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罚制度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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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罚制度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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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安全奖罚制度
为减少事故发生,促进安全施工,制定本制度。
1奖罚原则
工程施工实行目标管理和重大事故一票否决的考核制度。
坚持精神和物质奖励相结合,行政和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2奖励条款
2.1对安全施工取得显著成绩的个人参照南管公司标准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2.2奖励评审办法:
有功人员,由部门推荐,并报送书面材料,经技术部初审报安委会审定。
3处罚条款:
3.1事故处罚明细表
特大事故
重大事故
严重事故
较大事故
一般事故
轻微事故
重大恶性未遂事故
第一责任人
撤职,降为一般职员或降薪三级;无职者降薪三级或降至最低级。
扣除全年效益工资及全年年终奖
留职察看半年,察看期间降一级工资,扣除10个月效益工资及10个月年终奖
留职察看3个月,察看期间降一级工资,罚工资总额的30%。
罚工资总额的30%,不到500元的罚500元
罚工资总额的10%,不到200元的罚200元。
罚100元
按一般事故处罚
第二责任人
撤职,降薪三级;无职者降薪三级或降至最低级。
扣除10个月效益工资及10个月年终奖
留职察看3个月,察看期间降一级工资,扣除半年效益工资及半年年终奖
留职察看2个月,察看期间降一级工资,罚工资总额的20%。
罚工资总额的20%,不到300元的罚300元
罚工资总额的8%。
不到150元的罚150元。
罚80元
按一般事故处罚
第三责任人
降一级职务;无职者降薪二级或降至最低级。
扣除8个月效益工资及8个月年终奖
留职察看1个月,察看期间降一级工资,扣除4个月效益工资及4个月年终奖
留职察看1个月,察看期间降一级工资,罚工资总额的10%。
罚工资总额的10%。
不到200元的罚200元
罚工资总额的5%。
不到100元的罚100元。
罚50元
按一般事故处罚
责任部门人员
降薪一级。
扣除半年效益工资及半年年终奖
扣除3个月效益工资及3个月年终奖
罚工资总额的10%。
其它部门人员
扣除3个月效益工资及3个月年终奖
扣除1个月效益工资及1个月年终奖
其它
总经理按责任部门人员处罚,主管领导按第三责任人处罚,责任部门经理按第二责任人处罚。
总经理按责任部门人员处罚,主管领导按第三责任人处罚,责任部门经理按第二责任人处罚。
主管领导罚工资总额的10%。
部门领导罚工资总额的20%。
部门领导100元
主管领导100元,部门领导200元
凡查实属主观故意导致事故的责任人或不听指挥和劝阻导致重大级(含)以上事故的责任人一律开除
3.1.1有重复扣罚的,以重责为准。
3.1.2当月未定的重伤,先按轻伤处罚,到确诊定为重伤的月份再按重伤扣罚差额部分。
3.1.3死亡事故,按有关规定执行。
3.1.4一年内重复发生同类事故的部门和个人,加倍处罚。
3.1.5事故处理办法:
责任部门按照“四不放过”写出书面材料经技术部初审报安委会审定。
3.2施工违章处罚条例
序号
违章情况
处罚金额
1
高空作业未办理审批手续,擅自施工
罚队长100元
2
高空作业未落实安全保障措施
每例100元
3
使用不符合要求或安全性能无保证的安全绳、安全带
罚队长200元,
4
进入正在施工的建筑工地,不戴安全帽
每例20元
5
打磨工件不带防护眼镜
每例20元
6
市政路施工中围护不到位,警示标志设置不正确
每例100元
7
市政工程沟槽开挖夜间不挂红灯示警
每例100元
8
穿越马路的沟槽上不设钢板做盖板
每例100元
9
钢板移位无人管理
每例100元
10
管沟开挖遇障碍,不通知施工员,擅自处理
每例50元
11
乙炔瓶水平放置
每例20元
12
野蛮施工破坏地下管线
每例200元,责任自担
13
在易燃、易爆场所施工不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每次100元
14
机具、设备、带病运行
每次50元
15
氧气、乙炔瓶使用时两者距离少于5米
每次20元
16
用切割机打磨工件
每次20元
17
直接用电线作插头
每处5元
18
电线、插座破损,搭接处无绝缘胶带缠绕
每处2元
19
购买的安全帽无合格证
每例5元
20
安全带、安全绳、安全帽佩带不符合要求
每项10元
21
易塌方工作坑、管沟不做支撑
每处10元
22
焊把线接头超过3处老化
每处5元
23
施工现场随意攀高嬉戏、追逐打闹
每例50元
24
其他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现象
每例20元。
25
在工地施工不穿工作服,不戴工作牌
每例20元
3.3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以及见违章、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报告、不处理的在场负责人,按检查每人次罚10~50元。
3.4从事特种作业或在危险区域(设备)进行动火,不规定办理“动火证”,违者,每起罚项目负责人50元。
3.5在禁止吸烟、用火地区或发现烟蒂、火柴棒,按检查每起(或每个)罚责任人50元。
3.6在工作中,拒绝安全监督检查,围攻、威胁、辱骂安全检查人员者,予以开除。
3.10擅自使用被查封停用有隐患的设备或损坏、拆除安全防护设施和防火、防毒、防尘器材者,每起(处)罚责任人50元。
3.11在报告事故或处理事故过程中,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破坏现场或改动原始记录者,罚当事人500元,给予警告处分;属事故责任人所为,应两者并罚。
3.12发生事故不按规定及时报告或报表,每延误一天,扣罚部门10元,隐瞒、包庇、袒护、少报事故,按同类事故处罚规定加倍处罚。
3.13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或造成火警、火灾事故者,按政府有关法规执行处罚。
3.14发生交通违章事故,所造成的损失除保险公司赔偿的部分外,其余损失金额在5000元以下者,由责任人承担20%;超过5000元的部分,由责任人承担10%。
附1
罚款单
年月日经检查,部门(人)
(违章经过),违反安全奖罚制度中条,处罚如下:
。
检查人:
技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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