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诉讼法讲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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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诉讼法讲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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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修改解读,迎接司法监督新常态书写依法行政新篇章,友情提示,上课时间请勿:
-请将您手机改为“震动”避免在课室里使用手机-交谈其他事宜-随意进出教室,请勿在室内吸烟,上课时间欢迎:
-提问题和积极回答问题-随时指出授课内容的不当之处,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于2015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
这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后,国家立法机关修改的第一部法律,也是行政诉讼法实施24年来作出的首次修改,标志着“民告官”正式迈入新的时代。
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历经三次审议,三次修改,条文从75条扩充到103条,加上对原条文的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变化可谓是“脱胎换骨”。
迎接司法监督新常态书写依法行政新篇章,行政诉讼法修改的背景支持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制度设计加强当事人诉权保护的新机制强化对行政机关监督力度的新规定,迎接司法监督新常态书写依法行政新篇章,一、行政诉讼法修改的背景,现行的行政诉讼法于1989年4月由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行政诉讼法在我国的法制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其所确立的“民告官”制度、行政纠纷司法解决机制和行政诉讼基本程序制度,对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在解决行政争议,推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行政诉讼法修改的背景,同时,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深入推进,行政诉讼制度与社会经济发展不协调、不适应的问题也日渐突出。
人民群众对行政诉讼中存在的“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反映强烈。
为解决这些突出问题,适应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新要求,有必要对行政诉讼法予以修改完善。
来之不易,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完善是社会进步、法治昌明的表现。
是一种观念更新,从官管民到民告官,上管下到下告上。
是人民主权和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内容。
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里程碑是老百姓的权利救济机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地方说理、维权,权利得到尊重和保护是一项法律制度安排,由法院用法律的尺子来审查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成效显著,官民平等观念日益深入人心行政行为证据制度建立完善行政行为基本原则逐步确立,问题多多,1565.1万件,15.1万件0.96%,2014年全国法院行政案件占比,迎来曙光,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二类项目2008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一类项目2009年启动修法具体研究工作2012年列入当年立法计划预备项目2013年列入当年立法计划初次项目2013年10月一审2014年8月二审2014年10月三审通过,2014年10月20日,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北京召开,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以全会的形式专题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治国方略。
一、行政诉讼法修订的背景,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一、行政诉讼法修订的背景,依法治国基本要求(新十六字方针)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一、行政诉讼法修订的背景,四中全会为法律的修订提供了政策导向。
行政诉讼法修改对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治国,司法改革等大政方针的及时回应。
立法宗旨突出诉讼特点,一、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二、解决行政争议,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四、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二、支持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制度设计,明确提出要解决行政争议修改后的法律在立法目的中增加“解决行政争议”的表述。
删除了“维护”两字原规定“维护和监督”,现删除维护,突出行政诉讼的功能特色,【解读】行政诉讼本来有三大功能:
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和解决行政争议,即监督、救济、纠纷。
过去仅注重行政诉讼监督和救济功能,而忽视了它的解纷功能。
把解决争议纳入行政诉讼目的是对行政诉讼性质、功能正确认识的结果,为扩大行政诉讼法调解的适用范围提供了立法目的依据。
二、支持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制度设计,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解读】虽然这是一个宣示性的条款,但把这个要求写进来,体现了在行政诉讼中对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保障。
这是四中全会精神在行政诉讼法修改中的一个重要体现和具体化。
二、支持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制度设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第八条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坚持合法性审查原则并拓展其内涵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
【解读】虽然条文字面没有变化,但结合修法第70条增加了“明显不当”行政行为的撤销,扩大了合理性审查的范围,标志着从合法性审查到合理性审查的突破,这个理论突破会深深地影响中国的行政审判。
二、支持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制度设计,关于管辖制度扩大并明确中级法院的受案范围(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二、支持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制度设计,二、支持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制度设计,关于管辖制度只能下移上,不能上移下,第二十四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深化公开审判制度,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公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供公众查阅,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第八十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二、支持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制度设计,受案范围扩大第十二条将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违法集资、摊派费用的,没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等行政行为纳入了受案范围。
【解读】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将原法列举的8项增加到12项,扩大了受案范围,可以避免法院借口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不予受理。
三、加强当事人诉权保护的新机制,法院应当受理的12种情形,一、对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对行政许可不服的,四、对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认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法院应当受理的12种情形,七、认为侵犯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三、加强当事人诉权保护的新机制,其他可诉类型(第十二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解读】公民的基本权利除人身权、财产权以外,还有政治权利、社会权利等,除第一款规定的十二种情形外,其他权利引起的纠纷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由单行法律或法规规定。
三、加强当事人诉权保护的新机制,不受理范围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三、加强当事人诉权保护的新机制,延长起诉期限一般起诉期限,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十六条)2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十七条)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三、加强当事人诉权保护的新机制,起诉期限的扣除和延长,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三、加强当事人诉权保护的新机制,立案登记制第五十一条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不能当场判定的,应接受起诉状,出具书面凭证,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解读】“这样做减少了对原告起诉的阻碍。
”以前立案很大程度上是实体审查,以后法院立案主要是对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形式要件要求进行判断。
新规定同时要求法院要对当事人不清楚的地方进行释明,给予指导。
虽然会给法院增加工作量,但这是对当事人诉权的一种保护。
三、加强当事人诉权保护的新机制,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提出,行政诉讼法修改,落实,三、加强当事人诉权保护的新机制,三、加强当事人诉权保护的新机制,最高法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4月15日印发该意见,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意见于5月1日起施行。
最高法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登记立案: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对不受理的制约与救济,1.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2.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
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三、加强当事人诉权保护的新机制,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自诉不予登记立案:
(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危害国家安全的;(四)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六)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四、强化对行政机关监督力度的新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第三条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解读】行政诉讼是“民告官”的制度,但在实践中常常是“告官不见官”,行政机关出庭应诉的往往是其工作人员,甚至只有委托的律师出庭,群众对此意见较大。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把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放到了非常重要的位置。
一方面有利于化解行政争议,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法治意识,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从1998年起,全国各地陆续出台了关于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规定。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地方“创举”,逐渐被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认可。
如浙江省2011年11月颁布了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通知,我县于2009年4月即出台了行政应诉工作规则。
目前,全国共有浙江、河北、北京、广东等十多个地方制定实施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2004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201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首次提倡行政机关首长积极出庭应诉,对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进行了原则性规定,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主动出庭应诉,这里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行政机关正职和副职领导人。
【案例】县长出庭应诉1988年8月25日,61岁的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舥艚镇农民包郑照,因为自家房子被强拆,一纸诉状将县政府推上被告席。
这起发生在我国的首例“民告官”案件,不仅在行政诉讼法的立法进程上写下了重要一笔,时任苍南县县长黄德余的亲自出庭应诉也被公认行政诉讼法颁布前夜全国首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行为,引发了诸多关注。
据媒体披露,由于要求旁听庭审的人数众多,温州市中院把开庭的地点挪到了苍南县电影院,“人们像过节一样涌向这里”。
1988年的全国首例“民告官”案件,审理结束后,温州市苍南县县长黄德余与原告握手。
完善证据制度被告负举证责任(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
四、强化对行政机关监督力度的新规定,证据制度被告的取证禁止义务(第三十五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四、强化对行政机关监督力度的新规定,证据制度关于延期提供证据、补充证据,
(1)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2)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
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四、强化对行政机关监督力度的新规定,证据制度原告的举证权利,第三十八条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
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四、强化对行政机关监督力度的新规定,证据制度证据的质证、审查核实与非法证据排除,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四、强化对行政机关监督力度的新规定,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第五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第六十四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四、强化对行政机关监督力度的新规定,河南李彗娟事件,李慧娟系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2003年5月27日,李慧娟在一起民事案件中判决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某项条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相冲突,因此“自然无效”。
该案判决引起了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强烈不满,要求撤销李慧娟的法官职务,洛阳中院随即免去了李慧娟助理审判员的职务并撤销其审判长之职。
但在学术界的强烈反对下,2004年李慧娟恢复了工作。
四、强化对行政机关监督力度的新规定,四、强化对行政机关监督力度的新规定,丰富了判决类型,判决类型,1.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六十九条,取消了维持判决)2.增加撤销判决的情形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第七十条第(六)项),四、强化对行政机关监督力度的新规定,3.变更判决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
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4.给付判决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
四、强化对行政机关监督力度的新规定,5.确认违法判决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四、强化对行政机关监督力度的新规定,6.确认无效判决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7.经复议的案件的判决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
四、强化对行政机关监督力度的新规定,基本案情2013年5月14日,苍南县灵溪镇人民政府、苍南县住建局、国土资源局三部门联合向黄兆本等三人发出通知,认定该户未经批准擅自建3间3层砖房。
2013年5月27日,上述三部门组织人员联合对原告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
裁判结果苍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在没有证据证实涉案土地位于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情况下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三被告在未依法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且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的情况下,直接强制拆除原告的房屋,程序违法。
据此,判决确认三被告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
典型意义该案所反映的乡镇政府、规划及国土部门联合查处并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做法,在基层较为普遍。
一些基层政府机关认为,只要是违法建筑,不管法律规定的职权依据和程序要求,一概作笼统、模糊处理,联合发个通知后即一拆了之。
这种以违法手段拆除违法建筑的做法,明显违背法治要求,充分暴露了基层依法行政的意识淡薄。
复议机关当被告(第二十六条),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四、强化对行政机关监督力度的新规定,对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措施(第九十六条),1对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至一百元的罚款2.将行政机关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情形予以公告3.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四、强化对行政机关监督力度的新规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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