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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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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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市委组织部
1、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市人才工作的牵头抓总、宏观指导、综合协调、督促检查;承担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管理职能,定期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工作。
2、了解掌握全市人才工作开展情况,针对人才工作中热点、难点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研究,制定、完善相关规定和意见,探索人才工作新机制。
3、牵头制定全市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牵头或参与制定全市人才培养、吸引、使用的有关政策。
4、负责联系和掌握一批优秀人才,建立和不断完善全市人才信息库。
负责市领导联系优秀人才的服务工作。
5、负责全市党政人才队伍建设,牵头协调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
承担全市优秀人才培养、选拔、考核和推荐使用工作。
6、会同市人事劳动保障局牵头组织全市人才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配合有关部门对人才工作先进单位和人才典型进行宣传。
7、负责对全市人才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
8、完成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委宣传部
1、组织实施全市人才工作规划;参与全市优秀人才的培养、推荐、选拔工作。
2、负责做好全市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的宣传报道。
制定全市人才工作宣传报道方案。
组织新闻媒体宣传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及优秀人才的先进事迹,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
3、会同市委组织部积极做好人才的思想政治工作以及宣传系统人才队伍建设。
4、完成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委统战部
1、组织实施全市人才工作规划;参与全市优秀人才的培养、推荐、选拔工作。
2、负责制定和实施党外人士、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规划。
3、协助工商联做好市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联系非公有制企业的优秀经营管理人才工作。
4、参与全市党外人才的培养、选拔、举荐工作,建立和不断完善党外人才信息库。
5、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党外人才政策和党外人士先进典型的宣传工作。
6、完成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编办
1、参与制定全市人才培养、吸引、使用的有关政策;组织实施全市人才工作规划。
2、围绕人才强市战略,研究、制定并实施有利于人才队伍建设的编制管理政策和措施。
3、完成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人事劳动保障局
1、参与制定全市人才培养、吸引、使用的有关政策;组织实施全市人才工作规划;参与全市优秀人才的培养、推荐、选拔工作。
2、负责全市人才资源规划、开发工作,拟定人才资源开发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全市专业技术人才和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全市国家公务员队伍的培训,管理及宏观指导工作
3、会同市委组织部负责全市党政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联系一批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建立和不断完善专业技术人才信息库。
4、负责全市各类人才的引进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人才安置、工作调整和有关科研经费资助工作,研究制定加强我市国家公务员队伍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
5、负责培育、发展、规范人才市场,做好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才的选拔申报工作;会同有关方面做好市人才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奖励的组织评审工作。
6、负责制定全市技术工人队伍建设的规划和政策,指导、协调和实施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负责全市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的资格评审工作。
7、会同市经贸局做好全市非公有制企业人才队伍建设。
8、会同市农业局等部门负责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会同市委组织部等部门做好全市优秀人才表彰奖励工作。
9、完成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局
1、参与制定全市人才培养、吸引、使用的有关政策;组织实施全市人才工作规划;参与全市优秀人才的培养、推荐、选拔工作。
2、负责将人才工作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进行经济社会发展与人才发展的匹配研究;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提出人才发展的规划性意见。
3、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与全市科技发展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战略规划,需要相适应的中长期人才规划;对市重点公共工程、支柱产业、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进行咨询评估。
4、完成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经济贸易局
1、参与制定全市人才培养、吸引、使用的有关政策;组织实施全市人才工作规划;参与全市优秀人才的培养、推荐、选拔工作。
2、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市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并负责组织实施。
加快培养高素质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提高全市各种所有制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整体素质。
3、会同有关部门了解掌握全市规模以上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的基本情况,研究提出调动企业经营者积极性的政策措施,充分发挥企业家的积极作用,促进企业加快发展。
4、牵头协调有关单位,建立和完善全市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评价体系;联系一批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建立和不断完善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人才信息库;对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人才工作先进单位和人才典型进行宣传。
5、完成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教育局
1、参与制定全市人才培养、吸引、使用的有关政策;组织实施全市教育系统师资队伍发展规划;做好全市教育系统师资队伍建设;参与全市优秀人才的培养、推荐、选拔工作。
2、负责做好教育系统人才工作,加快骨干教师优秀群体的人才队伍培养;加强学校培训和教研制度建设,努力培养一批在全市有影响的名教师。
3、负责联系和掌握一批骨干教师,建立和不断完善教育系统人才信息库。
4、配合有关部门对教育系统人才工作先进单位和人才典型进行宣传。
5、完成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科技局
1、参与制定全市人才培养、吸引、使用的有关政策;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科技人才发展规划、压滤机滤布厂家计划;参与全市优秀人才的培养、推荐、选拔工作。
2、负责组织科技人才承担区、市各类科技项目,完善科技项目,完善科技项目评价机制,指导做好科技成果的转化。
3、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积极性、创造为科技人才成长提供良好环境的相关政策。
4、会同市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负责全市科技成果和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工作,联系一批优秀科技人才,建立和不断完善科技人才信息库。
5、负责引导科技人员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推行、技术服务、技术引进等工作,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并做好科技奖励的组织评审工作。
6、完成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财政局
1、参与制定全市人才培养、吸引、使用的有关政策;组织实施全市人才工作规划。
2、负责研究制定年度人才工作经费预算审定、资金核拨及管理规定,为全市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提供资金保障,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工作。
3、参与制定、修改、完善有关人才待遇的各类政策规定、办法。
4、完成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农业局
1、参与制定全市人才培养、吸引、使用的有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农业科研、教育、技术推广及其人才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组织实施全市人才工作规划。
2、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市优秀人才尤其是农业人才的培养、推荐、选拔工作。
3、会同人事劳动保障负责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和农村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联系一批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建立和不断完善农村实用人才信息库。
4、配合有关部门对农业科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工作先进单位和人才典型进行宣传。
5、完成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文化体育局
1、参与制定全市人才培养、吸引、使用的有关政策;组织实施全市人才工作规划。
2、负责做好文化体育系统人才工作,制定和实施全市文体艺术人才发展规划,做好全市文体艺术人才队伍建设,联系一批优秀文体艺术人才,建立和不断完善文体艺术人才信息库。
3、完成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卫生局
1、参与制定全市人才培养、吸引、使用的有关政策;组织实施全市人才工作规划。
2、负责制定和实施全市卫生系统人才发展规划,做好全市卫生系统人才队伍建设,联系一批优秀医护人才,建立和不断完善卫生系统人才信息库。
3、制定有利于优秀青年人才脱颖而出的配套政策、措施;配合有关方面认真组织实施优秀人才工程,做好全市优秀人才的医疗保健工作。
4、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卫生人才培养、重点学科建设、医疗科技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
5、除尘滤布完成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公安局
1、参与制定全市人才培养、吸引、使用的有关政策;组织实施全市人才工作规划。
2、负责全市引进人才及配偶子女的落户工作,研究、制定有利于人才流动的户籍管理、政策、措施。
3、负责全市人才重大活动的交通指挥及安全保卫工作,切实保障各类人才的人身、财产安全。
4、完成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畜牧局
1、参与制定全市人才培养、吸引、使用的有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畜牧科研、教育、技术推广及其人才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
2、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市优秀人才尤其是畜牧科技人才的培养、推荐、选拔工作。
3、会同人事劳动保障局等部门负责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和农村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联系一批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建立和不断完善农村实用人才信息库。
4、配合有关部门对畜牧科技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工作先进单位和人才典型进行宣传。
5、完成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林业局
1、参与制定全市人才培养、吸引、使用的有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全市林业技术推广及其人才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
2、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市优秀人才尤其是林业人才的培养、推荐、选拔工作。
3、会同人事劳动保障局负责林业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和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联系一批优秀林业技术实用人才,建立和不断完善林业系统人才信息库。
4、配合有关部门对林业系统人才工作先进单位和人才典型进行宣传。
5、完成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水利局
1、参与制定全市人才培养、吸引、使用的有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全市水利技术推广及其人才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
2、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市优秀人才尤其是水利人才的培养、推荐、选拔工作。
3、会同人事劳动保障局负责水利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和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联系一批优秀水利技术实用人才,建立和不断完善水利系统人才信息库。
4、配合有关部门对水利系统人才工作先进单位和人才典型进行宣传。
5、完成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统计局
1、参与制定全市人才培养、吸引、使用的有关政策;组织实施全市人才工作规划。
2、负责做好全市人才资源队伍调查研究工作,了解掌握人才队伍的分布情况,承担人才工作各阶段的统计咨询服务工作,为制定全市人才政策提供决策性依据。
3、完成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扶贫办
1、参与制定全市人才培养、吸引、使用的有关政策;组织实施全市人才工作规划。
2、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科技扶贫规划,并协调组织实施。
3、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中长期技能培训任务。
4、完成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法制办
1、参与制定全市人才培养、吸引、使用的有关政策;组织实施全市人才工作规划。
2、会同市人才办对政府部门制定的人才管理规章和政策进行审查,参与全市人才工作有关政策措施的制定。
3、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有关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重大问题的综合性调查研究。
4、完成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委党校
1、参与制定全市人才培养、吸引、使用的有关政策;组织实施全市人才工作规划。
2、会同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做好全市科级领导干部、国家公务员和其他层次人才的教育培训工作。
3、完成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总工会
1、参与制定全市人才培养、吸引、使用的有关政策;组织实施全市人才工作规划。
2、负责全市劳动模范人才的推荐、评选、表彰等工作。
3、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各类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4、完成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团市委
1、参与制定全市人才培养、吸引、使用的有关政策;组织实施全市人才规划。
2、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各类优秀青年人才的推荐、评选、表彰工作。
3、协助市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联系各类优秀青年人才。
4、完成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妇联
1、参与制定全市人才培养、吸引、使用的有关政策;组织实施全市人才工作规划。
2、负责全市优秀妇女人才的推荐、评选、表彰工作。
3、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全市妇女党政人才建设工作,协助市委、政府联系各类优秀妇女人才。
4、完成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科协
1、参与制定全市人才培养、吸引、使用的有关政策;组织实施全市人才工作规划。
2、负责组织科技人员开展学术交流、科技普及、技术推广等活动;配合市人事劳动保障局等部门组织人才洽谈会和吸引市外智力为我市服务。
3、采取多种形式,密切与科技人才的联系,加强科技人才与市委、政府之间的联系。
4、配合有关部门对科技人才工作先进单位和人才典型进行宣传。
5、完成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工商联
1、参与制定全市人才培养、吸引、使用的有关政策;组织实施全市人才工作规划。
2、配合市委统战部做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才的培养和推荐工作,在各级人大、政协换届前做好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推荐工作,联系非公有制企业的优秀管理人才。
3、完成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附送: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处理办法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处理办法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议案、建议的权利,做好代表议案、建议的办理工作,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代表议案,是指市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十人以上的代表联名,以书面形式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的并经大会主席团审议立为大会议案的事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代表建议,是指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按照规定格式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书面提出的对本市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四条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和建议,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是执行代表职务,压滤机滤布厂家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五条市人大常委会应当为代表议案建议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具体负责代表议案建议的受理、交办、督办的组织、协调工作,人大街道工委、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加强指导,为代表议案建议的提出、办理提供服务。
第二章代表议案和建议的基本要求第六条代表应当围绕全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议案和建议。
第七条下列事项不应当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审判权、检察权范围内的事项;
(二)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事务;
(三)其他不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第八条下列事项不能作为代表建议提出:
(一)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他人个人利益问题的;
(二)涉及正在审理的案件的;
(三)代转人民群众来信或者案件申诉材料的;
(四)属于法律或者政策咨询、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五)没有实际内容的;
(六)不属于本级国家机关和组织管辖范围内的;
(七)其他不应作为代表建议的。
第九条代表议案和建议应当一事一案、实事求是、言简意赅、字迹清楚,使用统一印制的议案和建议专用纸填写,有案由、案据和解决问题的方案,并由代表亲笔签名。
第三章代表议案和建议的提出第十条代表应当和原选举单位以及选民保持密切联系,通过视察、调查、座谈、走访等形式,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在认真酝酿并充分准备的基础上,对属于本级国家机关和组织管辖的各方面工作提出议案和建议。
第十一条代表建议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以由代表联名提出。
一人提出或者联名提出具有同等效力。
联名提出的,领衔代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使参加联名的代表了解建议的内容。
第十二条大会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经大会主席团审议不予立为大会议案的和大会规定的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代表议案,均作为代表建议处理。
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有属于本办法第七、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大会议案组或交办机关不予受理,并告知代表。
第四章代表议案和建议的交办第十三条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经大会主席团审议立为大会议案的,由市人民政府直接办理。
第十四条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提出的建议,在大会闭会之日起一个月内,由市人大常委会交由市人民政府和有关机关研究办理。
交办前,在代表建议单上应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签署意见;交办后,代表建议办理的协调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
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在接到之日起十日内交市人民政府及有关机关办理。
第十五条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应当及时研究。
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代表建议,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日内,向交办机构书面说明情况,经交办机构同意后退回,不得滞留、延误和自行转办。
交办机构应当及时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并交办。
第五章代表建议的办理第十六条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办理代表建议的工作制度,拟定办理工作方案,规范办理程序。
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除尘滤布分管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员分级负责的办理机制,努力提高办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十七条代表建议需要由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共同办理的,由交办机关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协办单位应协同主办单位研究办理,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由主办单位书面答复代表。
第十八条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办理,确保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对有条件解决的,应当及时解决;对确实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向代表说明原因,取得代表的理解。
第十九条承办单位接到大会期间的代表建议后,应在三个月内办复。
有些急需办理的,要及时办理;少数涉及面广,问题复杂,难以在三个月内办复的,应书面向交办机关报告并经同意后延期办理。
代表建议办理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承办单位接到闭会期间的代表建议后,应在一个月内办复。
第二十条承办单位对大会和闭会期间代表建议的答复,应当按照统一格式行文,一案一文,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加盖公章,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承办单位答复代表时,应当附《代表建议处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征求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
代表应当按规定填写表格,及时反馈承办单位。
第二十一条代表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交办机关应督促承办单位再次研究办理,承办单位在一个月内将重新办理的结果书面答复代表。
第六章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的检查督促第二十二条市人大常委会确定一名副主任分管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对有关的议案和建议办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关于议案和建议办理工作的情况汇报,在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情况的汇报,并将报告印发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在督办工作中应当加强同代表的联系,通过走访代表、召开座谈会、向代表印发征求意见表等形式,广泛征求代表意见,不断改进督办工作。
对办理结果不满意、超过办理期限及办理结果不落实的,应进行跟踪督办。
第二十四条市人民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承办的代表建议,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催办、检查、协调。
第二十五条各承办单位在办理大会和闭会期间的代表建议工作结束后,应将《代表建议处理结果报告单》和《代表建议处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分别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
市人大常委会对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推诿塞责、逾期不办复的单位,应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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