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审核技术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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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审核技术规定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审核技术规定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2年3月
一、普查数据审核内容、方法与要求
(一)审核内容
水利普查数据审核主要是对普查数据的全面性、完整性、规范性、一致性、合理性和准确性等质量进行审查。
1、全面性检查。
一是通过基础数据审核,检查是否存在应报而漏报、错报或重报清查名录的普查对象,检查是否存在应建而漏建、错建取用水台账的普查对象,检查是否存在应报而漏报、错报普查表的普查对象,检查是否存在应建而漏建、错建关联关系的普查对象。
二是通过空间数据审核,检查是否存在应标而漏标、错标空间数据的普查对象。
2、完整性检查。
主要是通过基础数据审核,检查各类普查对象的清查数据、取用水台账数据、普查表数据和关联关系数据是否存在应填而漏填的数据项。
3、规范性检查。
一是通过基础数据审核,检查各类普查对象的清查数据、取用水台账数据、普查表数据和关联关系数据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取值范围、计量单位、表述方式和符号要求进行填报的数据项。
二是通过空间数据审核,检查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要素和符号进行普查对象标绘的内容。
4、一致性检查。
一是通过基础数据审核,完成表内数据一致性检查、表间数据一致性检查。
其中,表内数据一致性检查,既要检查各类普查对象的清查表、台账表和普查表的表内数据是否符合相应逻辑规则,还要检查同一普查对象的清查数据、台账数据和普查数据是否一致;表间数据一致性检查,应主要检查存在关联关系的不同类型普查对象之间,其普查表数据是否一致。
二是通过汇总数据审核,检查汇总表数据的表内一致性及其跨对象、跨专业的一致性,检查全口径社会经济用水推算数据的取供用水平衡。
三是通过图表一致性审核,检查普查对象的空间标绘数据与正式普查表填报数据是否一致。
5、合理性检查。
一是通过基础数据审核,检查清查数据和普查表数据所反映的普查对象规模、能力或效益大小是否符合实际,检查台账记录的取用量及取用水过程是否符合实际。
二是通过汇总数据审核,检查汇总表数据所反映的规模、水平、结构、关系和趋势等特征是否符合实际,检查全口径社会经济用水推算的用水规模和用水效率是否符合实际。
6、准确性检查。
一是通过基础数据审核,检查清查数据、取用水台账数据、普查表数据和关联关系数据填报的真实性。
二是是通过空间数据审核,检查普查对象空间位置、长度或范围大小标绘的准确性。
(二)审核方式与要求
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在开展普查数据预审、审查、抽查、审定等工作时,应采取内业审核和外业复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普查数据审核。
对于普查数据的完整性、规范性、一致性、合理性以及空间数据的准确性检查,应主要通过内业审核方式进行。
对于普查数据的全面性和准确性检查,应主要通过外业复核方式进行。
1、内业审核
开展普查数据的内业审核,主要采取计算机审核和人工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按照《质量控制细则》“五步审验法”的相关要求开展工作。
在普查数据的预审和审核阶段,要严格执行分专业详审和跨专业联审的有关要求。
同时,在普查数据审查阶段,还要严格执行接收审验的有关要求;在普查数据审定阶段,要严格执行数据终验的相关要求。
(1)接收审验。
主要完成下级水利普查机构上报普查成果的接收和上报材料审查。
一是县级水利普查机构,要按照正式普查表填报上报的有关要求(参见国水普办[2012]1号文)和《质量控制细则》有关规定,组织做好普查数据全面获取与预处理、正式普查表的审表验表和数据录入质量检查等工作。
若存在正式普查表回收数量不全、填表质量或数据录入质量较差等问题,及时组织做好催报补报、退回重报、复录补录、数据校核等工作。
二是地级及以上各级水利普查机构,要按照普查成果汇总上报的有关要求,组织做好上报资料的接收与审验。
若存在上报资料要件不齐全、编报不合规范、内容不一致等问题,退回下一级水利普查机构重新审核、编报相关材料。
(2)计算机审核。
主要是指各级水利普查机构要利用全国统一下发的水利普查数据处理专用系统和数据审核辅助软件,对本区域普查基础数据进行全面审核,并将计算机审核结果进行分类整理,及时提交数据审核人员进行分析、确认和处置。
(3)分专业详审。
主要是指在计算机审核的基础上,分专业组织技术力量对各类普查对象进行数据审核。
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应组织熟悉普查业务、水利专业、数据分析和水利情况的技术骨干和专家,采取基础数据审核和汇总数据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参照水利普查对象名录复核更新、取用水台账数据和普查静态数据获取与预处理等要求(参见国水普办[2012]1号文),分专业对各类普查对象进行数据审核,编列审核出错数据和质疑数据清单,提出处置意见。
一是对于对象清查数据,依据2011年上级水利普查机构关于普查对象清查数据审核整改的要求,检查普查对象清查名录的复核整改与更新完善情况,在此基础上,检查正式普查表填报名录与清查名录的一致性,确保普查对象不重不漏。
二是对于取用水台账数据,参考当地统计部门有关取用水户2011年的月度、季度或年度生产经营统计资料,做好取用水量、用水水平、全年用水过程的合理性分析。
三是对于普查区域的重点普查对象、跨区归并普查对象和本级直属直管普查对象,详细审核其普查表数据,并尽可能通过资料比对分析,判断基础数据的可靠性。
四是对于反映本区域各类普查对象数量、结构、分布及其规模、能力或效益大小的主要指标,借助资料比对和专家经验,分专业对各类普查对象的分类汇总数据(尤其是按地区分组的汇总数据)进行合理性分析,并通过计算机查询、过滤和排序等手段,对影响汇总数据合理性的基础数据进一步审核,分析基础数据的异常值(即奇大奇小值)并进行复核确认;
五是对于空间标绘数据,组织熟悉测绘或地理信息分析处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借助空间数据采集与处理系统,参考普查工作底图提供的影像图层和相关要素图层,对普查对象空间位置和形态进行判读和标绘成果检查。
(4)跨专业联审。
在分专业详审的基础上,基于普查对象的关联关系和区域水量平衡,组织技术力量,做好各类普查对象基础数据和汇总数据的一致性分析与审核。
通过组织各专业审核人员进行联审和集中会审,编列审核报错数据和质疑数据清单,提出处置意见,形成普查数据综合审核报告。
一是对正式普查表和空间数据采集辅助表中对象关联关系数据进行审核确认,确保普查对象关联关系完整、准确。
二是结合计算机审核与分析查询,做好各类普查对象基础数据的关联一致性审核。
三是组织做好反映各类普查对象数量、结构、分布和取供水量、灌溉面积、供水人口等汇总数据的关联一致性审核,确保相关普查指标的汇总平衡。
四是对于全口径社会经济用水推算数据的审核,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经济社会用水情况调查成果汇总技术规定》的有关要求,依据取水口、取供水工程、地下取水井和灌区等普查对象的汇总分析成果,参照同期社会经济指标,做好水量平衡分析和取用水合理性分析,形成全口径社会经用水推算数据的审核分析报告。
(5)数据审定。
主要是指在普查数据预审、审查和抽查的基础上,根据计算机审核、分专业详审、跨专业联审以及外业抽查复核等结果,组织做好普查数据的专家审查、成果协调等成果审定工作,为启动普查数据成果上报和发布的行政程序提供依据。
一是应根据资料比对发现的差异,及时与相关专业和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对水利普查汇总成果与水利系统内外已发布和使用的相关成果的差异进行解释说明。
二是组织水利系统内外各部门、各专业和各领域的专家,召开专家咨询会,依据数据审核人员提交的内业审核和外业复核报告,对已审核确认的普查成果进行验收,提出专家审查意见。
2、外业复核
主要是指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在普查成果审定前,结合普查数据质量评估和内业审核结果的确认处置,组织做好外业(即普查数据采集和填报现场)复核工作。
一是普查数据质量抽查。
省、地、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可参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事中质量抽查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进行抽查复核。
二是审核问题的外业复核确认。
地方各级水利普查机构要根据内业审核发现的问题,组织做好普查表数据审核问题的外业复核确认。
其中,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应对计算机审核和人工审核提出的全部质疑数据,逐一进行外业复核、确认和修改;地、省级水利普查机构,对内业审核提出质疑数据(主要是指反映各类普查对象规模、能力效益大小的数据),分别抽取20%、10%的质疑数据进行外业复核、确认、修改和重报。
如审核质疑的数据经抽查复核出错率高于10%,责成各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在规定上报期限前,对全部质疑数据再次进行外业复核、确认、修改和重报。
三是对普查汇总数据成果,由国家级水利普查机构在省级水利普查成果上报后,组织开展全国水利普查数据质量事后抽查评估和误差分析修正工作,地方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应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国家级普查数据质量事后抽查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主要审核方法
根据普查数据特点,可以采取多种数据审核方法。
在普查数据审核各阶段,应综合利用计算机审核、电子底图查证、经验判断、资料比对、地区比对等手段和奇异值分析、抽样推断、平衡分析等方法开展工作。
其中:
1、经验判断法
经验判断法主要是指根据专家或具有丰富经验的同志对普查对象和普查数据情况的了解,判断普查基础数据和汇总数据质量。
利用经验值设定相关审核参数,也是经验判断法的一种形式。
2、资料对比法
资料对比法是利用已经掌握的资料对普查数据进行比对分析,检查普查基础数据和汇总数据的全面性、合理性和可靠性。
比对用参考资料要提前进行收集整理,并与普查数据在调查范围、统计口径和指标含义等方面进行一致性处理。
根据资料情况,可进行数据的直接对比,也可推算出相关数据再进行对比。
3、奇异值审核法
奇异值审核法主要根据各类普查对象数据特点,通过分析普查对象的分布规律、指标间的相关关系、指标值的变异性特征等,找出基础数据中存在的异常值,并对异常值进行重点审核。
奇异值一般是指同类地区、同类对象中出现的离群值或孤立点。
不一定是错误,但有可能错误。
因此需要重点进行分析检查和确认。
奇异值可以用统计分析软件进行分析和查找,也可通过单指标数值或多指标分析值的分类排序,从数值较大的一边或较小的一边进行查找。
4、现场复核法
现场复核法是指派人到普查对象填表单位,通过座谈、调阅相关资料、实地检查和测量等方式,对普查表填报数据重新进行复核确认,比对两次数据差异和原因,检查普查数据填报的真实性。
现场复核法主要用于数据质量抽查评估、重点普查对象的逐一复核、审核质疑数据的复核确认。
5、抽样推断法
样本推断法主要是利用抽样技术,通过随机抽取部分普查基础数据进行内业审核或外业复核,并根据样本数据质量推断总体数据质量。
6、平衡分析法
平衡分析法是指利用各类普查对象之间存在的确定平衡关系,对构成平衡关系两端的汇总数据进行检验的方法。
主要用于分析存在关联对应关系的各类普查对象的数量、结构和分布的一致性分析、普查区域取供用水量的平衡分析、各专业之间普查指标的总分平衡分析。
7、地区比对
依据地理、气候、水资源等条件以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对于条件相似普查区的各类普查对象的数量和分布、主要普查指标的绝对数或相对数(即相关普查指标的比值,如亩均灌溉用水量、人均用水量、单位产出用水量等)进行比对,分析其合理性和匹配性。
二、审核参考资料收集和审核参数设置
为了给普查表和普查汇总表的审核工作提供可靠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应做好基础资料的收集和准备工作,各类普查对象数据的审核需参考的资料如下:
(一)基础参考资料
1.水利普查对象清查名录以及统计部门2011年社会经济统计单位名录库;
2.水利普查纸质和电子工作底图;
3.水利普查区划名录及普查区最新行政区划图;
4.水利普查河湖水系及流域分区图及名录;
5.水资源三级套县级行政区划图及名录;
6.普查区近5年本级水利发展统计公报、年鉴及资料汇编。
包括普查区水利服务业统计、水利人员和资产统计等资料。
7.普查区近5年水资源公报、水资源管理年报资料;
8.普查区内已发布或使用的各类用水定额;
9.普查区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及水资源评价成果;
10.普查区水文监测资料,包括国土部门的地下水文资料;
11.普查区近5年总人口、城镇人口及人均年收入、乡村人口及人均年收入、GDP、工业增加值、耕地面积、粮食产量等社会经济统计年鉴、汇编资料;
12.普查区农业普查、经济普查和国土调查等普查中,与土地利用、耕地面积、灌溉面积、粮食生产、社会经济用水等有关的成果;
13.普查区内各级政府批准的水功能区划成果;
14.普查区“十一五”以来实施的各类水利建设规划成果,包括河湖开发、治理、保护规划,水库(水闸)建设、除险加固规划,城乡供水、农村饮水安全规划以及水电、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等专项建设规划;
15.普查区十一五”以来实施的农田水利、灌区建设、节水改造规划等规划;
16.普查区2000年以来各类水利工程建设的设计、竣工及批复资料;
17.普查区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中浅层地下水、深层承压水开采量成果;
18.普查区环保部门相关资料(环境保护部门掌握的有关排污企业及排污监测、排污许可等相关资料;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相关资料,包含直接排向水体的排污单位的废污水量、污水处理厂相关资料、各类企业的排污系数等详细资料);
19.普查区水利部门取水口、排污口相关资料(取水口许可登记及当地水资源管理相关资料,入河湖排污口登记或设置批复及排污口调查等相关资料)。
20.普查区水利部门和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门的城市水务统计资料;
21.普查区水利部门和电力部门的水电统计资料;
22.本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本级农村饮水安全信息管理系统,本级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近3年本级人口统计年鉴;
23.其他相关资料。
(二)审核参数设置
为有针对性地审核不同地区的普查数据,各地要按照数据审核办法要求,要结合普查区的实际情况,做好普查数据审核相关参数(见详下表)的设定工作。
在利用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审核辅助系统设置普查区相关审核参数时,其参数取值的区间范围应覆盖普查区90%左右普查对象的实际情况,不宜以普查区最大和最小的孤立点数据作为上下限。
审核参数表设定的目的,主要是通过计算机快速发现以下问题:
1、因计量单位错误、数据录入错误、笔误、参考资料错误等原因,引起的普查数据填报值较真实值发生的数量级变化。
这些错误必须责成填报单位复核并修改重报普查表;2、普查对象的填报值与普查区的一般情况明显不相符,错填的可能性很大,需要逐一进行复核确认,确保真实可靠。
依据参数进行数据审核的结果,经复核确认进行处置后,依然会有10%的普查对象,可能填报数据真实,但不符合参数设定要求。
各地应在审核报告中予以说明和解释,不得随意修改审核参数。
县级普查机构应在地级水利普查机构的指导下开展普查区审核参数设置工作,并应将审核参数设定表上报地级普查机构审定。
地级水利普查机构审定后,报省级水利普查机构备案。
参数表一经设定,不得修改。
普查区基本信息表
序号
表号
数据项名称
默认值
普查区设定值
程序采用值
单位
数据来源或说明
下限
上限
下限
上限
下限
上限
1
通用项
地理坐标:
东经度值
73
135
度
为检验各类表中有关经度填报数值超出本普查区范围的错误,请结合本地区普查工作底图或其他资料查阅到的本地区经度信息进行填写,下限为≤最西边界的经度,如最西边界103°45′57″应填写为103;上限为≥最东边界的经度,如最东边界104°15′01″应填写为104。
2
通用项
地理坐标:
北纬度值
3
53
度
为检验各类表中有关纬度填报数值超出本普查区范围的错误,请结合本地区普查工作底图或其他资料查阅到的本地区纬度信息进行填写,下限为≤最南边界的纬度,如最南边界23°45′57″应填写为23;上限为≥最北边界的纬度,如最北边界24°15′01″应填写为24。
3
通用项
多年平均年降雨量
10
2000
mm
请参阅本普查区有关水文资料查找相关数据。
如通过查阅水文部门编制的本地区多年平均降雨等值线图,通过插值等方法查找出本普查区域内最小和最大多年平均年降雨量。
4
通用项
2011年降雨量
10
3000
mm
请参阅本普查区有关水文资料查找相关数据,如缺资料或设定困难则报请上级普查机构商请水文部门共同确定。
5
通用项
径流系数
0.1
0.8
——
请参阅本普查区有关水文资料查找相关数据,如缺资料或设定困难则报请上级普查机构商请水文部门共同确定。
若不能直接查取该参数,可查取该地区的径流深与前面所得的降雨量计算得出。
6
通用项
年径流量
30
240
万m3/km2
此项不用填,由计算自动产生。
7
通用项
普查区海拔高程
-154
8000
m
本参数设定目的是检验如水库大坝、堤顶高程等填报数值因笔误等原因超出本普查区合理海拔范围的错误。
参阅本普查区国土资源、统计、规划等资料匡出本普查区的海拔高程的大概范围进行设定选用。
(不能用此检验河口平原地区如闸底高程、泵站前池底板高程等字段信息)
8
通用项
县级普查区国土面积
100
50000
km2
请结合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手册》填本“普查区”实际国土面积,填写数值取整后需≥实际查阅数。
县区普查机构只需设定一个值,上限、下限采用同一个值即可;地级普查机构则需确定本区内最大、最小县级普查区国土面积数值分别作为上限、下限值。
9
通用项
县级普查区人口
5
100
万人
请结合本普查区第六次人口普查的户籍人口数
10
通用项
其中:
普查区农业人口
2
80
万人
请结合本普查区第六次人口普查、第二次农业普查农村户籍人口数填写
11
通用项
高程系统
——
12
通用项
高程系统
——
13
通用项
高程系统
——
14
通用项
高程系统
——
除上面已列出的高程系统外,请枚举本普查区水利工程所采用其它高程系统的标准名称,如吴淞高程基准、珠江高程基准、榆林基面、广州城建高程基准、大沽高程基准、渤海高程、波罗的海高程、大连零点高程、废黄河零点高程、坎门零点高程、安庆高程系等。
《审核辅助系统》依据这些标准名称对每一张普查表中填报的高程系统进行规范性审核!
15
通用项
高程系统
——
16
通用项
高程系统
——
17
通用项
高程系统
——
18
通用项
高程系统
——
19
通用项
电话区号位数
3
4
填写普查区电话区号位数,如北京010填3,深圳0755填4。
20
通用项
固话位数:
6
8
填写普查区固定电话号码的位数,如广州固定电话填8。
21
通用项
标准电话位数
9
12
此项不用填,由以上两项计算自动产生。
22
P201
水库工程:
生产安置人口
0
10
万人
按“普查区”实际数据(设计文件)填写,可从当地移民办查找相关数据。
23
P201
水库工程:
搬迁安置人口
0
10
万人
按“普查区”实际数据(设计文件)填写,可从当地移民办查找相关数据。
24
P201
坝址控制流域面积
0
1000
km2
按“普查区”实际数据(设计文件)填写,上限可设置为“普查区”内所有水库的设计文件中的坝址(或闸址)最大控制流域面积。
25
P201
水库:
主坝坝高
3
40
m
“坝高>上限”或“坝高<下限”,需要复核坝高数据。
请按“普查区”实际数据(设计文件)填写,上限可设置为“普查区”坝高最高水库的设计文件中坝高数值。
26
P201
水库:
主坝坝长
10
1000
m
主坝坝长<下限时,需要复核坝长数据。
上限可设置为“普查区”主坝最长水库的设计文件中的坝长数值。
27
P201
总库容
10
10000
万立方米
对本普查区所有大型水库工程进行复核。
28
P201
最大泄洪流量Qmax
0
1000
m3/s
当Qmax>上限时,提示复核数据。
29
P201
水库:
设计灌溉面积
0.02
5
万亩
【设计灌溉面积】≥上限值时,需核实设计灌溉面积;
30
P202
水电站:
生产安置人口
0
1
万人
按“普查区”实际数据(设计文件)填写,可从当地移民办查找相关数据。
31
P202
水电站:
搬迁安置人口
0
1
万人
按“普查区”实际数据(设计文件)填写,可从当地移民办查找相关数据。
32
P202
水电站:
额定水头
50
400
m
当额定水头>上限时,需要复核数据;
33
P202
水电站:
装机容量
500
50000
kW
按“普查区”实际数据(设计文件)填写,对本普查区所有大型水电站工程进行复核。
34
P202
水电站:
年利用小时数
0.2
0.6
万小时
当大于0.876万小时时,提示出错;当大于上限时,偏高,应复核;当小于下限时,偏低,应复核。
35
P202
2011年发电量/多年平均发电量比值
0.1
2
——
当大于上限,或低于下限时,需要复核数据。
36
P203
水闸:
过闸流量
5
20000
m3/s
按“普查区”实际数据填写
37
P203
橡胶坝坝高
0.1
5
m
按“普查区”实际数据填写,当大于上限时,偏高,应复核;当小于下限时,偏低,应复核。
38
P203
橡胶坝坝长
1
300
m
按“普查区”实际数据填写,当大于上限时,偏高,应复核;当小于下限时,偏低,应复核。
39
P204
泵站:
装机功率
50
1000
kW
按“普查区”实际数据填写,对本普查区所有大型泵站工程进行复核。
40
P204
泵站:
装机流量
0.1
10
m3/s
按“普查区”实际数据填写,对本普查区所有大型泵站工程进行复核。
41
P206
堤防长度
0.5
50
km
按“普查区”实际堤防长度最大值设置上限。
42
P206
堤防高度
1
10
m
按“普查区”堤防最大高度设置上限。
43
P207-1
农村供水工程:
设计供水人口
0.2
5
万人
按“普查区”实际数据填写
44
P207-1
农村供水工程:
实际供水人口/设计供水人口
0.3
1
——
按“普查区”实际数据填写
45
P207-2
实际供水人口/设计供水人口
0.3
1
——
按“普查区”实际数据填写
46
P301
城镇家庭人均日用水量
10
200
L/天.人
由普查样区根据掌握的历史资料、统计资料(如统计年鉴、水资源公报、水资源开发利用相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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