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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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协议
呈贡新区被征地拆迁农民安置房建设项目投资建设协议
本合同三方当事人:
甲方:
(项目业主)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电话:
;
传真:
;
开户银行:
;
账号:
。
乙方:
(项目配置市场化开发商住用地使用权竞得人)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电话:
;
传真:
;
开户银行:
;
项目建设指定账号:
。
丙方:
(项目法人)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电话:
;
传真:
;
开户银行:
;
项目建设专用账号:
。
总则
第一条该协议是《呈贡新区号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之一,与《呈贡新区号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时签署,和《呈贡新区号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呈贡新区号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得者必须同呈贡新区管委会和及项目法人签订该协议,并按《呈贡新区号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本协议要求缴纳呈贡新区被征地拆迁农民安置房建设保证金后,方能办理呈贡新区号土地土地使用权证。
第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明确责任,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项目简况
第一条项目简况
1.1项目名称:
呈贡新区被征地拆迁农民安置房建设项目(具体以项目报建名称为准);
1.2项目地理位置:
1.3项目主要规划经济技术指标:
36号安置地块规划经济技术指标:
用地代号R21;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净用地面积为93814.4平方米;容积率为3;建筑密度为25%;绿地率为45%;配套建设18班幼儿园,30班小学。
39号安置地块规划经济技术指标:
用地代号R21;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净用地面积为65330.76平方米;容积率为3;建筑密度为25%;绿地率为45%;配套建设18班幼儿园。
具体以三方确认并经规划建设部门审批许可的规划、施工设计图纸和文件为准(包含但不限于地上和地下部分的所有建筑)。
第二条项目运作方式
2.1根据《呈贡新区(县)关于推进一步城市化加快被征地拆迁农民安置房建设的实施方案》文件精神,本项目采取在周边配置一定面积的市场化开发商住用地,通过在项目配套的市场化开发商住用地公开交易过程中,将被征地拆迁农民安置房建设工作设置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项目前期手续办理、工程设计、建设费用均计入土地交易成本,由市场化开发商住用地竞得人筹集支付全部费用并实施建设,新区管委会(县政府)指定国有企业作为项目法人,协助乙方办理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前期手续,并监管项目投资、质量和进度的方式进行。
2.2本项目用地以以下方式取得:
1、以划拨方式取得,划拨用地使用权证只办理给该项目的项目法人。
2.3为确保乙方能够按期履约建设呈贡新区被征地拆迁农民安置房,乙方须在签订该协议后60天内支付亿元的保证金到呈贡新区管委会制定的账户,专项封闭用于农村保障性住房建设。
剩余价款待本项目建设完成,通过验收后,以缴纳相应价值工程实物的形式完成交易。
2.4市场化开发商住用地竞得人承担该项目的工程建设投资,该项目的工程建设投资包括呈贡新区被征地拆迁农民安置房建设项目规划建设范围内发生的设备工器具购置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和涨价预备费)、建设期利息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第三部分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约定
第三条甲、乙、丙三方的权利(按两个政府文件进行修改)
3.1甲方(丙方)的权利
3.1.1甲方可以指定国有公司作为项目法人(丙方),全权代行甲方权利。
3.1.2甲方或项目法人(丙方)取得本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融投资、拆迁安置、建设、检测、维护、运营、管理所需的政府行政审批、登记和备案手续所需费用均由乙方筹集和承担。
费用的认定和支付,由丙方和乙方再行签订协议明确。
3.1.3甲方或项目法人(丙方)可随时检查项目而无需得到乙方的同意,但不得干扰乙方正常的建设和运营。
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和资金使用;
(2)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
(3)基础配套设施的运营;
(4)检查项目建设运营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甲方保留聘请第三方监理的权利,对乙方选择的施工监理和承包商进行监督管理。
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甲方或项目法人(丙方)可向乙方提出书面意见及限期整改的要求。
3.1.4在项目或其任何部分对其周围环境带来不良影响而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时,甲方或项目法人(丙方)可对项目的区域或运行实行限制,直至甲方或项目法人(丙方)确信项目已经安全为止。
甲方或项目法人(丙方)应在其通知中指示乙方在合理的时间内做到项目安全。
3.1.5甲方或项目法人(丙方)可根据《呈贡新区(县)转户居民保障性住房建设实施方案(试行)》和《呈贡新区(县)转户居民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投资企业进入和退出管理办法(试行)》对项目实施全过程和乙方进行监督管理。
3.2乙方的权利
3.2.1在满足本协议条件下,乙方有选择融投资的债权人及融投资方式的权利;有选择施工监理、本项目建设主承包商的权利,但必须按照国家、省、市各级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要求,委托中介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监理单位及施工主承包商;
3.2.2乙方有权指定和更换项目负责人,并在指定不同的项目负责人前3天通知甲方。
3.3丙方的权利
3.3.1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行使本合同中甲方的权利。
第四条甲乙丙三方的责任
4.1甲方(丙方)的责任
4.1.1甲方或项目法人(丙方)应在乙方办理本项目的融投资手续时予以积极配合,提供本项目有关各项档案资料。
4.1.2甲方负责落实政府对本项目的有关承诺和各项优惠政策
4.2乙方的责任
4.2.1乙方须在获取市场化开发商住用地土地使用权后以丙方的名义开展本项目开工前的所有前期工作。
在2个月内完成项目开工所需的规划、土地、建设、设计造价审查等政府行政审批、登记和备案手续;3个月之内开工建设;21个月之内竣工;最后通过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并移交甲方投入使用。
4.2.2乙方在本项目的融投资、建设(设计与施工)、维护管理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
4.2.3负责项目的融投资、勘察设计、建设、调试管理、维修和维护,包括对管理及维护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4.2.4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涉及重要或大宗材料采购、设备采购安装、劳务及其他专业工程等的招标,必须按照招投标法及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完备各项审批手续。
4.3丙方的责任
4.3.1配合乙方开展该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前期工作。
第五条有关约定
5.1在税收政策方面,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及云南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5.2为确保该项目按时按量按质完成,乙方承诺:
1、在该项目基础动工后方向甲方下属相关行政管理机关提出办理市场化开发商住用地项目相关合规性手续的申请;2、在该项目竣工移交给甲方后,方向甲方提出办理市场化开发商住用地项目的商品房销售手续的申请。
甲方在乙方未履行以上承诺的情况,有权拒绝办理与市场化开发商住用地项目有关任何审批手续。
第四部分项目的融投资
第六条项目的融投资
6.1本项目的融投资不得要求甲方、甲方所有或控股的企业提供担保。
6.2乙方可按本协议第六条的规定为本项目融投资而质押本协议所授予的本项目的收益权。
6.3本项目下的融投资采用无追索的贷款方式。
6.4乙方应保证融投资协议与本协议不相抵触,并应最迟在本协议生效后60天内签订。
6.5在不违反中国的法律、法规与国家政策,不改变甲方和乙方与本项目经济效益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不损害甲方利益,并符合国际融投资惯例的前提下,在乙方提出要求后双方可以协商修改本协议与融投资有关的条款,以满足乙方融投资的要求。
6.6乙方在本项目的收益,应先清偿本项目融投资的本息。
第五部分项目设计和建设
第七条项目设计和建设标准
7.1建筑外墙装修标准与项目配套经营性建设用地开发项目需在设计风格、用材标准、施工工艺等各方面保持一致。
7.2住宅建筑内部须进行简单装修,确保移交后可立即投入使用。
室内外装饰工程施工设计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要点:
多层
(1)外墙:
与项目配套经营性建设用地开发项目执行统一标准;
(2)内墙:
砂浆罩面,刷双飞粉;
(3)地面:
水泥压光,水泥地面;
(4)卫生间:
简装,安装洁具;
(5)门:
楼宇门电子对讲,入户门为防盗门,室内预留门洞;
(6)地下车位:
与项目配套经营性建设用地开发项目执行统一标准;
(7)窗:
塑钢窗。
(8)室内安装达到水通、电通、气通。
(9)有线电视、电话入户,室内预留线管。
(10)电:
厅和卧室安装白炽灯,配置开关插座。
高层
(1)外墙:
与项目配套经营性建设用地开发项目执行统一标准;
(2)内墙:
砂浆罩面,刷双飞粉;
(3)地面:
水泥压光,水泥地面;
(4)卫生间:
简装,安装洁具;
(5)门:
楼宇门电子对讲,入户门为防盗门,室内预留门洞;
(6)地下储藏室:
水泥压光,水泥地面,内墙混合砂浆面,铁质门。
(7)窗:
塑钢窗。
(8)室内安装达到水通、电通、气通。
(9)有线电视、电话入户,室内预留线管。
(10)电:
厅和卧室安装白炽灯,配置插座。
7.3项目工程区域内景观绿化工程建设标准,也应与项目配套经营性建设用地开发项目需在设计风格、用材用料标准、施工工艺等各方面保持一致。
第八条项目的设计
8.1本项目的规划设计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实施。
8.2本项目的工程设计按国家、省、市正式颁布的现行技术标准、规范和专项规定进行。
8.3乙方必须保证甲方免除因乙方侵害第三方知识产权引起的索赔、补偿和费用。
第九条本项目建设主承包商
9.1乙方所选择的主承包商,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委托中介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并须报甲方备案。
9.2乙方与主承包商签订的工程承包协议,应事先送甲方备案,但甲方的备案,不解除乙方对甲方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条货物及服务的采购
10.1本项目下所有采购项目由乙方负责,乙方在建设期间所进行的采购或所寻求的服务受甲方监督。
采购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相关配套设施的建设
11.1本项目内的市政配套设施由乙方负责建设,由甲方给予相应支持。
11.2本项目规划设计范围外周边市政路网建设由甲方安排建设。
第十二条本项目的建设
12.1本项目的工程施工质量须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12.2获取土地使用权后一周内开展项目勘察设计工作;2个月内完成项目开工所需的规划、土地、建设、设计造价审查等政府行政审批、登记和备案手续;3个月之内开工建设;21个月之内竣工。
12.3如果因非甲方的责任延长建设期,由此可能增加的建设费用和运营收入的减少由乙方承担。
12.4本项目施工中如发现有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它具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
12.5在本项目建设期内,甲方指定的人员拥有进入本项目建设工地的权力,并有权检查、监督施工过程,乙方应积极予以配合及提供方便。
12.6保证金的返还约定:
保证金分四次进行返还,第一次在项目全部基础施工完成后进行返还,第二次在项目全部主体工程完成一半后进行返还,第三次在项目全部主体工程完工后进行返还,第四次在项目竣工验收后进行返还。
每次返还的金额为保证金的1/4。
第十三条项目建设进度控制
13.1乙方在竞得项目配套市场开发商住用地土地使用权后,必须在三个月内,按照政府确定的规划方案及本协议规定的交房标准组织编制完成项目各项施工设计图及相应工程预算。
13.2参与企业必须在项目施工图设计完成后两个月内,完成项目施工所需前期各项手续协办工作,取得相关手续并正式开工。
13.3项目按批准规划建设的幼儿园、小学等配套设施,以及地下部分建筑,竣工验收后全部无偿交回甲方。
13.4项目配套市场开发用地建设开工时间不得早于保障性住房项目开工时间,项目建设进度不得快于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度,且安置房竣工交付后,乙方才可申办市场开发用地建设项目的商品房销售许可手续。
13.5乙方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违反以上四条中任意一条规定即视为自动放弃,甲方或项目法人(丙方)可以启动乙方退出程序。
第十四条工程的验收
14.1本项目的土建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按照有关最新规定组织验收(以下称工程验收),甲方将派代表参加。
14.2本项目的工程验收依据本协议和工程承包协议所规定的规范、标准、程序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
15.1在本项目建设期间,乙方委托的主承包商应对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负完全责任。
第七部分项目的运营和维护
第十六条管理、维护和移交
16.1本项目在移交甲方前的管理维护应满足本协议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细则的规定。
16.2本项目住宅建筑应达到以下要求方能移交甲方
(1)主体工程和配套设施建设符合规划要求,并经验收合格;
(2)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环境保护设施已经建成并经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合格;
(4)生活用水设施符合供节水相关标准,并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纳入城市公共供用水管理,并正式供水;
(5)新建住宅必须实现完全的雨污分流,雨、污水排放纳入城市雨、污水排放系统;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符合相关标准并经验收合格;
(6)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按一户一表结算电费并正式供电;不使用临时施工用电和其他不符合要求的用电。
(7)已按规定统一设计和安装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并按一户一表结算水费;
(8)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和室外燃气管道的衔接,保证燃气供应,按一户一表结算燃气费;
(9)电话通信线及有线电视线敷设到户,有线电视纳入市属区域性有线电视网;
(10)小区的绿化、道路等配套设施建设符合设计要求,并经验收合格;
(11)庭院做到清洁、平整,分期交付使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与施工工地隔离;
(12)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已落实,物业服务合同已向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物业管理用房权属明晰,并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
(13)相关公共服务用房及配套设施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并办理承接验收手续;
(1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16.3本项目应配套建设竣工以下公共建筑、设施设备、场地方能移交甲方:
(1)物业办公用房、物业清洁用房、物业储藏用房、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门卫房等物业管理用房;
(2)住宅区内公共绿地、道路、路灯、排水管网等设施设备;安全防范设施、设备;
(3)按比例配建的地上、地下停车位;
(4)社区经营用房;
(6)按规划建设的社区用房、配套服务用房、学校、幼儿园;
(7)会所、地下车库、其他商业、办公用房。
(8)制作移交清册并作出移交承诺。
第八部分一般条款
第十七条甲方的一般义务
17.1应乙方的合理请求,在对本项目的融投资、建设、管理及维护过程中,向乙方提供一切与本项目有关的协助,并负责协调乙方与当地各方的关系。
17.2提出本项目的融投资、建设、管理及维护的要求。
17.3甲方保证本项目用地在协议规定期限内由乙方使用。
第十八条乙方的一般义务
18.1乙方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与本项目有关的建设、运营、维护的规定。
乙方应掌握与实施本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的所有必需的信息,甲方将认为乙方已全部了解了有关法律、法规方面的知识,由于乙方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受到的任何处罚与甲方无关。
18.2乙方应保证其与债权人、承包商、供应商及其它实体所签订的融投资协议、施工承包协议、设备及材料供应协议以及运营维护协议等与本项目有关的所有协议均不得与本协议相抵触,否则无效。
18.3乙方必须接受环保、卫生、市政、财政等部门的监管。
第十九条资金到位
19.1乙方承诺按中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资金的时间到位。
第二十条履约担保
20.1在签订协议前,乙方向甲方提供金额为元人民币的银行履约保函,银行履约保函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分行以上的银行开具,银行履约保函格式及条款须经甲方认可。
20.2保函应至本项目正式移交之日起28天内保持有效。
第二十一条免补偿条款
21.1政府为了公共安全和国家利益的紧急隋况,采取的措施影响到乙方对本项目的运营,甲方不对此进行任何补偿。
第二十二条环境保护
22.1在本项目的建设阶段,乙方及工程承包商有责任采取适当的措施保护本项目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并减轻粉尘、噪音、振动对施工现场附近公共建筑、学校、住宅区的污染和危害。
本项目工程竣工后,乙方及工程承包商有义务修整和复原在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环境。
22.2在本项目的运营维护阶段,乙方有责任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运营对周围环境所造成的污染或破坏。
22.3乙方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履行本协议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三条本项目可以从甲方得到的支持
23.1如在本协议签订后,相关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且这种变化对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甲方将在不改变乙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保证本项目建设运营协议能继续执行。
第二十四条保密
24.1本协议的签字双方应将本协议及本项目所涉及的资料、双方之间相互的联系及提供的条件作为秘密资料对待,涉及商业秘密的不得不正当使用,不得以任何方式向除各方的专业顾问及用于本项目报批外的第三方泄露。
第二十五条违约
25.1如果由于甲方单方面的原因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各项义务,甲方将为此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将有权向甲方提出索赔。
25.2如果由于乙方单方面原因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各项义务,乙方将为此承担违约责任,且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索赔。
第二十六条不可抗力
26.1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
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有责任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26.2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另一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或需要延期履行本协议义务的理由的报告,及不可抗力的证明文件。
26.3就本协议而言,“不可抗力”指超出一方所能正常控制的范围,使得该方实际不可能在此情况下履行其部分或全部本协议义务,且经过努力也不能合理避免的事件,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26.3.1战争、敌对行为(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动、封锁、禁运等;
26.3.2叛乱、暴动或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乱;或
26.3.3暴乱、骚动或混乱,但对完全局限于乙方或其承包商、运营维护公司雇用人员中间的,确实由于从事本项目而引起的此类事件除外;或
26.3.4水灾(指持续24h且降雨量达300mm以上)、台风(7级以上持续一天的大风)、海啸、滑坡、烈度为7级以上的地震、瘟疫以及其它自然因素所致的事件;
26.3.5双方同意的其它不可抗力。
26.4乙方应通过保险来弥补因自然因素所致的不可抗力所造成的直接损失。
甲方对自然因素所致的不可抗力造成的乙方的所有损失、损害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但甲方将允许延长相关期限给予乙方适当补偿,但延长期不可超过这种不可抗力的实际影响期。
26.5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严重阻止、妨碍或延误累计日数超过180天,则任何一方均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协议。
第二十七条争议的解决
27.1因执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争端,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如果经过协商无效,则通过诉讼解决。
任何一方均可向本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7.2在争端解决期间,除争端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其它各项义务。
27.3甲方保证,如果本项目过去与其它公司签署的协议导致法律纠纷,则与乙方及其投资人无关。
第二十八条法律
28.1本协议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端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二十九条通知
29.1三方的所有联系均应通过派人送达、挂号信函、电报等书面方式送达对方以下地址及联系人:
甲方: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乙方: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丙方: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31.2如果签约的一方地址或联系人更改时,应在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外两方,另外两方收到通知后,这种改变即生效。
第三十一条协议文字及生效与终止
31.1本协议采用中文书写,任何对本协议的解释以中文为准。
31.2本协议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份,且每份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1.3本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协议的补充
32.1本协议的未尽事宜,通过签约三方友好协商进行补充。
32.2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时间:
年月日时间:
年月日
丙方:
公证单位: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时间:
年月日时间: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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