%。
(2)限制开发建设用地:
景观带、养生休闲区、中部登高健身区、科普教育区、文化旅游配套区
以自然风景林地和生态防护林地为主,根据保护和协调要求,自然风景林地可进行少量旅游接待设施、度假设施建设,为对外开放的旅游风景区;可布置适量特色林、花卉苗圃、科技农业等。
总面积450.0公顷(6745.6亩),占总用地的55.4%。
(3)适度开发建设用地:
人文景观区、管理生活区、旅游配套区
指有适量开发的低密度旅游接待服务区或有游乐、休闲、度假等主题的旅游开发区,面积102.3
公顷(1534.1亩),占总用地的12.6%。
第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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