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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整理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整理版
上篇行政法论
第一部分行政法基本理论
第一章
行政法的概念,特征,分类
行政法基本内涵(最重要)
行政法渊源
行政法在不同法系中的特色(大陆法系的很完备,自成体系,有独立机构,英美法系则不是)
第二章
法治原则(很重要):
优先,保留(绝对/相对),正当程序以上这在具体法条的体现
行政裁量简单了解
具体概念理论:
第一章
行政的定义:
行政是指依据我国宪法和法律,除国家的立法、司法(检察和审判)、军事职能之外的国家的组织管理职能。
行政的特征:
1..行政的目的具有公益性;(最本质)
2.行政的主题具有法定性;
3.行政活动具有法定性和裁量性;
4.行政表现方式的多样性。
行政权的定义:
现代意义三的行政权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特定的社会组织进行行政活动,包括管理公共行政事务和为社会成员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权力。
行政权的特征:
1.行政权具有直接性与主动性;
2.行政权具有公益性;
3.行政权具有扩张性;
4.行政权具有优越性
行政权的内容:
行政事权、财权和组织人事权。
1.行政事权是行政权管辖的事务范围:
(1)安全保障权,包括外交权、军事权、紧急权力、治安权、特赦权和减刑权等;
(2)发展经济权,《宪法》第89条第5、6项所规定的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以及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的职权即属于此类;
(3)文化建设权,主要包括教育组织权和文化发展权等;
(4)社会保障权,包括环境保护权、失业救助权、福利保障权等。
2.行政财权是国家对维系行政事务的管理所依赖的各种物质手段的管理权:
(1)财政收入权,主要是国家依法核定税款和征收税款、行政收费、行政处罚等方面的权力;
(2)财政支出权,如管理修建基础设施、兴办公共事业、各种经费支出等方面的权力;(3)财产管理权,即对公共财产的支配、使用,维护和修缮,决定公共财产的管理形式等方面的权力。
3.组织人事权是设置行政主体或行政主体设置行政组织、行政机关和管理公务人员的权力:
(1)行政组织权,如依法设置行政组织、行政机关,决定行政机关内部机构主管事项、职能的调整,批准公法人的成立、合并和撤销,实施委托管理等方面的权力;
(2)认识管理权,如公务员的考试权、录用权、培训权、晋升权、奖励制裁权、退休权等,另外还包括对人事争议的裁决权等方面的权力。
行政权的形式:
1.行政立法权,即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等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权力;
2.行政处理权,即行政机关就具体的时间作出处理的权力,这也是最原始、最传统意义上的行政权;
3.行政许可权,即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以书面证明或其他方式允许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确认某种权利,授予相对人某种资格和能力的权力;
4.行政处罚权,即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相对人予以行政制裁的权力;
5.行政强制权,即行政机关为预防、纠正违法和确保行政法三义务的履行而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等。
行政法概念:
是有关行政权的组织和活动的国内法律规范的总称。
(规范控制行政权)
3个小层面:
a.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法律规范,行政权的行使及其后果;
b.行政法是规范行政固有领域的法;
c.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国内法。
行政法特征:
形式上没有统一的法典;内容上主要包括3点:
1、公益优先性——实现公共利益
2、主体优越性(单方面命令要求等)
3、程序性规范与实体性规范一致性
(现代行政法的多样性与发展:
1.注重对行政的意思形成过程的严格规范,如事前听证和信息公开,因此这两部分也很重要,后面不少考点;2.以生存权为目的的社会保障也成为行政法基本价值,结合社会热点吧;3.从程序与实体兼容演变为更注重程序性控制,呈现出权力结果的实质性和权力过程的形式性并重的发展态势。
)
行政法分类:
1、实体法&程序法:
a事前程序,即一般的行政程序法;
b.事后程序:
行政复议和诉讼
2、内部&外部:
以对象不同分类(对象是否是行政机关的来界定)
3、一般&部门:
以对象范围分类(所有行政活动&特定领域,如同总则与分则)
4、中央&地方:
主体、管辖事项、效力范围(谁制定)
5、行政组织规范、行政根据规范、行政规制规范(法律规范与行政活动的关系)
(行政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即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1与宪法:
行政和行政法主要由其所在时代的宪法决定2.民商法:
公法私法、交叉辅助、区别服从等等3.与刑法:
独立、衔接、补充。
)
行政法调整对象:
行政关系;行政法调整结果:
行政法律关系
所谓行政关系,是指行政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更确切地说,是在行政权的整个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a.行政管理关系b.行政监督关系c.行政救济关系
所谓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由行政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因行政权力的形使而在行政主体和其他当事人之间产生或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特征:
1.主体的多样性以及一方主体的恒定性,即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2.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和具体权利义务配置的不平衡性,即“平等下的不对等性”3.权利义务关系的对应性和不对等性4.权利和义务处分的限制性
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主体。
即行政法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2.内容。
即主体双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3.客体。
即权利义务指向对象,包括物和行为,智力成果。
行政法律关系变动:
最重要条件包括行政法律规范的存在和行政法律事实的出现,形式是产生,变更,消灭。
)
行政法渊源:
即行政法的规范形态或行政法的表现形式。
1宪法(最上位,立法最高依据,司法上无力):
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义务、行政机关的组织、基本工作制度和职权的规范;行政管理活动基本原则的规范等;
2法律(效力次于宪法,最核心的渊源):
1.基本法律(全国人大,每年3月开会,闭会日通过)2.非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双月末)(即一般法律)
3行政法规和规章:
行政法规: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它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或国务院审批,称条例、规定、办法。
(部门规章及地方规章不得称“条例”!
)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经济特区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4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种人大及其常委会:
省级、省会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经济特区市
“较大的市”系指18个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为:
齐齐哈尔、吉林、抚顺、鞍山、大连、本溪、唐山、邯郸、大同、包头、青岛、淄博、洛阳、淮南、无锡、宁波、徐州、苏州
注意:
后三种需经省人大常委会4个月内批准)
5法律解释:
种类:
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司法解释
(在这三种解释的关系上,立法解释是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的基础;在法律解释的效力上,立法解释的效力最高,其他国家机关对法律的解释效力低于立法解释。
)
6国际条约(有的按,但是中国有保留条款的除外)
(WTO协定和中国入世文件关于我国行政机关权利义务的规定应当转化为中国的国内立法后才能作为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
PS:
地方性法规与规章的效力冲突问题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综上,上述法律规范中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同位法中后法优于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
行政法在不同法系中的特色(大陆法系的很完备,自成体系,有独立机构,英美法系则不是。
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由行政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因行政权力的行使而在行政主体和其他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征: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地位的平等性和具体权利义务配置的不平衡性;
不平衡性表现在
(1)行政主体可以单方面地决定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和消灭;
(2)行政行为的推定有效权;
(3)行政主体的单方处置权。
其地位的不平等性表现为:
在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之外,对相对人权利保护的倾斜,如救济权力的独享,举证责任的分配等。
3.行政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关系的对应性和不对等性;
4.行政法律关系权力和权利处分的限制性。
第二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治原则(相当于依法行政原则或行政合法性原则)包括四大原则:
1、职权法定原则:
是依法行政的首要原则,该原则要求行政机关行政职权的来源、存在依据和权力范围是法定的,法律之外不享有行政职权,否则将被宣告无效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a.一切行政职权来源于法律的授予
b.行政活动必须依据法定职权进行,越权无效
越权的内容:
我国行政法对越权的解释较窄,《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了行政行为的六种违法情形,越权只是其中之一。
(六种违法情形包括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
c法定的行政职权必须得到积极充分的行使.
2、法律优位原则(消极的依法行政原则):
也称为法律优先原则,要求一切行政活动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a.“法律”指狭义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决定的)
b.法律效力高于行政
c.不得违反法律(下位法遵循上位法)(消极的不违反即可)
3、法律保留原则(积极的依法行政原则):
要求一定范围内的行政活动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根据(法律的授权),即宪法已经将一定事项留给立法机关,只有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才能对此加以规定,行政权也只有以法律行为为行为依据才能进行活动。
(实践意义:
该原则要求,凡属对相对人“不利”的权力,行政主体的行使要有法律的具体而明确的授权,反之,法律并不禁止行政主体为之。
法律的实质性目的,即人权保障的要求。
)
相对保留:
国务院可制定临时行政法规——《立法法》第八条
绝对保留:
有关犯罪和刑法;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立法法》第九条
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行政活动涉及到下列范围时也必须具有法律上的根据: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七)民事基本制度;(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九)诉讼和仲裁制度;(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4、正当程序:
指行政机关在做出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决定,尤其是不利决定时,必须遵循正当公正程序。
a.行政公开b.听取意见c.说明理由d.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即回避制度)
行政裁量(简单了解):
指行政主体在进行行政活动时,根据法律规定的范围,限度,标准,或者原则,按照其自己的理解做出判断,选择处理的方式。
(行政裁量的运作规则:
第一,符合依法行政原则的基本要求。
第二,符合合理行政原则的基本要求——包括:
①平等对待原则;②比例原则,即“禁止过分原则”或“最小侵害原则”,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裁量时,应当基于公正、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充分考虑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实际相关因素,不得偏袒一方、忽略应当考虑的因素或者考虑某些不相关的因素。
)
第二部分行政法主体论
第三章(重要)
行政主体的概念,分类(其中的二级概念),范围,派出机构
受委托组织责任由委托机关承担
行政公务人员:
P100行政公务行为的确认,要素
具体概念理论:
第三章
行政主体的概念:
是用来表示行政法上依法拥有行政权的主体。
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主体的分类(其中的二级概念):
职权性行政主体:
根据宪法和相关组织法的规定,一经合法成立就取得行政职权,并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
授权性行政主体:
根据宪法、组织法以外的单行法律、法规的授权而获得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
(行政机关既可作为职权性行政主体也可作为授权性行政主体。
)
行政主体的范围:
①国家行政机关
1.国务院2.国务院各部、委、行、署(人民银行、审计署)3.国务院直属机构(工商、税务、环保、质监等)4.国务院各部、委归口管理的国家局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7.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②国家行政机关之外的其他行政主体
1.行政机构,包括:
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依法设立的专门机构
2.其他社会组织
(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有权机关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的行政机关。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院批准的行政公署;县、自治区、经省批准的区公所;市辖区、不设区的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街道办事处。
)
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
由政府的职能部门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在一定区域内设置的管理某项行政事务的机构。
(派出所,税务所,工商所。
)
二者区别:
a.设立机关不同。
派出机关由一级人民政府派出,派出机构由政府职能部门派出b.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方式不同。
派出机关依有关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设立,根据组织法规定,一经确立即取得行政主体资格;派出机构在设立后是否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取决于某一个单行法律、法规是否对其有明确地授权c.职能和权限范围不同。
派出机关以地域为主,职能多面,权限综合;派出机关以某项行政事务为基础设立,职能权限单一。
)
行政法中受委托组织
其行政行为主体非行政主体,也非责任主体。
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作被申请人、被告人和赔偿义务人。
行政委托是指行政主体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将其职权委托给其他行政主体、社会组织或个人行使的行为。
能委托的仅限于行政执法权。
授权是立法形式,委托是合同形式。
行政公务人员:
指代表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其行为后果归于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
行政公务人员的范围:
(公务员是行政公务人员中最主要的组成部分,但公务员并非是行政公务人员的全部)
1.行政机关中的公务员(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除军事机关之外的所有国家机关,以及政党和政协机关工作人员);2.其他行政公务人员。
行政公务行为的确认:
通常是以行政公务人员所担任的行政职务与所属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和行政职责为基础,综合确认。
要素:
1时间要素:
上班时间实施的行为。
(下班是个人行为)
2名义要素:
以行政主体名义或以公务员身份实施。
3公务标志要素:
统一着装。
4公益要素:
涉及公共利益或以公共利益为目的。
(包括滥用职权)
5职权与职责要素
6命令要素:
执行行政首长命令、指示、委派。
第三部分行政行为论
第四章,第五章划掉
第六章
行政立法:
概念,行政法规(是依据)和行政规章(只作为参照)由谁制定,二者效力等级,部门规章的制定主体和立法权限。
行政规定:
哪些规定可以一并提起复议(行政复议法第7条)
第七章
行政许可的概念,会判断该行为
行政许可的设定(重要):
各级行政许可的设定,重点关注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
实施机关
行政许可的程序(重要):
听证,笔录的效力
第八章
行政处罚的概念,会判断该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重点):
会判断各种种类,设定重点关注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问题
行政处罚实施:
一事不再罚
程序:
听证的范围,执行中的强制执行
第九章(重点看行政强制法)
行政强制的概念(法条第二条)
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第10,11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种类
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执行方式(第9条,12条)
第十一章
行政征收(有偿/无偿)
第十二章
行政确认:
与行政许可比较,会判断(行政许可:
有关主体资格的登记,税务登记,港澳通行证;其他登记如婚姻,产权登记是行政确认)
第十三章
行政奖励(会判断)
具体理论概念:
第五章
【※注意判断行政活动的类型】
行政行为概念特征:
即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过程中所实施的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1.单方性2.先行性(推定有效性)3.强制性
抽象行政行为:
指行政主体以一类事,一类人为对象制定行政规范的行为。
其特点是具有普遍约束力,其效力向后(抽象行为本身另有规定的除外),而且可以反复生效,往往不会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发生直接影响,而只发生间接影响。
行政行为的内容和形式:
内容:
1.赋予或限制、剥夺权利;2.科处或免除义务;3.证明或确立法律地位。
形式:
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动作形式、其他形式。
默示是指行政主体没有用上述任何一种形式来明确表达行政主体的意图,也没有采用事实上的行为来对相关事务进行处分。
一般而言,当行政主体应当表示而没有表示时,应当作出对当事人有利的解释。
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1.主体要件,即行政行为必须由行政主体作出;2.内容要件,即行政主体作出了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3.形式要件,即行政行为必须通过一定的形式表达。
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效要件:
1.告知,即行政主体通过一定的方式将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告知相对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2.受领,即相对人领会和接受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
抽象行政行为的生效要件一般是依法发布,由该抽象行政行为规定生效的期限。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主体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
行政行为的效力:
内容:
1.拘束力,即行政行为一经生效,对有关当事人具有约束的效力;2.确定力,即行政行为一经作出。
非依法定理由和程序,不得变动的效力;3.执行力,即行政行为具有的依法采取一定手段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行政行为效力的消灭主要是因为:
行政行为的撤回、撤销、废止(一般只针对抽象行政行为)、失效、无效。
行政行为撤回的原因:
1)行政主体发现自己的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是行政主体的自我纠错行为;2)行政主体认为由于当事人的某些情况,致使行政行为不应当再发生效力,从而予以撤回;3)行政主体认为当事人试试了违法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撤回行政行为,使原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归于消灭;4)当事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使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当行政主体查明事实真相后,撤回自己的行政行为;5)由于行政主体本身的工作失误,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实施了行政行为,而在事实真相明了后,消灭了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撤销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行为违法或明显不当。
行政行为废止的原因:
1)客观情况发生变化;2)法律、法规的修改;3)公共利益的需要。
行政行为失效的原因:
1)期限届满;2)行政法律关系中,相对人的消亡致使管理目标消失,导致行政主体针对其所作的行政行为的效力没有存续的必要或可能;3)行政法律关系标的物的灭失导致行政行为失效;4)履行完毕。
第六章
行政立法:
概念:
就动态意义而言,指特定的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和发布有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就静态意义而言,指特定的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和发布有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我国行政立法主要表现为行政法规和规章。
行政立法主体:
1.国务院;2.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3.特定的地方政府,主要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行政立法的程序:
1、立项;2、起草;3、听取意见;4、审查;5、决定;6、公布和生效;7、解释;8、备案与审查;9、清理与汇编。
PS:
行政法规与规章比较
二者比较——制定主体: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地方政府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经济特区市的人民政府;效力等级:
行政法规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必须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裁判机制);
行政立法权限:
a.国务院(除获得授权外,不得就《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事项制定行政法规)b.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部门规章)c.特别的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规章)
行政规定:
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上位规范性文件,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及行政措施。
与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行政立法行为对比,行政规定具有以下特征:
①制定主体的广泛性(不仅行政立法主体可以制定行政规定,其他行政主体也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行政规定。
但是,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
②规定内容的从属性(其内容主要是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只有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根据法律基本原则作出创制性规定。
)
③效力位阶的多级性(根据下级服从上级的组织原则,多层级的行政体制决定了行政规定效力的多层次性。
而且相对于法律、法规和规章而言,行政规定的法律效力位阶总体(但非绝对)相对较低。
)
④行政程序的灵活性(行政立法有稳定性的基本要求,有着严格的立法程序,有严谨的立法技术要求。
相对而言,行政规定适应性更加灵活,而且目前我国制定行政规定的程序并未法律化。
)
对行政规定的监督:
权力机关有权撤销;行政机关的监督之行政复议制度——
行政复议法第7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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