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政府农民和市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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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政府农民和市场
政府、农民和市场
"内容提要
本文描述了山东惠民县淄角镇政府官办了一个蔬菜交易的"大市场"后,强行关闭农民办了多年的蔬菜交易"小"市场的矛盾冲突过程,并与浙江义乌小商品市场从小到大的发展作了比较分析,揭示了市场不仅是一个交易的场所,而且是一系列经济关系,同时也是一整套制度规则,说明了在市场化过程中,政府与个人的行为有三种不同的结合方式,形成了三种不同的结果。
第一种,如果市场的形成和发育没有经济行为主体追求自身利益的自发行动,而只是政府官员的一厢情愿和单独行动,其结果必然是破坏市场发育的基础,造成市场化过程的逆转和倒退;第二种,如果只有经济行为主体追求自身利益的自发行动,而没有政府提供的服务和做出的安排,市场化过程将是一个缓慢的过程;第三种,如果市场的发育和形成既有经济行为主体的自发行动,又有政府因应自然趋势的强力推进和有效规范,其进程会大大加速。
进而考察了市场化进程中的政府行为,论证了经济市场化过程就是人类合作的扩展秩序"的形成和发展过程。
与经济计划化的过程相反,在这个过程中,严重的问题不是教育农民,约束农民的自发行为,而是教育官员,约束官员的侵权掠夺行为。
其成功的关键和秘诀不在于政府积极地跑在前面,充当主角,制造市场,而在于紧紧迫随个人的寻利行为,并沿着它的方向,根据它的要求,为其清障铺路,提供服务,加以引导,给以保护。
ABSTRACT
Thepaperdiscussestwocaseofmarketdevelopment.Thefirstoneissuccessful.Alocalgovernmentestablishedandmanaged"BigMarket"forvegetables,andthenbanneda"SmallMarket"whichhadbeendevelopedthroughlocalpeasantsinitiatives.Finally,bothofthemarketsdisappearedwithinseveralyears.Thesecondoneisasuccessfulcase.DuringthedevelopmentofYiwuMarketinZhejiangProvince,localgovernmentsandpeasantssuccessfullywonnationalreputationafterseveralyears.
Drawingfromexperienceoftheabove-mentionedcases,theauthordevelopedamodeltodescribetherelationbetweenthesuccessfulmarketdevelopmentandlocalgovernment-peasantscooperation.
Itisconcludedthatthemarketizationofaneconomyistheresultofhumancooperation.Also,restraininggovernmentsfrom"leading"individualsisveryimportanttothesuccessofsmoothmarketization.
一、故事:
"大市场"要灭"小"市场
山东省惠民县淄角镇的郑家村,位于大济(大连--济南)公路的西侧、徒骇河的北岸。
这里交通方便,土地肥沃,是徒骇河的冲积平原,具有种植蔬菜的天然优势。
郑家村的农民也有种菜的传统,而且长于种莱。
但是,真正形成较大的经济规模还是在土地承包到户之后,特别是近十年来。
开始,农民种菜采用的是传统办法,种的是露天菜。
后来使用了塑料薄膜支起了低矮的"小工棚"。
1983年,农民孟宪峰等三人去寿光县学习取经,搞起了低温棚,结果是收益大增。
农民们纷纷效法,第二年,低温棚一下子增加到50多个,出现了一些种菜的专业户。
孟宪峰的三儿子还创造了暖炕育苗法,解决了低气温下的蔬菜秧苗问题。
种菜规模的扩大推动了蔬菜经营和交易的发展。
开始,菜农们用单车驮菜到几十里外的市场上去销售,后来,一些外地客户上门求购,形成了田头地边的零散交易。
1990年,村里在村东南划出一块空地作为固定的蔬菜交易场所,并配置了两台磅称和一名管理人员。
然而,过不多久,这个地方就变得拥挤狭小。
1991年,村里将其迁到村小学前的一片较大的空地上,并增加了磅称和管理人员。
初步形成了一个蔬菜交易市场的雏形。
为了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郑家村农民被迫放下前景看好的蔬菜生产和经营活动,三番五次到省、地、县有关部门上访,请求不要关闭他们的蔬菜市场。
后来由于新闻单位介入,一些社会人土也纷纷发表意见,支持郑家村农民的正当要求;中央政府有关部门的官员也对乡镇政府的作法持批评态度。
在社会舆论的压力下,县、乡(镇)两级政府不得不宣布让两个市场平等竞争,优胜劣汰,郑家市场才又恢复经营。
至此,历时半年多的官民之争暂时告一段落。
二、假定:
严重的问题是教育和约束官员
山东惠民发生的"大市场"要灭"小"市场的事件并不是个别的,而是带有很大的普遍性。
据笔者最近两年在浙江考察,也发现不少类似现象,虽然具体的故事情节有所不同,但其中所反映的问题却有很大的共同性。
为了进一步提出和说明本文的问题,"我们想从理论上和实践上作一点比较,以便提出我们的命题。
在义乌小商品市场成功发展的启示和感召下,金华市当局也搞起了大规模的市场建设。
金华当局认为,金华是地级市,义乌是县级市,义乌归金华管辖,金华的经济实力比义乌强大得多,义乌能搞,为什么金华不能搞?
义乌能成功,为什么金华就不能成功?
义乌取利,为什么金华不能发财?
于是,金华当局决定以更大的投入,办了一个比当时义乌更大的小商品批发市场。
结果是,市场设施建成了,但是,却没有什么人进场交易,只好让其闲置在那里,变成了一个空壳市场。
据了解,全国各地的空壳市场决非少数。
根据毛泽东的分析,教育农民其所以成为严重问题,就在于农民是小生产,在于小生产的自发性,而小生产是"每日每时产生着资本主义"。
"三自一包,四大自由"就是集中表现。
这与集中计划的社会主义是格格不入和背道而驰的。
为了在国有经济的基础上对整个国民经济实行计划管理,就要教育农民,改造农业。
而教育和改造的唯一途径和基本内容就是要通过初级社、高级社和公社化,实现农业的社会化,从经济基础上去掉农民的自发性。
因而,教育农民和改造农业的过程,一方面表现为不断地批?
quot;三自一包,四大自由"的过程,另一方面表现为农民产权一步步被剥夺的过程。
由此可见,毛泽东的理论逻辑是一致的,其现实选择也是合理的,否则,就不可能建成计划经济。
这里,有必要对自发性作一点讨论。
自发者,自然发生之谓也。
自发性就是在外力不予干预的情况下,各个经济行为主体根据自己的偏好,独立进行计算和权衡,而作出的最大化选择和自利行为,其对立面是强制。
所谓小生产的自发性,就是农民通过"三自一包,四大自由"等方式,来追求自己的利益。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自发性是一种腐蚀剂,它会涣散计划纪律,破坏计划的严肃性,使科学周密的计划设计流产。
因此,计划性和自发性是水火不相容的东西。
强调计划性就要压制和取缔自发性,支持和利用自发性,就要限制和约束计划性。
这就决定了建立和实行计划经济必须同农民的自发性作长期不懈的斗争。
然而,对于市场经济来说,自发性却是一个必不可少的东西。
虽然超越和违背法律的自发行为会产生某些破坏作用,需要加以正确的规范和引导,但是,市场经济的发育和发展过程,就是各个行为主体自发追求自身利益的互动和博弈过程,去掉了自发性,也就去掉了市场的激励、市场的动力和市场的活力,市场机制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土壤和发挥作用的条件。
因此,自发性是市场发育的基础和市场经济的精髓。
正因为在改革前的20多年中,我们逐步限制、取缔、扼杀了自发性,才造成了否定市场的实物经济和自然经济。
今天,我们要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就不仅要为自发性正名,而且要正确而有效地发挥它的作用。
问题的关键在于,由于建立和实行了数十年的计划经济,已经中断了市场经济自然发有的过程,今天,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一方面,政府要退出很多曾经由其垄断和管制的经济活动领域,扩大个人经济自由活动的空间;另一方面,政府要解除禁令,放开和激活各个经济主体自发追求自己利益的积极性。
这里政府的行为起着决定的作用。
然而,政府又是由政府官员组成的。
政府作为一个强制性的垄断机构的特殊地位,使得官员们偏好于和习惯于实行和扩大行政干预和强制;传统计划经济中政府官员指挥一切、决定一切而不受任何约束的行为方式和习惯,仍然有很大的市场;现实的利益考虑和政府权力的膨胀,为官员们超越政府的职责范围,直接干预现实经济生活,侵犯个人经济自由权利,提供了巨大的激励和方便的条件。
因此,在目前的情况下,如果说我国存在着严重的制度扭曲,那么首先是政府制度扭曲;如果说我国发生了严重的主体行为失范,那么,首先是官员们的行为失范。
这一点在目前的制度变迁和社会转型中又是关键的一着。
3.比较中的发现。
金华当局没有下令关闭义乌市场,而是建造了一个空壳市场,惠民县和淄角镇下令关闭郑家市场,惠民"大市场"依然开业经营。
表面的差异掩盖不了本质的相同。
惠民的案例及其与义乌和金华的比较表明:
官员近于计划而农民近于市场。
尽管我们已经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模式,尽管人们整天都在讲市场经济,但是对于什么是市场和市场经济,市场是怎样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政府和市场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究竟是政府办市场还是政府管市场,以及政府怎么管市场,很多人,特别是很多政府官员并不懂得,或者懂得,但并不按其办事。
于是,他们从各自的行为目标出发,有的甚至抱着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好愿望和满腔热忱,但是却落得个阻碍和破坏市场和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
因此,如果说在走向集中计划经济的过程中,严重的问题是教育农民,约束农民的自发行为,那么,在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严重的问题则在于教育官员,约束官员的反市场行为。
虽然同时也要教育农民,但是,这与计划经济时代的教育农民有根本的不同。
三、市场:
场所、关系和规则
l.市场:
交易场所。
在山东惠民和浙江金华以及很多地方的官员看来,所谓市场就是商品交易的场所。
所谓发展市场经济就是建造很多商贸大厦和交易大厅,设置相应的交易设施,使人们进场交易。
这既是"办市场热"的原因,也是"市长办市场"、"政府办市场"的全部内容。
因而,建设市场,发展市场经济就变成一种单纯的政府行为。
这一点在惠民"大市场"的建设和发展中,体现得非常清楚。
(1)市场的"投资主体和经营主体是淄角镇镇政府。
(2)建设投资320万元是由镇政府筹措的,不管它是来自乡财政的收入,还是来自银行贷款,或者是采用集资的办法,政府都是它的出资人和所有者。
不仅如此,镇政府的投资行为没有也不必要作可行性研究,它周围的菜源不多,这是官员们在?
quot;市场"前就看到和想到了的,不然,镇长不会三番五次地找郑家村村支书谈话,要他关闭郑家市场。
镇政府也没有估计到郑家村及附近村庄菜农的反映会如此强烈,其态度会如此坚决,以为中国的老百姓,特别是农民,一向都很听话,也最怕宫,只要政府决定了的事情,都会无条件地照办。
当然,政府更没有计算投资的回报情况,盈利情况如何?
320万的投资何时能够收回?
官员们没有必要考虑,因为,即使投资失败,他们仍可以从中获利,而损失是由全镇的老百姓来承担的。
(4)建市场是为了交易,因而有没有人进场交易就成为问题的关键。
义乌人和郑家村的农民是先有交易,后建交易场所和设施,因而造成了市场的繁荣,金华市政府和淄角镇政府是没有交易,先建场馆,结果是事与愿违,前者成了空壳,后者只好另谋对策。
为了惠民"大市场"的开业和经营,镇政府动用了一个政府机构掌握的全部权力,其行为方式也完全是一种政府强制和国家垄断。
首先是下令关闭郑家蔬菜批发市场;其次是强制其他村庄的菜农去惠民"大市场"卖菜;再次是动用公检法等国家机器拦截去郑家市场交易的菜农和客商,以保护、支持、庇护"大市场"的经营和利益。
金华市场其所以成为空壳,是因为义乌虽屈金华管辖,但是,各级官员各有自己的管辖范围,金华市长命令义乌市长关闭义乌市场已经超出了自己的职权范围,困难太大,成本太高,甚至根本办不到,因而只好让其空着。
惠民"大市场"其所以没有空着,是因为他们面对的是尚未组织起来的软弱的农民群众。
因而,掌权的官员可以动用国家权力来实现自己的目的。
(5)官员们一再表示,政府办市场的目的是要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是为了全镇?
quot;大利益",为了促进全镇的经济发展,这种表示也与事实不相符合。
实际上,郑家"小"市场是属于农民的,镇政府的官员是控制不了的,而"大市场"则完全在他们的掌握之中,可以成为镇政府的小金库,镇政府的费用可以在"大市场"中列支或提供,否则镇政府花这么大力气干什么?
为什么不能利用和发展郑家"小"市场,而偏偏要在条件并不完全具备的地方强行建立一个同样的"大市场"?
即使退一步讲,官员们大公无私,为全镇老百姓着想,为什么不能与农民商议,不能用利益诱导,不能启动市场本身的作用,而要急急忙忙走上前台,喧宾夺主,越俎代庖呢?
需要指出的是,中国改革走到今天,早已提出并正在实施政企分离,而淄角镇政府却反其道而行之,进入一个政府不应当进入的领域。
这并不是推进改革,而是为改革设置了新的障碍。
把市场看作是交易的场所、虽不能说全错,但至少是一种片面的和表面的看法。
就以商品市场来说,其市场形态和交易方式可以分为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
前者有交易场所,后者无交易场所,后者是在前者的基础上,随着交通、通讯的改善,银行信用制度的发展,以及交易活动的契约化而发展起来的。
从发达的市场经济来看,虽然有形市场依然存在,并在面向居民消费者购物方面有了新的发展(如大型超市、连锁店等),但像我国今天这种与家庭工业和农业生产紧密结合的专业批发市场,则是18世纪的现象。
从这个角度来看,我国目前专业市场众多,发展很快,与其说是市场经济发达的标志,不如说是市场经济不发达的产物(张仁寿,1996)。
虽然这类有形市场是我国经济市场化的一个必经阶段和在我国建立市场制度的一种有效的形式,但是,它终究是市场经济的初级形态。
不仅如此,像惠民"大市场"这样,没有其他市场主体的寻利行为,仅仅凭借官员的意志和政府的操作去建市场,则是用计划经济的办法来搞市场经济。
这样的市场只能是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一个怪胎,而不能成为市场经济有机体的一个组成部分。
2.市场:
经济关系。
从本质上来看,市场是生产者和消费者、供给者和需求者发生交易形成的经济关系。
因为,交易表面上是商品的交换,实际上是产权的让渡,是利益的取得和实现。
一个地方其所以能够成为商品交易和集散的中心,商品的生产者和消费、供给者与需求者其所以愿意来这里买卖商品或发生交易,既不是上苍的旨意和安排,也不是什么伟人的号召和劝导,更不是政府的强制和规定,而是那里存在着新的、巨大的盈利机会;人们聚集到这里来,通过交易和合作,可以取得交易利益和合作剩余,把这种盈利的机会变成盈利的现实。
郑家市场的形成和发育就是这样走过来的。
农民是最实际的。
他们的每-个行为选择都是合理的,虽然他们没有读多少经济学的教科书,但是,他们的行为选择完全符合经济学的原则。
在这一点上,很多经济学教授和政府官员并不比他们高明。
郑家村的农民为什么选择了种菜而不是别的营生?
为什么该村的农民不是一开始都种菜,而是在几户农民种荣获利的示范效应的带动下才发展起来?
为什么不是一开始就搞高温大棚种植蔬菜,而是经过一个露天种植一一薄膜复盖--低温大棚--高温大棚的学习和发展过程?
为什么郑家市场不是在80年代初刚刚种菜时就开办,而是在90年代种菜已经有了一定的规模以后才兴起?
为什么不是一开始就搞一个设施齐全、交易规范的像样的市场,而是仅仅在村边地角辟出一块空地进行交易,后又迁至学校前面较为宽阔的地方?
为什么农民不仅要自愿集资办市场,而且要免费接待和妥善安排来市场交易的菜农和客商?
这一切只有一个解释,他们对此都有过一番算计,每一步都有一个很好的收益预期,这个预期既可以给他们以很大的激励,鼓舞他们不断前进,又是可以实现的,不是什么可望而不可及的空中楼阁。
他们知道,作出的每一种行为选择和决策的收益都是属于自己的,其所遇到的风险和花费的成本也要由他们自己来承担,既没有什么人会自愿帮"他们分担风险,他们也没有可能向别人转嫁负担,因而,市场的存废兴衰就成为他们生命攸关的大问题。
这既是郑家市场兴起和发达的原因,也是郑家市场在遭遇到强力的限制和扼杀时,农民纷纷上访告状,奋力保卫的原因。
郑家市场的自然形成和发育是农民在发家致富道路上的创造,是农民自由经济权利的确立和运用,是农民寻利行为的必然结果,它完全符合市场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是中国经济市场化的希望所在。
对它的态度和举措是检验一级政府、一种政策、一个理论的试金石。
3.市场:
制度规则。
市场既是交易的场所,又是交易形成的经济关系,更是规范交易行为的制度和规则。
作为经济关系,市场是私人物品和私人权利的自由交易,市场关系也就是私人之间的关系,但是,作为规范交易行为的制度规则,市场规则又是一种由政府提供和维护的公共物品,必须依靠国家权力的强制实施。
如果说创办惠民"大市场"的行为表明,惠民县和淄角镇的政府官员接受了市场的第一个概念,郑家"小"市场的发育和成长的过程表明,农民自然地采纳了市场的第二个含义,那么,强行关闭郑家市场的作法则表明,对于市场的第三个概念,官员们应当了解,必须了解,而且能够了解,但是,实际上却并不了解。
这进一步体现在淄角镇和惠民县的主要官员对政府这一行为提供的依据和所作的辩护中。
第一,认为郑家市场的自然发育会形成"菜贩子的天下",郑家农民保护"小"市场的行为是不识大局的狭隘观念,是争"眼前"的和"局部"的"小利益"的错误行为,甚至是"两派宗族势力的斗争,是阶级斗争",因而工商局对其"以法规范"(即下令关闭--笔者注)是正确的合理的。
第二,认为惠民"大市?
quot;规模大,档次高,是为了"长远"的和"全体"的"大利益",因而,"镇党委和镇政府(开办"大市场"关闭"小"市场)的想法是好的","作法是正确的"。
第三,当关闭郑家市场的行为受阻以后,工商局决定对其"暂不关闭,也不予注册",县里主要领导则表示,予以"保留","不加限制",让其自生自灭。
进而在没有作出任何安排的情况下,让两个市场"平等竞争,优胜劣汰"。
必须指出,一个企业的开业或关闭,通常只能由业主来决定,政府的强制措施只能在其违法经营的情况下实施。
郑家市场的建立事先得到了县乡两级政府的认可,其经营活动也无违法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强行关闭,还是暂时保留,都是政府及其官员的一种失职渎职、违法侵权行为。
问题的关键在于,作为一种制度规则,在市场的建立和发展中,政府能够和需要作些什么。
第一,界定和保护产权是市场制度的基础结构,也是政府提供的基本服务(诺思,1981)。
因为,市场交易是产权的交易,而权利总是以个人为基础,以对方的承认和允诺为前提的(布坎南,1980)。
没有对方的承认和允诺,是无所谓权利可言的。
权利又必须通过交易来实现,不能交易和不必交易的权利,不是权利,而是枷锁。
郑家村的农民根据自己的生活经验懂得和掌握了市场的这一真谛,他们不仅彼此承认对方的产权,而且积极促成双方的交易。
既没有人侵权,也没有人阻碍交易的进行。
这是他们的利益所在。
但是,"大市场"要灭"小"市场的事件表明,产权仅有权利主体的相互承认和自我保护是不够的,必须有社会国家的承认和保护,因为产权的自我保护不仅十分有限,而且成本极高,相反,产权的政府界定和保护是最有利最有效的安排。
面对个人的侵权,产权主体可以诉诸政府的保护,而面对官员的侵权,产权主体则无能为力。
惠民县和淄角镇政府下令关闭郑家市场,既没有界定产权,也没有保护产权的交易,而是一种明目张胆的侵权行为,是对产权制度和市场规则的严重破坏,由此而形成的"大市场"的垄断经营,是一种无效率的、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产权结构。
郑家农民虽然也意识到,他们的产权需要政府的保护,但是又不知道如何去寻求政府的保护,这也是郑家市场开业五年,一直没有进行工商登记的原因。
这里,有必要讨论一下什么是政府的产权?
什么是政府的利益?
由于传统理论和传统观念的束缚,人们通常以为,政府产权就是也只能是国有国营。
目前,很多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教科书就是这样讲述的,极力挽救国有企业的改革思路也是以此为据的,淄角镇和惠民县的官员也是这样认识的,这是他们创办惠民"大市场"的动因之一。
其实,这是一种误解。
政府的产权并不是或者主要不是表现在企业的国家所有和国家经营上,而是集中反映在政府的税收上。
因为,产权是一组权利,其中主要是所有权和控制权,而所有权的关键是剩余索取权。
政府的税收只能来自企业创造的剩余。
政府能够征到税款,就表明政府拥有产权,政府征不到税款,就表明政府不拥有产权。
这样一来,政府的产权实际上来自一部分私人产权。
这在逻辑上并无矛盾之处。
第二,平等契约,自由交易是市场制度的基本规则,也是其效率之所在。
维护平等契约和自由交易的市场规则,是产权制度的基本内涵,也是政府责无旁贷的义务。
惠民县和淄角镇政府违背和破坏了这一基本的市场规则,他们偏爱惠民"大市场",无端地损害郑家"小"市场的商誉,人为地制造歧视和不平等;他们只准人们?
quot;大市场"去交易,而不准到"小"市场去买卖,在一个已经完全开放的竞争性行业中实行政府管制和国家垄断;他们滥用政府权力,置关设卡,拦车扣菜,哪有平等契约和自由交易可言。
政府带头违反平等契约和自由交易的规则,谁来对强买强卖、欺行霸市、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进行制裁?
试想想,一个和谁交易,在何处交易,用何种方式交易,交易主体都无权选择,只能按照政府的规定去办的制度安排,如果可以称得上是"市场"的话,那么,这种"市场"只能存在于计划经济中,并构成计划制度的-个有机组成部分。
第三,借债还钱,损害赔偿是市场规则的又一基本原则,是承认和保护产权的应有之义。
市场经济的"核心和基础是信用,借债还钱,损害赔偿,是建立和维护信用的重要内容和有效手段。
因而,借债还钱,损害赔偿,天经地义,自古如此,中外皆然,不仅要还本付息,照价赔偿;而且要守时守约,分文不少。
借债不还,损害不赔,不要说盈利,连老本都丢了,信用何在?
在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中,政府的作用就在于惩处那些借债不还,损害不赔的行为,以建立和维护借债还钱,损害赔偿的行为规范。
但是,在"大市场"要灭"小"市场的事件中,惠民县和淄角镇的官员却直接违背和破坏了这一市场规则,他们强令关闭郑家市场,干扰和破坏了农民们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甚至直接毁坏农民的产品,给农民造成了经济上和精神上的重大损失。
经济上的损失包括蔬菜生产和经营的损失,上访告状的误工损失和花费。
据大略统计,到省里上访的27人,到滨州地区上访的87人,到惠民县上访的130多人,直接经济损失数十万元。
至于精神损失,包括强行关闭市场、拦车扣菜、打人罚款等侵权行为对农民糟神造成的损害,笔者只想指出一点,当《中国农民》杂志记者前去采访时,上百名男女老少突然"呼啦"一下跪成一片,妇女们失声痛苦,请求不要关闭他们的市场。
现在,尽管县、乡两级政府允诺让两个市场平等竞争,但是,农民没有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官员们自然也没有赔偿的表示和行为。
这就说明,在建立和维护借债还钱和损害赔偿这一市场经济的行为规范方面,农民和官员都还缺乏应有的自觉和意识。
四、市场化过程中的政府行为
从以上的描述和分析可以看出,在市场化的过程中,由于政府行为与(农民)个人行为有三种不同的结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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